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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文杰 我国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完善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9-12-23 09:14:26 作者:新丝路杂志社 来源: 文字大小:[][][]

武文杰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陕西西安  710049)

 要:仲裁作为一种特殊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双方之间的契约性决定了仲裁规则与民法规则不可能完全相同,作为仲裁规则中的证据规则,其目前在实践中仍有许多尚不完善的部分。本文通过对北京、上海、西安三地的仲裁规则中的证据规则进行对比,结合在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分析,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仲裁证据;证据规则;证明能力

一、仲裁规则中关于仲裁证据的规定

2017年仲裁法修改以来,北京仲裁规则[1]与时俱进率先实行修改。北京仲裁规则对证据部分并没有单独列为一章进行规制,而是在第五章审理中,以庭审的顺序,在第三十三到第三十八条概述了证据,对证据的提交、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鉴定、质证和认定进行了详细规定,以非传统的列举方式将证据相关部分整体融合在以庭审顺序列举出来是北京仲裁规则在证据列举方面的创新体现,但北京仲裁规则中的证据规则也规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证据材料目录所包含的项目,证据应以中文形式提交、着重对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特殊证据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该仲裁规则还对仲裁庭的认定作了列举式规定,使得仲裁庭认定的内容丰富了许多。

上海仲裁规则[2]第四章以证据规则单章列举的方式对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证据形式、仲裁庭收集证据、证据保全、鉴定、举证和质证、补充举证和证据的认定进行了规定,涉及条文为第三十六条到第四十四条。其中,对当事人所承认的于己不利的证据认定进行了进一步确定,即一般仍认可其真实性,当否定时应需具有足以推翻的证据才可否定前述陈述。这一规定使得当事人在仲裁庭上对自己所述应负责任,而不能随意反悔,在某些层面上也对仲裁员的自由心证有所限制。但上海仲裁规则并未以列举的方式来限制仲裁庭的认定,只是单纯的表明仲裁庭对质证后的证据进行认定。

西安仲裁规则[3]第五章的名称为:证据与证明。其与上述两地的证据部分不同之处是在于将证明内容提到章节名称上,更具有重视性。第五章涵盖了从第二十七条到第三十五条,主要对证据的种类和证明力,证明责任,证据的提交,证据交换,仲裁庭收集证据,仲裁庭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鉴定、勘验、证人等内容加以规定。其中,对于证明力规则中如是说道: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由仲裁庭认定。这句话给仲裁员了很大权力,使得在仲裁审理中对不同证据的认定有着的不确定性。同时,西安仲裁规则有关证据的专章中没有对证据保全做专门叙述,但是对于证明力的专述是其突出的特点。

三地的仲裁证据规则虽对规定证据的位置和顺序不致相同,但其内容都有着相似之处,基本以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相关规定为基准,再此基础上有所取舍和重视来形成属于自己的仲裁证据规则。但证据规则中,仍存在着部分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加以明确规制。

二、仲裁证据规则中的不足

本部分主要依据笔者在西安仲裁委实习期间所经历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有关证据规则不足总结得出。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仲裁庭收集证据方面

仲裁规则在仲裁庭收集证据部分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仲裁庭收集证据往往是由记录员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一同前往调查取证,在证据现场由记录员先与收集单位沟通,因此当场收集的证据是双方申请人先见到的,仲裁员反而是在庭审过程中见到的,这样不仅在收集程序上涉嫌违法,而且还会对案件的真实判断有所偏差。同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记录员在手持仲裁委介绍函去某些单位调取收集证据时受到相关单位的不重视或者拒绝调查取证,这也给仲裁庭主动收集证据带来了实施中的困扰。

2.仲裁庭的自由心证方面

仲裁庭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认定和证据的证明能力确认对于案件的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仲裁规则对于仲裁庭对于证据的认定赋予了完全的权力。北京仲裁委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庭认定规则有列举式认定,西安仲裁规则直接说明证据的证明能力由仲裁庭认定。这就导致了一个证据是否被采纳完全由仲裁员的自由心证决定。但是由于仲裁员的产生和职业问题,仲裁员的专业能力有所不同,不同仲裁员对于同一证据的认定会有所偏差,有些证据对于A仲裁员来说其证明能力较差,但是对于B仲裁员来说就有可能是极强的证据。仲裁员毕竟不等同于审判员,他们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因此仲裁证据规则对于证据的完善,应当对仲裁员认定证据的能力即仲裁员的自由心证有所限制。

