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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暻朝 基于国际环境法角度对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造成的海洋污染的思考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9-11-26 10:56:52 作者:新丝路杂志社 来源: 文字大小:[][][]

罗暻朝上海交通大学  上海市  200240

 要: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发生后,韩国政府出台了进口日本福岛水产品的禁令。日本认为韩国的这种禁止进口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于2015年5月向WTO提起诉讼。不久前世界贸易组织(WTO)做出了最终判决,认为韩国禁止进口日本福岛水产品的措施并无不妥。由此我想起了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造成的海洋污染,希望从国际环境法的角度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因而选择了这个主题。我的本科专业是电子工程,进入职场后,业务也与国际环境法无关,缺乏相关的背景知识,所以查阅了很多相关资料。得益于此,我了解了国际环境及相关法律,收获良多。即使回到韩国,我也会一直关注有关国际环境的问题。尽管选修学生人数较少,您仍然为我们呈现了精彩的课堂,由衷地感谢您让无知的我领略了了一个新世界。

关键词国际环境法国家责任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


一、问题的提出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部发生大地震和海啸,福岛核电站发生火灾和爆炸。这起事故导致大量放射性物质排放到大气中,墙面裂缝导致放射性污水流入海洋。另外,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还擅自将废弃物处理设施中储存的低浓度污水排放到海洋。海洋生态系统因此遭到破坏,海藻类和鱼类体内累积了辐射物质,可以预见到最终将会侵害人类,并造成超国境的环境损害。日本政府在排放放射性污水的过程中,没有向周边国家提供放射性物质扩散途径和浓度等相关的详细信息,本文试图探究日本对福岛核电站事故造成的跨界环境损害(Transboundary Environmental Harms or Damages)的国家责任。

二、国家责任(State Responsibility)的概念和条件

国家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的义务时伴随而来的国际责任。[1]《斯德哥尔摩宣言》原则21和《里约宣言》原则2规定“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享有依据本国环境政策开发本国资源的主权;并且有义务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ILC)自1954年起着手起草一项关于国家责任的条约文本,并于2001年底提交了最后草案“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越境损害的草案条款(Draft Articles on Prevention of Transboundary Harm from Hazardous Activities)”,[2]“国家所有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都伴随着该国的国际责任。”换言之,所有国家都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控制或限制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的跨界损害。另外,禁止超国境环境损害的义务通过多项条约、国际环境纷争先例以及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国家责任规定草案等被认可为国际习惯法。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违法行为的国家责任规定”,为了确立国家责任,通常需要满足国家行为、违反国际法义务、受害结果和违反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条件,基于此可以探讨福岛核电站事故是否满足上述条件。

1.国家的行为

福岛核电站虽然由东京电力公司运营,但事故发生后,在向海洋排放废弃物处理设施中储存的低浓度污水之前,得到了日本政府的批准,因此可以说排放污水的行为不是企业的行为,而是国家的行为。[3]虽然事故的首要原因是地震和海啸,但是日本政府应当考虑到发生天灾的可能性,加强对核电站的监管(Due Diligence)。[4]

2.违反国际法规定的义务

确立环境污染的国家责任,其前提是有关国家违反了国际法规定的义务。与福岛核电站事故相关的国际条约有1983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UNCLOS)》和1972年《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s,London Convention,1972伦敦公约)》。事故发生后,日本政府有意排放低浓度放射性污水,这违反了《伦敦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第1款,第2款)[5]关于禁止一切放射性物质向海洋倾倒的海洋环境保护义务。

也有意见认为,日本核电站污水排放并非伦敦议定书(1996 Protocol to the London Convention 1972)禁止的“倾卸(Dumping)”行为,而是“排出(Discharge)”的,因此并不违反议定书的内容。但是禁止向海洋倾倒的根本目的是不要将陆地上产生的废弃物转移到大海中,因此日本故意排放的行为是违反行为。[6]此外,它还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8条的通知义务,[7]即在污水排放过程中应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国家。

