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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泉 贺志明 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市域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9-08-16 08:35:04 作者:新丝路杂志社 来源: 文字大小:[][][]

基金项目:2018年度湖南省法学研究课题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以湘江新区为例”,编号:18HNFX-B-005

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市域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张春泉 贺志明(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湖南长沙  41013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正义基本标志,也是衡量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现实尺度。唯有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法律意志高于个人意志,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国家治理和市域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营造良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环境,才能提高国家治理和市域社会治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水平,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理市域社会治理重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国家治理和市域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这些论述紧密结合我国实际、切实反映时代要求、及时回应民众期待,具有鲜明的现实性、针对性、时代性和指导性。这些论述对于充分认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性,更好的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国家治理和市域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论述,深刻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建设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正义基本标志,也是衡量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现实尺度。唯有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法律意志高于个人意志,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国家治理和市域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营造良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环境,才能提高国家治理和市域社会治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水平,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一、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

自党确立“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基本方略以来,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推进,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关系,便成为首先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两者之间既有紧密联系,又有明显区别。依法执政事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和执政理念,依法治国事国家的治国方略与治理方式。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依法执政,保证中国共产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同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于实现执政党依法执政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执政党做不到依法执政就难以实现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首先要求执政党做到依法执政,把党的执政行为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规划之中,将党的意志和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宪法和法律,通过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和带头守法。如果党不能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将自身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那就无法依法执政,也就必将有害于依法治国,阻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现实来看,全面依法治国也受到依法执政水平和状况的影响。没有依法执政作为首要环节,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难以落实与推进,甚至无法启动。

依法治国是依法执政的总体目标。依法治国是总体的治国方略,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与构成部分。依法执政对于执政党来说,就是要追求依法治国的有效实施与充分实现,依法治国是依法执政的目标。依法执政就是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治国理政,确保自己的政治意图、策略能够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的方式得以现实化,成为客观的现实。依法治国是依法执政的追求。只有通过依法治国,执政党所治理的国家才可能井然有序、和平安宁,其执政地位才能不断巩固,并与时俱进的得到强化。

二、提高市域社会治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一般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在互联网乃至移动互联网时代,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和通讯工具进一步增强了舆论监督力量,传统的市域社会治理方式面临巨大挑战。一方面,社会的急剧转型导致心理失衡,诱发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维权热情高涨,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我国政府对社会的某些管理方式依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缺乏适应时代发展并长期有效的治理方式。陈旧的政府包办、单位约束、思想工作、行政方式等手段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形势,我们急需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提高市域社会治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水平,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创新对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机制。为此,应当研究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为社会组织从行政相对人向公共行政主体的角色转变,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此外,在公共管理社会化过程中,政府应当发挥对其加以有效监管。其次,要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防止他们突破社会底线,危害社会稳定。这是人权保障与市域社会治理的双重需要。最后,要强化对群体性事件的法律预防和应对。

三、领导干部必须依法办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因素。考核和识别领导干部,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对于领导干部的思想品德、工作绩效、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当然要进行检查和评定,以确定其工作成绩和潜在能力。其中工作成绩显然是特别重要的,但是工作成绩也是由诸多方面构成的。判断一个领导干部的工作成绩,不仅要看在其领导下GDP增长了多少,工作进展如何,廉洁从政的情况,以及群众工作做得好不好,等等,还必须看其是否能够严格依法办事、遵守法律。领导干部是政治事务、经济事务、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是社会遵纪守法的风向标。他们是否依法办事、是否遵守宪法法律,直接影响着工作的合法状态,并影响着普通民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信仰和行为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讲,领导干部的依法办事与带头守法对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领导干部必须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严格执法、依法解决各种争端,坚决反对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制定和推进违反法律规定的政策和制度,避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贯彻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程序。强化法律程序意识,领导干部要懂法律程序,讲法律程序,按法律程序办事。要克服个人的主观随意性和无原则的弹性,从制度规范和行为习惯上杜绝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办事。要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有序和公开透明。对待公民和各种组织,要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反对特权思想,不歧视、不偏私,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总之,法律是总的标准和尺度,一切以法律为准绳,所有领导干部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自觉遵守廉政准则,既严于律己,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以权谋私,决不允许搞特权。对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都必须严惩不贷,决不能手软。

 

参考文献:

[1]马怀德.弱势群体呼唤行政法治保护[J].人民论坛2010(12)

[2]江必新.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刍论[J].法学杂志2017(12)

[3]公丕祥.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探索之路[J].朝阳法律评论2018(04)

[4]蒋清华.论法治的基本要求与制度属性[J].治理现代化研究2018(03)

作者简介

张春泉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高级实验师

贺志明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湖南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研究所教授。

 

国内刊号:CN61-1499/C

国际刊号:ISSN2095-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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