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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 职业放贷人问题研究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20-06-24 08:19:08 作者:新丝路杂志社 来源: 文字大小:[][][]

王振(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驻马店  463400)

职业放贷人带来的乱象逐步显现,是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新困扰,如何区分真假民间借贷和职业放贷也成为了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新难题。通过对职业放贷人问题研究的研究,统一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加强对职业放贷人案件的审查和处理,才能在立法和实践探索中逐步解决职业放贷人问题。

关键词高息民间借贷职业放贷人

 

分析职业放贷人问题,要对职业放贷人进行界定,从职业放贷人的特点进行分析,研究解决职业放贷人问题的路径。

一、职业放贷人界定

我们一般认为,职业放贷人指经常性进行高息放贷的企业或者个人。由于我们国家对于企业财务有着较为严格的监督管理,我们平时所认为的职业放贷人主要是指从事高息放贷的个人。伴随着对职业放贷人认识的不断深化,2019年5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明确指出,职业放贷人是指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但向社会上的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用于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特点的单位,以及以放贷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并赚取高额利息的个人。许多法院通过多种形式反映此类问题较为突出,给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

无论是人们的一般认识,还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或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对职业放贷人的界定均突出了营业性和经常性这两个特点。为了应对职业放贷人问题,有些法院专门成立专业的庭室或者审判团队。对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的研究,有利于厘清融资乱象,明确认定标准,统一裁判思路。

二、解决职业放贷人问题的探索

1.职业放贷人问题的立法探索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是对民间借贷中利息最明确的规定,对于指导民间借贷起到极大的引导作用,也为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案件办理提供了法律依据。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问题的详细梳理,较好的指导了各级法院对于民间借贷的审理工作。2018年4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虽然具有部门规章的性质,但是对于职业放贷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2019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在拓宽融资渠道、推动经济较快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2015年8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为统一裁判标准、完善民间借贷立法,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重要指导作用。

2.职业放贷人的问题的局部实践探索

2018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系下发的《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 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明确了职业放贷人的4个标准,也就是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借条为统一格式的;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2019年5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指出,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首先要进行关联案件查询。

三、解决职业放贷人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1.统一职业放贷人标准,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

无论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五部门联系下发的《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的通知确定的职业放贷人的4个标准,还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中对职业放贷人的认定,对于其辖区范围内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具有明确具体的指导意义,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有具有规范引导作用。在全国范围内,对职业放贷人并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各省市自己把握的标准不一。解决职业放贷人问题,应当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的顶层设计作用,明确标准,统一指导思想和裁判规则。

2.严格民间借贷案件审查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强化对债权凭证、借款合同等基础证据的审理辨别,特别是对印制格式的借款合同和借条借据的审查。同时从民间借贷合意审查视角入手,以款项出借依据为主体,对款项出借方、款项借入方、利益、期限等内容进行逐一审核查阅,以确定款项出借方、款项借入方间借贷关系真实性。结合借款金额、款项交付方式、当地交易习惯、出借人资金来源、出借人与借款人间社会关系等,对民间借贷实际发生情况进行判定。对于能够对双方之间借款金额的来源、款项交付方式、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等问题进行合理说明,却仍存在重大疑点的案件,应当多次进行开庭审理或者询问,或者在同一次开庭过程中多次进行询问,对当事人的多次陈述进行详细对比,直至排除合理怀疑。对于虚假的民间借贷案件,予以应由的司法惩戒,避免法院成为职业放贷人的帮凶。

3.民刑有机衔接,增设职业放高利贷罪

职业放贷不仅仅增加了融资人的融资成本,更主要的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所以解决职业放贷人问题不应当仅仅局限于通过加强审查等民事手段,也应当有效的引入刑事手段进行解决问题。对于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构成职业放贷的,按照法律法规对于职业放贷的处理;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对于单位构成职业放贷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建立职业放贷的黑名单对社会进行公布,同时向其工商行政税务等主管部门进行报送,由其工商行政税务等主管部门加强监督。各基层法院确定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后,应经中级法院汇总后报至省高院,同时抄送当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中有公职人员的,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对于职业放贷人进行诫勉谈话、降级降职、党内处分等方式约束公职人员。

统一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有利于范民间借贷,统一裁判标准,厘清民间借贷乱象。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金融市场会更迸发出更大的生命力,职业放贷人问题会更加复杂多样。在解决职业放贷人问题的过程中,只有加强对职业职业放贷人问题的源头治理,强化对职业放贷人案件的审查,加大对职业放贷人的打击,才能逐步解决职业放贷人问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2]高海涛.民间借贷案件处理实务.法制与社会2020.1(中)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2019

作者简介:

王振1986--)男,河南驻马店人、本科学历、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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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刊号:ISSN2095-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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