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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自由主义思想批判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5-12-29 10:10:24 作者:站长 来源: 文字大小:[][][]

哈耶克自由主义思想批判

    朱连增

    【摘要】围绕着对自由的辩护,哈耶克提出一系列颇有争议的观点。他所理解的人类关系仅局限于受私人目标所引导的生活领域。但是,在公共问题产生并要求解决的领域内,个人间的交换关系及原则显然不再适用。群体成员关切着共同的目标,他们必定会把自己的思想成果或物质性成果加以普遍化,以使缺失有效性的公共事物得到修复。

    【关键词】自由主义思想 个体 群体共同目标 哈耶克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哈耶克是当代新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哈耶克思想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地一些知识分子甚至政界要人的追捧,影响力日盛,以至成为政治哲学中的显学。撇开由政治力量所直接主导的意识形态斗争的影响,我们更关心哈耶克思想对知识分子具有吸引力的“智力因素”,也就是他所提供的价值理想、操作途径以及为之辩护表现出来论证力量。哈耶克把自由作为其思想体系的核心价值。围绕着对自由的辩护,他提出了一系列颇具争议的主张。然而,一旦我们深入分析哈耶克的这一系列主张及其背后的理论前提时,就会发现其中明显的逻辑缺陷。这种逻辑缺陷总是涉及到自我和他人、个体和群体的关系。哈耶克的认识盲区在于不能看到群体性对于个体而言是一个无法还原的生存论前提。群体性总是与成员对某种公共事物的共享相关。因此,成员对公共问题的解答和解决构成了个体生活的基本方面。在人类生活的这一领域中,个体间的协作、协商、追求一致、达成共识并表现出来的奉献精神都是哈耶克的理论视域所无法涵纳的。作为经济学家出身的哈耶克,在理解人的时候,只从直接感受到的个体出发,只把受私人目标引导下的交换关系作为人类的基本交往方式,这显然是极端贫乏的。

    为自由辩护的两条线索

    哈耶克认为自己在政治哲学中的使命就是要为对人类生存中根本性的也是最重要的价值进行“综合性的重述和重新论证的工作”①,这一根本性的价值就是自由。哈耶克对自由价值的辩护包含两条线索,一条线索是,自由与人的自主生存体验相联系。对个体来说,他总希望拥有一个不受他人任何形式同化的专属自己的生活领域。或者说,他总是希望过一种不按照他人的灌输、安排去思想、行事的生活。哈耶克认为,这正是自由的本义。因此他竭力反对人们的经济生活受某一中心机构加以管理,其所担忧的就是个体自主性被他人攫夺的危险。

    哈耶克为自由加以辩护的另一条线索是以个体知识的有限性以及人类文明的进化为支点展开。哈耶克认为,他人对于我的生存环境以及我的个性、需求等的认识总是匮乏的。因此,在某个与我相关的生活领域当中,只有我才是最好的理解者和应对者。由于我最为熟悉了解这个领域,我也就最能够充分发挥、利用这个领域中的一切条件,创造出新的生存“工具”,这些新的生存工具则可能惠及全社会,从而促进人类文明的进化。而他人对围绕在我周围的生活环境总是具有一种隔离性和陌生性,因此,他人对我和我的生存过程的干预一般来说总是会带来不利影响。

    但是,我们稍加分析就会发现,哈耶克为自由论证的这两条线索都包含着明显的理论缺陷。在自由所体现的“自主生存”的价值方面,如果我们不从自我和他人的内在辩证关系出发,而是按照哈耶克的“个人主义”方法论来思考的话,我们就很难在自己的主张、意志和他人的主张、意志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因为,我的主张和意志很可能经历了一个对话沟通的过程而成为他人的主张和意志。甚至很可能由于他人精心策划的宣传灌输,我在不知不觉中认同了他人的主张和意志。因此,如果不对个体之间的取向与理解的对话活动有所交代的话,或者不对社会生活异议的产生以及消除异议的方式加以考虑的话,说我按照自己的意志、思想生活而不受他人左右的自由就是缺乏意义的,也根本无法明确地区分自由和强制。其次,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规划来活动的意义也是含混的。因为,所谓“我们自己”的意志、看法、谋划、行为方式等,总是受传统、权威、公众意见的塑造。我们没有能力对自己所接受的一切进行彻底的反思,我们无法掏空自己的“前见”,而总是有着大片非反思、非批判地接受的生存内容。这表明,在社会生活中,个体的绝对“自主性”是根本无法达到的。因此,如果不从自我和他人的内在关联出发加以分析,自主性和强制性之间的界限也根本无法确定。

