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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季明 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下提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效率的路径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9-08-16 08:42:30 作者:新丝路杂志社 来源: 文字大小:[][][]

基金项目:2018年湖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编号:18HNFX-B-005

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下提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效率的路径

邹季明长沙市开福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湖南长沙  410008

 医疗纠纷,医闹,常见于报端和网络媒体中,给医院、医生和社会造成了诸多不良影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妥善解决医疗纠纷,避免医闹发生,需要完善法律,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提高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水平。

关键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效率  

医疗纠纷,医闹,常见于报端和网络媒体中,给医院、医生和社会造成了诸多不良影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妥善解决医疗纠纷,避免医闹发生,需要完善法律,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提高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水平。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党的十九党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通过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为调解医疗纠纷提供了重要依据。如何提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公信力和工作效率,已成为当今调解工作的重要课题。

一、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下当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1.调解公信力不足一是调解机构的非正式性,严重影响了调解的公信力。二是调解协议书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制约着公信力的发挥。三是有些医疗纠纷调解机构难以确保中立性,影响着公正性。四是医疗损害鉴定时间较长,且专业性强,需要医院同行鉴定,容易引起民众的质疑。

2.调解经费保障不到位当前,各地区的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各地财政保障。地方财政情况好的,能够足额保障到位。比如,长沙市区(县)两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均是由市、区财政全额拨款,能保障机构的正常运转。但是,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则难以保障。

3.缺乏吸引人才机制。目前,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普遍为临时机构,人员变动性大,难以吸引和留住医学和法律人才。

4.调解工作流程不规范。当前,调解人员主要依据过往经验办事,缺乏规范程序。一旦受到医院或患者的多重干扰,往往难以保障调解质量。

二、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下提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效率的

1.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人民调解虽为民间组织,不受政府约束,但其工作同样需要立法保护。尤其是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工作程序、工作内容等都需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主要是将调解的性质、原则、程序、内容和纪律,以及调解书的效力等予以明确,确保调解的中立性和法律地位可信性,并向社会公示和宣传。让民众知道调解、相信调解、支持调解和服从调解,提高调解的公信力和效率。

2.加强调解队伍人才建设

医疗纠纷的调解涉及法律知识和医学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更多的专业人士服务于调解工作。一要建立调解员薪酬保障和增长机制,将调解人员工作业绩作为薪酬发放的重要依据,多劳多得,优劳多得,以业绩评价人才,以待遇吸引人才。二要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库,颁发聘书,稳定队伍。三要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培训机制,加强培训,与时俱进,提高调解人员时代性、规范性和工作针对性。

3.积极开辟经费保障渠道

充足的经费是调解能够保质保量进行的关键,这需要政府和调解委员会的共同努力。政府方面,应建立专项财政计划,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设置专项资金,保障其有充足的经费调解纠纷。调解委员会则要在此基础上,积极开辟经费保障渠道,通过建立调解基金会等形式,充分利用社会和民间资金,不断增强调解经费保障力。

4.广泛吸引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

广泛利用网络、微信等多媒体平台,加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宣传工作力度。一是要宣传调解工作的意义,让民众接受调解。二是要宣传调解工作的类型,让民众正确选择调解。调解分为行政调解、诉前调解和民间调解等类型,要让民众充分认知各类调解的性质,作出正确选择。三是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在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下设立调解机构,利用其熟悉专业以及相对中立的特点,中立地、公正地调解医疗纠纷。同时,鼓励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增加医疗纠纷调解的渠道。法院附设的诉讼前调解是为许多国家所采用的一种ADR方式。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法院基于其中立性以及权威性所进行的调解往往使得当事人更容易达成协议,以解决医疗纠纷。长沙市开福区以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卫计行政部门配合,组建区医调委,从实践来看,较前,减少了医闹,维护了稳定,确保了平安,成功化解了多起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5.加强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

调解的本质属性是契约性,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都予以明确确认。即便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在启动某一个争议解决方式之前,必须进行强制性调解。所谓的强制性调解也不应被理解为侵害了调解的契约性质,因为调解协议的达成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调解的契约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调解效力较弱的弊端。调解协议的履行是医疗纠纷得以解决的关键,而这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则医疗纠纷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因此,如果医疗纠纷当事人选择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则应保留其对诉讼或仲裁的二次选择权,以便进一步获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纠纷解决方案。同时,医疗纠纷的当事人也基于认识到最终可适用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安全感而会倾向于首先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OL].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8/31/content_5318057.htm.

[2]陈玲珠.浅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完善[OL].http://www.zjbar.com/info/3f01d028031046d0bdc7fa7352bc38a7

[3]何园媛,钱蓉莼.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完善——以武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5(1)

作者简介:

邹季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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