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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维 严以律己 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21-10-15 10:36:39 作者: 来源: 文字大小:[][][]

张维维

(鞍钢实业集团乳业公司  辽宁鞍山  114031)

 要:严以律己,是党员领导干部履职用权、厚德修身的重要基础和根本前提;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检验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是否合格的根本标准,是衡量行为上是否偏离正确方向的一把尺子;对照“尺子”,问题离我们并不遥远。

关键词:严以律己政治纪律政治规矩

作者简介:张维维,鞍钢实业集团乳业公司党支部副书记、纪检员。

 

一、严以律己,是党员领导干部履职用权、厚德修身的重要基础和根本前提

对于领导干部而言,严以律己是立身之本,更是为政之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以律己,就是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严以律己关键在自省,重点在于遵章守纪。大量事实表明,党员领导干部无论是在政治上、组织上、廉洁上、工作上还是在群众工作上、生活上出了问题,最根本的就是其主观上出了问题,究其原因最重要的就是严以律己上出了问题,走上了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反面

一是愚昧无知“害死人”。遵纪守法要以知法懂法为前提,不知纪谈不上守纪,不知法何以守法。严以律己首先要知法守法懂规矩,认定违纪违法行为并不以行为人是否知晓法律法规和纪律为要件,追究法纪责任不存在“不知者不怪”的问题。党员领导干部对法规纪律方面知识的匮乏,必然会在行为上无所顾忌,由着兴致来,无知无畏,这从本质上说就是违纪违法的开始。在鞍钢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中,存在有的领导干部无视法纪,胡作非为;有的变通处理将违纪演变为违法。这些案件充分表明,法纪观念缺失,搞不清法与纪的界限,违规犯戒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了,必然会公然触碰纪律红线、突破法律底线,有些人本身已触犯了法律还不以为然,更有甚者,有些领导干部还不知其凶险出面开脱,听到了对违纪行为性质的解析后才瞠目结舌。所以说,对法规纪律的愚昧无知害死人。

二是极端不负责任“害死人”。工作极端不负责任是严重放松自我约束的典型表现。其主要特征是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就是不作为,不正确履行职责就是乱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不作为和乱作为不仅损害自己,更会贻害他人。有的在研究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采取党政联席会的形式选拔任用干部有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研究选任干部,党委书记反而作为普通的参会人员等等、种种现象表明,一些单位党委不同程度存在重业务、轻党建的问题,有的党委书记也把自己陷于各项行政、业务工作中,纪委书记不务正业,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两个责任严重缺失,这也是对党极端不负责任。

三是好人主义“害死人”。好人主义从本质上说是不能正确的履职尽责。你好我好大家好,乐于做好好先生,对错误的东西不能抵制,对应该抵制的问题反而同意,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不能做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理,结果是小错酿成大错,养痈遗患,甚至不可收拾。如在线索处置某些问题时,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着不愿不敢深查细究的问题,表面上是在掩盖事实,看似在保护爱护,实质上害人害己,甚至贻害无穷,这样的好人主义要不得。权力就是责任,不负责任的行使权力,就是滥用权力;应该行使而不按规定行使权力,就是对党的事业的严重不负责任,就必然会滋生腐败。

四是侥幸心理“害死人”。侥幸心理是以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制度规定,却心存侥幸挑战制度规定甚至法律法规为前提的。因此,任何侥幸心理都是一种故意行为,有些人甚至在违纪违法之初就谋划着如何规避检查、逃避追究。这种心理的思想基础是什么呢?其思想基础就是自认为自己技高一筹,不但可以千方百计钻政策法规的空子,还能够逃避监督检查,免受追究,其结果必然是作茧自缚,自己毁了自己。从一些具体问题上看,隐瞒自己配偶经商办企业并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往来的有之;瞒报个人财产的有之;隐瞒个人巨额资产且说明不了来源的有之;领导干部自己直接投资入股企业的有之;以自己的亲属名义投资入股企业且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往来的有之等等这些都是因为心存侥幸,错误地认为组织不会发现,更不会受到追究,结果是受到了组织的严肃处理。这些问题表面上是律己不严,实际上也会导致违规违纪违法甚至更严重的后果。

