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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慧桂 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相关问题的讨论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20-07-21 08:30:23 作者:新丝路杂志社 来源: 文字大小:[][][]

张慧桂西南民族大学,四川成都  610041)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确立了民事自助行为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意味着,今后我们的民事权益受损时,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自助行为进行维权,更加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权利的本质特点为扩张性,一旦某项权利被确立,若不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和明晰的界定,就极易被滥用,从而扰乱社会秩序。本文将强调民事自助行为制度存在之必要性,提出该制度确立以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试着提出规避法律风险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自助行为必要性法律风险权利滥用

 

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下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这一规定也意味着民事自助行为制度正式“入典”。民事自助行为制度在学界一直被广泛讨论,一方面,这一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它的存在也有可能引起一些法律风险。

一、民事自助行为制度“入典”必要性之分析

1.更加及时有效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生活中,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他人侵犯时,每个人都有保护自己权益的本能,如若我们的自助行为“无法可依”且在一定情况下无法及时寻得公权力救济,那此时我们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被侵权,无法采取任何措施。若事后再求助公权力救济,相关权益可能已经受损难以挽回。

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的确立,意味着公民在遭遇上述境遇时不用坐以待“毙”,可以依法采取必要自助措施维护自己此时不采取措施可能导致之后很难得到救济的合法权益,比如:发生交通事故(未构成刑事犯罪),肇事人欲逃逸,而受害人扣留对方的车钥匙等待交管部门处理。这样一来,可保留证据,防止肇事人逃逸,受害人能更加及时、有效、合理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成为国家机关保护的有益补充

当我们的民事权益遭到侵犯时,选择国家机关保护是我们目前可寻求的主要的,甚至可以说唯一的救济方法,但是有很多情况下国家机关保护耗时较久,且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债务人逃避债务,债权人请求国家机关保护,从起诉到执行完毕,耗时甚久,即使可以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有时也可能太迟而使权利难以实现。更严重的情况是,权利人在等待公权力救济的过程中,权益损害结果可能进一步扩大。因此,当公民的民事权利受损时,可诉诸的救济手段不应该只有申请国家机关保护。

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的确立,意味着我们有了第二种选择,我们可以通过暂时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保障合法权利及时得以实现。允许公民在一定情况下进行合法的私力救济,这可以成为国家机关保护的有益补充,既有效地实现了息纷解讼,也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改善了当今社会“小官司,大成本”的维权现状。

3.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上述寻求国家机关保护时要面临的“三座大山”即耗时、耗力、耗财可能会“劝退”许多受害人,久而久之,可能导致公民对国家法律没有信赖感,令其更加不愿意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显然与法治国家的所强调的理念相悖。

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的确立,意味着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时,权利人不必大费周章地去法院经历起诉、排期审判……等流程,就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合法自助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实现自己的权利,防止随着时间流逝致权益受损情况进一步扩大。如此,既有效地提高了公民依法维护权益的积极性,也增强了公民法律意识。公民信赖国家法律,社会和谐稳定,无疑是法治国家的重要价值追求。

二、民事自助行为制度“入典”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1.权利滥用可能扰乱社会秩序

目前,《民法典》对于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的规定还没有非常详尽,也没有与之配套的一系列程序规范,自助行为的行使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随意性,纠纷双方会过度追求私力救济以维护权益的效率。如果该制度得不到合理地适用,就可能加剧纠纷双方矛盾冲突,最后谁也不“服”对方,又很有可能演变为暴力冲突,凭借“有法可依”身体力行地进行“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式野蛮维权。

如此一来,民事自助行为制度规定的合法的私力救济非但没能成为公力救济的有益补充,反而又要国家机关出面解决因其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浪费司法资源,扰乱社会秩序。

2.自助界限不明可能导致权力扩张

《民法典》中关于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的规定中,有“在必要限度内”、“合理措施”等不甚明确的要求。这可能令公民在行使自助行为时难以找到自助行为的界限,不能辨别自助行为是否合法,特别是在社会高速发展过程中,利益主体多元化、复杂化,很多矛盾纠纷不易划清界限,若因此放弃通过自助行为维权,则该制度的确定形同虚设,若决定自行掌握自助行为的“分寸”,则很容易导致权力扩张,造成其他不必要的损害,反而徒增民事纠纷,更不利于社会稳定。

三、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

1.进一步明晰行使权利的前提

为防止公民滥用自助行为制度引发更多纠纷,从而扰乱社会秩序,就需要进一步明晰行使自助权的前提。明确“必要限度”、“合理措施”之涵义,明确行使自助行为之界限,避免发生自助权扩张导致不良后果的事件发生。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完善一系列与之配套的程序规范来解决。此外,还需要强调行使权利的手段除了合法,还要求不能违反公序良俗,若权利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行使自助权时手段合法但过激,违背了公序良俗,也不可取,因为如此一来,又可能引发后续更多的纠纷,也不利于社会安定。最后,还需要明确民事自助行为制度所保护的权利类型,并不是所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在受到侵害时都能行使自助权利,如一些具有人身性质的请求权就不能通过自助行为来保护。

2.强调错误行使权利需自行承担责任

为防止公民凭借“有法可依”滥用自助权利,随意进行私力救济,导致社会秩序混乱,需要强调行为人在错误行使自助权或过度行使自助权时,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也即,行使自助权不合法时就不能以民事自助行为制度为由阻却行为的违法性。这一问题也可以通过完善一系列与之配套的程序规范,加以明确规定。如此,可有效避免公民在发现自身权益受损时,过于主观随意地行使自助行为,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也防止“以暴制暴”事件的发生。

3.强调及时请求国家机关处理

《民法典》中明文规定在采取民事自助行为后,需要“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这里强调了民事自助行为制度是在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救济方式,需待国家机关介入了解后才能确定自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否则行为人需承担相应责任。这也表明民事自助行为制度并非根本意义上的“私了”,而是不得已情况下先采取私力救济措施,后需要公权力救济来保障权益能否最终得到保护,私力救济是否合法有效。这提醒公民在行使权利时注意,我们依法享有采取自助措施的权利,在行使权利时也受到法律约束,而非完全意义上的“自助”。

四、结语

民事自助行为合法化是一把双刃剑,如今,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毋庸置疑,它可以成为公权力救济的有益补充,更加及时有效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该制度长期合理、合法、良好地运作,则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树立起公民对国家法律的安全感和信赖感。而如何规避其运行过程中可能导致的一系列法律风险,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家机关需要向社会大众进一步明晰进行自助行为的前提;强调错误行使自助权利以及过度自助时,行为人需承担相应责任;行为人在采取措施后需要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才能最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事自助行为合法化也对进入“民法典时代”的中国提出了新的挑战,即完善与之配套的相关程序法规,为民事自助行为制度提供其发挥的对象和土壤。令该制度达到预防侵权案件发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维护民事主体民事权益的积极效果。

 

参考文献:

[1]潘慧.自助行为入典的法律风险及其防控[J].四川文理学校学报,2019(4)

作者简介:

张慧桂1999--)女,藏族,青海海北,西南民族大学本科法学专业。

 

国内刊号:CN61-1499/C

国际刊号:ISSN2095-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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