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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面临的困境及其路径探索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6-09-11 18:46:00 作者:霍天宇 黄小霞 来源: 文字大小:[][][]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面临的困境及其路径探索

霍天宇  黄小霞(江西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西赣州  341000

摘 要: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法治手段建设生态文明”,再到十八届五中全会又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这些都表明我们党将法治不断融入到建设生态文明的过程中。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概念蕴含了生态文明与法治建设两者内涵的结合。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面临的困境表现在生态文明立法存在缺陷、执法存在障碍司法存在不足、法律监督机制存在不完善等方面。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现实路径应该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完善各级组织和公民监督机制等。

关键词: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困境;路径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取得的经济发展成果是不容置疑的,但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大力加强生态文明法制建设,更加积极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十八届五中全会又提出了“五大发展理念”,可以看出,我们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视,决心以法律制度、法治方式、法制思维来保护生态文明,进而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进程。当下我国的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面临诸多问题,唯有积极面对,坚决走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路径,并针对出现的问题逐一破解,才能更好推动绿水青山的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中国梦目标下的生态文明大业。[1]

一、生态文明法治的内涵

法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和稳健保护。生态文明法治是一个新兴的词汇,更是一个富有时代特色的创新理念。“生态法治是国家借助法制手段调节人们之间的生态利益、生态关系,以及人与生态环境之间关系的法治过程。”生态文明法治是指自然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时,要求依据法律来维护环境秩序,运用法律的理念来保护生态环境,对一切环境问题与纠纷合理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控,使社会中的每位成员坚定法律的信念和意识来共同治理环境污染,让人们与生态环境在法律的保护下和谐共处、长久发展。[2]

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困境

    1.生态文明立法存在缺陷

1)立法理念落后

    我国早期颁布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但这些法律所带有的人本主义色彩忽略了生态发展的可持续性,人们只追求经济增长,却忽略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也导致法律无法对生态环境起到保护作用。如果现行的立法理念没有以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为主体,生态文明建设的大业将举步维艰。

2)立法内容滞后

  生态文明立法一定要有前瞻性和科学预判性。但在现实中,环境污染问题是有隐蔽性和延时性的,在问题出现之前,单靠猜测和稀少的证据难以引起人们的重视。等到问题成型并且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时,环境立法又以仓促和应急性的方式出台,这种“治标不治本”的环境立法必然不会为生态文明建设带来法治保障,更不会被大众认可。如果环境立法都是以“亡羊补牢的姿态出现,而没有做到用科学的预判和长远的眼光防患于未然,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步伐将总是滞后

2.生态文明行政执法存在障碍

    在生态法治执行过程中,“依靠行政命令解决环境纠纷,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在环境执法领域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行政执法存在诸多的障碍。一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不协调导致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例如诸多企业考虑到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排污费用而进行违法排污。二是地方利益保护现象严重。个别地方政府无视环境法规,牺牲生态环境来换取经济利益。

3.生态文明司法存在不足

1)生态文明司法制度与现实脱离

 在环境诉讼方面,生态文明缺少必要的司法保护。我国目前的环境诉讼只针对于直接受害人,而间接受害人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3]环境案件中的间接受害人无法受到司法制度的保护,生态文明司法制度的制定没有一个长远的利益分析,与现实的发展脱节,这也是生态文明司法普遍存在的问题。

   2)生态文明司法举证难、审判难、维权难

    在环境案件中,举证难的问题一直存在。比方说在水污染案件中,无法准确判定工厂排放多少污水,有些工厂在夜间偷偷排放,难以握有证据。对于环境污染的检测也需要专业人员,外加昂贵的设备,更添加了举证成本,举证难的问题得不到解决。诉讼过程中,法院对于一些环境案件延期受理或不受理,甚至不敢判罚违法企业,有时公民无权提起权益诉讼,合理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公民维权难以实现。

4.生态文明法律监督机制存在不完善

1)公民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公民无法融入到生态文明监督当中,不健全的公民监督机制纵容了生态文明被破坏的现象。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存在诸多弊端,诸如: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公众的环境权利意识、参与意识较低,参与形式单一等等。

2)地方政府的监督机制存在漏洞。政府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对生态文明法治的监督采取放纵态度。个别地方政府还对环保部门的执法进行了限制和阻碍,这种“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行为,让生态文明法治监督作用不明显

3)社会组织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在现实中,“政府习惯于将社会组织作为监管的对象,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导致了社会组织无法对政府的生态法治行为做到有效监督。社会组织对政府行为缺乏监督,政府公信力就会下降,生态文明法治理念也就难以扎根于民众内心,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更得到基层群众的支持。

三、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路径探索

    1.生态文明立法的科学化建设

   生态法治是一种法治过程。生态文明立法是生态文明法治的首要环节和关键步骤。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应注重立法的法律性与科学性的统一,以环境科学理论融入法律法规的完善中以调节社会关系。[4]因此,在针对现今的生态环境法治问题上,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

