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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振运 高校查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程序问题研究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20-04-24 09:05:16 作者:新丝路杂志社 来源: 文字大小:[][][]

基金项目:西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研究生项目“高校查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困境及其制度完善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Yxm2019033

高校查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程序问题研究

詹振运西北民族大学  甘肃兰州  730030

 要:随着我国研究生规模的扩大,研究生学术不端问题也随之大量涌现,高校在查处研究生学术不端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关于研究生学术不端的查处程序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法律缺乏对于查处程序的规定、高校在查处过程中违反正当程序等问题的长期存在给当事人的权利带来很大的损害,为此需要明确高校查处程序的法律规定,规范查处权力的行使,通过程序正义来保障实体正义。

关键词:依法治校;程序;学术不端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我国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不断扩大研究生的规模,研究生的数量和本世纪初期已经明显增加。研究生队伍是我国建设人才教育强国的主力军,从长远来看,其规模不断扩大是有利于我国教育发展的。但由于只重视数量而忽视了质量,导致研究生学术不端的频频发生,特别是近几年已发生多起震惊全国的学术不端事件,高校作为研究生的教育和管理主体,对于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查处显得十分必要。为了规范高校权力的行使,国家相关部门以及各高校都设置了一些查处规则,但是缺乏程序性的规定,高校在查处过程中并没有严格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进行,甚至违反法律的规定。[1]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高校查处研究生学术不端的过程中显露无疑,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程序正义缺失或者程序不正义,那么再完美的结果也是不正义的。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对于依法治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可否认高校拥有学术自治权,但是高校的学术自治不是其无需遵循正当程序要求的挡箭牌。通过对高校查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程序问题进行研究,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推动高校权力的规范化行使。

二、高校查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程序存在的问题

1.法律对查处程序规定的缺乏

高校作为学术研究的主体以及学生教育和管理的主体既具有学术权力同时也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高校查处研究生学术不端的权力也具有二者的特征。对于公权力的行使来说法无明文规定既禁止,因此法律是高校查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据,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从法律上明确了高等学校对于学术不端的查处职责。但是并没有规定学术不端的查处程序,我国规定学术不端查处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规章以及高校学术不端的处理规则,[2]法律位阶较低。《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主要从受理与审查、认定、处理以及复核五个方面对程序做出要求,可以说规定的比较全面,但是有些问题依然比较模糊。对于学术委员会决定正式调查的应当口头通知还是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并没有明确规定,第21条对于可以采取听证的情形是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对于什么情形是有必要的并不明确,这就给予调查组在听证方面的较大的裁量权,但可能造成的问题是对于一些涉及到当事人较大权益的查处行为,调查组会以没有必要为由不进行听证。再次对于调查和处理决定是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对于高校做出的涉及到学术不端的调查和处理有知情权,如果不予送达就可能会侵犯其知情权,其就不能有效的参与程序。

2.高校查处过程中的程序违法问题

实体正义固然重要,但如果忽略了程序的正义,再完美的结果都不是正义的。尽管当前法律对于程序正义也予以强调,但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过程中却偏离了程序正义的要求,[3]高校在查处研究生学术不端过程中往往只重视权力行使,而轻视程序的规制;重视对当事人的惩处而轻视对其程序权利的保护。与实体正义关注结果不同,程序正义更加关注过程,而且以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实现。[4]任何一个行政行为在对相对人做出最终决定前,都应当遵循以下程序: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表明执法者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听证—做出决定,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将导致程序的违法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案就是典型的例证,北京大学在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情形下做出了撤销学位的行政决定,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北京大学以其博士学位审核未被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为由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并拒绝说明理由,同时撤销学位作为对当事人影响较大的不利决定,高校未举行听证同样违反了程序的要求。

3.与申诉相衔接的司法审查机制不健全

司法程序是保障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不能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司法的权威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当前我国法律层面并无规定高校查处研究生学术不端的司法救济问题。《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规定了对于高校查处学术不端的救济,该办法是目前关于查处学术不端的救济的最高层面的规范性文件,但是该办法也只是规定了异议、复核申请以及申诉,并没有规定学术不端查处行为不服的司法救济,高校查处研究生的学术不端的规范中的程序还很欠缺。[5]在高校与研究生之间发生学术不端的处理争议问题,究竟是否能提起诉讼?如果能提起诉讼,其受理条件或者范围是什么?这些问题并不明确,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难题。如果司法程序不健全,司法不能为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提供保障,异议、复核申请以及申诉就成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受理异议和复核申请的主体是高校自身,接受申诉的主体是高校的主管部门。根据正当程序主义,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如果仍由高校处理异议和复核申请,那么其结果就有不公正之虞。如果仅由相关部门受理申诉予以解决也不能保证结果的公正性,因为相关主管部门作为高校的管理者难免不会有袒护之嫌。

