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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与不足 杨少杰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6-10-30 16:29:42 作者:杨少杰 来源: 文字大小:[][][]

浅议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与不足

杨少杰(中华女子学院  北京市  100101

摘 要:家庭暴力是很早就有的事情,随着社会文明程度和妇女地位的提升,对家庭暴力要坚决抵制的态度越来越成为大家的共识。家庭暴力的发生不仅会打破家庭的和谐,而且也会一定程度上危及社会的安定。家庭暴力在经过众多专家和有志之士的不懈努力推动下,终于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颁发出来,将对我国以后的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产生重要的影响,我们对反家庭暴力法进行详细的分析,试图使其得以更加的完善,更好的适应生活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家庭暴力;亮点;不足

每年的11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1995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的召开,彰显了我国对妇女人权保障和维护的重视。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观念里,丈夫打老婆是家庭领域的私事,公权力不应过多干涉,而且公权力干涉家庭暴力也缺乏正当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和对妇女人权的保障与维护,我们国家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也越来越清晰,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妇女人权的严重侵犯,而且也是被文明社会和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一种犯罪行为。20003月,湖南省出台的全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标志着反对家庭暴力已经逐渐开始走上法律路程。

201631,我国的反家暴法正式开始实施,这部反家暴法的出台在我国反家暴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的出台不仅标志着反对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国家政府和全社会的共识,而且也标志着我国在妇女人权保护事业上取得了新的成绩。我们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也要注意不断的完善立法,这样才能跟更好的促进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因此,我们希望对这部反家暴法进行详细的分析,试图找出相关的亮点与不足,使我国的反家暴立法工作能取得不断的进步和发展,为更好保障人权提供更加切合实际的法律依据。

一、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

从我国社会开始广泛认识到家庭暴力危害的严重性之后到反对家庭暴力得以单独立法,这个过程曲折而又漫长,但是经过许多专家学者和广大热衷于反对家庭暴力的人士的不懈努力和推动,反对家庭暴力法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它的出台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对我国千百万的家庭带来和谐与稳定,另一方面也将会不断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现针对这部反对家庭暴力法的几个亮点作出简要的分析,以便探索我国在反对家庭暴力和维护妇女人权事业上所取得的进步。

1.将反对家庭暴力上升到国家层面

过去人们一惯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当有人报警或者寻求居委会等一些机构的帮助时,这些机构通常是采取说服教育和调解的态度,认为家庭内部的私事不归他们管,即使想要管理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指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这个规定就将对家庭暴力的反对态度和相应措施上升到国家层面,这样公权力就有资格和法律依据去管理和制止家庭暴力,甚至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从国家层面给家庭暴力实施者以严重的打击,给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保护措施,体现了我们国家在反对家庭暴力态度上的“零容忍”。

2.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遭受家暴之后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就意味着当家庭暴力发生的时候,受害一方可以直接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避免遭受更大程度的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颁发具有法律效应,实施家庭暴力者如果触犯保护令的相关内容就会被执法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也会给实施者心理上一个震慑,进而防止家庭暴力的再度发生造成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不仅可以有效的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而且也展现了我们国家在人权保护事业上取得了进步。

3.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

反对家庭暴力立法中作出明确规定,指出相关单位发现家庭暴力相关事项的时候应该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因为没有保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处分措施。这条规定是强制报告制度在反对家庭暴力法的体现,在反家庭暴力法颁发之前,邻居、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等相关人员和单位在最初接触到家庭暴力的时候都是认为是家庭纠纷,大部分都不会认为是违法行为而报警,这样的认识会让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也就致使一些家庭暴力愈演愈烈,最终酿成许多惨案。

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将会使相关部门和个人在面对是否要制止或者报警可为或不可为的态度变成必须为,这样也就对直接的制止家庭暴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也能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从而主动的去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从而维护更多的家庭稳定与和谐。

