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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宏 本土化:乡村治理实践逻辑的重构与回归问题理论考察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20-05-28 08:05:44 作者:新丝路杂志社 来源: 文字大小:[][][]

基金项目:2019年安徽省全省党校系统重点课题《本土化:乡村治理实践逻辑的重构与回归问题研究》,项目编号:QS2019082
本土化:乡村治理实践逻辑的重构与回归问题理论考察
陆宏(中共池州市委党校  安徽池州  247000)
摘 要:本土化是乡村治理实践逻辑的主要核心内容,也是其实践逻辑的重点与难点。本土化研究中试对乡村治理实践研究逻辑的重构与回归问题理论考察,可以发现,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本土化乡村治理体系是乡村治理实践的模式上的全新路径,对于深度理解乡村治理实践研究的内在逻辑提供了体系与模式上的新的研究途径,旨在寻求一条适合本国国情特别是乡村实际的新时代治理之路。
关键词:乡村治理;本土化;重构与回归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乡村治理实践的伟大系统工程中,思考打造什么样的乡村治理体系与如何构建社会治理格局是乡村工作极为必要的理论考察。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1],再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2],也就是从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研究到乡村社会治理格局实践研究再到乡村治理实践效能研究,是在对当前乡村社会治理实践工作的深刻总结的基础上,突出了乡村治理实践研究的内在逻辑性,在研究方向上更加注重本土化实践路径与效能研究。因此,本土化是乡村治理实践逻辑的主要核心内容,也是其实践逻辑的重点与难点。本土化研究中试对乡村治理实践研究逻辑的重构与回归问题的理论考察,可以发现,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本土化乡村治理体系是乡村治理实践的模式上的全新路径,对于深度理解乡村治理实践研究的内在逻辑提供了体系与模式上的新的研究途径。
一、乡村治理实践四十年本土化实践逻辑:从“村民自治”走向“三治相结合”
我国的乡村治理实践四十年本土化实践在发展逻辑上大体上可以分为二个时期。第一时期可称之为“村民自治”的确定与实施时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萌芽时期(1980年-1988年)。其标志性事件为八二宪法首次确认村委会法律地位。第二阶段:初步发展时期(1988年-1998年)。其标志性事件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实施,村民自治制度内容框架突出四个民主。第三阶段:初步完善时期(1998年-至今)。其标志性事件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这次修订确定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和基本途径。由此,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的崭新阶段。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村民自治提出了明确的战略目标和实践要求,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突出强调实践内容以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第二时期可称之为“三治相结合”实践时期。十八大以来,乡村治理在体系与模式上由从“村民自治”走向“三治相结合”,这种变化是从推动法治化为起点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3]“三治相结合”是以国家在乡村治理实践中推进基层法治化工作作为第一步的基础工作。到了党的十九大,中央在乡村治理实践内容上特别关注道德在三治相结合的重要作用,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提法更加充实,并且上升到顶层设计的高度。这一系列关于乡村治理权威论述表明,党的十九大开启了我国乡村基层治理走向“三治相结合”乡村治理新模式,为其实践提供了治理实践逻辑的新的工作思路。
由此可见,经过四十年的发展,乡村治理实践进一步得到健全完善,为我国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在动力上提供充分的保障。其实践逻辑意义突出表现在二个方面:其一,从“村民自治”走向“三治相结合”,推动了乡村民主建设,提高了农民的公民意识。村民自治实践激发村民真正实现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感,成为村民最为有效的途径,推动了乡村公共事业的发展,全面提高村民的政治上、法律上的素质素养,农民的民主意识、法制观念和依靠法律管理社会的自觉性显著增强。乡村治理更要注重人的因素,培养了一批有新治理理念、有科学文化、有致富能力的乡村治理专业人员,使乡村干部的治理素质得到大大的提高。其二,乡村社会结构、村民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的变革以及村民利益诉求多元化,这些变化不单是表现在经济与社会层面,微观层面如新治理理念的变化也在发展中,给乡村治理工作带来诸多新问题。也应当看到,乡村的治理工作与城市相比较,无论从治理理念还是治理氛围来说,从城市到农村仍然存在着治理效能的差距问题。因此,实现乡村治理的本土化实践毫无疑问是实现整个当今乡村治理最为迫切的工作。
二、本土化:乡村治理实践逻辑的重构与回归过程的主要内容与特征
