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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 薛琪 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策略研究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22-04-27 09:10:26 作者: 来源: 文字大小:[][][]


刘斌 薛琪
(国家法官学院西安司法警察分院  陕西西安  710054)
摘 要: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基层社会治理、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的重要平台,但是近年来频发的安全事件使得人民法庭已成为了人民法院司法安全的最薄弱环节,亟需加以提升和改进。课题组通过调研认为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问题研究的方向应该放在如何修正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及其工作人员过去一直秉持的管理理念,如何提升他们的安全风险意识,以及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的基本策略,让研究更具有实践价值和指导意义。论文从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的相关概念、概况、基本理念、基本策略四个方面来呈现基本研究情况。
关键词:司法;安全;风险;管理
基金项目:此文系国家法官学院2020年度研究课题“大数据时代司法安全体系构建及培训课程研发”部分研究成果,课题批准号:2020FXY1010。
作者简介:
刘斌(1975--)男,江苏连云港人,高级讲师,法律硕士,国家法官学院2020年度研究课题“大数据时代司法安全体系构建及培训课程研发”主持人,国家法官学院西安司法警察分院教务部主任,主要从事警察法律制度、中外司法警务比较、人民法院安全风险管理研究。
薛琪(1976--)女,陕西甘泉人,高级讲师,教育管理硕士,国家法官学院2020年度研究课题“大数据时代司法安全体系构建及培训课程研发”课题组成员,主要从事犯罪心理学、警察心理学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指出“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基层的基层’,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关键的关键’。”由此可见,人民法庭在我国司法审判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基层社会治理、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的重要平台,也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1]说明人民法庭的重要性并不仅仅体现于人民法院发挥司法审判职能这一层面,更是中央政府延伸到基层人民群众中实施社会治理、推进乡村振兴的一个个工作终端。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法庭所叠加的多重职能也带来了许多矛盾和负面效应,近年来频繁发生侵害人民法庭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涉诉当事人人身安全的突发安全事件是负面效应之一。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问题也逐渐成为司法安全研究领域的关注点。但是多数研究者研究的视角和重点要么集中于法官人身安全防护方面,要么集中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研究方面,或者集中在人民法院建设和保障方面,这类研究的结论无法避免地存在局限性,难以指导人民法庭及工作人员提升自身安全保障水平。
基于此,课题组[2]先后赴全国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调研,涉及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并深入各地人民法庭。调研对象包括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的行政管理人员、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警务辅助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课题组对调研情况进行全面的梳理分析,把提炼出的相关问题进行针对性研究,认为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问题研究的方向应该放在如何修正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及其工作人员过去一直秉持的管理理念,如何提升他们的安全风险意识,以及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的基本策略,让研究更具有实践价值和指导意义。下文从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的相关概念、概况、基本理念、基本策略四个方面来呈现我们的研究情况。
一、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中的相关概念
传统上,对于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安全问题的研究极少使用安全风险管理的概念,一般的研究者多采用安保、安全保护、安全保障、安全防护、审判保障等概念,这些概念的主体指向性非常明确,大多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财装保障部门,这也导致了我们在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领域忽略了安全风险管理的全局性特征,将安全风险管理责任强加给人民法院的个别内设机构或者过度依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这一专职安保力量。因此,我们有必要首先厘清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中的相关概念,以便于后文陈述的展开。
