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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卫明 社会资本理论视角下提升“三治融合”建设质量的思考与对策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22-06-07 10:19:47 作者: 来源: 文字大小:[][][]


沈卫明
(中共桐乡市委党校  浙江桐乡  314500)
摘 要:发源于桐乡的“三治”融合建设,主张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平等性、协同性和有序性,而实现基层社会有效协同治理,则有赖于良好的社会资本。在当前桐乡市“三治”融合建设业已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三治”融合建设,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质量,就需要从制约基层治理的相关因素入手,持续强化公共精神和公民认同,规范协同主体权责边界、发展和壮大社会组织和健全协同运行网络,这是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和路径选择。
关键词:社会资本理论;“三治”融合;问题与挑战;路径

起源于桐乡的“法治、德治、自治”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被写入十九大报告,为完善乡村治理体系贡献了桐乡经验。然而作为先行先试之地的桐乡,在深入推进“三治”融合建设的过程中,也遇到不少问题和困难,如何化解这些问题和困难,深入推进“三治”融合建设,为全国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总结经验显得十分必要。而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质量,就需要从制约基层治理的相关因素入手,实现基层社会有效协同治理,则有赖于良好的社会资本,这是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和路径选择,而社会普遍的相互信任,正式规范、公民参与网络公共精神等正是社会资本的主要内容,因此,从社会资本的角度探讨深化“三治”融合建设的路径具有较好地可行性和现实意义。
一、文献综述
1.社会资本的概念与内涵
社会资本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资本概念内涵拓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理论概念,“已成为人类社会试图走出发展困境和探索治理之道的一种具有高度概括力的理论解释范式”[1]。皮埃尔·布尔迪厄最早提出“社会资本”这个概念,并开创了社会网络分析的社会资本研究,提出“社会资本理论的核心主张就是关系网络创造了一种解决社会问题的有价值的资源,并向成员提供集体所有的资本,即是成员相互信任的可信度(皮埃尔.布尔迪厄,1997)。”詹姆斯·科尔曼认为,义务与期望、信息网络、规范与有效惩罚、权威关系、多功能社会组织和有意创建的社会组织是社会资本的具体表现形式(詹姆斯.科尔曼,2008)。继皮埃尔·布迪厄、科尔曼等学者之后,罗伯特·帕特南提出“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罗伯特.帕特南,2001)。”并将其从个人层面上升到集体层面,认为集体层面的社会资本能反映公民参与网络、社群组织等发展程度,有利于推动和协调集体行动,促进社会稳定与社会整合。
目前学术界对于社会资本的界定,尽管仍有分歧,但其基本的意义和指向是相同的,都把社会资本看作一种与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相区别的存在于社会结构中的资源,认为信任、互惠规范和参与网络是社会资本的核心要素,都强调维持社会资本或投资于社会资本的重要。在现代社会中,社会资本的组成要素应主要包括:相互信任的心理认同感、共同的利益基础和价值取向、良好的制度规范、参与意识与合作精神、自治组织与社团、有序的参与网络等,其中人际信任、互惠规范、参与网络等是其基本形式(刘卫平,2013)。
2.社会资本与“三治”融合建设之逻辑关联性
一是社会资本与“三治”融合建设在内在逻辑上存在一定的一致性。一方面社会资本理论强调公众参与网络(牟晓明,2015),而三治融合建设的自治建设就是充分实现了多元协同治理,提升了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参与度,实现了基层依循法治与德治的日常规范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另一方面,社会资本理论注重人际信任、互惠规范,而三治建设的法治与德治建设同样在型构生活秩序方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强调对相关法律秩序道德规范的依循和遵从,注重道德规范的在社会治理中的引领和导向以及相关法律秩序构建的透明、责任原则。
二是社会资本对“三治”融合建设的开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与保障作用。一方面社会资本可以三治融合建设提供信任互惠的基础,有利于协调社会关系(牟晓明,2015)。另一方面,社会资本能够为“三治”融合建设提供公众参与网络,有利于提升三治融合建设的广度与深度,为基层的自治建设提供动力和保障,使基层自治向纵深发展。综上,我们可以发现从社会资本的角度探讨“三治”融合建设走向深入的路径进行分析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与可行性,利用社会资本理论研究提神“三治”融合建设质量的路径,意义重大。
二、深入推进“三治”融合建设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1.三治融合建设的持续推动力不足
虽说自治、法治、德治建设的最终落脚点是在于乡村自治,但是“三治”融合建设的实施推动与推广却是党委政府自上而下的主动作为。而目前在基层自治机制体系尚未建立和完善的前提下,自上而下的对三治融合建设进行持续推动推广是不可或缺的动力来源,当前阶段桐乡三治融合建设的实施推广力度较初期稍显不足,需要在党委政府的主导下协调各个部门共同参与,形成完善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方能解决人员易位导致的三治融合建设持续推动力不足的问题。
