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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宠惠 论弱势群体的文化权利问题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9-10-12 11:42:37 作者:新丝路杂志社 来源: 文字大小:[][][]

王宠惠(中共中央党校  北京市  100000

文化权利是满足人精神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弱势群体的关注放到文化权利层面,可以更好地实现我国就文化权利保障方面的公正。本文以公正为视角力图解释关注弱势群体的文化权利问题的重要性,以此为依据探讨弱势群体文化权利问题的具体方案,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提出了解决弱势群体的文化权利问题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弱势群体;文化权利;社会公正

弱势群体及其文化权利概述

弱势群体指在社会生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拥有的物质并不能和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较,在社会上无法满足基本生存权利,遇到一定的风险(比如自然因素、疾病、失业、身体精神疾病等)便不能很好地承受,依凭其自己的力量也很难享有与其他社会主体等同权益的群体。受个人身体受历史、 文化和传统根深蒂固的影响,他们的社会地位低下。虽然弱势群体的观念产生于现代,但这一社会群体存来已久,和人类的历史同样悠久与中国历史上的社会保障制度相比,我国现代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保障在范围、方式和制度完善程度等方面较之以往都有了明显的进步,但与西方发达国家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另外,弱势群体所包括的范围极为广泛,其本身就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

文化权利的主体是人。当人们对文化的诉求达到一定的程度,人们就开始希望有确切的法律或者制度来明确其中的权利和义务,文化权利的由来来自于人类对文化的需求。杨龙波在认为文化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出版自由权、传播信息权等,并表明文化权益同文化权利具有内在的同一性和斗争性。”[1]文化权利包括人们希望创作文化产品,有希望自己能合理合法的获得其他的高质量的文化产品的诉求,文化权利对于一个人个人的发展和生活规划有着莫大的影响,人作为一个理性的人,需求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满足还有精神上的满足和政治话语权。文化权利反映了人们对于文化产品的一种需要。

保障弱势群体文化权利是公正的要求

从古希腊开始,人们对公平正义就有了系统的认识,古希腊的正义女神,来源于人们丈量土地的二脚规,体现了人们对公正的期盼。而许多古希腊的伟大的哲学家们也为“公正”这个命题进行了不同的解释。柏拉图谈到了国家正义,国家必须要保障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的协调与统一。无论个人还是国家都是需要正义的,那么就需要相应的手段来实现。之所以要强调弱势群体的文化权利问题,根本原因是源于正义的要求。首先,柏拉图认为每一个人都应该在社会发挥其作用,男人同女人一样,有着相同的权利。这样的国家是正义之邦,每一个公民都各司其职。另外,柏拉图强调了教育的作用。柏拉图认为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基于他的“洞穴学说”,人唯有接受教育才能获得真正的“善”,国家首先就是一个教育机构,教育是“惟一重大的事情”。公民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实现道德意义上的善,才能实现社会公正,成为一个好的国家,最终实现对国家正义。在当今社会,唯有关注弱势群体的文化权利,才能实现公民正义,受教育权也是文化权利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弱势群体也有权利获得文化产品,这样有助于公民道德的实现和培养,教育权的公正有助于国家阶级流动,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可能性,也唯有接受教育,弱势群体才能更好地为自己发声,获得社会话语权。

此外,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人类种种德性中,惟有公正是体贴他人的善。善是为他人的利益着想,当我们关注弱势群体的文化权利,这同时也是善的内在要求,关注弱势群体来源于人性中的同理心和怜悯心。公平不是德性的局部,而是德性的整体。亚里士多德还指出了一种特殊的正义,这种特殊的正义是指国民个人之间的关系,显示的是各取所值的原则,以平等为准则,每个人获得自己应得的物品,弱势群体也应同其他社会公民一样享有文化权利。此外,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一样,致力于进行国民教育,因为杰出的教育对政治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政治同道德本身就密不可分。亚里士多德把教育提升到庇护政体统治的高度,当公民受到的教育达到一定的程度,这个国家便是有前途的、光明的,这个国家也是文明的。因此,关注弱势群体的教育问题,关注弱势群体对文化权利的诉求是一种践行善的要求,对于我们社会的发展具有莫大的意义。

