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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喜梅 乡村女性的缺失与非制度化生存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20-04-23 08:31:40 作者:新丝路杂志社 来源: 文字大小:[][][]

 

基金项目: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编号:19CMZ036;全国地方党校(行政学院)重点项目,编号:2019dfdxkt117
乡村女性的缺失与非制度化生存
——基于西南边疆深度贫困Y村的调查
马喜梅1、2(1云南民族大学民族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云南昆明  650504;2云南行政学院民族和文化教研部  云南昆明  650199)
摘 要:在城镇化、市场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婚姻家庭中女性离异、出走、被诱拐和身体让渡等非制度化生存现象引发的女性缺失逐步成为西南边疆深度贫困乡村社会治理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通过对西南边疆深度贫困Y村的调查研究,分析边疆深度贫困乡村女性缺失与非制度生存现象背后的发生逻辑,发现民族传统婚姻习俗仍产生持续影响、性别结构失衡造成男性婚姻挤压、经济推拉作用促使女性不断向上流动、传统契约精神遭到破坏导致乡村伦理失序等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西南边疆;深度贫困;女性的缺失;非制度化生存;乡村社会治理

“女性存在的缺失(或缺席)”一直是女权主义者关注的焦点问题。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生存和发展权力的缺失与缺位,一方面源于男女生理差异和体力差异导致了差异化的劳动分工,这种差异化的劳动分工被社会固化后,逐步演变为“某种社会‘歧视’”[1];另一方面则源于“制度空档和权力缺位”[2],致使行为主体产生试图通过“制度外的方式进行利益博弈的行为”[3],即非制度化生存。在现代婚姻家庭关系中,女性的“非制度化生存”现象往往以出走、私奔、离异、身体让渡甚至“以暴力、欺诈为基础”[4]的拐卖、骗婚等形式表现出来。这显然是与现代婚姻制度与伦理关系相悖的社会存在方式,容易引发社会性别失衡、社会伦理失序和性犯罪率上升等严峻的社会问题。新时代,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如何破解乡村治理过程中面临的女性缺失问题,首先要对女性缺失背后的发生逻辑进行深入的分析探讨。基于此,笔者先后于2016年9月、2017年7月、2019年1月深入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白济汛乡Y村,针对Y村婚姻家庭关系中女性缺失现象开展调查,分析Y村女性缺失额非制度化生存现象背后的发生逻辑,以期为研究后扶贫时代西南边疆深度贫困乡村社会治理提供实证参考。
一、女性的缺失与非制度化生存的典型样态
Y村位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白济汛乡境北部的澜沧江“V”字型峡谷中,距乡政府15公里,距离维西县城48公里。受地理环境的限制,辖区内山高坡陡、基础设施建设薄弱,严重制约着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Y村社会经济以农业为主,群众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种植玉米、小麦、水稻,养殖猪、山绵羊、鸡等,是典型的的边疆深度贫困乡村。党的十八大以来,Y村基础设施和贫困状况得到了根本改善,但相较于其他地区而言,Y村仍然属于发展相对滞后区域。在Y村810户2812人,核心家庭中离异24户,已婚女性出走46户,光棍103人。
1.离异型缺失
与异性缔结婚姻关系,不仅是种族繁衍的客观需要,也是人普遍拥有的主观内心诉求。但在现实生活中,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如个体性格、生理状况、个体发展、政治局势、社会文化、经济状况、生活习俗、信仰观念以及其他因素影响,婚姻关系并不是稳固且永恒不变的,具有不稳定性。当影响婚姻的不稳定因素逐渐发展成为不可调和的矛盾甚至冲突时,离婚便成为可能。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加速、信息传媒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不断提升、法制不断健全,解除婚姻关系似乎逐渐成为社会中较为常见的现象。
个案1:LXQ,男,32岁
