袁佳敏
(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 湖南吉首 416000)
摘 要:新时代实现美好生活既需要解决经济发展中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又不可忽视公民道德责任的作用。公民作为美好生活的主体,通过践行社会责任来促进美好生活的实现,实现美好生活即公民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目标。但是,实现美好生活仍面临诸多难题,从道德责任来看,公民多重角色导致的角色冲突、责任知行不一、权责分裂都成为实现美好生活的绊脚石。因此,以实现美好生活为目标,掌握角色排序原则、进行责任知行合一教育、坚持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培养健全人格的责任公民至关重要。
关键词:新时代;美好生活;公民道德责任
基金项目:湖南省差异与和谐社会研究中心开放基金项目《新时代维系美好生活的公民道德责任研究》,编号:19JDZB011。
作者简介:袁佳敏(1996--)女,湖南衡阳人,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伦理学。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1],其中14次提到“美好生活”,意义非同寻常,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已成为全民追求。新时代的美好生活的向往不同以往的任何时期,是在我国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下的新追求,具体表现为“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2],即更丰裕的物质生活、更充实的精神生活、更和谐的社会生活。而无论是物质生活、精神生活还是社会生活,归根结底都是人的生活。人是实现美好生活的关键因素,人的知识结构、理解能力、实践能力、品德高低都与美好生活的实现息息相关。
一、公民道德责任对美好生活实现的重要意义
实现美好生活既需要经济平衡充分发展这方面的硬性要求,又不能忽视公民道德责任的作用。西塞罗认为,人则能凭借理性通过思想和有德性的行为履行道德责任,保持符合自然理性的社会秩序,达到道德上的善。[3]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具有意志自律的能力,不仅能够通过意志自律完善自身人格,而且能够促使社会成员做出理性的思考和行为选择。追求道德的自我完善既是人对自身的责任,也是人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4]个体意识到这种社会责任,并凭借自身理性积极地履行责任,对自身生活的质量和整个社会的良序运行有重要意义。
公民一词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城邦时期,早先还是一个极具排他性的词语,近现代以前还是西方独有的范畴,几经浮沉,才有了现代公民的概念,指拥有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和积极参加集体事务的人。公民身份是人的社会属性在公共生活中的延伸,突出的是人的社会属性,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也就是说,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总会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扮演某种角色,承担着相应的权利与责任。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是基本权利的享有者,更是基本权利的承担者,对于实现美好生活责任重大,可以为实现美好生活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美好生活的实现是一个涉及到人和社会以及社会各个领域发展的系统工程,人作为社会生活中最活跃的因素,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公民道德责任,成为了促进美好生活实现的积极因素之一。《伦理学大辞典》将道德责任定义为“人们对自己行为的过失及其不良后果在道义上所承担的责任。”[6]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公民必须对自己的行为以及后果负责,那么说,公民在社会中的所言所行要顾及其带来的影响,否则,违背道义的言行举止首先就会遭受良心的谴责。在社会中,公民依靠道德力量去履行对自己的责任、承担对家庭的责任以及完成对集体的责任,出于责任而行动的这个过程,无形中承担道德责任就成为了实现美好生活的动力。
每个公民既是美好生活的创造者,更是未来的享受者、守护者。公民履行道德责任体现为公民积极有序地参与公共生活,公民的自觉参与是民主政治发展、良序社会运行的一个关键因素,对于公民意识及公民美德的形成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公民参与可以培养与他人的友谊和感情,有助于凝聚共同的社群意识,提高尊重他人的意识,获取参与的知识与技巧。实际上,只有处于新时代的每个人都树立正确的新时代美好生活观,积极自觉承担生活中的道德责任,不断投身到伟大的劳动实践中去,实现属于自己的美好生活,才能汇聚成中国社会的奋斗活力,实现整个社会的美好生活。
二、新时代美好生活实现的公民道德责任难题
新时代实现美好生活不是一蹴而就的,有其现实的复杂性,我们仍然存在着许多难题亟待解决,这些难题制约着美好生活的实现。一方面,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客观因素越来越被突显出来。另一方面则是主观因素,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转型,社会精神文化、道德领域存在的问题与乱象,影响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感受与体验。对于当代公民来说,公民角色的多重性、责任知行不一、权责分裂成为了实现美好生活道路上的绊脚石。
社会上每个人都在扮演着特定的社会角色,也必然有着相应的伦理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当我们说,只要我是女儿,就应该赡养年迈的父母,只要我是姐姐,就应该照顾年幼的妹妹,只要我是老师,就应该教书育人等,都彰显着角色隐含的人伦之理和道德责任。现代社会一个人充当的社会角色愈加丰富,角色担当愈加复杂,社会关系对个人的要求就越多。当人们在不同领域扮演着不同的角色的同时,就会产生角色冲突,角色扮演的失败,轻则出现心理矛盾,重则出现行为失范,带来了诸多的社会问题。
