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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亚肖 浅谈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20-11-17 07:52:04 作者:新丝路杂志社 来源: 文字大小:[][][]

窦亚肖北京市尚公(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河北石家庄  050000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人们的生活与工作都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是其也对人们的隐私保护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文中主要就对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进行了探讨,希望为保护人们的隐私权提供支持。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时代;互联网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不仅深刻改变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而且已经成为决定经济活动成效的关键因素之一。然而,网络信息的开发利用虽然为人们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网络时代的到来致使隐私泄露的问题日趋严重,如何利用网络在为各行各业服务的同时保护隐私数据和防止敏感信息泄露成为新的挑战。

一、网络时代隐私权的新含义

网络时代隐私权的新含义是广义的隐私权在互联网领域的应用发展。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普及之后这一关键演变决定网络时代的隐私问题具有了与“传统”隐私问题所迥异的拼图效应和蝴蝶效应。网络时代的隐私权并非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这一概念是伴随着网络的出现而产生的。虽然其具有自己的独特特点,但它与传统隐私权仍有重叠的部分,因此可以说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体现。在当今时代,隐私权保护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二、网络时代隐私权侵权的新特点

1.侵权范围的广泛性

网络时代隐私的载体是具有虚拟性质的网络,其不可触摸性导致了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极其容易受到侵犯。网络的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的特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将无法控制。这使得侵权变得十分容易,而救济变得相当困难。网络侵权行为易于操作且传播速度快,容易造成二次乃至三次的侵权行为发生。网络时代隐私权侵权范围广、易于操作,且侵权人很容易的就将被侵权人的隐私信息复制到更多领域以及众多空间,更容易被他人所知悉和不当使用,因而侵权速度加快。且在现代化设备及网络的帮助下隐私权侵权行为更容易发生,更容易为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2.侵权主体的模糊性

在侵权主体的界定方面较为困难。因为网络的虚拟性而导致侵权者自身的身份信息被屏蔽和保护,使得他们在窃取其他人隐私信息的时候,可以不留痕迹或者是隐藏痕迹。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侵权者可以使用先进的网络技术手段把侵权行为掩盖起来,甚至可以做到毫无痕迹。有时他们又会采取变换身份的行为使用户无从查询是谁盗用过自己的信息。即使是未做任何掩盖的行为,但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信息更新迭代速度加快,等用户发现其隐私权被侵犯的时候证据早已被覆盖或者毁灭。因而,用户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个人信息已经被非法收集利用用于不法行为。用户在日常的网络行为中,例如收发文件、远程登录、网上购物以及网络传送等行为时,很有可能在浑然不觉中隐私权侵犯和盗用的行为已经发生且产生了严重后果。而当用户发现已造成严重后果去追责时却已经处于茫然状态,无法明确清晰的界定侵权主体。

3.侵权手段多样性

部分网络内容服务商为了丰富网站的内容、形式,还存在着未经他人许可收集他人隐私信息的情况。还有一些网络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可能会通过网络信息监管中心的局域网或者他人的电脑监控在网内其他人的电子邮件以及其他的网络操作行为信息。甚至还有一些专门从事网络调查行为的人群存在。他们为了窥探业务的需要,非法获取、收集、利用他人的隐私信息。且现在很多APP也在采用非正常的手段获取他人的用户信息。例如央视315曝光的社保掌上通APP,通过获取用户授权,肆意的收取、收集用户的隐私信息。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4.侵权后果的严重性

在当今的网络时代,隐私权侵权现象已经出现了愈演愈烈的趋势,尤其是网络的迅速发展更是导致了隐私权侵权现象的不断发生以及侵权范围的不断扩大。不法分子通过网络途径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他人的隐私信息,利用或者提供给其他人使用,从而使侵权行为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作为一个信息化交互快速发展的时代,大量的隐私信息被从网络中挖掘出来,几乎囊括了我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企业或者政府部门以及各大运营商掌握了大量的隐私信息,使我们的隐私信息形成一个联系紧密的关系网。这些数据一旦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很有可能产生二次、乃至三次利用的可能。隐私信息扩展面增加、受众范围更广、波及范围更大,其所造成的后果也更加严重。由于网络的易发布性和传播性,网络信息的发布具有了更快的传播速度及更广的传播范围,极其可能造成用户个人私密资料的泄露,造成重大的物质损失。同时有可能给用户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给用户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5.侵权的空间特定性

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侵犯的客体必须以网络作为其载体,有别于现实环境中的隐私侵权。现实环境中的隐私侵权的载体之广泛,可以是任何人、任何物,但网络时代隐私权侵权所发生的空间是特定的也是唯一的,即网络。

三、网络时代隐私权的保护

1.法律保护

随着信息网络的不断进步和发展,隐私权侵权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侵犯手段也更具多样性。个人信息被买卖、人肉搜索的现象层出不穷,如果不对隐私权加以明确保护,隐私权侵害的现象将变得更加猖狂。现阶段我国并未给予隐私权独立地位,而是将其置于一般的人格权保护范畴内。但仅以这种方式来保护隐私权是完全不够的,隐私权的民事权益有效的解决其个人隐私被随意侵害的现实问题,同时也顺应了人格权法律发展的需要,体现了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价值。因此,制定隐私权的单行保护法是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

2.个人保护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发展,隐私权侵权数量增多,侵权手段越来越激烈,我们应当更加重视隐私权的保护。然而内因才是事物变化发展的基础,因此加强对内因的强化尤为重要。因而保护隐私权,要从提高公民的隐私权意识开始。这是保护隐私权的基本方法和核心举措。已目前我国隐私权保护现状来看,较之之前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意识已经有了大幅度的提升。这得益于国家大力推广宣传普法教育,也得益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然而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隐私权侵权又产生了诸多的新特点。信息传播速度加快、范围变广,这就对公民自身隐私权保护的意识要求更高。因此提高公民对自身隐私权保护的关注度则是信息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

3.技术保护

在网络时代隐私权泄漏的问题十分严重,因此做好技术层面的保护尤为重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网络技术也有了迅速的提升,隐私权侵权的手段也有所扩展。但与之应对的隐私权技术保护手段却未能迅速应对大量发生的隐私权侵权行为。开发商在开发应用网站及APP时对隐私权的保护也并未着重考虑到,其优先级别也并不特别高。现阶段我们的技术还不够成熟,且并未大量普遍的运用于我们的日常网络信息保护活动中,因此采用技术手段对隐私权进行各方面全方位的保护是尤为必要的。我们应当加强对技术层面保护的力度,从源头上遏制隐私权侵权现象的发生,从而有效的保护我们的隐私信息不被他人所利用。因此,基于我国现阶段技术保护手段的情况,我们仍有很大提升进步的空间。​

综上所述,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情势,我们应当意识到这些新特点对我们所产生的影响,加大对网络时代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从而使我们的个人隐私信息得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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