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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国利 借鉴传统法治文化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21-02-24 09:45:55 作者: 来源: 文字大小:[][][]

冯国利

中共诸暨市委党校,浙江绍兴  3118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内容极其宏阔,为建设法治中国作了严密的顶层设计。《决定》强调指出,要坚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1]“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2]纵观中国的思想史,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宝库中,确实有许多思想家都就如何更好地发挥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重大作用提出了各自独到的见解,有些思想至今仍闪烁着理性的光辉,值得当今社会借鉴和吸收。本文主要通过对先秦时期两个重要思想家荀子和韩非子法治思维的阐述和分析,试图让读者认识到这些各具特色的法治思维对当今中国更好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意义。

关键词:法治隆礼重法化性起伪以法为本

 

一、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

荀子是我国先秦诸子中杰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是先秦后期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面对当时战国纷争的混乱局面,其提出的“隆礼重法”思想可谓开儒法合流之先河,影响极为深远。他一方面继承、创新了儒家的“礼治”思想;另一方面又继承、创新了法家的“法治”思想,并在当时新的封建基础上强调以“礼”为主,使礼、法统一起来,形成了“隆礼重法”的思想,从而为后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在此需要强调指出两个方面:

其一、荀子“隆礼”中的“礼”不同于儒家传统中的“礼”。因为传统中的“礼”是用来维护“宗法制”和“世袭制”的,而荀子的“礼”则被改造成为维护新的封建等级制的新礼,荀子认为“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所以,荀子所认为的这个“礼”的最重要的本质实际上是指政府的规章制度和宫廷礼仪,即他把过去“家”、“国”合一的一元化的“礼”变成了将“家”、“国”作明确区分的二元化的“礼”,这样就把原来“任人唯亲”的旧礼变成了“尚贤任能”的新礼,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荀子“隆礼”思想的提出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从其“礼”最重要的本质实际上是指政府的规章制度这个角度来看,荀子的隆礼思想即便在当代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可以起到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作用,并且已经带有些许法治思维的倾向,也为其“重法”思想的提出作了必要的铺垫。

其二、荀子“重法”中的“法”也不同于法家传统中的“法”。因为传统中的“法”指的是严刑峻法,而荀子则强调“法者,治之端也”,即把法看成是治理国家的首要条件。

荀子所提出的“隆礼重法”思想,是建立在其“性恶论”的基础之上的。荀子认为:“人性之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即认为人性本恶,要使人性向善就必须通过后天的教育才能达到。在荀子看来,人天生“好利”、“疾患”,充斥着各种各样的欲望,如果“纵人之性,顺人之情”《荀子·性恶》,社会秩序就会混乱不堪,各种各样的罪恶都有可能出现。因此需要社会通过道德教化和法律手段来使人们改变恶的本性,重新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这就是荀子所谓的“化性起伪”,通过人为的努力,重教以化之,隆礼以节之,立法以禁之。

其实,根据后来宋明理学家对人性论的表述,我们可以发现,荀子的性恶论中所指的性主要是指气质之性,由于受到后天各种各样的习染,人的本善的天命之性受到了障蔽,所以要通过后天的教化才能使人性回归本善,而这个教化既包括道德教化,又包括运用法律等手段的教化。从这个角度而言,荀子的“重法”思想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它为依法治国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学理依据,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通过“立法以禁之”,就可以避免许多违法犯罪事件的产生。法治始终是治国理政的一个重要手段,我们现在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由历史的必然和现实的诉求所作出的必然选择。党的十八大《决定》中也明确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3]

总之,荀子从“化性起伪”、改造人性出发提出了自己关于礼法的起源、作用等法律思想的理论是具有开创性的,郭沫若先生曾经指出:“汉代儒家总汇百家而荀子实开其先河”。[4]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虽历经两千多年,依然有值得当今时代借鉴的地方,足见其思想的强大生命力。

二、韩非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

韩非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总结了商鞅、申不害和慎到三家的思想,提出了以法治为中心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韩非的“法”建立在类似于荀子的“性恶论”的基础之上,强调统治者应采取一种主动的姿态来积极治理国家。法在韩非的法律理论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他强调“以法为本”《韩非子·饰邪》,竭力倡导将法律规范付诸实践,强调用严刑重罚使国安而暴乱不起;厉行奖赏,奖励耕战。这些思想在当时都是有进步意义的。韩非“法”的思想对现在影响最大的,是坚持了法律的平等性。他反对儒家“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记·曲礼上》的法制观,提出“法不阿贵”《韩非子·有度》、“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的思想。他甚至认为,即使君主亦“不得背法而专制”《韩非子·南面》,而应该“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韩非子·饰邪》韩非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敢于提出这样的思想是非常难能可贵的,在他看来,只有消除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营造一种平等的社会环境,才能确保法律的权威性,使最大多数的人能够自觉遵守法律。

韩非所强调的“术”,是指君王所掌握的驾驭群臣百官的秘术、权术。内容主要包括任免、考核、赏罚各级百官的手段以及如何维护君主的权利,即所谓的刑名之术、察奸之术等。韩非说:“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现”《韩非子•难三》,也就是说,术是藏在君主胸中,用来对付各种各样事情而暗中驾驭群臣的。所以法越公开越好,术却不该表露出来。

