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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逸航 1932年陈独秀等被捕案的分析和启示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20-05-25 08:22:14 作者:新丝路杂志社 来源: 文字大小:[][][]

徐逸航(南京师范大学  江苏南京  210046)
摘 要:1932年10月,陈独秀及其托派组织“中国共产党左派反对派”数十位成员于上海被捕,这是陈独秀第五次、也是最后一次被捕。此时的他,由于大革命的失败,已被中共开除了党籍,转向托洛茨基主义,在上海从事托派活动。被捕之后,陈等被移交法院进行审判,最终判处十三年不等的刑期及褫夺公权数年,经过上诉,陈独秀、彭述之二人改为八年有期徒刑,直至抗战全面爆发,陈等人才最终获释。陈案的整个过程反映的并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复杂的政治关系,其间牵涉到政府与反对党矛盾、共产党派别差异、社会意识形态不一等诸多复杂因素。
关键词:陈独秀;中国托派;党国观念;民国法制;舆论

一、国民党当局对陈案的立场和态度
对于陈独秀如何被捕一事,当时外界舆论和庭审时官方说法是上海市公安局联合租界巡捕房,侦悉到陈及其党动向,实施了抓捕[1],理由是“陈独秀早经政府通缉在案”[2],并没有提到国民党特务在其中的作用,外界也无从知晓有无国民党高层的授意。但根据当事人濮清泉的说法,“此案是由国民党特务黄麻子纠合从莫斯科中山大学回国的盖叔达、费克勤和从东方大学回国的徐乃达等尾随濮德治,侦知常委会地址,于是来了个紧急逮捕……目的是要抓到陈独秀,才能得到国民党三万元的赏金,于是威逼利诱,征服了软骨小犬谢德盘。”[3]可见陈独秀被捕并不是有预谋的袭击,而是被立功心切的国民党特务利用了其党组织内的矛盾临时起意的,与国民党的高层没有直接关联。应该说这次被捕,中国托派内部问题要主因。
另一方面,虽然这不是南京政府有预谋的行动,但既然通缉犯已被捉拿在案,国民党预想如何处置陈独秀。首先,陈等人从上海押解至南京,受国民党中央党部要求,寄押于军部军法司监狱[4],等候发落,同时该案的卷宗立即送往武汉,由蒋介石决定如何审理[5],最终蒋以尊重司法尊严的名义将陈等移交法院公开审判[6],这一举动可以说明以蒋为首的国民政府高层没有从重处理陈案的主观意图,否则按照原定计划不移交法院,而在军法司秘密审判,蒋就有几乎完全的审判权力[7]。从蒋的角度来看,陈虽然与中共分道扬镳,也没有参与红军活动,但是在上海宣传共产主义、抨击当局的外交政策实质上就是对内鼓动暴乱,对外制造战端,蒋内心当然不待见这种唱反调的文人,但并不一定上升到要置其于死地的地步,而且顾虑陈的声望和国内外舆论,便将其移交法院进行正式、公开的审判。同时蒋当局也没有完全放弃对案情的管控,明面上国民党中央党部日后将派代表出席旁听[8],做出尊重司法独立的姿态,实际上案件审判的最终结果还是不可避免的受到当局的直接遥控和指挥,不可能脱离领袖个人的决断[9]。综合来看,蒋当局虽有逮捕陈独秀等人的必要,但主观上没有将其肉体消灭的动机,客观上出于舆论的压力,再结合陈并无实际暴动行为,将其轻判也是在预想之中。
二、社会舆论对陈案的反应
陈独秀被捕的消息披露后,《晨报》首先发表社论,主要观点如下:第一,陈虽曾为共产党领袖,但已于共产党中央派分裂,另组托洛茨基派组织,与红军更无关联;第二,主张共产党学说、组织共产党与危害国家三者应区分看待,将陈的“中国共产党左派反对派”定性为学会组织,不能因此定陈的罪名;第三,危害国家的结社,固然应该禁止,但决定权应交由法院判决[10]。第一点属于事实的范畴,没有证据表明陈等人被开除出中共之后继续从事红军和共产党中央的活动,他们的行为也只是停留在宣传和文字层面。第二点则带有替陈开脱的意味,陈独秀在开庭时做的供述直言不讳他们的目的就是要推翻国民政府[11],《晨报》评论则淡化了这一点,强调每种思想有它的社会根源,不应该强行禁止结社。第三点所主张的将危害国家行为的裁定权交由法庭决定,有进步的一面,也有过于理想化的成分,对于推翻政府,危害国家这种政治案件,法律的规定必然倾向维护当权者的统治,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又很容易受到政府当局的影响和干扰,对于这种政治色彩浓厚的案件,法庭很难给出一个公允的判决,寄希望于旧中国的司法独立可以说是不切实际的。
除了《晨报》社论,以蔡元培、杨杏佛、柳亚子、林语堂等[12]为代表的上海学术界也对陈独秀表示同情,纷纷通电中央请求宽大处理,远在北京的胡适[13],北大、燕大师生,以及律师界诸多知名人物表示愿为其辩护[14]。在各界名人以及学生的声援下,蒋介石表态“陈可交司法机关审理”[14],或许也有缓和舆论的考虑,将陈等移交法院是一种在事件漩涡中以退为进的方法,避免了倘若秘密审判,结果一出,全国的舆论矛头指向蒋自己的尴尬局面,蒋此举在相当程度上开脱了自己迫害知识分子的名声,又做足了尊重司法的姿态,这是极为精明的做法。