1)生态文明立法应该更新立法理念

转变旧的环境保护思维方式,舍弃“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确立“环境保护优先”的理念。生态立法要先做到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统一,坚持环境优先保护的原则,生态文明法治才会有针对性,生态环境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2)生态文明立法要做到城乡平衡立法,“一视同仁”

   我国生态立法主要针对城市,忽略了农村环境污染的状况。城镇垃圾往农村倒的现象比较严重,农村出现了饮用水和畜禽养殖场受到污染,这为农村居民带来损害。因此生态文明立法要科学平衡,做到城镇和农村同等接受生态立法保护,只有均衡发展,普及生态文明立法,生态文明法治路径才能走的宽,走的远。

3)莫忘生态文明立法初衷---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人类的一切社会活动都是在大自然的资源支持下进行的,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前进都是以生态资源为代价的,过度开采,无视资源的有限性,人类等同于自绝后路。生态文明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避免生态资源被过度使用,让人类合理开采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只有这样,人类和自然的紧张矛盾才能得到解决,人与自然才能共同长久生存下去。[5]

    2.生态文明执法的严格化

生态文明法治要严格执法,执法力度的大小决定了生态文明法治道路能够走多远,为此要做到以下几点。

 1)执法观念要转变

 改变过去“以人为中心,以利益为目的”的执法观念。“生态法治对既成权利观提出新的挑战。”由人治转变为法治,由权力至上转变为法律至上。在执法中严格遵守生态法律条文,充分利用法律力量保护生态法治建设。

2)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机关

    环境执法部门中存在职能职权相近甚至相同的情况,相互推诿责任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应当调整这些部门,组成统一的生态环境执法机关,利用生态法治的科学机制将各个部门衔接起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机关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点所在。

3)强化地方领导的生态文明法治意识

 各级地方领导应当树立正确的生态环境意识,懂得合理运用法律来保护生态环境。同时要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到地方领导的政治考核指标当中,让各级领导在制定和执行一些重大决策时能够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生态环境利益,用法治手段保护好生态文明,努力当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伟业的先锋队。

    3.生态文明司法的公正化

    强有力的生态保护司法体系,不仅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在社会主义下大环境下,开创生态文明新时代的重要保障。

1)环境诉讼要统一标准,要走专业化道路。

过去的环境诉讼案件没有统一审判标准,从而进一步影响了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要把环境诉讼及审判工作与十八大所提倡的司法体制有机结合在一起,使环境诉讼审判专业化。同时在全国要设立统一的环境诉讼审判标准,来指导全国环境诉讼案件,确保环境诉讼判决和司法工作有效进行。

2)加强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的建设

为司法人员做定期的岗位培训,提高生态法律意识,努力打造一支公平、公正、具有生态文明法治理念的高素质司法队伍。同时要培养环境诉讼案件审判员们的生态环境专业知识,提高环境诉讼案件审判的准确性,保证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合理的司法判决。

3)生态环境司法面对人民群众公开化

保障公民的权力,让环境司法程序公开透明。通过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大力推进司法公开,积极回应广大群众的质疑,努力让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的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环境司法只有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生态环境司法方能有效进行。

    4.生态保护中公民与各级社会组织监督机制的完善化

各级社会组织是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左膀右臂,完善公民与各级社会组织的监督机制,也是为了让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在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大业中贡献宝贵力量。

1)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政府应当开设环境信息公开渠道,及时把生态环境建设信息公布于众。除此以外,政府也要加大处罚力度,对那些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纪行为施以严厉的惩罚,并告知公众,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2)完善公民的生态文明法治参与机制

  政府在生态法治中要广开言路,以公众会谈、网络咨询等方式与公众交流,积极吸取群众对生态文明的意见和建议,做到生态文明法治方式“亲民”,生态文明立法“接地气,这也充分体现了生态文明立法民主性。

   3)完善各级社会组织的生态文明法治参与机制

政府部门要大力支持各级社会组织,对社会组织进行一定的资金支持,强化各级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努力让各级社会组织参与到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同时,在实施生态法治进程中,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人民团体以及新闻媒介的监察和督导作用,将生态法治建设置于社会监督之下,置于阳光之下。

 总之,我们要紧跟十八大生态文明法治精神的步伐,坚持生态文明法治与我国建设实际相结合,共同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进程,为建立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1]建设绿水青山的美丽中国——如何坚持绿色发展[N].人民日报,2016-02-02.

[2]徐忠麟.生态文明与法治文明的融合:前提、基础和范式[J].法学评论,2013,06:52-60.

[3]刘珊.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治理途径[J].法制与社会,2014,01:235-236.

[4]王经北.生态文明视域中的科学发展观:内涵、要求和意义[J].求实,2010,02:48-51.

[5]赖章盛,吴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态理念[J].兰台世界,2015,31:120-121.

作者简介:

霍天宇(1989--)男,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方面的研究;

黄小霞(1991--)女,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方面的研究。

 

投稿邮箱:tougao85@163.com    tougao5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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