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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玉 优化营商环境视角下浅谈《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完善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21-12-11 09:31:53 作者: 来源: 文字大小:[][][]

李长玉

中共聊城市委党校  山东聊城  252000)

要:2013年《公司法》进一步推进资本认缴制,从立法层面和制度层面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将闲置资本投入市场,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在这种资本认缴制状态下自然出现了更多的中小股东。市场经济发展下,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是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环节。因此如何更规范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成为当前公司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的重要事项。当前《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分红权、退股权、质询权、建议权等权利的保护仍有待改善。基于此种思考本文重点探讨《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路径。

关键词:知情权;权利保护;中小股东;营商环境

作者简介:李长玉(1990--)女,汉族,山东茌平人;中共聊城市委党校,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是民商法学。

 

2019年国家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要求更加完善中小投资者权利保护路径,创造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环境,消除中小投资主体的投资顾虑,以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公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五)也非常关注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这些制度为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提供了制度上的遵循。但实践中制度层面的保护机制在落实上仍存在欠缺之处,中小股东对于自身权利维护的快捷性、便利性还不足,司法审判中对于同类案件甚至存在不同判的状况。因此在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视角之下,关注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迫在眉睫。

一、保护中小股东权利对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意义重大

营商环境是对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进行商业交易、企业发展壮大等经济活动,对地区经济发展产生积极或消极制约的外在氛围或因素。这些因素受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市场交易、社会环境等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当前全国各大城市都在积极创建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以带动本地区经济的发展。由此,鼓励企业的发展,是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在企业发展中,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更能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创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意义重大。

1.从制度上看,保护中小股东权利是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分散性的中小股东对公司的“第一桶金”贡献很多,对公司融集资本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基于中小股东融资的重要地位,保护其权利更为重要。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公平原则不仅仅体现在民事法律方面,在商法领域也是普遍适用。比如,《公司法》确定的“一股一权”保障中小股东“同股同权”,就是在法律制度层面保障平等与公平的具体体现。

2.从公司内部看,保护中小股东权利能有效保障公司资本的稳定性

“中小股东”的概念是与“控股股东”“大股东”相对而言,每个中小股东掌握的公司股份虽然不如大股东多,但中小股东的人数较多较为分散,“积小流而成江海”,中小股东这部分群体是公司融资尤其是一些上市公司的重要群体,为公司资本的壮大和公司资本的稳定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除此之外,实践中中小股东具有分散性较强的特点,甚至来自五湖四海、全球各地,这种分散性就导致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机会较少,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代言人也容易被侵害,因此中小股东所具有的这些自身特点需要更加关注其权利保护。实践中若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时不予以法律支撑,必然会打击中小股东投资者的预期投资期待,严重的将收回出资,对于公司而言,丧失中小股东这部分资产,资产规模变小,对于整个市场经济环境产生冲击,引发各种风险,影响公司和商事环境的正常发展。只有切实保障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的利益,才能真正做到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因此,建立健全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有利于公司资本的稳定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3.从市场环境上看,保护中小股东权利能营造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展现出生机活力,企业公司的发展也是欣欣向荣,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动力,也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营商环境的好坏受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市场交易、社会氛围等条件的影响和制约,而法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要素之一。从市场发展角度看,如果中小股东的每一项合法权益都能受到重视和关注,整个社会对经济的发展认可度就会提高,长此以往,营商环境就会越来越好。优良的营商环境能够带动更多的市场主体投资,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和更加和谐的市场环境。从多角度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利不受侵害,对内能保障中小股东在公司的各项权利受到尊重,对外能更好的稳定市场经济的锲约精神,为后续中小投资者树立良好的社会氛围,从而保障市场仅仅欣欣向荣、可持续发展。由此,完善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保护迫在眉睫。

4.从中小股东角度看,保护中小股东权利能更大范围的提高其投资热情

很多中小股东仅仅是手中掌握某种资本的人,他们并非专业的经理人,仅通过投资获取相应的利润,增加收入。而出资到公司的风险相对银行存款等其他债券的投资风险更高,当然中小股东为追求高利润愿意自担风险。但公司实践中往往存在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利用投资上的资本便利随意行使权利、滥用股东权的情形。如果不能很好的规制这些滥用权利行为势必会影响到中小股东的收益,影响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丧失投资的信心和韧劲,严重时甚至会影响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损害市场经济的进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当前营商环境视角之下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2019年国务院印发《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加大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权、知情权、表决权、分红权的保护机制和力度,可以说是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政策支撑。《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也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予以了力度上的保障。

1.当前营商环境视角之下《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现状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此法条明确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的具体规定,尤其注意与公司提供担保决议具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当进行回避。实践中大股东出资较多,在重大决策中处于控制地位,若不从制度上对大股东的支配权加以限制,极有可能导致大股东利用支配地位过度影响限制公司正常决策,从而损害到出资较少的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此法条规定的是股东知情权,对于股东享有的查阅权、建议权和质询权作出较为细致的规范。中小股东行使知情权,有利于股东更加充分的了解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也对公司形成长效化的监督体制有帮助。《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小股东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的决议持异议,尤其是大股东依靠自身在公司的绝对支配地位作出损害公司或者股东个人利益的决策时,中小股东依据该条规定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退股权,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股东对于公司长期不分红、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延续公司的生命等情形时,对上述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以请求收回其股权,以保障自己预期收益和投资预期,不影响下一步投资计划。股份公司的股东的退股权相对来说较为狭窄,只有在公司出现合并分立重大事项时才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其他类似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只能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从而保护自身利益。《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股东的提案权,中小股东如果对于公司经营管理有意见,则可以通过行使提案权来表达。《公司法》一百零五条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很大程度上调整了“资本多数决”对中小股东带来的局限,能有效的提高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公司法》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是股东权利受到损失的司法救济路径。