试图营救陈独秀的各方请求宽大处理的理由有三:第一,陈早年鼓吹新文化,于国民革命有功;第二,陈反对暴动政策,斥红军为土匪,与欧美各国共产党议员无异;第三,陈牺牲一己,推行其本人认为能拯救民众之主义,人格值得敬佩[15]。这三点于情于理都能站得住脚,对于申诉对象蒋介石来说也起到了相应的作用。但是应该指出的是,这些文化名流在面对一桩未审判的案件时,首先想到的不是论法律、评案件本身,而是“营救”,何为营救?救援遇难人员之谓,在他们眼里,陈是受害者,谁又是加害者?答曰国民党当局。按理说在一个法制社会,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捕在案,此时无论他什么身份,旁人可以声援,可以评论,但绝对不可能萌发“营救”的想法,也不会把当局视为施暴者。这样就可以看出,他们其实是根据与陈过往的交情,把陈看做自己的同仁看待,现在他“落难”了,在传统的人情世故作用下,无论事实怎样,法律如何规定的都要将其“营救”出来才行。
当然,时人的这种观念其实是当时社会的产物,比如“营救”一事,在陈独秀身上也不是首次。五四运动高潮中,陈独秀就曾被北洋当局逮捕,引起舆论震荡,几乎整个社会从上到下都是一片声援陈、批判政府的声音[16],最终当局迫于压力,将其释放。多次“营救”成功的经验可以为民国社会并不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这一观点提供证据。首先,政府逮捕嫌疑人,未必交由法庭公开审判;其次,即使进入司法审判环节,对于这种政治色彩浓厚的案件,审判的结果往往逃脱不了当局的控制[17];再者,社会各界之所以组织起来声援被捕嫌疑犯,与政府公信力缺失有着密切的关系,更是归根于政府既缺乏引导和管控舆论的意识,也缺乏相应的能力。当局不占领意识形态的绝对高地,那么民间“清议”自然会去占领。
不过,陈独秀案的特殊性不容忽视:第一,陈独秀所犯为政治案件,不能与一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等量齐观;第二,陈曾为全国意见领袖,为五四新文化运动之领军人物,身份特殊,社会关系错综复杂,有别于普通民众。这也许不具有普遍的意义,仅能作为个例而已。
三、法庭上双方辩论中的法理与现实
陈独秀案的审判在法理程序上并没有什么明显的瑕疵之处,在三次公开的庭审中,陈等及其辩护律师都获得了自由辩论的机会,审判的全过程也对外界公布,外界才得以知晓诸多细节。首先,公诉方起诉陈的罪名是危害民国、以文字为叛国宣传,具体罪状为陈代表组织及个人发表的文章,理由是宣传共产主义、攻击国民政府,欲以革命政权取代之[18]。可以看到的是,对于陈的这些“罪状”,其本人及辩护律师都没有否认其真实性,陈抗辩点在于指出国家与政府的分野,只承认反对国民党和国民政府,不承认危害国家,还借孙中山先后反清、反北洋政府的先例,声称若推倒政府,就是危害国家,那末国民党岂非叛国两次[19],引起当时舆论界的热烈讨论。陈的表述抓住了国民政府曾经的“革命者”这一身份,国民党依靠革命起家、上台执政,就必然要肯定曾经自己革命的合法性和正义性,然而国民党“革命有理论”的理论基础不在中国,而渊源于西方自由民主思想,陈辩论的立足点便在于此,可以说是抢占了道德和法理的制高点。同时也导致对方产生了相当程度的逻辑混乱,在判决书中审理结果之理由陈述部分,法官以无产阶级专政不为中国传统所容为由,否定了陈共产宣传的合法性依据,但其实就陷入了自相矛盾之中,忽略了民国政体同样是西洋的舶来物。这种困境,也是国民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型过程中意识形态建构方面的矛盾心理的体现。一方面“国父”孙文的辛亥革命,自然不容否定,创立民国,自是效法西方的产物;另一方面对于反对国民政府的革命者,国民党出于自身统治立场又必须加以驳斥,那么此前宣扬的自由、民主、法制,究竟是作为手段还是目的?这个问题一直考验着古往今来的所有党派。
四、结语
1932年的陈独秀案算不上民国法制史上的重要一页,尽管从法律程序上来看它是相当完备的。陈案从头至尾都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政治问题,其间牵涉到政府与反对党、国民党与共产主义、当局与社会舆论种种复杂的关系,而且陈以其特殊的身份获得公开审判的机会,这其实已经算得上是特权了。在蒋、汪发动的残酷“清党运动”中无辜遇难的受害者,又是触犯了哪条法律呢?可以说在当时的民国,法制、自由只是向西方学习姿态中的一点装饰品、遮羞布,现实中唯一通行的标准就是力量的强弱,尤其是像国共两党这样尖锐对立的情况下,寄希望于对方无缘无故的因为“法理”妥协是不现实的。说到底法律只是统治阶级巩固其统治的工具,欧美各国的政党之所以能够轮流执政,共产主义党派也能够获得合法的地位,不是因为统治者一时心善,而是靠无数人斗争得来的统治阶级的妥协。中国社会矛盾的激烈程度,远胜于欧美,两党的冲突,从根本上难以调和,妥协就意味着自取灭亡,即使面临外敌暂时合作,最终难以避免通过战争、流血的方式予以彻底解决,但政治中缺乏妥协,分权这一传统也一直延续了下来,影响到国家的方方面面。