1.风险
美国学者海恩斯(Haynes,1895)在Riskasan Economic Factor一书中最早提出了风险的概念:风险一词在经济学中和学术领域中并无任何技术上的内容,它意味着损失或损失的可能性。海恩斯的定义反映了风险的两个基本特征:损失(即负面性)和可能性(不确定性)。风险管理研究所(IRIVI)将风险定义为:某个时间发生的可能性及其结果。结果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3]
国际标准化组织在ISO31000:2018 Risk management-Guidelines标准中这样表述:风险是“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组织都面临着外部和内部因素及影响,这些因素和影响使得组织实现其目标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4]我国国标GB/T 23694-2013《风险管理术语》接受并引用了ISO对风险术语的定义。
按照风险产生的原因,可将其划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等,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中所指的风险主要属于社会风险范畴。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包括不可预料的过失行为、不当行为和故意行为,对社会生产和人类生活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例如某些违法犯罪行为、玩忽职守行为等。按照风险产生的环境,可将风险划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损失不同。静态风险对于个体和社会来说都是纯粹损失,动态风险对于一部分人可能是损失,但对另一部分人则可能获利。其次,影响范围不同。静态风险通常影响少数个体,而动态风险影响范围比较广。第三,特点不同。静态风险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是可以预测的,而动态风险难以预测。[5]由此可见,人民法庭安全风险主要属于静态风险,它具有纯粹损失、影响范围限定、可预测等特点。
2.风险管理
风险是伴随着人类的产生、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一部对抗风险、管理风险的历史,而风险管理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则是科学技术、生产力发展道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国标GB/T 23694-2013《风险管理术语》中将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解释为在风险方面,指导和控制组织的协调活动。风险管理过程(riskmanagementprocess)解释为将管理政策、程序和操作方法系统地应用于沟通、咨询、明确环境以及识别、分析、评价、应对、监督与评审风险的活动中。这里的沟通和咨询指的是组织管理风险时,提供信息、共享信息、获取信息以及与利益相关者展开对话的持续、往复的过程。利益相关者是指可以影响、被影响或自认为会被某一决策或行动影响的个人或组织。[6]
ISO31000:2018 Risk management-Guidelines表述说:“风险管理是反复优化的,有助于组织制定战略、实现目标和做出明智的决策。管理风险是治理和领导力的一部分,对于组织的各个层面的管理至关重要。它有助于改进管理体系。”[7]
3.社会安全和社会安全风险
前文将人民法庭面对的风险纳入社会风险的范畴,因此,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中安全则属于社会安全的范畴。社会安全是指:“由特定人员、组织蓄意引发或制造的(或由其他突发事件间接触发的)刑事犯罪、恐怖袭击、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的风险,在公安、应急管理等政府组织和相关非政府组织所采取的预防、保护、响应等措施下,处于可接受水平的社会状态。”社会安全风险可以定义为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后果及其发生的可能性,对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可能性及其造成的后果进行的分析即为社会安全风险分析。对人民法院(庭)安全风险一般采用社会安全风险分析的方法。
影响社会安全风险的要素很多,通常包含:风险源要素、环境要素和防御要素三个主要方面。“风险源”主要是指蓄意制造社会安全事件的人员和组织,例如,非法上访人员、犯罪分子等。“环境”既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社会环境,如人民法庭驻地经济与人口状况、周边交通、建筑物分布等。“防御”指的是人民法院(庭)、公安、应急管理等预防主体,其对社会安全风险有预防、控制和降低作用,通常可视为“风险补偿”(risk compensation)要素。[8]这些要素共同决定着人民法院(庭)安全风险的威胁、脆弱性和后果。
4.人民法院(庭)安全风险管理
人民法庭是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因此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应属于人民法院安全风险管理的组成部分,只是由于人民法庭在空间上的独立性、危害因素的多元性、防控能力的有限性等原因,而有必要进行单独进行研究。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它包含了隐患、危害因素、风险、风险管理、风险管理过程等相关概念,在安全风险管理的主体上人民法庭在一般条件下发挥着与基层人民法院机关相同的作用。