3.是否造成损失的

事故发生后,经过调查,核电站附近的土壤和地下水中检测出的放射性物质含量远远超过标准值,附近海域和远海也检测出了高数值的放射性碘。这意味着放射性物质流入海洋,预计会通过海流造成超国境的环境损害。另外,事故发生后,韩国国内各地的检测所中检测出微量放射性碘(I-131)和铯(Cs-137,134)、氙(Xe-133)等物质,可见不仅引发了海洋污染,还对大气产生了污染。[8]

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仅仅是海洋和大气的污染,也导致了无法捕捞该地区鱼类及水产品的经济损失,人食用鱼类及水产品时,可能会对身体及生命造成危害。但由于海洋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不是短期内可以体现的,因此在接下来的充足时间里,必须对排污造成的危害进行详细的分析、评估和研究。

4.因果关系

短期内无法确认因果关系的成立,而且很难确认有多少污染物质流入到周边国家,以及污染物质对周边国家造成多大损失。因此,因果关系的证明是要求日本政府承担国家责任最困难的一环。为证明因果关系,必须查明污染物质流入周边国家,以及其污染物质对周边国家灾害的具体原因。为此,需要通过今后的持续观察和研究来证明因果关系。

三、结论

正如以上所见,可以推定日本政府对福岛核电站事故负有国家责任。但我个人认为,福岛核电站事故不仅仅是日本的问题,而是全世界都要应对的问题。下面的图片是模拟福岛核电站事故发生后,放射性物质通过洋流被污染的情况。经确认,事故发生10年后放射性物质扩散到整个太平洋,受害地区将非常广泛。[9]

 

从照片上可以看出,福岛核电站事故并不仅仅是日本的问题,而是全世界的焦点问题。另外,据推测,为解决发生事故的核电站的关闭和损失,大约需要30年的时间和天文数字的费用,但根据《国际环境法》,这是日本政府的责任,因此后续处理也应由日本政府独自处理的观点不是有效的解决对策。为了将损失降到最低,日本政府应该就事故发生后到目前为止的情况向周边国家提供具体信息,并就今后的处理方向和计划共同协商。另外,为了筹集处理事故所需的巨额费用,应该建立多个国家参与的共同基金,并建立享有强制力的国际机构,确保事故处理计划顺利进行。全世界都应该了解,放射性物质造成的海洋污染问题不仅是我们这一代人的问题,而是可能对我们后代产生影响的重要而深远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全世界各国均应给予关注,以确保各国的努力能够长期稳步进行下去。

 

注释:

[1]Han Sam-In,“跨国界环境损害和国家责任”,环境法硏究第31卷2号,2009,第358页

[2]Retrieved from http://legal.un.org/ilc/texts/instruments/english/commentaries/9_7_2001.pdfLast Accessed June 16,2019

[3]Kwon Oh-Sung,“福岛核电站放射性污水排放到海洋的国家责任”,弘益法学第14卷第2号,2013,第662-663页

[4]Oh Sun-Young,“关于跨国界环境损害的救济办法等的溯考”,高丽法学第61号,2011,第27-28页

[5]Retrieved from 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files/UNCLOS-1982.shtml,Last Accessed June 17,2019

第一九四条 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

1.各国应适当情形下个别或联合地采取一切符合本公约的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为此目的,按照其能力使用其所掌握的最切实可行方法,并应在这方面尽力协调它们的政策。

2.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

[6]Shin Chang-Hoon,“日本福岛核电站污水泄漏和国际社会及我们的应对”,The Asan Institute for Policy Studies,2013,第6-7页

[7]Retrieved from 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files/UNCLOS-1982.shtml,Last Accessed June 17, 2019

第一九八条 即将发生的损害或实际损害的通知

当一国获知海洋环境有即将遭受污染损害的迫切危险或已经遭受污染损害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其认为可能受这种损害影响的其他国家以及各主管国际组织。

[8]Choi Bong-Seok,“放射性材料对海洋污染的国家责任”,环境法硏究第33卷1号,2011,第226-227页

[9]Retrieved from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xuAWOjOdG4,Last Accessed June 20,2019

 

国内刊号:CN61-1499/C

国际刊号:ISSN2095-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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