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陕西要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首先应该创新、夯实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制度基础。
(一)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要素合理配置
首先,应完善农村土地权属制度,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土地使用、处置等方面的权能。允许农民带地进城,减少对农业人口土地依附的剥离,让进城农民能够在土地方面获取更多的财产收益,从而提高经济收入水平和城市生活能力。
其次,应紧随城乡二元结构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制定相应的土地流转规则和制度,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
最后,应完善农村土地管理体制,加强农地的集约化经营。实行集中式的土地管理体制,允许农民将土地作为要素参与入股分红,减少因人口迁移而导致的耕地荒废闲置,抑制农村违规建筑用地扩张,依托机械化和自动化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收益。
(二)推动就业制度改革,建立长效的劳动权益保障机制
首先,完善就业制度和劳动法规,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原有居民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劳动权益。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陕西省就业政策体系,消除招工、择业等方面的限制,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农业转移人口在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社会保险、工伤事故等方面的权益。
其次,发挥市场作用,建立城乡统一、公平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形成统一的价格协调机制,促进城乡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整体劳动市场的规范化、有序化发展。
再次,增加就业渠道,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多元化就业。坚持“就业为先”的原则,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外出就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自主创业,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全面、稳定就业。
最后,建立相应的监管和服务部门,规范和监管劳动力市场的各类行为,了解和协调农业转移人口的劳动和就业诉求,并在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
(三)促进居住制度改革,改善农业转移人口居住条件
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畴,将其住房规划统一纳入城镇住房规划。首先,增加公共保障房的供应量。增加城镇中周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供应数量;倡导各级政府在就业密集区及农业转移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建设农民工公寓或者保障性住房;扶持用人单位联建职工小区,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居住问题。
其次,扩大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的覆盖面。针对农业转移人口,放宽购买经济适用房、租用廉租房的限制条件,实施与城镇原有居民相同的住房保障政策,保证农业转移人口能够以 同等条件申请住房、同等条件轮候住房、同等价格购买或租赁住房,降低农业转移人口的定居成本。制定符合农业转移人口的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办法,扩大农业转移人口公积金制度的受益群体。
最后,维护农业转移群体享受城镇住房保障的公平性。建立相应的机制和政策,组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确保农业转移人口能平等、真实、公平的享受住房保障福利。
(四)进行教育制度改革,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的教育权利
就学前教育而言,应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导,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逐渐建立覆盖全体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的学前教育。
就义务教育而言,各级政府应将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的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着力依托公办学校的力量,保证随迁子女平等入学、平等接受补助和奖励。应鼓励名校兴办分校和新校区,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覆盖面,增进随迁子女的教育福利。
就国家性统一升学考试而言,应将异地招考政策落到实处,允许在流入地连续就读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并将这些学生纳入流入地中、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范畴。
(五)强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进公共服务自主化选择
应该建立与一体化户籍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对公共服务的自主化选择。
农业转移人口既可选择以农民身份享受农民社保,也可选择以市民身份享受市民待遇。以此为前提,进一步出台和完善政策,保障自主选择后的社保落实问题。首先,要进行科学的核算和设计,出台各类社会保障制度跨行政层级、跨地域空间、跨管理制度的衔接政策,确保有参保经历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缴纳的各项保险可以延续使用。其次,要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的辐射范围,促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