在前述风险管理的相关概念中,我们要特别注意危害因素与风险的关系,危害因素与风险既有明显的区别,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危害因素是不以人的意志转移的客观存在,而风险则是人们对危害因素导致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严重程度的主观评价。发现客观存在的危害因素,就能有的放矢地对其防控;在主观上,客观公正地评价风险的危害程度,有助于风险管理主体作出正确的防控决策。我们通常所说的风险辨识实质上是对危害因素的辨识,因为危害因素是客观存在的能够辨识,而风险是主观评价无法辨识。
由此,我们可以把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过程理解为人民法院(庭)将安全管理政策、程序和操作方法系统地应用于信息情报收集以及危害因素的识别、分析、评价、应对、监督与评审风险的活动中。
二、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概况
1.人民法庭安全现状
人民法庭是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我国人民法庭职能的发挥是国家基层治理的关键环节之一,在我国的广大农村、边远山区、牧区、林区其作用尤其重要。但是,由于人民法庭处于“基层的基层”,往往“地区边远”、“交通不便”、“设施简陋”、“力量薄弱”,人民法庭也成为了人民法院司法安全的最薄弱环节。
课题组调研过程中看到,有的派出法庭没有派驻司法警察,甚至连保安都没有,法庭工作人员根本无安全保障可言。“人民法庭安保工作形势比较严峻,全国平均每个人民法庭不足1名安保人员,不少人民法庭仅配备金属检测门,其他监控和安保设施缺失,有的地方人民法庭安全检查装备不到五成。”[9]如果每个派出法庭都无暇顾及这些偶发性安全风险,那么放眼全省、全国呢?这种偶发性安全风险将不再是偶然,而是一种必然会发生的风险。
根据最高院政治部编制的201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名录》中收录的法院共有3515个,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六个巡回法庭、32个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384个中级及专门法院、3092个基层及专门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全国人民法院机关的数量是3515个,那么,我们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数量有多少呢?根据“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提供的数据,截止到2021年11月2日全国法院共计设立人民法庭12171所,[10]根据2020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9年全国各地人民法庭共调解、审结案件473.1万件。假设一个案件有2名当事人,473万多件案件,仅一年内涉案当事人便有近千万人之多,那么五年呢?十年呢?二十年呢?谁能保证这么多的涉案当事人都能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与判决?谁能保证所有当事人都能够保持一个正常理性人的方式行为?谁又能保证那些诉讼中的当事人对法官的恐吓与威胁会很快忘却,不再耿耿于怀?
2017年1月26日,广西陆川县沙坡镇人民法庭退休法官傅明生在家中被其1994年审理的一起离婚案的被告龙某杀害。这起案件正是用血淋淋的事实告诉我们,有些安全风险的隐患潜伏期超过了我们的想象。
人民法庭是中国司法审判系统的最末梢、最终端,直接深入到人民群众的最基层,更是人民法院面对矛盾纠纷的最前沿。派出法庭的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最能够让广大底层人民最直接地感受到司法的权威、法律的公正以及法治中国给他们的生活带来的秩序与保护。如果人民法庭的法官都无法捍卫自身安全,又拿什么来捍卫司法权威和法律公正呢?
2.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中的短板
安全风险意识不强。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必须做到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上中下三个层面统一思想、统一认识,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管理目标。任何一个层面缺乏风险意识都容易出问题。有的法院可能决策层在会议上非常重视、文件上非常重视,但具体政策上缺乏相应的配套支持。有的法院是决策层安全意识很强,政策也给力,但管理层安全意识不强,落实上层决策过程中不善学习、不讲科学、不会组织、不懂管理,使得执行层缺乏正确指挥、缺少科学训练、实战中手忙脚乱。有的法院是执行层具体工作人员安全风险意识淡漠,人在心不在、玩忽职守。尤其是法院机关和法庭安检环节的安全风险意识淡薄导致频频发生恶性安全事故。
科学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的缺失。许多法院工作人员都认为,人民法院有司法警察,他们是专门负责法院安全的,司法警察的管理规范体系就是安全风险管理制度体系。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也是导致我们至今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的主要原因。拥有专门的司法警察安保队伍不能等同于拥有专业的安全风险管理人员、司法警察管理制度和执法依据也不能等同于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另外,司法警察的专门化也不能等同于司法警察的专业化、职业化。
正确的安全风险管理理念的缺失。拥有正确的安全风险管理理念,才能指引决策层进行正确的决策、管理层进行正确的指挥组织、执行层进行正确的分工配合协同处置、各司其职。例如“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安全风险管理工作中,它的内涵到底是什么?是鼓励全体法庭同仁沿袭过去那种“遇见坏人坏事,要挺身而出,与坏人殊死搏斗,勇于牺牲”造就一个个英雄人物的“英雄式”风险管理理念吗?如果不是,那么在安全风险的防范策略上为什么没有具体的指引和操作方法上的具体的训练呢?
