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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梓翔 宗教、和平与国家安全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9-10-17 08:51:19 作者:新丝路杂志社 来源: 文字大小:[][][]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军事与宗教研究》课题编号:13CZJ002《大国民主模式与中国民主发展道路研究》项目批准号:17BZZ084以及国防大学政治学院“十三五”军队重点院校和重点学科专业建设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宗教、和平与国家安全

 唐梓翔国防大学政治学院  上海  200433

国家安全最根本的是人的安全,而人的安全的核心是生命安全。世界各大宗教的产生背景和历史文化虽各有不同,宗教类型和组织形态也彼此相异,但它们在根本戒律上都一致反对暴力、反对杀害生命,这不仅塑造了信徒的基本行为规范,还逐渐成为人类共同遵循的伦理价值。1993年8月24日至9月4日,“世界宗教议会第二届大会”通过了由著名天主教神学家和哲学家汉斯·昆(Hans Kung)起草的《全球伦理宣言》,规定了四项为全人类所公认和普遍接受的全球伦理,即“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撒谎,不可奸淫”。在中国,“爱生”“护生”观念和实践更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例如孟子的“人皆有恻隐之心”,庄子的“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等。受此影响,传入中国的各大宗教也更加重视本宗教的“戒杀”伦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向善、仁爱、平等、和谐、共生的优良传统。正是在反对个体暴力的意义上,可以说宗教以维护人的生命安全的方式维护着国家安全。

宗教与世俗社会的法律法规有许多重合与相似之处,告诫人们弃恶从善、勿以恶小而为之,从而强化人们心理的道德意识、伦理意识和底线意识。在中国,尽管阶级对立和冲突并不如资本主义社会那么激烈,但一定范围的社会矛盾是客观存在的,除了运用法律手段对违法犯罪行为明确划界以外,宗教的“清规戒律”作为社会道德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也积极地发挥着规约作用。对比基督教、伊斯兰教和佛教的戒律时会发现,宗教对反动个体暴力的关键因素是“慈悲”或“同情”,因此杀人、奸淫、偷盗、撒谎、贪恋这几种情况被其共同禁止,“杀人”行为尤其被看作一种极端严重、不可原谅的罪过。在基督教中,“摩西十诫”的第六条就是“不可杀人”,因为人被视为上帝的杰作,“神就照着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象造男造女。”(创世记,1:26-27),因此人的生命、自由和尊严高于一切,尊重和保护人类生命是基督徒的天然职责。在后来的历史实践中,这条戒律又进一步延伸到禁止堕胎、杀婴、弃婴、人体献祭及角斗表演等一切对生命的残害行为。中国基督徒在结合中国“仁爱”“和谐”文化的基础上,继续秉承和发扬基督教的“爱人”观念,并关爱弱势群体、关心社会生活,反对个人的私欲、贪婪与暴力。同样,《古兰经》把先知穆罕默德称作“仁爱的使者”,把伊斯兰教称为“和平之路”,并作以如下训导:“凡枉杀一人的,如杀众人;凡救活一人的,如救活众人。”(5:32)“你们不要自杀,真主确是怜恤你们的。”(4:29)几千年来,穆斯林商人的足迹之所以能够遍布世界各地,并与当地社会和民族和睦相处,正是因为其反对暴力、倡导和平的教义。伊斯兰教自传入中国后主动适应中国社会,在保持伊斯兰教根本教义的基础上广泛吸纳借鉴中华文化,提出“人道五典”之准则、力倡“中正仁慈”之法度,与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每一个民族都和睦相处,荣辱与共。在世界各宗教中,佛教在反对暴力方面的历史则最为悠久、特色最为鲜明。佛陀认为,欲望是六道轮回之本,由欲望而引发的暴力和战争,是人类社会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人类也因暴行而受极大的苦楚。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施以暴力,那么在下一世或未来世,由于“无明”,另一个人会将这种伤害还诸于伤害他的那个人。而每一个人的杀业(别业)聚合起来,又会构成群体的杀业(共业),最终成为战乱兵祸的根源。对于已经发生的暴力,佛陀认为,不可以用“以牙还牙、以暴制暴”的方式来处理,因为世间万法都不是独立的、实体性的存在,它们都处在一张因果律的大网之中,以暴制暴只会导致业果的循环和强化,进入“死死生生,互来相啖,恶业俱生,穷未来际”的轮回之中。因此,佛陀将“不杀生”列为四根本戒之首。对治暴力的根本方法是忍辱和慈悲,所谓“忍为大铠,众兵不加”,真正的铠甲不是兵戈,而是忍辱,行忍辱之道,一切刀兵都无法加害;“慈悲是佛道之根本”,“一切诸佛法中,慈悲为大”,“慈”就是爱护众生,帮助他人离苦得乐,“悲”就是怜悯众生,帮助他人拔除痛苦。所有的众生无不惧怕刀枪棍棒,无不害怕死亡,那么推己及人,就要慈眼视众生,莫杀教他杀。佛教传入中国以后,非暴力的精神也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历史。据《高僧传·卷九》记载,龟兹人佛图澄(公元231—348)达到洛阳城时,洛阳正在遭受匈奴的洗劫和焚毁。因不忍生灵涂炭,佛图澄欲以佛法感化匈奴首领石勒,但他知道,佛法之奥义对这样一位野蛮统帅而言一定艰涩难懂。于是他便展示神通之术首先让其信服,然后劝其多做善事、少行杀戮,使百姓免于一场灾难。

