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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宏志:稳妥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思考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5-06-10 08:33:40 作者:站长 来源: 文字大小:[][][]

在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既要考虑寻求发展空间、合理优化布局,更要思考钱从哪来、应该怎样来,人口城镇化,以及如何城镇化的问题。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应该是有效途径。探索在农民转变为市民过程中改变过去对土地主要由占有、使用为主要是获取收益,从而实现既促进土地要素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又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目标。

  一、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行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在主体、权能、保护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代表不明确,成员资格界定也不规范。虽然村民小组、村和乡(镇)三类农民集体并存的主体格局基本稳定,但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村民小组比较弱势,乡村两级以管理权替代财产权的现象突出;成员资格缺乏明确界定,农民无法充分体现成员权。

  (二)土地产权的二元格局明显,集体土地权能残缺不全,重占有、使用权能,收益、处分权能严重残缺。集体土地产权受到特殊限制,除用途受限外,权能完整性被严重破坏,收益分配不够合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未能完全体现,包括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进入市场的渠道不畅。

  二、各地推进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实践探索实践

  随着土地价值日益凸显,以珠三角、长三角等广大地区为代表的广大农民群众实现集体土地财产权益的愿望日趋强烈,集体土地入股为主的农村土地股份制应运而生。据调查,目前全国已有17个省(区、市)进行了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占全国省份的55%。这些省份开展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时间节点、背景和模式不尽相同,但都是以农村集体土地(单独或结合资金等其他要素)入股,由设立的经济实体对入股集体土地等要素实行统一经营,并采取按股分红等分配方式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经济制度。

  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的模式;另一种是以农用地为主的模式。以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的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一般都基于农村人多地少、发展农业难致富和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需要寻求新的用地空间等因素而产生。基本都包括量化资产、配置股权、确定权能、健全管理和按股分红等步骤,其成效主要表现为:通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厂房进行招商引资以及实施土地整治增加建设用地指标,支撑工业经济发展;股份经济组织也有实力投入资金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使农民享受更多保障;股份制改革的推行使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获得了更多土地增值收益,增加了农民非农收入,壮大了农村集体经济,使集体有发展、农民得实惠。

  以集体农用地为主的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一般都基于农民种地意愿不高、农业规模经营需求等因素而产生,做法与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的股份制改革步骤基本相同,其成效主要表现为: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运营,增加了农业产出,亩产平均产量普遍高于农民自种;通过规模经营和机械化耕作,单个农户的亩均经营管理成本大幅下降,有的可以降低一半以上成本;入社农户在农地上的平均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加上劳动力得以解放、安心外出务工的收益,农户收入大幅增加。

  当然,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推行也面临一些问题、存在潜在风险。一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难界定,股权争议多;二是农村土地股份经济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持续经营难;三是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无法律依据,存在突破规划计划、违法用地的情况;四是农村土地股份经济组织政经不分,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风险;五是农地非农经营,种植非粮化的风险。

  三、对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基本判断和认识

  尽管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存在一些问题与潜在风险,但主要是改革不到位、政策不配套造成的,总体来看,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利大于弊,有利于固本强基,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巩固和加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有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助于加强农村社会管理、破解“三农”问题。

  (一)坚持了土地公有制、兼顾了效率与公平,有利于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土地过于强调生存保障功能,土地无偿取得,利用效率低下,生产要素的本质被严重忽略,权能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群众得不到更多的实惠,影响农村繁荣稳定。各地顺应市场发展需要,对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两种模式的探索都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现状,由股份而来的财产权与集体成员权直接对接,保留了土地公有制的内涵。集体土地产权的股份化改造平衡了效率与公平价值,通过土地股份经济组织运营股份,实现了土地资源市场配置的效率目标;制订的章程一般都注意平衡新增成员与原有成员的利益关系,实践中还为提供公共服务明确相应措施,保障了公平目标的实现。这些改革探索使集体成员因共同目标重新团结并参与决策,集体的公共服务功能因公用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得以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焕发了“青春”,为稳固党在农村执政提供了抓手,巩固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