稳定而可持续的政策支持的缺失。在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领域,我们总是自觉不自觉的误入“事件驱动型”管理模式,一旦出事,高度重视,在各项利好政策的支持下将涉事区域的法院或法庭打造得无懈可击。待事件的影响逐渐平息,关注度降温,相关政策也完成了使命。这种现象在理论上称之为“膝跳反射”(Knee-jerk Reflex),在管理学领域,也指政策的快速反弹。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庭安全需要稳定而可持续的政策支持,而不是这种过山车式的政策。[11]
人民法庭选址不科学,不利于安全风险防控。有一部分人民法庭在建设之初,选址上就不科学,远离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和辖区公安派出所,不利于安全风险防控及突发事件援助。根据《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城镇行政办公机构相对集中的地方,并按照其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缺乏安全边界。无围墙、无门禁的人民法庭,根本无边界防御能力,安全威胁可以长驱直入。调研中发现相当一部分人民法庭缺乏安全边界。纵深对于法庭安全风险防控非常重要,安全与否,防线与距离非常重要,防线距离要害部位越远越安全。
无应急预案或无应急演练。相当一部分人民法庭没有专门制定《人民法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只有其派出机关人民法院一份预案,无法针对性进行应急演练,多数人民法庭从来就没有进行过应急演练。严重缺乏应急避险和应急处置能力。安全威胁的客观性决定了我们一定要具有预见性,预见到位才能防范到位、安排到位。
人民法庭无专职安保人员或安保人员明显不足。这里说的安保人员包括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和司法警务辅助人员。目前做得比较好的地区,人民法庭可以做到驻警一男一女,甚至加配若干司法警务辅助人员。但是仍有相当数量的人民法庭没有配备安保力量,即便是在东部、东南部沿海发达省份,也有同样情况。当然这里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编制人数不能满足派出法庭安保需求,能保障法院机关安全都很紧张;二是经费保障不足,难以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聘用司法警务辅助人员;三是派出法庭条件艰苦,“年老的不愿下,年轻的不愿待”的情况也是原因之一。我们常说的安全风险管理中的人防、物防、技防,最核心、最关键的还是人防,无人设防就等于敞开大门迎接风险。
人民法庭安全风险应急联动机制不健全。这里的应急联动既包括人民法庭与人民法院机关的联动;也包括人民法庭与驻地政府、公安派出所、其他政府机构、相关群众组织的联动;既包括线下联动,也包括线上联动。
以上是课题组对目前人民法庭在安全风险管理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短板问题总结的基本内容。
三、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基本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于2019年1月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培训班上的重要讲话》中说:“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整合优化应急力量和资源,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习近平总书记还讲到,“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这些是我们进行安全风险管理在中央层面的总的指导方针。
最高院政治部马世忠主任在2021年2月2日《全国法院安全事故案例通报暨警示教育会议》上强调“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认识如果不到位,那么工作成效就会大打折扣”。
我们对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秉持什么样的理念,将决定我们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方向、工作方法和工作成效。具体如下:
1.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以人为本”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它不是口号,的的确确是我们进行安全风险管理中的核心理念与根本原则。“以人为本”中人是根本,如果我们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不是以人为核心展开的,你所做的都是无用功。
2.安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这一理念明确地告诉我们安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在目前纷繁复杂的社会安全环境下,我们必须保持这种清醒的认识,那种认为所有安全威胁都已经被排除了,我称之为“绝对安全论”,是不理性的、不客观的,很容易将我们引入歧途,采取所谓“绝对安全”的措施,在威胁来临时,却陷入被动。我们提倡大家去做一个“理性的勇敢者”而不是“盲从的英雄”。始终怀有“忧患意识”应当成为我们的职业本能,这样才能做好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3.“群众路线”是法宝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三大法宝之一,更是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的制胜法宝和秘密武器。你如果是孙悟空,那么群众就是如来佛祖,你个人的本事再大,也跳不出如来佛祖的手掌心,犯罪分子再凶恶,也难以逃出人民群众的包围圈。我们党之所以能够成长与壮大、革命的胜利与发展,都与群众路线息息相关。这是无数革命先烈真刀真枪用无数血肉之躯换来的宝贵经验。
