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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我国档案整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5-06-26 09:46:45 作者:严永官 来源: 文字大小:[][][]

也论我国档案整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摘  要:不同类型的档案机构和不同类型的档案具有不同的整理工作内容,需要遵循不同的整理原则;“全宗原则”在我国档案学理论中已经得到发展,关于全宗补充形式的论述为档案整理工作实践提供了理论依据;随着档案种类的日益丰富和整理工作实践的不断充实,“来源原则”已经无法容纳档案整理工作的全部内容,所以“来源原则才是档案整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既没有实践意义也不合科学。

关键词:档案;整理;原则;商榷

黄世喆、归吉官在《论我国档案整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文(见刊于《档案管理》2014年第4期,以下简称“原则”一文)中对我国档案整理工作的基本原则表述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来源原则才是档案整理工作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该文所立的论点无法包括档案整理工作的全部内容,将“来源原则”作为档案整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既无实践意义,也不合科学。故特撰此文与之商榷。

1  不同类型的档案机构和不同类型的档案具有不同的整理工作内容,需要遵循不同的整理原则。

1.1  不同类型的档案机构有其各自的整理工作内容和需要遵循的整理原则。从档案保管机构来看,有基层档案室的档案整理和各级各类档案馆的档案整理。各级综合档案馆在整理工作的第一层级中除了对文书档案的区分全宗外,还会包括对由于征集等特殊渠道收集进馆档案的分类整理;还有对音像等专门档案和重大活动、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等目前较为普遍使用“专题档案”称谓的档案的分类整理。由于档案馆第一层级档案整理工作相对原则而笼统,所以其中对于文书档案的整理遵循的是“全宗原则”;而对于其他各种档案的整理则是以档案馆管理为整体需要,并遵循既符合档案学理论要求又便于实际工作掌握需要的原则。因此,各档案馆的整理原则有所不同,其整理结果自然也不尽一致。在档案馆档案整理工作的第二层级存在许多繁琐的整理工作内容,所以不同的整理内容也会需要遵循各自不同的具体原则。并且这些繁琐的整理工作,部分内容又会如档案室对全宗内档案的整理一样,需要遵循“应该充分利用原有的整理基础,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的现行档案整理工作原则。

机关档案室的整理主要是全宗内档案的整理。尽管某些档案室也保存有原先形成的其他全宗的档案,但在正常情况下目前整理的均为本立档单位形成的本全宗的档案。所以其在文书档案的整理中便不宜笼统采用遵循“全宗原则”或是“来源原则”这些基本原则,而只能是以符合档案整理工作根本目的要求的标准,即目前对档案整理工作中利用原有基础、保持历史联系和便于保管利用的原则来检验。而在对其他类型档案的整理时,则是放在全宗这个总体概念之下来进行的分类整理,而不会像档案馆一样将对这些档案的整理作为与区分全宗同一层次上的问题来处理的,所以其同样适用现在表述的针对全宗内档案整理的原则。

1.2  不同类型的档案有其各自的整理工作内容和需要遵循的整理原则。从档案的类型来看,有文书档案整理、科技档案整理、专门档案整理等;按档案的载体分,有纸质档案整理与电子档案整理等。各类档案都有其整理工作的具体内容,也需要遵循不同的基本原则。如文书档案整理中第一层级是区分全宗;而科技档案整理中第一层级是区分工程项目与区分产品等;而在专门档案整理中则又有针对不同档案内容的不同整理方法,如音像档案的第一层级往往是按照内容,区分为会议、领导活动、区容区貌等类别。

2  档案整理“三大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自19世纪中后期,欧美档案学形成之后,档案学在国际范围内发展较快,其中围绕档案整理曾先后提出过“事由原则”、“全宗原则”和“来源原则”等“三大原则”。

2.1  档案整理“三大原则”

2.1.1  “事由原则”。“事由原则  档案馆将档案按其内容主题而不按来源机关和原有次序进行整理和分类的原则。它的特点是以相关事由为依据建立档案文件之间的逻辑联系,故又被称为相关原则。”[1]“事由原则  ……要求按文件内容涉及的问题整理档案。……1841年被尊重全宗原则取代。”[2]

2.1.2  “全宗原则”。“全宗原则  全宗是档案馆(室)对档案进行科学管理的基本单位,按全宗管理不仅是档案部门按来源区分档案的一种整理方法,也是国家规定的管理原则,称为全宗原则。”[3]“全宗既是一定数量档案的实体概念,也是整理档案原则的重要体现和方法,在档案学中有时称为全宗原则和全宗理论。”[4]

2.1.3  “来源原则”。《中国大百科全书档案学分册》在“来源原则”条目下讲:“档案馆将档案按其来源和形成单位进行整理和分类的原则。”并指出:“按其起源和形成过程,法国的尊重全宗原则是它的发端,德国的登记室原则延伸了它的内涵,荷兰人给予理论论证。”“来源原则  外国档案学术语。即按照文件的形成机构划分和管理档案。起源于1841年法国提出的尊重全宗原则。1881年普鲁士在提出登记室原则时正式使用了‘来源’一词。”[5]

2.2  “三大原则”的关系

2.2.1  档案整理工作“三大原则”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从形成先后来看,“事由原则”早“在19世纪中叶之前,欧洲各国广泛用于划分和整理档案及编制检索工具”;继而于1841年,由法国提出了“尊重全宗原则”,后为许多国家采用;再后起源于“尊重全宗原则”,于1881年普鲁士提出登记室原则时正式使用了“来源”一词。

“事由原则”尽管早在19世纪中叶之前,就被欧洲各国广泛运用,但经过“半个世纪的实践证明事由原则不适用于近代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档案的整理和分类,促使法国于1841年提出了一个相反的档案整理原则——尊重全宗原则,从而否定了事由原则在档案整理和分类上的应用。”[6]然而我们不难发现,随着档案门类的增加,正是这个曾经被否定过的原则,在当今的档案整理实践面前又显现出了它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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