此外,宗教的心理慰藉功能可以疏解紧张感和负面情绪,引导个人正确看待人生得失,从道德和心理上抑制其暴力倾向。在进入改革转型期或关键发展期的今天,伴随着利益结构的调整和生活模式的转换,人们在重压之下易出现种种不适应,并把遇到的挫折和打击归因于他人或社会,在没有及时进行心理缓解和情绪排泄的情况下,则很容易走向违法犯罪之路。费尔巴哈曾提出,宗教虽然是存在于人幻想中的东西,但宗教的本质是人,宗教具有社会性,因此“神并非仅仅是幻想的东西,它兼有心的需要的对象,在生命的重要的时刻,在幸福和不幸中感到了人类的那些感情的对象。”同样,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也提出“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在这里,马克思将宗教比之于鸦片,主要是指它们都具有镇痛和麻醉的功效,其实就是心理调适和心理慰藉。在宗教与社会文化的长期交融之中,宗教的一些知识、哲理和智能经过传播、发展,从宗教团体内部溢出,更广泛地辐射至普罗大众,对整个社会的精神世界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基督教和伊斯兰教都劝告世人要及时停下对财富、名誉和欲望追逐的脚步,以减轻对人生不可控的痛苦;对自己犯下的过错和罪孽,要通过向超自然神灵的忏悔,重新开启新的人生。正如基督教思想家舍勒(Max Scheler)指出:“懊悔从根本上斩除了罪过之根,将罪过从个体生命中心驱逐出去,从此而促成一种新的生命的开端。因此,懊悔使人在德性上恢复青春。”在佛教文化中,有关“生从何来,死往何去”的大量讨论,已深深融入中国百姓的骨髓,人们在面对成败、得失、生死等问题时,常能以“看破”“放下”的心态进行自我疏导,这让中华民族的整体性格都趋向平静与随和。由于大多数人的心理稳定是社会系统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宗教对人生困惑的种种解释、对生死问题的终极探讨,不论是否真的科学,只要一旦被人相信为真,就会发挥化导人心、化导世俗与慰藉心灵的作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宗教界的各项活动得以合理、有序开展,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能够和睦相处。在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机制的保障下,宗教界人士既可以作为公民,也可以作为宗教界代表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宗教与政治得以有机互动、增进共识。此外,中国宗教界还积极投身到社会实践中,成为促进平等、化解矛盾的功能性组织。根据2018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介绍,从2012年起,中国宗教界捐款数额累计超过10亿元;宗教界为汶川地震等重大灾难事故举行各种赈灾祈福祈祷活动;集中力量帮助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脱贫;开展多种形式的捐资助学;资助专业医疗机构开展便民义诊,捐助困难群体的医疗救治;开展多种形式的敬老助残活动,创建养老机构,建立残疾人康复站;倡导绿色环保理念,佛教界和道教界开展了“文明敬香”和“合理放生”活动,建设生态寺庙、生态宫观等等。据统计,中国40%以上的宗教场所都积极参与了公益慈善活动。这些活动不仅推动了社会服务的进步发展,还极大促进了大众道德、心理与人文教育的提高。总之,中国宗教始终能够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并与教外群众一起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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