2.三治融合建设的群众基础与群众力量不足
由于三治融合建设当前依然是党委政府在由上而下的去推广去压担子,各个层级特别是基层群众对三治融合建设的认识与认同尚需时日,对三治融合建设带给自身生产生活的改变提升体验、获得感不足,因而参与度与积极性都有待进一步提升。要让基层群众尝到三治融合建设的益处,激发群众自发主动的参与到三治融合建设中来,在此过程中,树立打造三治融合建设的典型案例和榜样,让基层群众亲眼所见、亲身体验三治融合建设带来的切实改变十分重要,部门要扩大宣传力度,要让党员先动起来,进而去带动群众。
3.三治融合建设效果评估技术及科学性不足
对于基层三治融合建设的推进程度与力度而言,有个相对科学的评估体系和手段显得十分必要,只有进行较为客观公正、具有实效的准确评估,才能真正发现三治融合建设推动推广中所存在的现实问题,为进一步的推广指明方向。三治融合建社评估体系的构建要注重综合性,提高科学性,更多地调动三治融合建设的基层参与者的主观能动性,让具体的三治融合建设的参与者特别是基层群众参与到三治融合建设的效果评估中来找问题,想措施、提建议。
4.因时因地制宜的三治融合形式、载体创新不足
三治融合建设并非是桐乡基层社会治理的创造,而是基于“枫桥经验”的创新和再发展,同样,三治建设源于高桥镇,其“三团”模式是紧密结合高桥街道的具体实践建立起来的,有其独特性。而在三治融合建设的推广过程中,其他乡镇、村社区往往是依葫芦画瓢,照搬照抄,但是由于并未因地制宜,紧密结合自身特点进行形式、机制上的创新,导致只得其形,难得其神,实施效果不明显,因而推广难度大,群众积极性不高。
三、影响“三治”融合建设质量的原因透析:社会资本的解释视角
1.社会普遍信任缺失
社会资本中的信任,是任何普通社会个体之间的彼此信任,是社会协同治理的前提。当前,社会普遍信任资本的严重缺失,导致实现社会协同治理的心理基础比较薄弱。特别是在基层,部分普通群众政府极力推动的惠民工程往往被普通群众看作是面子工程,表示不理解、不接受。同时,在市场化的进程中,整个社会的趋利性增强,群众对政府举措的评价往往以是否能提升自身利益为评判标准。在推动三治融合建设的过程中,不少群众基本持观望态度,不关注亦不关心,不愿意积极主动进行参与。普遍信任的缺失,导致不少基层群众对三治融合建设的认同感不强,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性不足、积极性不高。
2.公共精神缺乏
公共精神以普遍信任关系和公共责任意识为核心内容,是现代公民应有的特质与精神境界。目前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由于公共精神的缺乏,导致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过度关注,缺乏承担公共责任的意识和觉悟,基层农村多数矛盾的内在原因便在此节。三治融合建设的德治建设力在改变道德失范的现状,通过舆论与榜样的力量呼唤公共责任,构建公共精神,但当前的工作只能算是有其形,并未让基层群众达到高度认同,尚未内化于心。
3.正式制度及规则、规范缺位
基层社会“人情法则”成为人际交往和社会资源交换的重要指导原则,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缺乏,导致社会治理中治理主体的规则意识不足,进而引发较多矛盾。同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作为治理主体,其地位作用、权责范围、运行规则等缺乏必要的制度规范。因此导致了当前三治融合建设中持续推动力不足的情况出现,相关体制机制和制度规范的建设与完善是保障三治建设不为“人”政的基础,也才能三治建设的深入推广不乏动力。
4.公民参与网络不广泛
当前作为公民参与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治理的主体的民间组织多数是在政府主导下建立的,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而且发展极不规范,直接制约着公民社会与政府之间认同、信任、合作和互利关系的形成和发展。就桐乡的三治融合建设而言,其主要载体是“一约两会三团”即其主要参与成员主要是乡村精英、乡贤、村民代表等,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基层群众在社会治理中的参与度问题,但是固定的载体、固定的参与成员还是使众多的基层群众游离在参与网络之外。
四、社会资本视角下提升“三治”融合建设质量的路径思考
1.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培育公共精神,夯实三治融合建设的群众心理基础
社会学家爱德华·希尔斯指出,对一个秩序优良的公民社会来说,公共精神、公民认同的存在同样是至关重要的,若无最低限度的公民认同,公民社会的机构或制度就不可能运作。[2]可以说,没有公共性的生产,多元社会治理格局的建设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因此,要实现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一定要重视社会资本中公共精神的培育,筑牢基层群众的心理基础,增强公共认同感。一是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以公共和谐文化建设为主要载体,大力培育主流公共价值观,培养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这些社会协同治理主体的伦理自觉和道德自律,强化以人为本的人民本位服务思想和价值取向。二是要增强社会各类构成要素间利益的同构性,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要让三治融合建设推动中的多元主体都能获得直观的利益,让群众成为利益的直接获得者,提升其在社会治理中的获得感。三是要在社会治理的具体公共事务中引导、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塑造主体意识、民主理念、法治思维以及公共责任感、规则意识和义务观念,发挥两新党组织以及基层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宣传,树立典型和榜样。
