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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霞 《准则》:重构党内政治生态的重器 3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5-05-10 11:22:48 作者:蔡霞 来源: 文字大小:[][][]
.正确理解“党的领导”,处理好党员个人与领导的关系

长期以来,在一些地区、部门、单位里,“谁代表党组织?谁代表党的领导?”这个问题事实上模糊不清。不少人习惯性地把党组织与党的书记画等号,把“一把手”看作是党的化身,只要是书记说的,都看作是“党的指示”。于是,党的领导人格化,服从党的领导原则常常变成服从主要领导干部。比如,司法领域加强党的领导曾经具体表现为坚决执行主管政法委的周永康的指示。再比如,一些地方报纸是否突出报道当地党政“一把手”,常常被看作媒体是否维护党的领导、与党保持一致的问题。所以,季建业、杨卫泽未被查处前,南京市各媒体总是在头版突出位置报道这两个人。同样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比比皆是。

“党的领导”不能等同于大大小小的“一把手”领导。所谓个人服从组织,决不是指党员服从书记,而是指党员个体意志(包括党的书记)服从党组织的整体意志。而党组织的整体意志是在党内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如果不允许党员发表意见参加讨论,则书记很容易凭借掌握党内权力而用个人意志来冒充组织决定,并以组织的名义驱使党员服从和执行。

由此,“党的领导”在全党即是全党各级组织服从和贯彻执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决议,及党中央制定的路线政策和大政方针;在本级党组织范围内,“党的领导”则以本级党代表大会和党委会形成的共同意志——决议和决定来体现,党的书记必须服从本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和党委会决定。如果超出决议决定的范围,党的“一把手”的意见只能是个人意见,而决不能冠以“党的领导”名义。

在党员和领导干部个人的关系上,只能是正常的同志关系,《准则》指出:“严禁以派划线,严禁利用职权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私人势力。共产党员应该忠于党的组织和党的原则,不应该效忠于某个人。任何人不得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不得把上下级关系变成人身依附关系。”

在工作中处理好党员个人和领导的关系,《准则》强调:“所有的党员都是平等的同志和战友,党的领导干部要以平等的态度待人,不能以为自己讲的话不管正确与否,别人都得服从,更不能摆官架子,动辄训人,骂人。”“要坚决反对拉拉扯扯,吹吹拍拍,看领导脸色说话办事,拿原则做交易,投机钻营……”,作为党员个人,“不可看领导需要什么就提供什么,报喜不报忧,更不许可弄虚作假,骗取信任、荣誉和奖励。不准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名义纵容、暗示、诱使、命令或强迫下级说假话。”

3.正确处理好书记和委员会的关系

书记和委员会的关系是党内政治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党委常委会是实际权力中心,党委书记是实际的权力掌控人,很容易以党的领导名义,操控公共资源实施个人意图。而如果出现负面后果,则又难以做到准确的实质性的责任追究,甚至不惜损害党和政府的声誉去为个人承担责任。由此,必须正确处理好书记和委员会的关系,坚持和贯彻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切实提高党委会的集体领导权威。

书记和党委会究竟是什么关系?毛泽东曾经比喻书记是“班长”,党委成员就成了“一班人”,于是党内习惯性把领导集体叫成“领导班子”。这种比喻和叫法,恰恰破坏了书记和委员会的正常关系,不知不觉地把组织内部的委员会制转换成了行政性的科层制,结果书记成了委员们的领导。《准则》指出:“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党的委员会中平等的一员。书记或第一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不允许搞‘一言堂’‘家长制’。”

党的集体领导最重要的体现是集体决策,但在一些党组织内部,书记在决策中往往施加很强烈的个人影响,使集体决策流于表面。针对这个情况,《准则》指出:“党委会讨论重大问题,要让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讨论中发生了分歧,既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又不可议而不决,耽误工作。”在党委工作中,《准则》也明确指出:“在分工负责中,书记或第一书记担负着组织党委的活动和处理日常工作的主要责任。不应借口集体领导而降低和抹杀书记或第一书记在党委会中的主要作用”,“各个领导成员之间,要相互支持、互相谅解、善于合作。大家都要自觉地维护党委集体领导的威信。”

要切实处理好书记和党委会成员的关系,还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和有效执行,把党委会内部的主要决策权力转移到全委会,使全委会逐步成为决策中心,提升组织的集体权威,以遏制书记在组织中过重的分量。

4.处理好少数和多数的关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

正确对待不同意见是处理党内政治关系的基本问题之一。党内不同意见分两类:一类是思想理论认识上的分歧,一类是工作中的不同意见。当今的中国社会处在急剧的历史性变化过程中,执政党遇到大量极为复杂而尖锐的矛盾,如何处理,需要激发全党的创造力,集中全党智慧。党内存在不同意见很正常,但在一些党组织内部,少数主要领导干部容不得不同意见,往往用“维护团结稳定”的名义打压不同意见。

在正确对待党内不同意见上,《准则》强调:“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问题的讨论,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党员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做口头或书面的报告。党组织应当欢迎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并且鼓励党员为了推进社会主义事业提出创造性的见解和主张。”

对于思想理论认识上的分歧,《准则》强调通过民主讨论求得共识,而不能简单压制。《准则》指出:“发扬党内民主,首先要允许党员发表不同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党内在思想理论上有不同认识,有争论是正常的。对待思想理论上的是非,只能采取摆事实、讲道理、民主讨论的方法求得解决,决不能采取压服的办法。有些思想理论是非一时解决不了的,除了具有重大政治性的和迫切现实性的问题以外,不要匆忙做结论,留待以后进一步研究和经过实践来解决。”《准则》强调:“把思想认识问题任意扣上‘砍旗’‘毒草’‘资产阶级’‘修正主义’种种政治帽子,任意说成是敌我性质的政治问题,不仅破坏党内正常的政治生活,造成思想僵化,而且易于被反党野心家所利用,破坏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秩序。这种做法必须制止。”《准则》强调:“要严格实行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所谓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就是禁止任意夸大一个人的错误,罗织成为罪状,并给予政治上组织上的打击甚至迫害”。“对敢于坚持真理的同志妄加反革命的罪名,乱用专政手段,进行残酷迫害,这是严重违法的罪行,必须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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