4.行动起来胜过一切
“我命由我不由天”,过分依赖便会错失良机,懈怠与惰性让风险有了可乘之机。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主体应该积极主动地采取行动,而不是一味地等、靠、要,这样会浪费许多本不需要资金、人员和装备就可以进行的应急训练的时间。行动起来胜过一切,今天的行动,很可能就换得你明天的安全。
因此,经常为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整理一下应急预案、检查法庭安全隐患、思考一下风险源、围绕法庭内外跑几圈测量一下时间、规划一下避险路线、寻找一下能避险的空间、加固一下法庭边界和门窗、尝试一下各种家具用品能否成为防御武器、与同事认真交流讨论一下关键时刻的协同配合等等都是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5.对待安全问题,不要过于自信
区分朋友和敌人,发现能躲避危险的地方,并不像看起来那么简单。[12]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要求每一位参与者必须做到坚持原则、严守程序,相信科学而不是相信你的眼睛。许多突发安全事件的制造者靠近你的时候,可能还面带微笑、彬彬有礼,而下一刻便将你沦为受害者,你对自己辨别能力的过于自信很可能让你受到伤害甚至丧命,因此,你必须坚持原则与程序,做正确的事情,让所有进入法庭的人员经过安全检查并保持安全距离。
还有就是许多突发安全事件的受害者坦言,在自己每天非常熟悉的工作生活环境中,当突然的攻击来临时,自己却找不到躲藏的地方,只能傻傻地迎接悲剧的到来。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做预案和演练的原因。当突发安全威胁来临时,人处于高度紧张的应激状态,除非经过预先的训练,否则人会处于选择障碍。最简单的例证就是,当一个小孩跑步横穿公路,跑到路中间,突然一辆大货车向他急速驶来,小孩正常的反应就是楞在马路中间,不知所措,陷入应激状态下的选择障碍。
6.联防联动贯彻始终
人民法院机关及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孤立的由人民法院自己唱独角戏,它需要多部门协同,人人参与,形成工作合力。沙子是松散的,但当它和水泥、石子、水混合后比花岗岩还要坚韧。在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合作联动是必然趋势与客观要求。只有通过合作才能弥补自身在防控能力、资源、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不足。人民法庭内部工作人员应当明确审判虽然是主业,但安全是前提,在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人人都是情报员、安全员和战斗员,除司法警务人员以外的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虽然参加战斗的形式不是冲锋搏杀,但需要配合协同,决不能临阵添乱。人民法庭以外,必须与上级法院机关、驻地政府、乡镇派出所、其他相关机构和群众组织建立起联动协同机制,经常性互动,形成默契,建立常态化机制。
四、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基本策略
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基本策略就是我们为了贯彻和实现管理理念而采取的安全风险管理手段。在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管理主体应善于运用科学的风险分析方法,结合所处人民法庭的具体情况,将不同类型的的安全风险加以分类管理,针对性采取防控策略和管理手段。对于人民法庭安全风险分类管理可以参考“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矩阵直观图”。

 

 

 

 

 

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策略矩阵直观图
1.核心战略“防”、“避”、“拖”
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主体应铭记的核心战略是“防险”、“避险”和“拖延”。对于人民法庭的安全风险防范能力而言,没有别的选择,请不要轻易让法庭工作人员成为英雄。“防险”就是加强安全风险预防、识别和预警能力;“避险”就是安全风险来临时做到有时间躲避、有能力躲避、有地方躲避;“拖延”就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效迟滞加害人逃离现场,为增援力量到来赢得时间。
2.编好、用好、演练好应急预案
应该说所有基层法院机关都已经拥有了成文的应急预案,但并不是所有派出法庭都有预防和应急预案。因此,人民法庭首先要做的一件事就是在认真对各种安全风险进行客观、充分、动态分析的基础上,编制一份合理、实际、可行和有效的安全风险管理预防和应急预案。,在我们的预案中,应当灵活地运用阻止、隔离与控制等手段,把核心安保力量设置在几个关键环节。另一方面是编制完成的书面预案只是纸上谈兵,如果不反复进行演练和修改完善,只能是摆设。我们应当让预案成为人民法庭工作人员的应急指南和操作手册,而不是抽屉里的文件。同时,安全风险管理工作从来就没有固定的准则和规范,即便是有,它也难以保证应对变化莫测的各类威胁时万无一失。这是由于安全风险的特性导致的,一般安全风险都具有不确定性、难以预测的特点,对于某些极端风险还具有难以控制、前所未有等特点。但是,多发常见的安全风险是具有一定的规律性的,曾经发生过的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包括许多未遂的安全事件都为我们研究和总结规律提供了素材,同时也帮助我们梳理出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规律。根据这一规律制定出来的预案针对常见多发安全风险一定会有效果。