道德主体对责任的践行意识淡薄,在不想与不愿作为方面表现为知行不一。所谓“知”,在当代社会主要是指对责任意识的淡薄,所谓“行”,在当代社会主要是指对道德责任的践履、践行。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情形之下公民清楚地知道如何做是合乎道德的,但一旦在现实中实践起来,却不能很好地推行下去。其原因在于践行责任需要行为主体付出一定的功利代价,根据功利主义学说,只有好处大于代价的时候,人们才会行动。正如J·弗莱彻概括的境遇论:“一方面承认道德准则的一般指导意义,另一方面又强调人类道德生活的复杂性。”[7]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员,公民追求向上向善的美好生活,要求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此外,公民又考虑到利益代价而违背良心无法践行责任,致使常常陷于两难选择中。
西方传统中有两种公民观:共和主义强调公民公共善的达成和绝对的义务至上,重点关注群体的价值;自由主义追求个人权利的优先,重视个体价值,关注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的保障。前者逐渐形成了“责任公民观”,后者渐渐形成了“权利公民观”。公民权利和社会责任的分裂首先表现为人们只要权利,不讲责任,形成利己主义的恶性扩张。虽然“合乎责任原则的行为虽不必然善良,但违反责任原则的行为却肯定都是邪恶。”[8]在社会生活中,社会主体独立人格逐步形成,意志自由与思想解放,个性得到充分张扬,关注与追逐自身利益,而与权利相伴相生的责任却未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求自由不讲责任,要权利不要义务,逐利益不求贡献的情况多不胜数,造成利己主义的恶性扩张,由此引发社会道德沦丧、精神迷惘、信仰动摇。权利与责任的分裂的另一种表现是只讲责任,不要权利,以责任消解权利,以责任的名义侵害他人权利。社会主体不可脱离责任而生活,但人的责任也是不可随意增加的,责任的无限膨胀只会导致对他人权利的侵害,造成责任和权利的失衡,无权利的责任和无责任的权利一样,对社会具有同等的危害性。
三、新时代美好生活实现的公民道德责任培养
新时代促进美好生活的实现,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这不仅是物质层面的需求,还需要提升公民的精神文化层面,促进责任公民的形成,培养健全人格的现代公民。在公民面临责任的困境时,培养公民道德责任至关重要,实现美好生活需要公民道德责任的培养。
公民自身在面临角色冲突时,若无法及时进行角色调适,不仅会将扮演者置于尴尬之境,还会导致责任缺失,生活秩序出现混乱。因此,公民应当理清角色下的各种责任,并按照一定的伦理原则进行排序,通过责任选择来化解角色冲突。不少伦理学者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责任排序原则,具体来说,有以下的特征:第一,人身安全优先考虑。在具体情境中,当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首先要把挽救生命作为第一责任,即公民出现角色冲突时,涉及到人身安全的责任应予以优先考虑。第二,紧急状况优先考虑。公民面临角色冲突时,通常会面临两种甚至两种以上的责任选择,但无法同时履行多种责任,此时公民应该判断哪种责任更加紧迫,优先履行更为紧迫的责任任务,以免造成的损失不可挽回。第三,社会公共利益优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涉及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公民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相对于公民在家庭身负的家庭责任,在职场身负的职业责任,社会责任的践行更有优先性。因此,作为人类共同体成员的公民,都需要按照一定的行为期待、遵循特定的行为规范,为人类整体的进步与发展而履行自己的责任。
欲解决公民在认知和践行责任时的困境,我们还只有从教育入手,对公民进行责任意识和责任行为合一的教育。公民责任意识是以权利义务观为核心的公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民进行责任意识教育,有利于公民个人清晰认识自己的公民身份,公民的主体意识增强后,才能有效地调节和支配自身的行为。心理学上把人的心理结构分为知、情、意、行四个部分,说明公民责任意识还需要靠坚定的道德意志来支撑,坚持在生活中做到知行合一,抵制利益至上的观念和行为,在进行理论教育时,更加注重个体的责任践行,避免纯粹理论式灌输的单一教育,帮助公民将内在认同转化为外在行为。公民责任人格的形成来源于责任的践行,同时只有在履行责任中才能检验公民对责任行为的判断力,知行合一教育使得公民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负责任公民。
权利与责任本就是一体两面、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启蒙时期所强调的人生而自由,当代社会也同样适用,人们有自由选择生活的权利,现代公民权利意识觉醒,公民对于权利的要求是正当且合理的。另一方面,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履行公民责任。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培养有责任的公民,既能满足公民的权利要求,又能促进公民积极践行责任,对培养公民意识和公共精神,促进公民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的建设有重要作用。在权利与责任的统一、交融中促进美好生活的实现。
参考文献:
[1][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01.08
[3]田秀云、白臣.当代社会责任伦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08
[4]喻文德.新时代美好生活的基本价值意蕴[J].兰州学刊,2020(06):13-22
[5][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0
[6]朱贻庭.伦理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36
[7][美]J.弗莱彻.境遇伦理学[M].程立显,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62
[8][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59
编辑部投稿邮箱:tougao85@163.com tougao58@163.com
编辑部投稿热线:029-87362792 13309215487
24小时查稿专线:13309215487(同微信)
编辑部投稿QQ:693891972 10716173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