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 红
中共株洲市委党校,湖南 株洲 412008
摘要:国家立法机关依据宪法修订职业教育法,回应了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和新时代改革发展要求,彰显了职业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独特地位,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综合治理迈上了法治化轨道。“公民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是宪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在职教领域的制度安排和价值追求,国家要采取多种方式为公民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在以公民权益保障为核心的宪法理念指引下,落实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关键词:受职业教育权;宪法思维;现代职业教育制度
中图分类号:D21 文献标识码:A
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业教育法),这是职业教育法继1996年颁布实施26年以后的首次大修。职业教育法修订在总结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就、回应人民群众重要关切的基础上,以宪法为统领,通过良法善治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翻开了新篇章,对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1 新职业教育法是以宪法为立法依据的创新成果
1996版职业教育法第一条规定“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而新职业教育法第一条修订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修订体现了立法依据层级的创新,具有深刻内涵和推动力量。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体现了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依据宪法修订职业教育法,是国家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回应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和新时代改革发展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创新成果。
1.1 提升了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
查阅我国相关的教育法律发现:不管是近年来修订的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特殊教育法,还是即将出台的学前教育法等,这些法律的立法依据都是“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新职业教育法将原法中的“依据教育法和劳动法”予以删除,直接上升为以宪法为立法依据,这一创新使其成为建设技能型社会的根本之法,彰显了职业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独特地位,从而确立了职业教育具有不同以往的法律层级。从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来看,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专属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而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在原有的行政管理机制上增加了由国务院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等具体条款;从职业教育的范畴领域与实施方式来看,新职业教育法强调要“推进多元办学”,支持行业、企业、群团组织等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并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从职业教育的评价机制来看,新职业教育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类型特色的办学质量评价体系,以就业导向为突出目标,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这种形式多样化的职业教育,其范畴大规模超越了一般教育,是所谓的“跨界”教育,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直接以宪法为立法依据,提升了职业教育法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其在教育、产业等各界充分发挥实际效力。
1.2 凸显了职业教育的新时代特色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新职业教育法以宪法为依据,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例如,第四条“七个坚持”的遵循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这些原则融入了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及2014年、2021年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同时新职业教育法多处吸取了党的“十九大”以来经济社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新政策精华。比如明确了“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国家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着力建立健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新职业教育法推动深化产教全面融合,职业教育办学要校企合作、面向市场、促进就业,最终形成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的命运共同体……这些规定使党对职业教育的正确主张和方针政策及时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凸显了职业教育的新时代特色。此外新职业教育法与时俱进地强化了“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中国之治。新职业教育法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要求企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和人社行政部门等严格遵守法律,如果违反该法,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表明我国职业教育综合治理迈上了法治化轨道。
2 新职业教育法是宪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体现
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国家利益之所在;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明确界定了“公民基本权利”,根据“公民权利——国家义务”的经典框架,要求国家采取多种方式为公民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提供保障。职业教育法从过去“提高劳动者素质”到现在“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宪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制度安排和价值原则。
2.1 尊重和保障接受职业教育者的权益
长期以来,社会普遍认为职业教育是种低层次的教育,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主体地位薄弱甚至缺失。职业教育是一种人才培养模式,不只是一条升学通道。只有当职业教育回到“人”,对职校学生的长远发展负责,尊重和保障其权益,把精力投放在高质量人才培养和高质量就业上,才是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新职业教育法对接受职业教育者的权益给予了充分尊重和保障,并进行了系统性努力与制度性的具体建设,实现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平起平坐,让职业教育真正成为就业有能力、升学有优势、发展有通道的教育类型。在职教人才入口方面,新职业教育法纳入了“本科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探索创新:在普通高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在专科职业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形成了技术技能高素质人才培养的上升通道。在纵向贯通上构建起了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相衔接的培养体系;在横向融通上提出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中级与高级职业教育有效贯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给中职学生上大学开了口子,从法律层面畅通了各类人才的发展通道。在职教人才出口方面,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破除就业“门槛”,让职校毕业生有地位、能发展。新职业教育法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等。这些条款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职校学生的权益,填平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之间的权益鸿沟,避免了职校学生职业发展不平等歧视。
2.2 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
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有序展开越来越依赖国家的积极干预,宪法理论从强调国家权力“有限”转变为寻求“有限”与“有为”的平衡。职业教育法修订紧紧围绕“受职业教育权”这一核心,通过加大制度供给,提供多样化的选择,形成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增加各类保障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在具体法律关系的现实场景中把国家权力“有限+有为”的追求变成保障或救济接受职业教育者权利的举措,通过高水平的保障推动国家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的发展。例如新职业教育法从发展职教的国家意志出发,规定“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并明确企业应当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从而强化了企业责任。再比如新职业教育法在“职业教育的保障”一章中健全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明确了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加强资金统筹,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等经费中可用于职业教育的资金应当统筹使用;发挥失业保险金作用,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等。落实政府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此外新职业教育法加大了对农村职业教育支持力度,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同时,相应的保障条款中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3 运用宪法思维落实现代职业教育制度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宪法逻辑的基石,新职业教育法是现代国家代议机关行使立法权、履行宪法人权保障义务的重要制度设计。基于宪法思维实质上就是权利思维,所以运用宪法思维落实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必须坚持以公民权益保障为核心的价值追求。在以公民权益保障为核心的宪法理念指引下,落实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两项宪法原则。
3.1 落实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018年宪法修改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明确写入宪法正文,使党的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直接统一起来,标志着从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确立了党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领导地位,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所以,有关部门、组织落实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开展职教工作时,必须首先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才能取得更多的成效,才能更及时地为广大接受职业教育者解决问题,才能齐心协力应对以后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新职业教育法体现并细化了“全面加强党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的基本原则,规定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明确公办职业学校实施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职业学校要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实践证明,只有强化党建引领,促进党的建设与职业教育事业发展“双融合”“双提升”,才能推动中、高级职业院校各项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不断开创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局面。要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职教方针,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加强党的思想建设,遵循“立德树人、德技并修”的根本要求,始终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根铸魂;要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发挥职校领导班子的领头雁效应,着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两个责任”,为职校健康持续发展、干部师生健康成长提供政治保障。
3.2 落实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内容: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新职业教育法依据宪法为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基础,进一步落实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首先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配套,确保各项职业教育制度真正实施。职业教育法从法律属性来看是教育类别的行政法,而修订后的新法有很多条款涉及产业、行业特别是企业的权利、义务,作为“跨界”的职业教育法需要面向涉企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予以呼应,构建统一协调的法制体系,解决好企业的积极性,使其在职业教育办学中切实发挥主导作用;此外还需做好与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套,从而维护社会主义职业教育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其次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实现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职业教育相关领域的各级领导干部和教职员工要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法治意识,认真学习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的“镜子”对照职业教育的现实,检查当前的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的条件、程序,将这些新的法律制度落实到职业教育的发展过程和实际工作中。最后要紧密结合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实践,检验新职业教育法的法治功能。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了明确的实践要求:“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实践中仍存在多重矛盾关系,如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教育部门与人社部门、职校与行业企业等。能否成功化解这些矛盾关系,将是新职业教育法能否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重要法治功能的检验依据;也将是新法能否成为“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有效法律武器的评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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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卿红(1970—),女,中共株洲市委党校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湖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宪法、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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