3.对人民法庭工作人员进行常态化的安全培训
尽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院(庭)安全风险管理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安全风险管理不是司法警察一个部门的事情,更主要的是每每发生的突发性安全事件的受害者基本上都是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因此,我们在抓好司法警察安全管理培训的同时,应当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进行常态化安全培训。培训的目的,并不是让他们掌握擒敌技能去与犯罪分子搏杀,而是让非专业的人员树立风险意识、掌握避险常识和一定的互救自救能力,在关键时刻能够自保自救。
4.做好日常预防和应急预防措施
人民法庭应当做好日常预防和应急防御部署。在日常预防中,应当结合所在人民法庭自身的硬件情况、地理位置、人员装备情况,以及审判业务特点等,进行科学细致的风险评估,把握风险大小、可能性、程度、持续时间及高发时段和应对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预案和方案。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的日常预防工作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必须扎实做好,绝大多数安全风险都将通过日常预防工作得以化解。在应急防御部署方面,应当与日常预防结合起来。尽量做到“及时发现,远端控制”。
5.时刻牢记保持距离
无论是安全风险事件正在发生,还是面对的当事人仅局限于言语威胁。时刻牢记与对方保持安全距离,如果实在是无法拉开实际距离,一定想办法让自己位于对方的背后而不是面对。这既是一条安全策略,也是战术上的要求。
6.必须制定并演练无增援安保方案
这是作为第二条策略的重要补充。世界范围内的军人都知道6P原则(Proper Planning Prevents Pretty Poor Performance)可以把它理解为“完善的计划预防糟糕的表现”。如果你事前设定了一个计划,哪怕它并不完善,相比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去应对,成功的可能性更大。我们虽然制定了人民法庭应急预案,但多数情况下,我们会将上级法院机关、辖区相关政府部门、机构、群众组织纳入预案,作为我们联防联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我们的预案设计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主要力量就是除我们以外的其他人。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我们面对风险完全依赖外援,如果出现一种极端情况,所有外援在预案规定的时间内都没有到达怎么办?因此,依赖公安机关和遥远的上级警队并不总是一个选择,要做好内部准备工作,制定并演练好“无增援安保方案”,为突发安全风险做出最坏的打算。
五、结束语
人民法庭安全风险管理不只是资金问题、人力问题、装备问题,更是人的意识问题、机制制度问题。希望全国各地人民法庭能够在安全风险管理领域中勇于实践、勇于创新,总结出更多的安全管理经验。习近平总书记说过,“幸福不会从天而降,梦想不会自动成真”,我们只有脚踏实地的去实践,才能将各种安全威胁拒之门外。最后,我用宋代大诗人陆游的诗句作为结语,“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9月15日,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22461.html,2021.10.30
[2]文中“课题组”均指国家法官学院2020年度研究课题“大数据时代司法安全体系构建及培训课程研发”课题组
[3][5]闫存岩、韩旭军、王大军.风险管理基础知识[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8.7.3-4、15-19
[4][7]ISO:ISO 31000:2018(en)Risk management-Guidelines,https://www.iso.org/obp/ui#iso:std:iso:31000:ed-2:v1:en,2021.10.28
[6]国标GB/T 23694-2013《风险管理术语》
[8]胡啸峰、申世飞.社会安全风险分析方法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21.1.1-6
[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重点问题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1.10.30
[10]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http://rmft.court.gov.cn/,2021.11.2
[11][美]肯尼斯S.特朗普(Kenneth S.Trump),王怡然、高连兴译.美国学校的安保与应急方案[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6.6.7
[12][美]斯各特阿兰艾斯特(Scott Alan Ast),黄欣、石莉译.全球安全保护管理手册[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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