    在自由促进人类文明进化方面,哈耶克的论证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围绕在我周围的生存环境主要是由无数他人所建构的,其意义对我来说通常处于被遮蔽的状态,然而却对某个或某些他人是敞开的。因此,个体通常并不是他自己生存环境的最好理解者和应对者。生活中无处不在的失败以及相应的取向于他人的求助、请教等等都说明了个体理解及应对其生存环境的不自足性。哈耶克虽然看到了个体认识的有限性,但是,他把这种有限性局限在我们对他人生存环境以及他人需要、兴趣认识的匮乏。而没有意识到,个体对自身生存环境的理解、应对等方面的明显不自足性。他也没有意识到,个体只能是在自我和他人所组成的内在关联体中的个体,在这个关联体内,自我和他人相互塑造着对方的生存环境。这意味着,我们有可能对他人的生存环境比他本人更为了解。如此一来,同样是从个人更好的理解、应对其环境出发,我们却得出了与哈耶克看似相反的结论:在人们各自的生存领域中,相互干预是必要的,而且是最有效率的。但这种干预显然和哈耶克所提防的强制是完全不同意义上的干预。这种干预的直接效果是改善或创造出彼此自主活动的条件,从而增进彼此的自主活动能力。需要担忧的只是不倾听他人想法的强制性援助或不倾听他人想法的强制性索求,但这已经是另外的问题。

    优胜劣汰的文明进化观和“成败的自我归因”

    在哈耶克的以上观点中,还包含着一个有关人类文明进化的价值目标。这种文明的进化是和工具的进步以及相应人类生存便利的提高相关。但是,到底哪些生存工具具有进步意义?哈耶克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对他来说似乎是不言自明的,例如,在生产领域当中所运用的有效的机器设备。但是,那些作为态度、习惯、法律、制度、观念等的生存工具的进步意义有时候并非一目了然,而是充满了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衡量一种工具较另一种工具更具有“进化”的意义?哈耶克的标准是“优胜劣汰”。他认为,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过程中,总有一些旧的习惯、态度、体制、观念被大部分人或快或慢的放弃,而另一些习惯、态度、体制、观念却逐渐被大部分所接受。相应的,一些民族固守落后的东西因而渐渐衰落下去,另一些民族由于接受了某种体制、观念而逐渐兴盛繁荣起来。这似乎表明,我们也许无需事先拥有一个衡量工具进步性的标尺,大部分人们的自发选择已经给出了进化与落后的区别。但是,哈耶克的这样一种辨别方式最多只能算是一种事实的表述,或者说,对过去已经发生的现象作出了一种合理化的解释。但是对于关于当前制度、观念的许多争论则提供不了任何实质性的规范尺度。如果说哈耶克的这种说法能够为在选择情势当中的人提供某种可依凭的东西的话,它很可能是一种对风潮的追逐。我们知道,对于某一种理论、制度、习俗、道德等的衰落可以给出多种解释。对于如何区分表面的衰落和真正的衰落,哈耶克并没有给出有效的说明。

    与哈耶克所讲的这种人类文明优胜劣汰式的进化相联的另一个观点是“不平等的必要性”。他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经济的发展,都是受不平等现象所推动。②理由是,首先,在主观上,不平等可以刺激人们努力奋进。为了领先于大多数而成为卓越的,或为了追赶卓越的而成为即将卓越的,人们将充分发挥各自的主观能动性。其次,在客观上,先进者在稀缺产品上的巨大付出为后进者享有这些产品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即使我们不诘问这种不平等的加剧是否会造成社会的撕裂和社会群体之间的冲突,也应该追问这样一个关键问题:在社会中,成功者和失败者是如何分离出来的?“高等者”凭借什么享有利用诸多社会资源的特权?在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上,哈耶克突出的是在遵守规则的条件下竞争的遴选结果。在一种广泛认同的“游戏规则”下,成功者和失败者的划分显然是理所当然的。因此,哈耶克认为,成功与失败都不是谁安排和支配的结果,因而,由认同一般规则下的自我谋划所造成的结果就没有正义与否的意义,而只涉及到人是否愿意承担自己行为选择的后果。③作为一个有能力为自己的选择加以担当的“成年人”,应该接受自己是使自己失败和成功的根本原因。他还把那些因竞争所造成的不平等而感到愤愤不平和对于平等的希求归结为“一些更为卑鄙的情感:厌恶经济境况比自己好的人,或者干脆嫉妒经济境况比自己好的人”。④

    对哈耶克的上述关于成败的“自我归因”观点最自然的反驳就是提出规则、制度及其实施是否具有利益偏向性的问题。但是,哈耶克却尽力回避这一问题。他认为,规则、制度的产生通常是“自发生”的,它们不应该由某个人或某一集团来负责,而是社会生活中的全部个体在应对其生存环境的过程中经过“试错演化”而逐渐形成的。有些习惯、态度、道德法律规则由于其对人们的生活有效用,因此被保留下来,成为一个社会广为接受的传统,而另一些则可能由于其无效而被抛弃。由于规则、制度是在生活的过程中,由所有社会成员根据其生存条件而“无形中”形成、接受、传播的结果,因此,这些规则、制度等就不可能由哪一个人或集团来操纵成为实现其利益的工具并可能造成社会不公。然而,哈耶克的这种观点并不符合实际。约翰·格雷在《哈耶克论自由》中从历史发生的角度令人信服的表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推广并非如哈耶克设想的是一种自发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而恰恰总是伴随着强制力量的参与。不过,哈耶克关于“自发生的规则”的观点也并非一无是处,像现代解释学一样,他提示出一个我们所“默会”的传统领域,只是就这个被给予的传统而言,规则、制度等等对我们来说才是被直接默认的,我们也正是在这个传统的基础上加以创制新的东西。但是决不能说由于我们总是占有了一个非反思地接受的传统,而认为人们的一切新的创制和对于新的事物如一种规则的推广也是非反思的进行的。哈耶克的问题就在于没有发现反思性的有意建构和非反思性的传统基础之间的辩证关系。只突出传统对人的给予性和人类生存非反思性,却没有给予有意识的理性建构以充分的地位,因此,他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对建构主义的批判也注定是偏颇的。

