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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涵 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其治理对策——基于科塞的社会冲突理论视阈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20-09-02 09:16:53 作者:新丝路杂志社 来源: 文字大小:[][][]

林涵(南京大学,江苏南京  210095)
摘 要: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呈现出高发频发态势,这对政府治理群体性事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本文以科塞的社会冲突理论为视角,分析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内涵、特征和成因,并基于此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研究表明:转型时期的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社会成员疏导不满的渠道不足、下层的被剥夺感增强和政府的应对不当是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在当前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我国政府应正确看待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畅通利益诉求表达通道、建立和完善社会安全阀体系。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社会冲突理论;冲突
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深入,我国社会急剧分化,利益格局巨变,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与日俱增。群体性事件已成为转型期我国社会发展中突出的社会矛盾表现形式。近几年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如果处置不当,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将不可避免的产生扰乱社会秩序,引发社会动荡等不良影响,如何有效治理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因此,应进一步厘清此类事件的特征及成因,并探索其治理措施。
本文借鉴西方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的社会冲突理论,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特征和成因进行分析,并基于此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以期对以后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有所启发和借鉴。
一、群体性事件的时代标签
1.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国外研究中通常把群体性事件界定为特定的集群行为。国内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暂时没有统一的界定。本文通过综合了学者们对群体性事件的定义,认为群体性事件具备四个要素:第一,它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第二,它是公众采取的集群行为;第三,它源于某些矛盾或诉求;第四,它缺乏合法性程序。
2.群体性事件的特征标签
纵观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多起群体性事件,除了高发、规模大、主体多元、方式多样等特征外,还具有一些新的特点。
(1)传播迅速且影响广泛。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群体性事件传播速度更快,影响也更为深远。不同于传统媒体,互联网能够快速便捷的进行信息互换且不受到地域限制。不少群体性事件从微博、微信、贴吧等社交媒体上开始传播,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传播的范围和传播的频率上,都远超传统媒体。
(2)从物质利益冲突向非直接利益冲突转变。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冲突性质随着社会的变迁呈现出从物质利益冲突向非直接利益冲突的转变。广东茂名PX群体性事件、厦门PX事件、江苏启东事件等就是非常典型的基于物质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在此类事件中,冲突对象和目标是十分明确的,冲突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达到目的的手段。[1]而在基于非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中,冲突本身就是目的,冲突的发生是为了释放紧张情绪。在重庆万州事件、浙江瑞安事件、贵州瓮安事件等典型的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中,群众参与其中不是为了某种明确的利益诉求,而是为了宣泄对于社会不公的不满情绪。
(3)线上线下联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普通民众能更多的享有自我表达和社会参与的机会。现今,互联网与群体性事件的互动愈发紧密,越来越多的群体性事件都呈现出线上线下联动的性质,现实社会与网络空间两个舆论场往往紧密相连。在昆明泛亚事件、海南海口阻挠花园建设打砸抢事件等事件中,群众凭借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寻求舆论关注,通过线下集会示威、罢市等方式给政府部门施压。如今,通过线上线下密切配合,线上引爆舆论,线下造势扩大影响,达到自身的利益诉求,已成为众多维权类群体性事件的一般模式。
二、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
1.社会层面:社会资源分配不公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形态、价值观念等都在发生深刻变化,阶层分化是社会转型时期的重要标志之一。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形成了“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的社会阶层结构。改革开放之后,原有的阶层内部进行了剧烈的分化重组,并形成了企业经营管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农民工群体等新的阶层,社会阶层结构开始变得更为复杂。社会阶层分化使得各群体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中处于不同地位,在经济收入、社会权力地位、社会声望等方面差距悬殊。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因自身利益受损,对所处的环境产生不满情绪,很容易在表达其利益诉求的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
2.制度层面:疏导不满的渠道不足
科塞关于冲突起因的观点中指出,不平等系统中的下层成员越怀疑现存的稀缺资源分配方式的合法性,他们就越有可能起来斗争。[1]而造成这一点的主要原因是:下层发泄不满的渠道很少和向特权集团流动的流动性很小。换句话说,如果下层人员缺乏疏导不满的渠道,而社会又缺乏有效的流动机制,使下层想成为特权集团的成员的流动性很小,下层就会有可能怀疑现存的稀缺资源分配方式的合法性,从而爆发冲突。当前我国制度内的政治参与渠道尚不健全,群众的利益诉求如果不能通过体制内的渠道得到满足,大量的不满情绪便会不断的累积发酵,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一个敏感事件,都可能会被群众当作一个“出气孔”,诱使人们将以往积累的不满情绪全部释放出来,从而形成影响极为广泛的群体性事件。