  (二)完善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效处理了“统”与“分”的关系,有利于深化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丰富了其实现形式,以全新方式展示了“统分结合”的制度功能。鉴于上世纪90年代以来, “统”偏重政治管理、轻视经济运营,“分”引发经营决策随意、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矛盾日渐突出;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探索改变了传统经营方式,成员权变股权,将原来集体经济组织的松散结合转变为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将过去集体所有、农民家庭分散承包转变成农民持有股份、集体经营的新双层体制。实践中,重大经营决策一般交由全体股东决议,“分”的层次由农民个体直接运营转变为间接参与,“统”的层次由服务功能转变为对股东意志的执行。农村土地股份经济组织的主体定位不同于政经不分的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丰富和发展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使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三)尊重了农民意愿、维护了农民权益,有利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为农民权益最大化提供了路径,并为少数基层干部侵害农民权益构建了一道防火墙。集体土地产权的股份化改造撬动了农村土地内含的经济利益,按股量化到集体成员使过去虚置的、抽象的集体所有转变为具体的、实实在在的按“股”所有,让集体成员的利益分享权落到实处,新增人口的权益也无需调整土地,通过为其设置股权即可实现。农民群众意愿也可以在成立土地股份经济组织、拟定章程时自由表达,并通过行使参与、决策、监督等权利予以实现。实践中,土地股份经济组织对外以营利为目的,对内由股东决策,在章程规制下,非股东不能参与经营决策、盈利分红,有效防范了农村基层组织政经不分情形下,少数基层干部凭个人意志侵犯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四)促进了生产要素、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均衡配置、自由流动,有利于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一方面,农村土地股份制使集体土地回归生产要素本质,通过土地要素遵循市场规则自由流动,为就地城镇化找到了突破口。通过虚拟股份集中农户手中分散的实物土地,便于接纳外来资金、技术和劳动力,引进先进经营理念,集聚各类生产要素进行生产经营,在坚持用途管制、防范无序非农化的基础上,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的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有利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就地城镇化。另一方面,农村土地股份制有利于实现农民的市民化,农民享受公共服务的城镇化。实践中,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的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提供了更多非农就业机会,农村剩余劳动力可在当地参与土地股份经济组织经营活动,也可在获得土地收益转化的财产性收入后向其他产业流动,并且随着土地股份经济组织的壮大,也有能力将获得的部分收益用于建设公共设施、提供社会服务,促进农村“人口”的就地城镇化。

  (五)推动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有利于保护耕地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以农用地为主的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实施将零散土地整合连片,有助于提高农业机械化程度,推进农业经营的规模化与产业化,促进农民的技术化与职业化,提升农业劳动生产效率,解放大量农村劳动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从而助推以集约化、专业化、社会化为表征的农业现代化。随着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效益大大提高,若再辅之以国家加大种粮补贴,纠正擅自改变农业生产结构而出现的大规模过度非粮化的倾向,粮食增产可期、农民增收有望,既有利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又能够调动起各方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一方面,土地股份经济组织的利益需求,促使入股农民增强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促使经营者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粮食产出、提升生产质量。另一方面,新型集约高效农业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应,促使政府重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加大农业补贴,保证粮食种植投入和基本产量稳定,开启耕地保护由“量的制约”到“质的提高”的扩展,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在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既要考虑寻求发展空间、合理优化布局,更要思考钱从哪来、应该怎样来,人口城镇化,以及如何城镇化的问题。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应该是有效途径。探索在农民转变为市民过程中改变过去对土地主要由占有、使用为主要是获取收益,从而实现既促进土地要素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又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目标。

  一、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行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在主体、权能、保护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代表不明确,成员资格界定也不规范。虽然村民小组、村和乡(镇)三类农民集体并存的主体格局基本稳定,但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村民小组比较弱势,乡村两级以管理权替代财产权的现象突出;成员资格缺乏明确界定,农民无法充分体现成员权。

  (二)土地产权的二元格局明显,集体土地权能残缺不全,重占有、使用权能,收益、处分权能严重残缺。集体土地产权受到特殊限制,除用途受限外,权能完整性被严重破坏,收益分配不够合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未能完全体现,包括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进入市场的渠道不畅。

  二、各地推进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实践探索实践

  随着土地价值日益凸显,以珠三角、长三角等广大地区为代表的广大农民群众实现集体土地财产权益的愿望日趋强烈,集体土地入股为主的农村土地股份制应运而生。据调查,目前全国已有17个省(区、市)进行了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占全国省份的55%。这些省份开展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时间节点、背景和模式不尽相同,但都是以农村集体土地(单独或结合资金等其他要素)入股,由设立的经济实体对入股集体土地等要素实行统一经营,并采取按股分红等分配方式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经济制度。