韩非所强调的“势”,指君主所处之势位,或君主所掌握的统治权利。他认为:“君持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治也;势者,胜众之资也。”《韩非子·八经》即君主凭借自己的政权优势,可以做到令行禁止。所以这个“势”是能够胜众的重要资源。“凡明主之治国也,任其势。”《韩非子·八经篇》即大凡贤明的君主治理国家,必须在依靠“法”、“术”的同时还有依靠他的权势,这样才能把国家治理得井然有序。为了证明他的这个观点,韩非进一步强调指出:“圣人德若尧舜,行若伯夷,而不载于势,则功不立,名不遂”《韩非子·八经篇》。由此可见在韩非的思想中“势”占有何等重要的地位。在他看来,君主仅仅凭借贤德是不能治理好国家的。君主若不能将其势位与权力牢牢地控制在自己的手里,就会造成“势乱”,而势乱的最终结果实际上还是会使百姓深受其害,使百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在仔细考察了诸多历史教训的基础上,韩非深刻认识到统治过程中强制力或权威、权力的不可或缺。这种“在其位有其权”的重权意识一直延续至今。韩非提出的“法势合一”思想,统治者必须同时兼备两种权威,即制订法的权威与实施法的权威,才能达到“抱法处势则治”的境界。这个思想在当代仍然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所提出的“四善于”主张就是特别强调了要在实际工作中保护和提高党的威信,确保党对“依法治国”的绝对领导地位,而这样做的最终目的同样是为了能最终确保百姓的根本利益。这个“四善于”是指:“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5]强调这四个“善于”的根本目的就是在确保党的领导地位的前提下来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

韩非认为,君主治国应当是“法”、“术”、“势”三者缺一不可。他说:“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佞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定法第四十三》,在韩非看来,所谓法,就是由官府明文公布,使赏罚制度深入民心,对于遵守法令的人给予奖赏,而对于触犯法令的人进行惩罚。这体现了一种鲜明的公平思想。而在他的《难势》篇中所提到的:“夫尧舜生而在上位,虽有十桀纣不能乱者,则势治也”《韩非子·难势》的观点,则说明了他是主张法为君掌,势为君处,术为君操的。他反对分权,主张一切政令都应出自君主一人之手。所谓“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扬权》韩非主张将政事分给地方官员来做,然后通过中央集权,最终由圣明的君主独掌大权,通过这样的程序,来确保政令的统一,避免出现社会秩序的混乱。关于韩非的这个思想,历来批评者占多,认为这是一种宣扬君主专制独裁的表现,应该遭到批判,这些提法固然有其一定的道理,但我同时认为,应该辨证地来看待韩非的观点,从依靠统治者的威信使百姓心甘情愿地服从以及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这个角度来看,韩非的思想是极具可取之处的,即便在当代,也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所以,我认为,我们应该更多强调和吸取的是韩非法治思想中的重“势”的积极意义,其所强调的的“夫尧舜生而在上位,虽有十桀纣不能乱者,则势治也”的思想,即尧舜能把国家治理好,主要靠的是尧舜在民众中的威望,这足以制止严重的动乱事件。这就充分强调了一个核心领导阶层必须具有足够的威信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强调,要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设法治中国,这与韩非的重“势”思想是不谋而合的。在中国这样的泱泱大国,14亿左右的人口,如果没有一个值得人民拥护的坚强领导核心来管理我们的国家和社会事务,必然会使社会动荡不安,使人民无法安居乐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6]只有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建设法治中国,才能真正让人民过上幸福的生活。所以,《决定》进一步强调:“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7]

确实,在中国,党是执政为民的党,是中国历史和中国人民的抉择,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指出:“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8]无数的事实证明,我们的党是久经考验的政党,是经过革命和建设以及改革实践证明了的伟大、光荣、正确的政党,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党的领导不是出于私心而是出于公心,是为最广大的人民谋福利,所以,我们当然应该理直气壮地、大张旗鼓地强调党的领导的权威性和重要性,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一定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因为,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才能让依法治国有序进行,才能真正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其最终目的恰恰是为了更好地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更好地建设法治中国。

韩非的“法、术、势”三者各有其特殊的职能。法用于约束社会的全体成员,术专门用于控制驾驭群臣,势则是用来确保“法、术”的正常运作与君国公利的不被侵害。鉴于这三者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韩非强调:“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天下”《韩非子·定法》,即如果君主没有术,就会在受到蒙蔽;如果臣下没有法的约束,就会在下面闹乱子,因此,“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即依靠法度、握有权势就可以使天下太平,背离法度、丢掉权势就会使天下混乱。“法、术、势”三者是缺一不可的。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韩非的主张毕竟带有时代局限性,他的整套“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的提出,更多的是为了巩固和扩大君主的势,更好地维护君主的利益和确保君主的地位。而我们现在强调的要维护党的威信,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前提之下依法治国的最终落脚点是为了执政为民,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与韩非的法治思想是有本质区别的,我们需要具备基本的分辨能力。

综上所述,无论是荀子的“隆礼重法”思想中对“法”的重视,还是韩非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中对“法”的公平性的强调以及对“势”的重要性的论述,对于当今中国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均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有其独特的价值体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植根在中国人内心,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我们应该时不时地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经典中汲取宝贵的养料,为当今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并且将始终将之作为一件极其重要的理论研究工作来做。

 

参考文献:

[1][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7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8

[4]郭沫若.十批判书·荀子的批判.科学出版社,民国57年,第218页

[5][6][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5

[8]《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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