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为乡村治理本土化指明了实践方向。中央在乡村振兴战略关于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中所提出的二十字总要求中就有“治理有效”的内容,中央为什么要在当前乡村治理中要强调“治理有效”,也就是说如何理解与实践这个“有效”呢实现共建共治共享格局是我们治理实践逻辑研究的重点与难点。笔者以为,在乡村治理实践系统工程中,本土化既是乡村治理实践逻辑的最主要的核心内容,也是乡村治理实践中对以上这个“治理有效”的最新认识与探索。“三治相结合”从内容实质体现了乡村治理本土化最主要的内容与特征,在形式上也是乡村治理实践逻辑重构与回归一个完整过程,是实现乡村治理实践逻辑“治理有效”新的思维与新的途径。概况起来,乡村治理本土化实践逻辑的重构与回归的过程中,其中“共”为乡村治理本土化实践逻辑的关键,“治”为乡村治理本土化实践逻辑的主要内容。
乡村治理实践逻辑的重构的内容与过程是,推进农村的民主法治建设,实现农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充分有效地激发村民主体能动性,引导村民有效有序主动管理与参与治理工作,有效表达自我合理合法诉求,从而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均衡,减少了矛盾和冲突,增加了农村的和谐因素。当前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重点应放在重构“共治”这一核心内容,具体可以体现在实质内容上“本土化”下的“社会化”、“智能化”、“专业化”。党的十九大强调,“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1]“社会化”实质体现了共字当先中的“共”,就是广泛动员乡村基层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作为治理的参与者而不是缺席者;“智能化”就是以互联网大数据为治理信息基础,构建智能化乡村治理本土化平台,从而实现精确、高效、便捷的新型乡村治理;“专业化”就是着力培养一批专家型的乡村基层治理干部,用先进的理念、科学的态度、专业的方法、精细的标准,为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提供各种专业服务。“智能化”、“专业化”从实质上就体现了“共治”中的“治”。总的来说,本土化下的“共治”是乡村治理实践逻辑最大、最鲜明的主要容与特征。
相对于重构,乡村治理实践逻辑回归的内容与过程更是注重于乡村治理实践逻辑本质上所反映的内在思维核心,其中“德法共治”即是“三治相结合”最为主要的核心思想。“德法共治”在乡村治理实践逻辑的新内涵是基于国家法治治理现代化语境,立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大研究命题的背景下,以德治与法治有机统一为核心内容的一种适合我国乡村治理实践的全新模式。其重构与回归的内涵具体展开就是坚持以法律和道德为依据与标准,界定权利义务、规范社会行为、保障乡村社会治理的自我良性运行。我们应当看到法律法规的本土适应性,为乡村治理提供了具体有效的制度支持。从上至下的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使农民的法治理念日益增强,乡村社会的政治民主化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乡村治理的整体运作也逐步向制度化方向发展。同时,应该看到当前乡村治理实践工作重心一直是放在重构的部分,容易忽视回归的过程,显然缺少回归,乡村治理是不完整的。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忽视回归主要集中在忽视道德的因素,忽视了道德对于乡村治理实践的滋润作用,也就是说道德的缺位是乡村治理实践逻辑不完整不系统重要原因。从回归过程的深层次来看,在本土化乡村治理实践中需要从适合乡土社会的心理与习惯等诸多方面加以改善,使得法律的实施和乡村社会生活能够更加一体,真正起到维护社会秩序应有的服务作用。乡村新治理理念更新的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提升培育农民的法律与道德素养。也就是说,在乡村治理实践逻辑的重构与回归的过程中,村民对道德与法治的自觉性上升到一个新的境界,以至德法共治的新治理理念能够更加深入人心,才能被更好地加以有效治理实施。乡村治理主体部门与工作人员有感于广大村民参与乡村基层治理的参与性广度与深度不够、不积极的现象,其背后也与乡村村民的道德与法治信仰与氛围问题不无关系。在乡村治理实践逻辑的重构与回归的过程中强调把村民自治与“德法共治”结合起来,正是要把自治、道德与法律在国家治理之中能过顶层设计与本土实际的结合起来、统一起来,发挥三者之间的最终合力于乡村治理实践。概言之,实现以本土化为主要内容与特征的“三治相结合”,才能做到标本兼治,才能实现情理法高效结合,从而实现乡村治理的实践的制度化与本土化完善的结合,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为乡村社会新秩序提供了新的思维与行动上的遵循,是乡村治理实践中最有效的思维与行为上的治理之器。
在实践乡村治理本土化的道路上,可以看到,从“村民自治”走向“三治相结合”变的是乡村治理的社会模式,不变的是对于乡村治理实践的思考与探索,不变的是与时俱进的中国乡村治理方案与道路。乡村治理“三治相结合”即重构与回归的完整过程的实践回答并回应了在新时代打造乡村治理的新内涵、培育乡村治理的新主体以及乡村治理的新精神等重大问题。总之,新时代乡村治理建设,不仅要汲取传统法律文化中“德法共治”等丰富的的历史资源,也要顺应先进的治理理念,寻求探索出一条将传统与现代治理理念、法治精神有机结合,适合本国国情特别是乡村实际的新时代治理之路。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N].人民日报,2017-10-28
[2]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9-11-06
[3]习近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作者简介:
陆宏(1977--)男,安徽池州人,中共安徽省池州市委党校理论研究室副主任,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等。

收稿日期: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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