2.以职业化专业化为目标发展社会组织,培育深入推进三治融合建设的多元主体
规范和发展社会组织,可以为多元社会中群众利益表达和社会参与提供重要平台,有效协调社会多元利益、化解社会冲突、提供社会服务和增进社会认同。十九大报告中就先后五次提到社会组织,提出要“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3]在三治融合建设的推进中,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缓冲带”作用,以职业化和专业化为目标培育社会组织健康、良好发展。一是要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有效制度保障,以便其更好服务基层群众。当前桐乡市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三团两会”在政府的支持和保障下发展良好,但其运行的体制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二是强化各类社会组织的独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不断增强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以“有为”在社会生活中求“有位”。三是要重点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要在“三团两会”的基础之上发展出形式、机制更为多样的社会组织,进一步促进三治建设主体的多样化,进而带动更多的基层群众参与到基层自治中来。
3.以规范主体权责边界为保障,促进三治融合建设推动主体的互惠规范合作
实行基层社会治理的协同治理需要推进基层协商民主,需要进行适度的分权(赋权),并形成法治规范对其进行保障,即在治理的多元主体之间建立互惠合作规则。一要深入推进法治建设,推动依法行政,依法规范政府行为。要在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的基础上,自觉从公共价值理性出发,真正转变政府职能,主动赋权给各类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治理主体,提升提升各类社会协同治理主体的责任感和合作治理能力,形成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二是要明确各类社会协同治理主体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和运作规则,既要赋予各类社会组织法律应有的充分权力,确保治理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和自由,也要以完善的法律政策和社会理性规范社会组织[4]。三要依法建立和完善科学、公正的评估体系和监督机制。对协同治理的多元主体依法进行监督,实现主体行为的法治化,同时对三治融合建设的推进效果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以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在准确评估和依法监督的保障下推进基层协同治理,为其打造制度的笼子。
4.以构建参与合作机制为抓手,健全三治融合建设多元协同治理的运行网络
基层治理要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除了有赖于提升社会认同、参与主体多元、互惠制度规范外,还必须拓展多元规范的参与网络及其深度融合的机制协同。一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共参与的协同治理组织机制。在推进“三治”融合建设过程中,必须要坚持党委政府的核心主导作用。“既要加强党对社会协同治理的领导,又要建立政府组织与社会组织的直接联系,形成以政府为主干、非政府组织和村(居)委会为纽带、私人部门为基础的协同治理网络”[4]。二要建立健全“三治”融合建设中的协商民主工作机制。党委政府应加强与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的沟通与合作,不断丰富和发展以“三团两会”为典型的协商民主形式,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让更多民众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真正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的良性互动。三要完善“三治”融合建设主体行为的监督机制,规范治理主体行为,防止协同负效应,增强“三治”建设的有效性。同时,要健社会治理主体将相互制约与监督的机制,让治理主体始终以维护和扩大公共利益为基点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走向深入。

注释:
[1]王强.治理与社会资本问题研究[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2]邓正来.[英]J.C.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3]摘自党的十九大报告
[4]欧黎明、朱秦.社会协同治理:信任关系与平台建设[J].中国行政管理,2014(5)
参考文献:
[1][法]皮埃尔.布尔迪厄.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布尔迪厄访谈录[M].包亚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2][美]詹姆斯.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上下册)[M].邓方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3][美]罗伯特.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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