3.公告案件中证据的认定方面

仲裁案件中也有许多缺席审理。对于法院来说,其已经穷尽所有办法仍未获得被告信息而进行缺席审理,对于审判结果是否是正确的仍有所不确定性。那么对于仲裁来说,缺席审理所面临的问题则更加严重。在缺席审理中,申请方提供的证据因为被申请方无法到庭参加质证,其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目的就完全取决于申请方怎么叙述,根据一方的陈述而认定进而依据其进行审理,那么这样裁决出的结果不确定性更大。有些申请人会故意不告知被申请方,在庭上拿出虚假的证据,但因为证据的形式真实,那么仲裁庭就会采纳进行形成裁决。因此,在缺席审理的仲裁案件中,对申请方提供的证据的三性和证明能力的认定,是仲裁证据规则中仍需完善的部分。

三、仲裁规则完善方法

1.仲裁庭收集证据方面完善

仲裁委作为一个特殊的商事纠纷解决机构,其对证据的收集能力没有法院收集证据能力强也是正常的。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时,往往是仲裁委主任开具介绍函,但其开出的介绍信往往不被某些单位认可,而仲裁员也未直接参与证据收集导致收集证据也会存在一些程序违法。因此,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完善:建议由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开介绍函,然后由记录员去各单位进行收集证据。因为仲裁委的裁决是可以被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和撤销的,且法院本身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收集证据权力,因此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仲裁庭开具介绍函然后去调取证据,那么对于收集过程一定会更为便捷。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至少需要有一名仲裁员在场,若是有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则该名仲裁员亦需在场,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说明理由并经仲裁委主任同意。当事人双方选定仲裁员是基于信任,仲裁员既然已经被选定为仲裁员就应该担负起责任,如果有必要参与收集的则其参加是使命必然,应该参与到收集证据过程中,当然有特殊情况,也应特殊对待。

2.仲裁庭的自由心证方面完善

由于仲裁员的专业知识和水平不同,因此对于证据的认定和证明能力的大小确认,应由仲裁规则首先确认一个标准和范围,这样才能使案件的裁决结果相差不会太大。当然,仲裁委所审理的案件,大多会以调解结案,仲裁员只有清楚案件的证据所支持的事实,才可以在进行调解时有所侧重,从而来促成双方的调解部分;对于部分调解的,就更需要对未调解部分以证据为依据来作出裁决。因此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会使审理变得更加简单。虽然不同地区的经济情况不同,但是对于证据的认定和证据证明能力的认定是一个法律认定,因此笔者认为全国各地应有统一的认定标准,从而做到同证同判。同时,也可以定期组织对仲裁员的培训,加强仲裁员对于自由心证的应用。

3.公告案件中证据的认定方面完善

因为公告案件本身被申请人无法到庭进行抗辩,因此这类案件中所有的证据都是由申请人进行提供的。对于公告案件中的证据,仲裁庭在认定和采纳时,都应该要有比均到庭参加庭审案件中证据的认定和采纳的标准更严格一些。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应比普通案件更重一些。例如在举证与被申请人签的文件时,还应举出其他补强证据来增强可信度。仲裁庭在认定和采纳证据时的自由心证标准应该更高一些。对于双方均到庭参加庭审的案件,如果证据的证明能力达到50%就能被采纳作为依据,那么在缺席审理中,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能力均达到70%以上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结语

本文主要通过三个方面对于证据规则进行完善,但是由于个人知识的限制,提出的方案或许不足以解决问题,希望笔者的建议可以抛砖引玉,相信越来越多的人会在仲裁证据的相关方面提出更好的建议,来帮助各地完善各地的仲裁证据规则。

 

注释:

[1]2019年7月4日第七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2012年10月19日上海仲裁委员会第五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3]2011年10月25日第二届西安仲裁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参考文献

[1]陈林林.证据推理中的价值判断[J].浙江社会科学2019(08):48-54+156-157

[2]王徽.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的症结及完善——以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软法”为切入[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8.25(04):48-58

[3]陈林林.证据推理中的价值判断[J].浙江社会科学2019(08):48-54+156-157

[4]蒲秀旭刘园园.论我国仲裁证据规则的完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4):37-38

[5]王立峰.仲裁证据规则的完善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4(03):259-260

作者简介:

武文杰,女,汉族,陕西延安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法律(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社会保障法。

 

国内刊号:CN61-149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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