五是盲从心理“害死人”。盲从心理从根本上说是受“法不责众”这种错误认识的左右而产生的。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其实对于公民来说,它恰恰具有对泛众的广泛约束力,追究纪律甚至法律责任并不以违纪或者违法人数的多少为前提或条件。比如说,国家法律在追究邪教等非法组织包括惩治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时,并不是以涉案人数的多少来决定是否惩处的。盲从心里在认识上的偏差往往就在于错误地认为大家都这么做就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东西,就不会有问题,所以导致一些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如,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问题,公款吃喝问题,大操大办问题等等。资料显示,纪委每年都要查处大量这样的案件,有些案件的处理是比较重的。撤职,有免职的,有责令提前退出现职的等等,绝不会因为这些问题比较普遍的存在就放宽处理的尺度。盲从心里的表现还有随声附和,盲目崇拜所谓权威、权力,也是律己不严、为官不为的表现,集体决策变为集体附和,结果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现象比比皆是。盲从,本身就是以放弃是非原则为前提的,本质是私心在作怪。因为各种盲从行为,无论表现形式如何,都是为了追求眼前利益而引发的一种行为冲动,具有典型的趋利特征。对于明显的有害行为,任何人都不会产生盲从心里,就如同没有人去刻意追求患流行感冒一样。

二、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检验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是否合格的根本标准,是衡量行为上是否偏离正确方向的一把尺子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保证党的意志得以实现的核心要求,是检验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是否合格的根本标准,是衡量行为上是否偏离正确方向的一把尺子。党的各级干部必须是党的意志的忠实认同者,坚定执行者和积极推动者,这是党的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的政治条件,不能做到甚至违背这一条就应该说是一种背叛行为。而要做到这一条最核心的就是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原则面前不含糊,是非面前不摇摆,诱惑面前不迷茫,困难面前不退缩,责任面前敢担当。

一是要在原则面前不含糊。毛主席曾说过,“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之所以把干部的作用提高到“决定的因素”这样的高度,充分说明各级干部在党的事业中的重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干部要做党的“政治路线”的坚定执行者,是各级干部必须恪守的政治原则,是来不得半点马虎的大问题。徐才厚、令计划、薄熙来、苏荣就是因为主观上放弃了这个原则,与党的主张、原则背道而驰,才走到了党和人民的对立面。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到事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高度,这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重要任务,更是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原则问题。因此,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就是一个大的原则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各级干部决不能有任何形式的含糊,必须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 落实“两个责任”,担负起管党治党之责。

二是要在是非面前不摇摆。腐败行为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在是与非的问题上搞“变通”,搞“交易”。要做到清正廉洁,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做到是非分明。领导干部要做到洁身自好,首先要做到在是非面前不摇摆。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做的不做,不该去的不去。结合企业实际,领导干部非常有必要做到:管住口,不干预工程、招标采购、产品销售,不为子女配偶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管住手,不该拿的不拿,包括兼职取酬、红包和各种名目的礼物礼金礼券、支付凭证等等;管住腿,不参加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出入会所,不违反职务消费规定,不出现任何挥霍浪费行为等等。

三是要在诱惑面前不迷茫。党章规定,共产党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这是党内规矩,不守这个规矩,党员干部以权谋私就不可避免。腐败与反腐败从本质上说是争夺与反争夺的关系。事实证明,党员干部走向腐败,都有一个从思想到行为的演变过程,不加强党性修养,就不能在利益诱惑面前展现出强大的意志力和抵御能力。要做到“强身壮体”最根本的一条就是时刻牢记党的纪律和规矩,时刻做到警钟长鸣,时刻感受到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利剑高悬,动辄则咎,绝不越雷池半步,否则必将追悔莫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利益追逐者,尤其是不法份子,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必然会不择手段施以利益诱惑,党员领导干部如果忘记了党内规矩,必然会为利益诱惑者所俘获。

四是要在困难面前不退缩。共产党员“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这同样是党内规矩,不遵守甚至忘记这个规矩,何谈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比如说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已经成为一种比较严重的社会现象不光工作上、业务上会遇到艰难险阻,金钱关、人情关、利益关也是关啊!要改变这种现状,扭转这种不良的风气,克服这个“人情”难关,就必须要有一大批党员、干部,不计既往个人参与此类问题的经济来往,顶住世俗的压力,做开创良好社会风气先河的先锋。在困难面前不退缩,一往直前,既要顶着“不近人情”的议论,又要克服“积重难返”的压力,才有可能改变现状。

五是要在责任面前敢担当。有权就有责,责权要对等。落实“两个责任”,实行“一岗双责”,需要有担当意识。敢于担当就是敢于负责,没有这样一种精神,没有这样一种勇气,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不可能得到落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反腐败斗争,尤其需要责任、勇气和担当。敢于担当就是要敢于监督,把监督执纪问责的任务扛起来。从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看,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意识不强甚至缺失,监督机构不健全,监督力量弱化等问题比较普遍的存在,事前监督,事中控制,事后检查的良性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一些单位的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等等,都说明落实责任的担当意识还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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