边沁认为,当人们从事某个活动,如果能够增加人们的快乐,那这个行为就是正义的、道德的、是善的,反之,当人们从事某项行为或者事件时,它给人们带来痛苦的、不快乐的后果,那么这个行为或者这个活动就是不道德的、是不正义的。正义的内涵就是能够最大程度上增加人们幸福的感觉,其中从事该行为的主体是所有的与该行为有关系的个人,而道德与否的结果根据人们痛苦和快乐的总和进行衡量比较。边沁认为要想实现自己所说的最大幸福的原则就需要法律来进行规定,当人们意识到犯罪会带来不好的后果或者是惩罚的时候,便能够约束人们的行为。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弱势群体的数量是相对庞大的,关注弱势群体的文化权利问题时,能实现一种最大限度地社会幸福和正义,切实的帮助既能给弱势群体带来快乐,施予帮助者也能在帮助弱者以后获得满足感和自我价值的实现感,同情本身就具有向下性,结合来看,关注弱势群体的文化权利的时候,能实现最大限度地正义的,符合边沁最大幸福的原则,有助于公民道德的实现。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最高的善。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是他正义理论的主要内容,第一个正义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是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相结合。第一个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每个人拥有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指社会的每一个人都拥有相同的机会去获得社会的上的角色和职务,每一个职务都不对普通人设定门槛准入的规则,每个人机会平等,当分配过程中产生不平等的分配时,无论是经济上、政治上、文化上,再次分配的原则应该以第一次分配中最少受惠者为视角,制定的政策应该是其可能享受到的最大的利益。坚持平等却有差别的原则,这样才能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和正义。罗尔斯设定了一个自然的社会状态,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并不知道自己所处的身份和地位,每个人仍然具备思考的能力,他们彼此之间没有社会联系,互相处于一种不关心的状态中,人人都有长远的、理性的认识,人们在追求实现自身的利益的时候同时也会考虑别人的利益,人们相互联系形成一种利益共同体,每个人都尽全力实现自己的利益,享受平等的自由权和机会均等,这份平等始于人们的协商,每个人都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和思想自由的权利,这样的国家才能实现社会正义。关注弱势群体的文化权利,可以借鉴罗尔斯这种平等却有区别的原则,每一个人都能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发展中的受惠者,制定出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原则,减少再逐渐消除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实现社会正义。

弱势群体的文化权利现状

首先,我国弱势群体的表达权和维权行为没有合理的保障。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第一需要是生理需求,也就是衣食住行问题,理性的人不仅仅有生理需求,还有尊重和自我价值实现的需求。一方面,弱势群体要想参与政治,需要一定的政治话语权和表达权。而在现行制度下,受个人身体、受教育程度等种种原因,弱势群体对自身利益的诉求很难传达到决策层,更谈不上文化权利的保护,弱势群体处于一种文化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状态。另一方面,我国针对文化权利并没有详细、完善的法律、法条,来具体保障公民所享有的文化权利,针对弱势群体的文化权利维权方面法律更是处于相对缺失的状态。再者,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利的成本相对过高(如经济、时间、精力、健康)又加剧了这个问题。

再有,我国弱势群体受高等教育情况相对较差。弱势群体可能由于家庭、自身身体、智力、经济等方面原因影响,参与教育的竞争力偏低,导致其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相对缺失,进而也不能获得薪资较好的就业机会,受教育权的相对缺失使得弱势群体的人生是一种恶性循环的闭环。弱势群体受教育程度相对要低,维权意识也相对不高,并不懂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一部分弱势群体与社会是脱节的,更有一部分弱势群体连基本的物质需求都不能得到很好地满足,因此也无暇顾及文化方面的需要。