因家里有父亲、母亲和两个小孩需要照顾,所以我只能在附近打工,赚钱比较少。但随着两个小孩慢慢大了,家里的开销也多了起来,为减轻家庭负担,同意让媳妇去香格里拉打工赚钱补贴家用。但她出去之后,不仅没有寄钱回来过,还跟别人好上了。2013年我自己曾到香格里拉把她带回来,但她一有机会又从家里跑掉了,之后我就没有再去找了。2016年她回来看她父母,我们就把离婚证办了,两个女儿由我照看。
2.出走型缺失
“当夫妻双方因某些问题而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之时,离婚便成为了一种法律上的正当行为。”[5]然而,在边疆深度贫困地区,受传统道德习俗观念和婚姻习俗的影响制约,特别是部分群众受教育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再加上离婚成本过高等因素影响,并不是所有的婚姻关系都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得以解决。于是,许多女性通过离家出走摆脱婚姻家庭束缚以获取自由,在事实上终结婚姻关系。在Y村,长期以来,受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还有诸多事实婚姻的存在,女性离家出走现象更为突出。
个案2:YYL,男,35岁
趁我在地里干活时,我老婆撇下两个儿子跟同村一个比他大21岁的男的跑了。她跑的时候小儿子才刚出生15天。2016年,她回来过节,我劝了她三次,让她回来继续过日子,但是她不同意。2017年她再次回到村子时,我要求她跟我去把离婚手续办了,她提出要8万块钱分手费才同意离婚。
个案3:FCH,女,26岁
我和我之前的老公没有办结婚证,但是摆了酒席,在我们这里摆了酒席就算结婚了。他对我很不好,爱喝酒,还特别懒,我就不想跟他过了。YYL比他年轻,还能赚钱,但是他和之前的老婆办不成离婚证,我们就不能结婚。
3.被诱拐型缺失
“女性的商品化起源于女奴的买卖,几千年来它盛行不衰,并派生出了多种形式。如在婚姻买卖中,商品化的直接对象是女性;在人口买卖中,女性也是主要的商品。”[3]“把女性的自然体物化、商品化,这是男性压抑女性自然存在的一种方式。女性身体的商品化还有一种突出的表现形式——拐卖妇女。”[5]在边疆民族深度贫困乡村,由于女性法律意识淡薄,且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人贩子往往打着为她们“介绍丰厚报酬工作”的幌子诱骗女性,对于那些对外界充满好奇,希望能够“走出去”靠自己劳动谋生的女性而言,自然非常具有吸引力,这显然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机会。
个案3:YWH,女,42岁,1994年被拐卖至山东
在我19岁的时候,H小组的某某说介绍工作给我,我也没有多想就跟着他走了,当时一起去的还有其他地方的一共有6、7个人,出去之后才知道是被卖了。我被卖到山东的一个农村,那一家很穷,地方也很不好。我在那里待了几年,生了一个男孩,他们看得就不紧了。有一次我就趁上街赶集的时候跑到了派出所,派出所的人联系了我爸把我接了回来。
4.身体让渡型缺失
现代传媒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少数民族地区女性对外界的认识不断拓展,与外界的沟通渠道也逐渐增多。Y村部分女性开始意识到自身或周边其他女性可以通过身体让渡获取高额利益,于是自发、自愿地主动与拐卖妇女的人联合起来,将自身作为一种商品进行多次身体让渡以攫取高额回报,并主动参与到身体让渡利益链中,并鼓动其他女性参与其中。
个案4:HSZ,男,64岁,前任村主任
我们村最近几年有一个怪现象,说是“拐卖人口”吧,其实也不算。那些“人贩子”回到村子里后相当受欢迎,他们都是在外面挣到大钱的人,回到村子很有面子,很多家轮流请他们吃饭,希望他们回来把自己带出去。个别女人自己很想出去过好日子,但自己找不到门路,这些人可以把她们带出去“卖”给别人,所得的钱一人分一部分。县里乡里经常来做各种宣传,教育大家。我们也经常跟群众开会,教育群众要遵纪守法,遵守家庭美德,对老人和孩子要有责任心。但是仍有个别女人特别想出去过好日子,私下里跟着就跑出去了,而且都是你情我愿的。
二、边疆深度贫困乡村女性的缺失与非制度化生存的发生逻辑
我们要如何理解Y村女性非制度生存背后的发生逻辑呢?从宏观层面来看,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大大提高了边疆深度贫困乡村人口流动的速度和频率。女性外出务工的机会显著增加,经济收入渠道不断拓宽,社交网络也得到了大幅度的延展,对于情感认知也逐步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许多女性开始意识到自身在婚姻市场中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本,于是便开始有人突破传统乡村伦理背景下的契约精神,通过身体让渡获取利益,在婚姻市场中“把自我活动、自由活动贬低为单纯的手段”[6]51,并由此陷入非制度化生存的陷阱。从微观层面,具体到边疆深度贫困乡村,女性的缺失与非制度化生存的形成原因还具有其历史与区域的特殊性和差异性。
