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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志明 陈凤姣 根本方针: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9-10-10 08:41:18 作者:新丝路杂志社 来源: 文字大小:[][][]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科基金委托项目,编号:19WTB05湖南省法学研究课题,编号:18HNFX-B-005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课题,编号:18C10

根本方针: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

  贺志明 陈凤姣(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湖南长沙  410131)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大的重要战略部署,它标志着中华民族依法治国伟大事业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建设法治中国,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崭新目标,它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作出了进一步的具体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必将使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有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以及它们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怎样的关系,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这些论述在国际共运史上,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历程中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里程碑,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重要成果。

关键词根本方针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

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时代要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是时代的要求和实践的需要,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对于全社会,对于政法系统,对于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同志们的理论学习和行动指导都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一、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与建设法治中国

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有机统一”“共同推进”和“一体建设”之后,号召全党全国人民“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努力奋斗!”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开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新局面。

党的十八大以政治报告的形式,正式确认和确认了这一新的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及其法制发展,中国的法治事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法制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鉴定了历史基础,也为全面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创造了条件。

2013年1月全国政法工作会召开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国政法机关顺应人民群众对公众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法治中国,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被突出地加以强调。随即,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全国的政法机关,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把深化平安建设、推进法治建设、加强队伍建设作为基础性工程来抓,把建设平安中国、建设法治中国、打造过硬队伍作为政法工作的奋斗目标来追求,有效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法治中国,收到了国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也成为中国法制建设与法治发展的新目标。

2013年1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加以确立。宣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中国作为一个改革目标和法治目标得到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决定的正式认可和郑重确定。

作为目标的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法治中国将宏观的依法治国具体化,并突出地体现和强调了它理当具有的中国特色。法治中国建设必将更加注重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在当今世界既与时俱进地与世界同步发展,又独树一帜地具有特色。

法治中国是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从改革的意义上讲,法治中国首先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其次是法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最后还是整个改革的目标。在新的改革决定中,司法体制改革的地位得到了凸显。我们已经推进了几轮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但是司法体制改革还任重道远,更加艰巨的改革任务还等待着更加坚决、更大力度的改革。这一改革具有多重意义、多种目标,但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无疑是其重要的目标之一。我们所要进行的法治改革,绝不仅限于司法体制改革,随着整个改革的推进必将得到进一步的深化。法治改革的目标同样会是多元的,在多元的改革目标中最引人注目的理当是法治中国建设。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法治改革都是整个改革的构成部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各个方面,都与法治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直接依赖法制的变革。也许正是因此,中国历朝历代都将改革统称为“变法”,意即通过变革法律制度来实现体制与机制的变化。在远非法治的中国传统社会就已经具有了如此的认知。在走向法治,法制日益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通过“变法”来实行改革逐步成为人们的共识。就法治对于改革的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施行30周年时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在2013年2月23日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他再一次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在2014年2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法制建设,法治中国建设关乎整个改革的方方面面,也关乎整个改革事业的得失成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法律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改革事业得以全面深化的重要目标。

二、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

1.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其中谁是根本?习近平总书记在几年现行宪法施行三十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作出了明确的回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他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特别指出:“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扩大人民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

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要继续坚持、充分重视并改革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我国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但是它并不仅限于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对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都具有独特的意义,并形成合力,从不同方面实现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因此而具有了更为丰富的具体内容和实现形式。

2.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在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三者统一的机制之中,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政法工作者要深刻理解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应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努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依法治国是全党全国人民的任务,更是政法工作者自身直接的任务。在坚持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为重,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这一“为重”、“为念”为政法工作坚持依法治国指明了方向。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构成部分,要把政法工作纳入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中加以考量。“为重”就是要作为重点、重心之意,不可小视或忽略。在工作上不能轻视、忽视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必须时时有大局观,处处服务于大局,将政法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构成部分。“为念”就是要作为理念、信念之意,必须时时在心。

3.不断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能力和水平

首先,必须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有的同志认为政法工作与党的领导是两张皮,这是对政法工作与党的领导关系的误解。政法工作所执行的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在党的领导意义上是高度统一的。一旦出现相互分离的情形,就应当反思,是否是对党的政策或者国家的法律理解有误,误读了党的政策或国家法律。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与它所执掌的国家政权之间,完全可以在党的领导下得到统一。再说,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更可以在人民意志和人民利益那里得到高度统一。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不仅在党的领导上可以得到统一,而且在人民意志上也可以得到统一。政法工作与党的领导是统一的,不是相互矛盾的。在政法实际工作中,也许会遇到党的政府与国家法律不一致的情形。第一,这种情形,可能是虚假冲突所导致的。确切地说,也许是有我们的误读或误解所致。对于这种情形,只能也必须通过提升我们自己的认知能力与认识水平来加以克服。切不可自以为是地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简单的对立起来。第二,这种情形可能是党的某个领导机关的具体政策出现了不应有的失误。对此,就应当在党和法律关系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具体的法律适用规则和党的组织程序来加以解决。一方面严格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切实通过党的组织程序修改党内不适当的政策,最终以实现党的依法治国方略。第三,这种情形也可能是由法律滞后于党的政策所导致的。这时,就要积极通过法定程序修改现有法律,促使法律与时俱进。当然,这也告诫我们,在法律的制定和适用上几要有严格的程序意识,也要有足够的法治化的变通规则。既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又保证法律的灵活性。为此,一要完善立法程序,使党的主张能够更加顺利而有序地转化为国家法律;二要完善法定而严格的变通规则包括特赦制度等,使政策既能执行又能符合法制与法治的要求;三要完善党的领导方式,使党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提升自己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其次,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从革命战争年代走过来的。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只是也只能在根据地实行区域性质的执政。那时的执政,也有政法工作,也有党领导政法工作的问题。但是那时毕竟是区域性质的,情况远远没有在全国执政那么复杂。在全国执政之后,执政的任务更加艰巨,因此更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历史发展到了当代,新的形势、新的考验都要求党加强领导,否则就可能市区执政地位,失去领导权。在长期执政之中,必须改善党的领导。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党改善领导方式的构成部分。从革命党到执政党,从一个初掌政权的党到长期执政的党,我们党必须改善领导方式。政时期的领导方式必然不同于革命时期的领导方式,长期执政的党必然不同于初掌政权的党。改善领导方式是党全面执政的要求。再进一步说,党在全国执政以来,发展到现在,世情、国情、党情,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世界变化了,党的领导方式必须变化。这种变化必然是全方位的、整体性的。其实,我们党自身也在发展变化,也在不断完善之中。

 

参考文献

[1]卓泽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思路——习近平总书记相关论述的学理阐释[J].法学杂志2016(01)

[2]李林.开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征程[J].环球法律评论2017(06)

[3]江必新.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刍论[J].法学杂志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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