如何解决弱势群体的文化权利问题

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背景下,弱势群体的文化权利解决手段必须是多元化的,弱势群体文化权利的保障社会支持的主体应该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推进的原则,政府只有和市场形成良性互动才能形成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的总合力,才能真正的保障弱势群体的文化利益。提出公正的社会价值理念维护弱势群体基本生活和人的尊严,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首先要坚持“有法可依”国家应该确保文化权利的保护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坚持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为弱势群体的维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真正成为人民的政府。适当增加弱势群体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比重,提高弱势群体的政治话语权。加快对文化权利保护的立法的进程,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不积压弱势群体对文化权利的维权行为,对弱势群体的生活进行定时的走访,访谈。政府组织、鼓励一些非盈利机构和组织去帮助弱势群体。鼓励电视台、广播、政府办公网站增加弱势群体的曝光度,政府加强引导,鼓励其他公众参与到对弱势群体文化权利的关注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真正为弱势群体办实事。

其次,政府应当鼓励文化公众设施的建设比如图书馆、社区图书阅览室,针对身体不方便的残疾人建立专用的图书馆,比如盲人图书馆,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建设大型惠民电子图书阅览室,定时向弱势群体寄送一些电子订阅的杂志期刊报纸,确保其获得文化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丰富性。加大在文化产业上的经济投入,促进聋哑学校等一些基础性设施的建设,保护弱势群体能真正的接受教育。政府也可以设立专门面向全社会全体成员的公众文化服务基金,为企业和个人参与公众慈善项目提供渠道,完善基金的监管体制,真正的为弱势群体进行帮助。同时也应该鼓励个人开办图书馆、博物馆等,为弱势群体获得文化支持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

再者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通过互联网向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文化产品。严格把关文化产品的质量,杜绝低俗文化产品。尊重版权,大力鼓励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创新,鼓励社会不同的社会主体加以交流,开办交流会,为弱势群体扩宽更多的视野和机会。文化企业也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市场为导向向社会输出更多的文化产品,针对弱势群体对文化产品的诉求也应当勇于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针对弱势群体义务推出文化产品,促进文化行业环境的良好发展。

另外,在文化产品的分配过程中,绝对的平均是不可以的,这样会不利于文化产业竞争机制的发展,减弱人们创作优秀文化产品的积极性,而且也不符合市场的要求,“多劳多得”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公平,文化产品分配不完全的平均是可以存在的,但是必须控制在一定的程度内,在这个程度内能保障弱势群体能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纺锤形”的社会结构是一种较完美的状态,中等收入者占社会群体中的大部分。政府在文化产品的分配过程中也可以借鉴这个结构,尽可能的减少社会的差距,消除分配过程中的矛盾,在市场发挥基本配置的初次分配中,要允许获得文化产品机会和资源的不平等分配,特别强调的是在文化产品再分配的过程,更加注重“公平”问题,这里更多的依靠的政府调控,兼顾“效率”和“公平”。

最后,弱势群体其实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其对文化产品的需求同样是不可小觑的购买力,对于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还有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重大的贡献作用。政府对于盗版文化产品要严厉打击并加以处罚,充分保护好弱势群体所创造出的文化产品,建构一个合理有序诚信的文化市场,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对弱势群体提供高质量的影视作品,加强对市场的价格把握和监控,打击盗版,切实维护文化产业创造者的心血,也充分保护好弱势群体文化创作的权利。对弱势群体开办的文化企业可以通过调节税收的幅度来支持弱势群体的表达。另外,社会各界也应当对弱势群体接受教育进行多重帮助,政府和一些公益组织可以组织免费的讲座或者课程,去丰富弱势群体的日常生活。一些高校在不影响其正常教学的情况下也应该允许一些弱势群体凭借听课证去听课,当今社会新兴媒体也在不断地发展,弱势群体也要提高自身的素质、学习更多的新兴媒体凭借多种网络媒体更好的表达自己的诉求,不与社会相脱节。

 

注释:

[1]杨龙波.发展的文化权利[D].复旦大学2012:4-8,

参考文献:

[1]陈吉学.新时期我国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研究[D].南京大学2013.7

[2]陈坤.文化权利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6.3

作者简介:

王宠惠(1992--)女,汉族,河北衡水,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方向为伦理学。

 

国内刊号:CN61-1499/C

国际刊号:ISSN2095-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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