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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杨康 欧阳晨浩 精准扶贫中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基于对甘肃“扶贫路”事件的反思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9-05-28 19:41:40 作者:周杨康 欧阳晨浩 来源:新丝路杂志社 文字大小:[][][]

周杨康 欧阳晨浩(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江西南昌  330031)

 要:我国精准扶贫工作进入攻坚期,离全面脱贫目标越来越近,“硬骨头”越来越难啃,边际效益越来越不明显。在此阶段,精准扶贫过程中仍暴露出各种各样的问题。笔者通过对甘肃“扶贫路”事件进行剖析,折射出精准扶贫道路上面临着监督机制缺失、监督力度不足、群众诉求难以表达、官僚作风严重等困境。暴露出我国精准扶贫监督工作行政主体监管空泛、第三方机构监管乏力、媒体公众监督缺失。为避免类似现象再次产生,笔者主张构建全方位的监督网络体系、推动监督管理法治化、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监督主体协同合作。

关键词:精准扶贫;监督机制;法治化

甘肃省折达公路是一条投资近16亿元的扶贫公路,经过宁夏回族自治州东乡县,属于国家级贫困县,当地自然环境恶劣,基础设施落后,交通不便,人们出行十分困难。“要想富,先修路”,折达公路的建成打通了山村与城市的壁障,不仅有利于村民的正常出行,也有利于拉动当地经济的发展。然而这本应该是老百姓的“富裕路”却变成了“危险路”。这条折达公路被人举报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国家信访办接到举报后要求甘肃省成立专项联合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折达公路中的“考勤隧道”由原来设计的“双层钢筋”结构,变成了“单层钢筋”,给人们出行留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被要求整改后,官僚作风严重,刷层涂料就算整改完成。记者走访调查发现,从项目的招投标竞选到项目实施及验收工作都存在问题,项目信息不透明、不公开,暴露出监管工作的缺位。事件爆发后,施工方敷衍了事,监管方搪塞忽悠,反映出追责问责监管的不到位。

一、扶贫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监管主体不明,监管工作形式化

我国精准扶贫实施过程中,行政监管主体往往涉及多个部门机构,由于监督机构权责不明确,存在监督真空和权力交叉问题。虽然我国开始实行大部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机构过多、职能交叉的问题,从而建设高效有为政府,但是在精准扶贫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表面上各个监管机构都在负责监管,实际中却无人监管的局面。折达公路的监管部门涉及施工单位、公路管理局、监理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在如此多的部门监管之下就真真实实的出现了造价16亿元的豆腐渣工程。

除了监管主体上的权责不明,也和监管方式形式化有关。在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敷衍塞责,履职不力,未形成有效的常态化监督管理方式。政府监管部门对于手中的权力没有规范使用,未经实践调查研究轻率盖章通过项目完结。

2.第三方监管机构的缺失

根据弗雷德·里格斯的行政生态理论,“了解一个国家的行政系统,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这个行政系统本身,而应该从社会整体环境出发,看待行政生态系统”。政府作为社会中一个独立的生态系统,各个部门之间存在利益关系,造成监督管理的困境,因此需要第三方监管机构的插入,补充政府部门监管的不足。在我国,政府职能膨胀,倾轧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公民社会发展不充分。由于第三方监督机构自身力量弱小、能力有限,加之对政府具有极强的依赖性,极容易受到政府的干预和影响,造成独立性和公正性缺失。在扶贫监管工作中,我国第三方监管机构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新闻媒体与公众监督的缺失

新闻舆论监督指的是新闻媒体通过对损害人民利益的事件和现象进行揭露和曝光,达到让其暴露在阳光下受社会大众制约的目的,或者根据事实情况发表理性的声音评论,从而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力,造成舆论压力。然而在精准扶贫的监督工作中,新闻媒体的监督被排斥在制度监督体系之外,难以成为真正的监管主体,更多的是成为扶贫开发工作的宣传工具。该案例中,新闻媒体记者工作人员处处碰壁,知情权不受保障,便可反应出新闻媒体在监督工作中的乏力。

我国精准扶贫项目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程度不高,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社会公众的监督往往是被动的参与而非主动参与,没有真正树立主人翁意识行使监督权。另外,社会公众对扶贫开发项目的资金使用、招投标过程、项目结果都缺乏有效的了解,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难以真正监督政府的行为,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二、精准扶贫中监督机制的实现路径

1.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网络

在精准扶贫监管中,不能仅仅依靠政府部门的监督,还应该充分调动第三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与社会公众的监督,从而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网络体系,让政府的权力行使受到多方力量的制约。为了实现有效的监督网络体系,关键在于打破原有的权力结构格局,国家向社会分权,推动公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让社会力量真正参与到监督管理中来,成为监督力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推动监督管理法治化

通过法治规范监督管理秩序,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人民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精准扶贫过程中,各级政府虽然出台了相应的部门法规和规章条例,但是还没有出现一部对精准扶贫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的法律。法律的缺失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人为干预过度,不利于按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规范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通过法治化促进精准扶贫监管工作制度化、程序化、公正化,树立遵守法律、认同法律、维护法律的精神理念,确保法律监督的恒定有效。

3.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首先,应该加强政府工作人员思想道德建设,推进廉政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在精准扶贫工作中踏踏实实为人民办实事。其次,严格执行追责问责机制,对玩忽职守、搪塞敷衍的公务人员进行处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而让公务人员恪守行政法律法规。最后,建立相配套的考核评估机制,政府工作人员在扶贫开发中的工作表现与职位晋升、奖金发放等相挂钩。

4.监督主体协同合作

此次“扶贫路”事件,涉及施工单位、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信访接待部门,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暴露出诸多问题,应该建立项目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体系,使各个监督主体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也有利于各方协同合作加强监管。另外,建立从中央垂直到地方,受党委统一领导的独立巡查机构,全面负责精准扶贫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

三、总结

精准扶贫工作任重道远,为了确保习总书记提出的2020年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人口全面脱贫目标,需要充分调到政府机关、党委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群众的力量,共同致力于扶贫开发事业。作为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主体——政府,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扶贫项目的审核等,拥有巨大的权力。“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政府在精准扶贫工作中一旦缺乏有效的监督,容易滋生权力寻租问题,扶贫开发工作将大打折扣。

通过建立和完善精准扶贫监督机制,保障扶贫工作计划的有效落实显得尤为重要。要严格规范项目的招投标制度,保证扶贫项目在阳光下运行,实现市场竞争的公平正义;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让扶贫资金用在解决民生问题的刀刃上;制定科学的项目验收审核标准,保障项目圆满完成;形成有效的督查问责机制,严防精准扶贫贪污腐败问题。为了确保我国精准扶贫监督机制常态化、规范化、严格化,需要通过加强立法工作,推动精准扶贫监督管理的法治化建设。发挥立法在扶贫监督工作中的引领和指导作用,最终实现我国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将社会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参考文献:

[1]陈胜国罗紫薇.精准扶贫工作中法治保障的调查与反思——以湖南省绥宁县6个村为调查对象[J].时代法学,2018(02):92-98

[2]刘万振.完善精准扶贫监督考核机制的路径选择[J].改革,2018(01):47-53

[3]索绍新.对精准扶贫中精准监督的思考[J].当代贵州,2016(37):40-41

[4]袁东生.我国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1

[5]吴金群.论我国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改革战略[J].江海学刊,2013(02):118-124+239

作者简介:

周杨康(1995--)男,江西宜春人,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学生

欧阳晨浩(1997--)男,江西南昌人,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学生

 

 

国内刊号:CN61-1499/C

国际刊号:ISSN2095-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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