3.群众层面:相对剥夺感增强
科塞认为,相对剥夺比绝对剥夺更容易引发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们的不公平感,更有可能引起被剥夺者的不满与反抗。当处于弱势地位的下层群众,看到上层人们的高消费行为和奢侈的享受时,相对剥夺感会增强。近年来,在我国爆发的群体性事件中,群众矛头指向最多的群体是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和富人群体,从这一点便不难看出,下层群众的相对剥夺感正在增强。部分政府官员存在的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行为,引发普通民众对政府的强烈不满,政府公信力下降,使得政府极易成为群众指责的对象。而富人群体,一旦出现关于他们的任何不良事件,在社会上都可能引起轩然大波,“李天一轮奸案”、“杭州富二代飙车案”、“药家鑫事件”等都是很好的例子。由相对剥夺感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严峻,严重威胁社会的长久稳定。
4.政府层面:政府的应对不当
从近年来爆发的群体性事件来看,政府对群众性事件的回应不妥当是造成群体性事件爆发的重要原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回应意识淡薄。当前,随着时代的迅速发展,公民表达自己的诉求的愿望日益强烈,而部分政府部门官员仍受到“官本位”思想的束缚,漠视公民的利益诉求,无法迅速地对形势进行准确判断,使得群体性事件进一步扩大,对政府公信力造成严重影响。二是政府的回应过程缺乏真实性与透明性。政府部门人员在出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如何逃避责任或掩盖真相,而不是从人民利益角度出发,回应中更多的是谎言和欺骗,从而引发公民的不满、愤怒情绪。三是政府的“压力维稳”的应对思路。不少政府部门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仍采用“封、堵、删、滞”等陈旧的“压力维稳”应对思路,盲目的采取删帖、封锁论坛账户、做群众工作等方式,其结果往往是“越维稳越不稳”,使社会进入一种维稳的怪圈之中,群体性事件的高发频发态势丝毫未得到有效缓解。表面上看,这种“简单化”和“片面化”的维稳方式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实际上,这种压力维稳手段却治标不治本,只能减轻社会不稳定的短期压力,而难以从根本上使事关群众利益的矛盾得以化解,使群众的不满情绪得以释放。
三、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对策
1.正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根据科塞的社会冲突理论,没有冲突的社会是不存在的。因此,有关政府部门官员应该充分认识到群体性事件作为社会冲突的表现形式,具有不可避免性。换句话说,一个社会体制的好坏与这个社会中是否存在矛盾、冲突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取决于在这种体制下容纳冲突的能力和制度化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大小。科塞认为社会冲突不但具有负功能,而且具有正功能。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发展具有一些积极作用,包括促进社会和群体的整合、激发新规则和制度的建立、释放紧张情绪和社会预警等。因此,政府应正确的看待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采取合理方式将冲突控制在“阀值”之下,抑制其负功能,充分发挥其正功能,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
社会领域正在发生一系列重大变革,政府管理模式应积极适应社会的变化。首先,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应从“管控人”转向“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理念。积极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减少因贪污腐败引起的社会不公。其次,当前我国社会阶层分化、社会分配不公导致群体性事件频发,应坚持和完善社会分配制度,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例,还要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还应继续发展城市医保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和生活困难救助保障制度,缩小城乡差异,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2]以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降低下层群众的被剥夺感。
3.畅通利益诉求表达通道
群体性事件不是利益集团表达诉求的制度化形态,而是一种制度外的“弱者的武器”。我国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来自于公民利益表达渠道的不畅通和匮乏,广大民众通过体制内渠道参与政治受到不同程度的阻力,使得他们转而通过非制度化的渠道表达诉求。因此,应建立起制度化、常态化的公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和政府回应机制。一方面,应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健全政治协商制度和听证制度。另一方面,政府应对网络监督积极回应,同时加强政府信息的透明度建设。切实做到畅通和规范民意表达渠道、扩大有序政治参与,引导民众合理、合法的表达诉求。
4.建立和完善社会安全阀体系
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社会冲突不断激化,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科塞提到的社会安全阀制度是一种社会运行的安全机制,它通过允许冲突来维持社会结构的稳定。安全阀制度使平时蓄积的敌对、不满情绪释放出来,从而维护社会结构的稳定,维持社会的良性运作与协调发展。我国当前存在的信访制度、调解制度、市长热线、微博平台等就是名副其实的社会安全阀。政府部门应该加强信访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调解机制,并且借助现代信息通信优势,建立和畅通社情民意通道。同时,社会安全阀应该也必须加以制度化。必须建立健全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权益保障机制、舆论监督机制和社会流动机制,完善社会安全阀体系,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缓解社会紧张状态。[3]

参考文献:
[1][美]L·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2]宋红团.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几个着力点[J].人民论坛,2017(31):62-63
[3]刘中起、龚维斌.群体事件中的集体认同生成及其干预路径[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01):26-30
作者简介:
林涵(1995--)女,汉族,湖南长沙人,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教、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国内刊号:CN61-1499/C

国际刊号:ISSN2095-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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