  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的模式;另一种是以农用地为主的模式。以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的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一般都基于农村人多地少、发展农业难致富和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需要寻求新的用地空间等因素而产生。基本都包括量化资产、配置股权、确定权能、健全管理和按股分红等步骤,其成效主要表现为:通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厂房进行招商引资以及实施土地整治增加建设用地指标,支撑工业经济发展;股份经济组织也有实力投入资金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使农民享受更多保障;股份制改革的推行使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获得了更多土地增值收益,增加了农民非农收入,壮大了农村集体经济,使集体有发展、农民得实惠。

  以集体农用地为主的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一般都基于农民种地意愿不高、农业规模经营需求等因素而产生,做法与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的股份制改革步骤基本相同,其成效主要表现为: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运营,增加了农业产出,亩产平均产量普遍高于农民自种;通过规模经营和机械化耕作,单个农户的亩均经营管理成本大幅下降,有的可以降低一半以上成本;入社农户在农地上的平均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加上劳动力得以解放、安心外出务工的收益,农户收入大幅增加。

  当然,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推行也面临一些问题、存在潜在风险。一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难界定,股权争议多;二是农村土地股份经济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持续经营难;三是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无法律依据,存在突破规划计划、违法用地的情况;四是农村土地股份经济组织政经不分,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风险;五是农地非农经营,种植非粮化的风险。

  三、对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基本判断和认识

  尽管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存在一些问题与潜在风险,但主要是改革不到位、政策不配套造成的,总体来看,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利大于弊,有利于固本强基,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巩固和加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有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助于加强农村社会管理、破解“三农”问题。

  (一)坚持了土地公有制、兼顾了效率与公平,有利于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土地过于强调生存保障功能,土地无偿取得,利用效率低下,生产要素的本质被严重忽略,权能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群众得不到更多的实惠,影响农村繁荣稳定。各地顺应市场发展需要,对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两种模式的探索都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现状,由股份而来的财产权与集体成员权直接对接,保留了土地公有制的内涵。集体土地产权的股份化改造平衡了效率与公平价值,通过土地股份经济组织运营股份,实现了土地资源市场配置的效率目标;制订的章程一般都注意平衡新增成员与原有成员的利益关系,实践中还为提供公共服务明确相应措施,保障了公平目标的实现。这些改革探索使集体成员因共同目标重新团结并参与决策,集体的公共服务功能因公用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得以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焕发了“青春”,为稳固党在农村执政提供了抓手,巩固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

  (二)完善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效处理了“统”与“分”的关系,有利于深化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丰富了其实现形式,以全新方式展示了“统分结合”的制度功能。鉴于上世纪90年代以来, “统”偏重政治管理、轻视经济运营,“分”引发经营决策随意、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矛盾日渐突出;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探索改变了传统经营方式,成员权变股权,将原来集体经济组织的松散结合转变为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将过去集体所有、农民家庭分散承包转变成农民持有股份、集体经营的新双层体制。实践中,重大经营决策一般交由全体股东决议,“分”的层次由农民个体直接运营转变为间接参与,“统”的层次由服务功能转变为对股东意志的执行。农村土地股份经济组织的主体定位不同于政经不分的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丰富和发展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使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三)尊重了农民意愿、维护了农民权益,有利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为农民权益最大化提供了路径,并为少数基层干部侵害农民权益构建了一道防火墙。集体土地产权的股份化改造撬动了农村土地内含的经济利益,按股量化到集体成员使过去虚置的、抽象的集体所有转变为具体的、实实在在的按“股”所有,让集体成员的利益分享权落到实处,新增人口的权益也无需调整土地,通过为其设置股权即可实现。农民群众意愿也可以在成立土地股份经济组织、拟定章程时自由表达,并通过行使参与、决策、监督等权利予以实现。实践中,土地股份经济组织对外以营利为目的,对内由股东决策,在章程规制下,非股东不能参与经营决策、盈利分红,有效防范了农村基层组织政经不分情形下,少数基层干部凭个人意志侵犯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四)促进了生产要素、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均衡配置、自由流动,有利于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一方面,农村土地股份制使集体土地回归生产要素本质,通过土地要素遵循市场规则自由流动,为就地城镇化找到了突破口。通过虚拟股份集中农户手中分散的实物土地,便于接纳外来资金、技术和劳动力,引进先进经营理念,集聚各类生产要素进行生产经营,在坚持用途管制、防范无序非农化的基础上,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的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有利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就地城镇化。另一方面,农村土地股份制有利于实现农民的市民化,农民享受公共服务的城镇化。实践中,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的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提供了更多非农就业机会,农村剩余劳动力可在当地参与土地股份经济组织经营活动,也可在获得土地收益转化的财产性收入后向其他产业流动,并且随着土地股份经济组织的壮大,也有能力将获得的部分收益用于建设公共设施、提供社会服务,促进农村“人口”的就地城镇化。