1.民族传统婚姻习俗仍产生持续影响
民族传统习俗是一个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基于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历史条件所形成的一种生活方式,具体表现在生产、居住、饮食、服饰、婚礼、丧葬、节庆、娱乐、礼仪等方面的共同喜好、习俗和禁忌,是一个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重要特征。婚姻习俗作为民族传统习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少数民族文化的集中表现方式之一。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各民族交往交流不断增多,各民族不断进行通婚融合,很多民族的传统婚姻习俗都经历了变迁和革新,不断适应和融入到社会主流文化当中。但在边疆深度贫困乡村,民族的许多传统习俗仍旧顽强地存留于少数民族群众的日常生活当中,并对地区社会文化发展产生显性且持续的影响。
Y村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有几个兄弟共娶一妻或者几个姐妹共嫁一夫的婚姻陋习,这种陋习当地称为“搭伙居”,男女可根据个人情感自由选择事实婚姻对象自由同居,因此事实婚姻较多,早婚现象较为普遍。新中国成立前,Y村仍保留着抢婚习俗,每年农历的正月初二,Y村所在乡的未婚男女青年会相约到“热水塘”(地名)进行抢婚,男性可将自己中意的女性抢回家(在女方自愿的前提下),一起“搭伙”。男女双方在一起“搭伙”一段时间后,如互相喜欢,便会长久地在一起生活,组成一个家庭;如果两个人觉得不合适,便可以分手,即便是在有小孩的状况下也不影响两人分手行为,孩子抚养问题一般由二人商定后决定。这种婚姻陋习,导致某些群众的家庭观念淡薄,责任意识淡漠,受制于闭塞的交通环境、单一的就业渠道、滞后的教育发展水平,婚恋观念畸形等,这种婚姻观念对Y村群众婚恋观仍产生着持续的影响。
2.性别结构失衡导致男性婚姻挤压
性别结构失衡是现今中国农村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国内学者针对男女性别失衡问题曾进行谨慎且权威的预估:到2020年,20—45岁段人口中,男性人口会比女性人口多出约3000万。[7]
改革开放40年来,国家“通过实施‘关爱女孩行动’国家战略与公共政策创新,建立了完善的出生性别失衡治理体系;同时立足于性别失衡的深层原因和社会后果,完善社会发展制度”[8]解决男女比例失调问题。从国家层面来看,使我国男女性别比例失衡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对于中国广大乡村而言,受初婚概率偏低和死亡概率偏高的双重挤压,农村男女性别比例失调问题依旧十分严峻,男女比例失调直接导致男性的婚姻加压。特别是在集山区、边远和贫困于一体的边疆深度贫困乡村,男性的实际婚姻挤压程度仍十分严重。
从Y村目前的户籍数据来看,Y村男女人口比例为1:1.07,女性多于男性。但Y村男性仍面临着事实上的男女性别失衡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适婚女性户在人不在。如户籍中的适婚女性外嫁、或外出打工、或常年在外打工、或被拐卖多年未归,但户籍未迁移走。二是事实婚姻中的女性户在人不在。如事实婚姻中的女性外出打工多年杳无音讯,或女性跟他人逃婚多年未归,但户籍在原家庭户中未迁出。三是已婚女性户在人不在。如男女双方离异后,女性现已到外面打工或跟其他男人跑掉,但户籍未迁出。对于Y村第二、三类家庭中女性缺失问题进行调查分析,这些家庭女性的缺失多由于家庭内部矛盾,甚至是家庭暴力等原因造成,而这些女性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并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而多采取出走、逃跑等方式脱离家庭。
3.经济推拉作用促使女性不断向上流动
加里·贝克尔(Gary Becker)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婚姻、生育、离婚、家庭内的劳动分工等非物质行为,指出“如果某个人对婚姻的预期效用超过恪守独身或继续寻找更合适的配偶所带来的效用,那么他就会决定结婚。”在他预设的婚姻市场中,男女双方都会理性选择最佳配偶,以实现婚姻收益的最大化。但懒惰、贪图安逸、自私、趋利避害等不良情绪,往往会使拥有性别资本的一方在婚姻选择、缔结、维系的过程中更倾向于选择能够给自身提供更多物质和精神享受的人作为配偶,从而保证自身在婚姻中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正如李雪彦所指出的,“男性的经济资本越充分,他们获得异性青睐的机会就越大,婚姻关系也更加稳固。”