    由于规则、制度等是由人们根据自己的特定环境和经验、为了实现一定利益而构建出来的,又由于人们的生活环境、经验和利益诉求包含着差异,因此,规则、制度利益偏向性的产生是最为自然的,与此相应,成功者和失败者做出的“社会归因”而不仅仅是“自我归因”也是最为自然的。

    哈耶克的理论症结

    通过对哈耶克论证自由必要性的两条线索及相关观点的分析,我们遇到了一些理论逻辑上的明显缺陷。笔者认为,这些困难产生的原因在于哈耶克对自我和他人关系的理解方面丢失了一个重要的维度,或者说,哈耶克没有完整的理解个体和群体的内在关系。因此,其自由理论的适用性必定是有限的。我们知道,人们总是处在各式各样的群体之中。但包括哈耶克在内的西方自由主义者却有不同的理解,他们通常认为,群体相对于个体而言,只具有本体论上的派生性,个体的存在是直接的,对群体的理解总可以还原到对个体的理解。按照这种观点,似乎一定群体的存在是偶然的,个人相对于群体在本体论上有着绝对的优先性。这种观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切合人们的直觉,但是却经受不住深入的推敲。正如我们前面所讲的,构成个体的个性内容总是在与他人的某种关系中产生和确立。这就需要我们对关于个体和群体关系的理论加以重新建构,从而使哈耶克理论的症结清楚的显露出来。

    任何个人,总是和某些其他人共享着某些事物,这些事物可能是物质性,也可能是观念性的。我们把一个由分享着某个或某些共同的事物并因此而形成一定协作关系的人们称为群体。那些为众多个人所共享的事物,就是公共事物或我们所说的“普遍性事物”。公共问题的产生来自于普遍性事物之有效性的丧失。而对普遍性事物有效性的修复便成了成员的“共同目标”。同样,一个由接受、分享某一法律所构成的群体,很可能由于该法律的滥用而使法治成为公共问题。群体的存在是和共享普遍性事物以及普遍性事物意义的缺失和成员对其意义的修复等环节联系在一起的,个人对公共性问题的关心和解决就发端于群体成员对丧失意义的普遍性事物的不断修复。同样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该群体内的成员又享有着一些在彼此之间有差异性的事物。这些差异性的事物,构成着群体成员的特殊性,它们是私人目标和私人问题产生的基础。

    哈耶克的思想体系的盲区就在于与公共问题及其解决相关的公共生活方面。在哈耶克那里,个人与他人的基本关系是建立在“交换”之上。他总是强调:“一个人的服务或工作的价值而非其他的品行决定了我们对他们所应承担的义务。”⑤也就是说,我只有根据他人向我提供了一定的产品或服务的程度,才向他作出一定的回报义务,而这些就是他人的现实价值所在。哈耶克所理解的人类交往方式,只属于彼此目标各异、由私人问题所引导下的生存领域。他所理解的自由,只不过是个体受私人目标或悬置了共同目标的前提下的自由。但是,在公共问题产生并要求解决的领域中,个人间的交换关系显然不再适用了。在这里,群体中的成员由于关心公共事物、考虑其所属群体所有成员的利益,他们必定会把自己的思想或其他物质性成果加以普遍化,以使缺失的公共意义得到修复。这样一种极为常识的公共意向及行为在哈耶克看来却难以理解,认为诸如“一个人如何才能使自己的同胞有助益”的问题是一个没必要为之困惑的问题。而每一个人的价值仅仅“取决于将自己的能力转换成对他有能力作出回报的人有用的具体服务”。⑥在哈耶克眼中,那种通过交换-回报、取向于自我目标之实现的生活形式成了人类关系的全部。而看不到“一个人如何才能使自己的同胞有助益”的问题对于某一群体的成员来说是一个最自然不过的事情。但是,值得一提的另一点是,由于群体成员又表现为个性特征有所不同的个体,因此,对公共问题的解答必然不会整齐划一,在这种情况下,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才找到其运用的领域。也就是说,在某一群体出现危机,因此亟待修复属于该群体特征的公共事物之意义的情势中,具有不同观点的成员通过平等的对话、形成理解、获得共识的方式来实现共同目标是最容易接受的。因此,在这样一种“公共性”生活当中,为了使问题得到解决从而使群体及其利益得到更好的维系,不同成员的观点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和通过辩论达成一致理解是极为必要的。成员之间应通过取向于理解的辩论决定公共问题的解决方式而避免“交换原则”的渗透。

    (作者为西藏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②⑤⑥[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4页,第46页,第118页,第95~96页。

    ③④[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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