  (五)推动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有利于保护耕地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以农用地为主的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实施将零散土地整合连片,有助于提高农业机械化程度,推进农业经营的规模化与产业化,促进农民的技术化与职业化,提升农业劳动生产效率,解放大量农村劳动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从而助推以集约化、专业化、社会化为表征的农业现代化。随着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效益大大提高,若再辅之以国家加大种粮补贴,纠正擅自改变农业生产结构而出现的大规模过度非粮化的倾向,粮食增产可期、农民增收有望,既有利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又能够调动起各方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一方面,土地股份经济组织的利益需求,促使入股农民增强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促使经营者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粮食产出、提升生产质量。另一方面,新型集约高效农业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应,促使政府重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加大农业补贴,保证粮食种植投入和基本产量稳定,开启耕地保护由“量的制约”到“质的提高”的扩展,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在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既要考虑寻求发展空间、合理优化布局,更要思考钱从哪来、应该怎样来,人口城镇化,以及如何城镇化的问题。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应该是有效途径。探索在农民转变为市民过程中改变过去对土地主要由占有、使用为主要是获取收益,从而实现既促进土地要素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又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目标。

  一、我国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行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在主体、权能、保护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代表不明确,成员资格界定也不规范。虽然村民小组、村和乡(镇)三类农民集体并存的主体格局基本稳定,但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村民小组比较弱势,乡村两级以管理权替代财产权的现象突出;成员资格缺乏明确界定,农民无法充分体现成员权。

  (二)土地产权的二元格局明显,集体土地权能残缺不全,重占有、使用权能,收益、处分权能严重残缺。集体土地产权受到特殊限制,除用途受限外,权能完整性被严重破坏,收益分配不够合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未能完全体现,包括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进入市场的渠道不畅。

  二、各地推进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实践探索实践

  随着土地价值日益凸显,以珠三角、长三角等广大地区为代表的广大农民群众实现集体土地财产权益的愿望日趋强烈,集体土地入股为主的农村土地股份制应运而生。据调查,目前全国已有17个省(区、市)进行了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占全国省份的55%。这些省份开展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时间节点、背景和模式不尽相同,但都是以农村集体土地(单独或结合资金等其他要素)入股,由设立的经济实体对入股集体土地等要素实行统一经营,并采取按股分红等分配方式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经济制度。

  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的模式;另一种是以农用地为主的模式。以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的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一般都基于农村人多地少、发展农业难致富和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需要寻求新的用地空间等因素而产生。基本都包括量化资产、配置股权、确定权能、健全管理和按股分红等步骤,其成效主要表现为:通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厂房进行招商引资以及实施土地整治增加建设用地指标,支撑工业经济发展;股份经济组织也有实力投入资金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使农民享受更多保障;股份制改革的推行使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获得了更多土地增值收益,增加了农民非农收入,壮大了农村集体经济,使集体有发展、农民得实惠。

  以集体农用地为主的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一般都基于农民种地意愿不高、农业规模经营需求等因素而产生,做法与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的股份制改革步骤基本相同,其成效主要表现为: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运营,增加了农业产出,亩产平均产量普遍高于农民自种;通过规模经营和机械化耕作,单个农户的亩均经营管理成本大幅下降,有的可以降低一半以上成本;入社农户在农地上的平均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加上劳动力得以解放、安心外出务工的收益,农户收入大幅增加。

  当然,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推行也面临一些问题、存在潜在风险。一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难界定,股权争议多;二是农村土地股份经济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持续经营难;三是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无法律依据,存在突破规划计划、违法用地的情况;四是农村土地股份经济组织政经不分,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风险;五是农地非农经营,种植非粮化的风险。