注释:
[1]最近始由市公安局侦悉陈及该党重要分子匿居公共租界与法租界各处……派总巡捕房政治部探员会同嘉兴路捕房中西探员……凡该党著名人物,大都弋获.《申报》,1932年10月18日第4张第15版
[2]且陈独秀早经政府通缉在案.《申报》,1932年10月18日第4张第15版
[3]强重华、杨淑娟、王树棣、李学文.陈独秀被捕资料汇编.河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6月第1版第236页,摘自《文史资料选辑》第71期濮清泉《我所知道的陈独秀》。
[4]军部军法司监狱科长语记者:陈独秀、彭述之二犯系由中央党部交押于本监狱中,系寄押性质,军法司亦未开庭审讯。天津《大公报》,1932年10月22日第3版
[5]又关于陈案之审理,需俟蒋考虑后,始能决定。《申报》,1932年10月23日第4版
[6]陈独秀等危害民国罪,应交法院审判以重司法尊严。《申报》,1932年10月25日第4版
[7]原定组织特别法庭之拟议,刻已打消。盖特别法庭,即欲(1)禁止旁听,(2)可不公开罪状,稍一经过司法证明,遂可定谳。《申报》,1932年10月26日第3张第10版
[8]将来开审时,仍由中央党部派人旁听。《晨报》,1932年10月26日第4版
[9]惟因蒋(中正)对此案极注意,中央组织部已派黄某赴汉报告一切。《晨报》,1932年10月26日第4版
[10]《陈独秀被捕》(社论)。《晨报》,1932年10月19日第2版
[11]《陈独秀案开审记》:“(陈独秀供)(问)何以要打倒国民政府?(答)这是事实,不否认……(彭述之供)(问)你反对国民政府吗?(答)当然反对,不然我也不会到这里来。”《国闻周报》,第10卷第17期
[12]蔡元培等营救陈独秀。《申报》,1932年10月24日第33张第9版
[13]北平 胡适等电蔡元培,请就近营救陈独秀。《申报》,1932年10月25日第4版
[14]各方积极营救。《晨报》,1932年10月26日第4版
[15]蔡元培等营救陈独秀。《申报》,1932年10月24日第33张第9版;各方积极营救。《晨报》,1932年10月26日第4版
[16]北京学生对于陈独秀被捕之表示、全国校友会请释陈独秀电.《晨报》,1919年6月17日第3版;各团体声援陈独秀.《民国日报》,1919年6月17日;北京学生联合会电.《时事新报》,1919年6月18日第2张第1版;安徽协会请营救陈独秀.《申报》,1919年6月24日第3张第10版;工业协会请释陈独秀.《时报》,1919年6月25日第3张第5版
[17]惟因蒋(中正)对此案极为注意,中央组织部已派黄某赴汉报告一切。《晨报》,1932年10月26日第4版
[18]强重华、杨淑娟、王树棣、李学文.陈独秀被捕资料汇编[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6月第1版第157-159页,原载陈晓东编《陈独秀评论》1933年3月版
[19]强重华、杨淑娟、王树棣、李学文.陈独秀被捕资料汇编[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6月第1版第175页
参考文献:
[1]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编辑.陈独秀文章选编[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4年6月
[2]魏知信.陈独秀思想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4月
[3]王树棣、强重华、杨淑娟等.陈独秀评论选编[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8月
[4]刘浦江.太平天国史观的历史语境解构——兼论国民党与洪杨、曾胡之间的复杂纠葛[J].近代史研究,2014年第2期
作者简介:
徐逸航(1999--)男,汉族,江苏南京人,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中国史研究。

 

国内刊号:CN61-1499/C

国际刊号:ISSN2095-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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