受制于历史、地理、自然环境、交通条件及政策制度等因素,Y村所在地区一直是集老、少、边、穷为一体的边疆深度贫困乡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交通条件极为不便,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社会供给相对不足,因而,婚配成为当地女性实现向上流动,改变自身以及原生家庭的经济状况,获得更高层次物质精神享受的重要途径。Y村处于海拔2000米以上的高半山区,多数女性往往会选择嫁到居住于河谷地带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社区,实现向上流动。特别是近些年随着交通条件的改善,女性的眼界不断拓宽,权力意识、主体意识和独立人格意识不断觉醒;现代通讯传媒的发展又为女性跨越时间、空间实现与外界提供了更为便利、自由和私密交往提供了技术条件。
4.传统契约精神遭到破坏导致乡村伦理失序
“现代社会的‘合法性’建立在一种对权威和政府的最基本人际性层次的信任之上”,这种信任就是契约精神,但在市场化社会快速推进过程中,建立在血缘、亲情、宗教、伦理、等级上的传统伦理秩序迅速瓦解,人们开始冲破传统婚姻模式寻求新的婚姻结合方式。M·恩伯和C·恩伯将婚姻界定为“两性之间性与经济的结合”,揭示了婚姻契约的两个核心内容:性与经济。“但正如大多数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所认可的,性的结合才是婚姻更为本质的内容,因为经济合作只是性结合的结果,而不是原因。”若婚姻的结合将经济合作作为性结合的原因,婚姻就会异化。
三、结束语
婚姻作为家庭和社会的总开关,是子女成长、成才的基石,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一个完整的核心家庭应该由父亲、母亲和子女三部分组成,女性在家庭中的核心地位不容忽视。女性的缺失与非制度化生存会带来诸多潜在的社会问题,这是边疆深度贫困乡村社会治理中不可忽视的问题。要破解这一深度贫困乡村社会治理难题:首先,要致力于加快边疆深度贫困乡村经济社会高质量的发展,找准边疆民族深度贫困地区经济增长点,促进民族地区群众稳定脱贫致富;其次,要进一步强化边疆深度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普及力度,全方位、深层次改革教育体制机制,提高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质量和人口素质;再次,要持续推进边疆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社会福利保障,为经济社会和人的发展提供更为优越的环境基础和制度保障;最后,要加强边疆民族地区法制教育宣传力度,强化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建立与地区传统习俗相应的群众自治机制,为边疆深度贫困地区乡村社会有效治理提供法制保障。

参考文献:
[1]刘亚秋.社会记忆中的性别话语:以女知青与农民婚姻的两类叙事为例[J].青年研究,2019(3):82-93.96
[2]江俊伟、曹小春.当代中国社会中非制度化生存的政治学分析[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9(4):23-28
[3]孟宪平.非制度化生存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负面效应及综合治理分析[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07.23(4):119-123
[4]李雪彦.“非死亡失母”:西部边远地区农村青少年儿童正在承受的隐痛[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4(1):79-88
[5]李晓莉.身体与性——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妇女的商品化问题[J].齐鲁学刊,2006(5):153-156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51
[7]王业宇,陈琪译.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16
[8]SELIGMAN B A.The idea of civil society[M].New York:The Free Press,1992.170:14
作者简介:
马喜梅(1986--)女,河南渑池人,博士后,讲师,主要从事民族问题研究。

收稿日期:2020-03-27

 

国内刊号:CN61-1499/C

国际刊号:ISSN2095-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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