  三、对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基本判断和认识

  尽管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存在一些问题与潜在风险,但主要是改革不到位、政策不配套造成的,总体来看,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利大于弊,有利于固本强基,是统筹城乡发展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巩固和加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有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助于加强农村社会管理、破解“三农”问题。

  (一)坚持了土地公有制、兼顾了效率与公平,有利于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

  长期以来,农村集体土地过于强调生存保障功能,土地无偿取得,利用效率低下,生产要素的本质被严重忽略,权能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群众得不到更多的实惠,影响农村繁荣稳定。各地顺应市场发展需要,对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两种模式的探索都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现状,由股份而来的财产权与集体成员权直接对接,保留了土地公有制的内涵。集体土地产权的股份化改造平衡了效率与公平价值,通过土地股份经济组织运营股份,实现了土地资源市场配置的效率目标;制订的章程一般都注意平衡新增成员与原有成员的利益关系,实践中还为提供公共服务明确相应措施,保障了公平目标的实现。这些改革探索使集体成员因共同目标重新团结并参与决策,集体的公共服务功能因公用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得以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焕发了“青春”,为稳固党在农村执政提供了抓手,巩固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

  (二)完善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效处理了“统”与“分”的关系,有利于深化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丰富了其实现形式,以全新方式展示了“统分结合”的制度功能。鉴于上世纪90年代以来, “统”偏重政治管理、轻视经济运营,“分”引发经营决策随意、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矛盾日渐突出;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探索改变了传统经营方式,成员权变股权,将原来集体经济组织的松散结合转变为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将过去集体所有、农民家庭分散承包转变成农民持有股份、集体经营的新双层体制。实践中,重大经营决策一般交由全体股东决议,“分”的层次由农民个体直接运营转变为间接参与,“统”的层次由服务功能转变为对股东意志的执行。农村土地股份经济组织的主体定位不同于政经不分的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丰富和发展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使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三)尊重了农民意愿、维护了农民权益,有利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为农民权益最大化提供了路径,并为少数基层干部侵害农民权益构建了一道防火墙。集体土地产权的股份化改造撬动了农村土地内含的经济利益,按股量化到集体成员使过去虚置的、抽象的集体所有转变为具体的、实实在在的按“股”所有,让集体成员的利益分享权落到实处,新增人口的权益也无需调整土地,通过为其设置股权即可实现。农民群众意愿也可以在成立土地股份经济组织、拟定章程时自由表达,并通过行使参与、决策、监督等权利予以实现。实践中,土地股份经济组织对外以营利为目的,对内由股东决策,在章程规制下,非股东不能参与经营决策、盈利分红,有效防范了农村基层组织政经不分情形下,少数基层干部凭个人意志侵犯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四)促进了生产要素、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均衡配置、自由流动,有利于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一方面,农村土地股份制使集体土地回归生产要素本质,通过土地要素遵循市场规则自由流动,为就地城镇化找到了突破口。通过虚拟股份集中农户手中分散的实物土地,便于接纳外来资金、技术和劳动力,引进先进经营理念,集聚各类生产要素进行生产经营,在坚持用途管制、防范无序非农化的基础上,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的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有利于加快农村工业化、就地城镇化。另一方面,农村土地股份制有利于实现农民的市民化,农民享受公共服务的城镇化。实践中,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的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提供了更多非农就业机会,农村剩余劳动力可在当地参与土地股份经济组织经营活动,也可在获得土地收益转化的财产性收入后向其他产业流动,并且随着土地股份经济组织的壮大,也有能力将获得的部分收益用于建设公共设施、提供社会服务,促进农村“人口”的就地城镇化。

  (五)推动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有利于保护耕地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以农用地为主的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实施将零散土地整合连片,有助于提高农业机械化程度,推进农业经营的规模化与产业化,促进农民的技术化与职业化,提升农业劳动生产效率,解放大量农村劳动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从而助推以集约化、专业化、社会化为表征的农业现代化。随着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效益大大提高,若再辅之以国家加大种粮补贴,纠正擅自改变农业生产结构而出现的大规模过度非粮化的倾向,粮食增产可期、农民增收有望,既有利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又能够调动起各方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一方面,土地股份经济组织的利益需求,促使入股农民增强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促使经营者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粮食产出、提升生产质量。另一方面,新型集约高效农业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应,促使政府重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加大农业补贴,保证粮食种植投入和基本产量稳定,开启耕地保护由“量的制约”到“质的提高”的扩展,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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