三、解决高校查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程序问题的对策

1.法律应当对相关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

研究生学术不端的查处不仅涉及到查处对象的精神上利益同时涉及到其物质上的利益,对当事人的影响极大,因此在立法上应当慎重对待,低位阶的规章并不足以规范程序的运行问题,应当提高高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位阶。法律应当规定健全的程序,对于高校决定查处的通知行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6]确保当事人能够清晰、明确知晓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听证的情形,笔者以为法律应当进行明确,对于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如:高校拟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或者不予颁发学位证书的决定都应当进行听证。高校做出的调查和处理决定是判定当事人究竟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很大,在做出决定后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以便当事人随时寻求救济。

2.高校应当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

依法治校是各高校自治的基本落脚点,[7]高校的权力行使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是衡量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重要条件,程序的轻微违法需要予以补救,但程序的严重违法则会导致行政行为的无效,有必要也有可能从程序角度规制其客观行为的做出过程。[8]高校在查处研究生学术不端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其行为也应符合程序正义的精神,在查处过程中应当充分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告知并同时说明理由。高校应当告知当事人涉案情况,并说明其调查的理由,二是听取陈述和申辩。在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时高校应当听取,并在做出查处决定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三是必要情况下的听证。在涉及到当事人的重大权益时还应当进行听证,[9]既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申请,听证案卷应当作为查出决定的重要依据。

3.建立健全与申诉相衔接的司法审查机制

健全的司法审查机制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异议、复核申请和申诉不应作为研究生学术不端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司法审查程序应当适度介入以弥补高校内部救济和行政救济的不足。对于高校查处研究生学术不端的可诉的范围问题,笔者以为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既拥有学术权力也拥有行政权力,对于高校行使行政权力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0]但是法院对于高校自治权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当事人如对高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不服的,应当先行寻求高校的内部救济即通过向高校提出异议和复核申请,[11]对于高校的处理如果不服向相关主管部门提起申诉,这样也充分发挥了高校和相关主管部门的专业优势,如果能够将矛盾化解在这两个阶段,那么就能大大节省司法资源。但是如果通过这两种途径确实不能解决争议,那么当事人再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司法机关的居中裁判最终解决争议。

四、结语

程序正当并不只是对国家机关的要求,同时也是对行使公权力的社会组织的要求。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权力时同样需要遵循正当的程序。在高校查处研究生学术不端的实践中,高校往往重视权力的行使而忽视程序的遵循,这不仅不利于依法治校战略的实施同时也不利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因此从程序上规范高校查处权力的行使就显得很重要。应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将程序正义落实到高校查处研究生学术不端的每一个阶段。

 

参考文献

[1]夏繁.论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适用开除学籍的正当程序[J].社会科学论坛2019(02):2.34-242

[2]田贤鹏.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惩戒之过程审思--基于程序正义视角[J].北京社会科学201.7(05):4-13

[3]周湖勇.大学治理中的程序正义[J].高等教育研究2015.36(01):1-11

[4]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

[5]胡林龙.中美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程序的比较研究——以中美部分高校学术规范为例[J].中国高教研究2014(06):52-57

[6]胡金富史玉民.程序正义视角下的科研不端行为查处[J].中国高校科技2017(05):8-10

[7]蒋清华.研究生教育中的依法治校问题[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6(05):23-27+95

[8]徐靖.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权力行使的程序规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7(02):139-152

[9]王立东.美国科研不端行为调查程序评析与借鉴[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9.47(02):119-124

[10]秦汉.高校研究生学术不端处罚的权利救济与程序正义——基于对“C9联盟”高校相关制度的考察[J].高校教育管理2018.12(01):61-67

[11]刘一玮.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及其司法审查——以于艳茹案为切入点[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7(03):53-56

作者简介:

詹振运(1990--)男,河南信阳人,西北民族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国内刊号:CN61-149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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