2.当前营商环境视角之下《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不足

从上文可以看出,《公司法》在保护中小股东权利方面在不断的改革和调整,很多法律制度都对中小股东的权利予以保护。但在法律制度的细化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如前文所述《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但应当如何行使还存在困难。如会计账簿的查阅权利,法律并没有明确其具体范围,行使知情权难度较大。在股东诉讼方面,《公司法》中规定,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司法救济来弥补权利受损之实,但即使这样在公司实际运营过程中,公司意思自治的功能还是较强的,中小股东在提取证据等方面还是存在力量较小的弱势地位。法院在审理此类问题时,也存在法律后果不相一致的情况,这就使得中小股东维权障碍频频。《公司法》明确规定“代理制度”,即当中小股东无法出席股东(大)会之时,代理人出面代替股东行使股东权利,这也是由中小股东投资的分散性所导致的。但是代理制度目前在行使中有些问题还不是非常清晰。比如代理人的资格、代理人受委托的权利内容范围、表决的效力存在争议等问题还不是非常明确。《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具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限,满足“持有10%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但制度并未明确当此提议遭到董事会拒绝之时的救济途径。在被拒绝以后股东是否能够自行召集会议、召集程序等事项并未明确,这就导致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落实方面存在偏差,有待于解决。《公司法》在保护股东权利行使中明确规定了股东对公司治理事项享有质询的权利,但这项质询权要如何行使、行使的程序规则等方面还不是非常完善,实践中中小股东的行使方法不清晰,这就导致中小股东行使这项权利非常困难。

三、当前营商环境视角下完善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路径

1.细化中小股东知情权法律规定

知情权是任何一部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权利。在公司治理方面也是如此。在当前营商环境的创造中,对公司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尤其重要。现行《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有规范但具体的行使范围仍需明确。因此,可以在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方面用司法解释的方法予以更加明确的规定。另外,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东的质询权进行了规定,但质询权行使的方法途径,还不是很明确。这就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对股东的质询权利进行明确的规定,细化内容。

2.完善股东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度的创立提高了中小股东在公司重大决策中的话语权,为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但是当前我国累积投票制度在适用方面还不是很广泛,对其进行完善,才能更好的保障中小股东的权利。避免公司通过章程等方式进行规避,从而使该制度的存在缺乏意义。

3.在法律层面规制股东大会的召开规则

《公司法》授予中小股东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召开公司股东会议的权利,通过股东会议对其进行牵制,限制大股东行使权利。但是公司在市场中更加注重自治性,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一些不利于中小股东权力行使的规则,这样就会极大损害资本占有较小份额的股东权利。因此,《公司法》有必要在制度层面予以规范和调整。

4.拓宽股东代表诉讼适用的程序条件

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诉讼权利规定不一样。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这个问题相对比较宽松,没有持股比例和时间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规定较为严格,股东需要持股连续180 日以上且达到1%的股份比例。这种股份公司规定是从预防股东滥用诉讼权利、节约司法成本角度而言,但实务中1%的持股比例往往根本达不到滥用诉讼权的效果。实践中,有些中小股东所占股份额度不足1%,即使行使诉讼权利,也得需要其他股东参与共同行使,这样不足1%股份额度的股东自然不愿意参与公司的事务,怠于行使权利,这样势必增加权利受损的概率。因此《公司法》应当减轻对股份公司在持股比例上的要求,充分扩大股东行使诉权的适用主体范围,这样才能更好的引导中小股东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从而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杜绝大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除此之外,股东代表诉讼的行使有程序上的限制,只有先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出先诉遭到拒绝以后,才可以启动股东代表诉讼。这种穷尽公司内部救济方式,在母子公司中问题较多,母子公司有了此前置程序的限制,会导致相关问题的拖延,打击到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公司法》应当适当的调整前置程序。

5.提高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意识和注意制度的完善

在公司治理中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体现了制度的公平公正,对于公司的稳定发展和资本的固定充盈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资本多数决也同样具有制度上的局限性,实践中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侵害小股东权益的行为也不少。因此,当前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对大股东进行权利的适度调整,对小股东进行权利的保护均应当采用适度原则。从法律制度上给与中小股东权利保障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的适当性,尤其是在中小股东行使了查阅权、分红权、退股权等权利时,避免中小股东对于公司商业秘密的泄露,从而从公司治理的大局出发,避免小股东再滥用权利造成公司利益的损失。因此,在完善中小股东权利的同时,应权衡权益保护与公司治理稳定、运营效率之间的利弊。

四、结语

当前全国各地都在进行相应的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在此大背景下,适当调整《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可谓意义重大。在调整过程中,注重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同时,也不能滥用其权利的扩张。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公司在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上,将公司经营发展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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