4.在反对家庭暴力领域引入对社会工作和社会组织

社会工作的价值观是助人自助,自由、平等和公正是社会工作的目标,社会工作作为一门专业和职业,有自己的专业工作方法,社会工作者通过专业的社会工作方法和技巧可以有效缓解服务对象的压力,帮助服务对象摆脱困境,从而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提到各级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这个规定中社会工作机构的服务得到了肯定,不仅体现了社会工作在反对家庭暴力中所能做的工作,而且也体现了我国社会管理理念向社会治理理念的转变。

社会工作在反对家庭暴力领域提供的服务将有效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并且为正在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提供相应的社会工作服务,通过矫治和心理辅导等工作方法的使用,使更多人摆脱家庭暴力的困扰。

二、反家庭暴力立法中的一些不足

反对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毫无疑问将会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对和谐家庭的构建具有重要的作用,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适应了时代的发展要求,但是我们经过仔细的分析也不免发现这部反对家庭暴力法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1.对离婚和分手之后遭受的暴力没有明确的处理办法

很多暴力在离婚和分手之后也经常发生,通常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人的纠缠,有的是发生肢体冲突,有的是语言威胁,这样的暴力给受害人带来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如果这类的暴力被当做普通的治安案件来处理的话是不妥当的,有如下理由:

1)骚扰和暴力往往具有频繁性,发生暴力双方曾经的关系比较特殊,两人的纠纷如果按照普通的治安案件来处理,可能只是治标不治本,处理过一次依然有可能会再次发生。

2)离婚和分手后曾经的施暴者可能会采取言语骚扰和威胁的方式纠缠受害者,这些方式有些情节较为轻微并不构成违反治安处理条例,公安机关也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来对此类情况进行处理,从而使这样的纠缠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所以建议将离婚和分手后的暴力也归纳到家庭暴力当中去,用反对家庭暴力法来约束和制止离婚和分手后的暴力,从而为相关机关处理这样的案情提供法律依据和准则,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给施暴者以相应的处理,维护社会的和谐安定。

2.没有对“以暴制暴”作出相应的规定

“以暴制暴”是指在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当中,受害者一方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以暴力的手段将施暴者杀死的情况。在“受暴妇女综合征”没有为大多数人所熟知的时候,发生“以暴制暴”的案件大都没有当做正当防卫,而是按照故意杀人来进行处理,而按照“受暴妇女综合征”中后天无助理论和暴力循环理论,“以暴制暴”案件当做普通刑事案件来处理需要慎重考虑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1)受暴者由于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的阴影之下,相关司法实践并没有社会性别意识,没有认识到女性不同于男性的生理特质和社会生活经历,对女性在保护自身时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并没有与男性区分开来,对女性来讲这是不公平的。

2)“以暴制暴”发生的情况通常是受暴者趁施暴者休息或者不注意的时候采用一定的方式方法杀死施暴者,而在“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看来,家庭暴力的发生时间不能单指施暴者施暴的时间,该理论认为家庭暴力持续的时间往往是难以把握的,在施暴者休息的时候由于之前施暴者给受暴造成精神上的损伤,致使受暴者依然担心自己随时可能会再次遭遇暴力,而这段时间也是属于家庭暴力发生的时间内的,所以在这段时间内受暴者所采取的任何行为都将是正当的和合法的自我保护。

由于当前社会并未完全认可和接受“受虐妇女综合征”和医疗鉴定机构对精神疾病的鉴定技术尚不是十分的准确和可靠,以至于许多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出现“以暴制暴”情况的时候被当做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来处理,在加拿大等国家“受虐妇女综合征”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因此,基于法律的人性化和对妇女人权的保护角度出发,希望相关部门在对出现“以暴制暴”的妇女进行案件审理的时候能够有相应的社会性别意识,在不失法律公正性的前提下更加的彰显人性的光辉。

3.缺乏对医务人员的家庭暴力意识提升的培训

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受暴者如果身体上受到伤害必然要到医院进行治疗和伤口包扎处理,那么医护人员就需要有家庭暴力的意识,进而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报告制度将情况反映给相关部门,医护人员应该有敏锐的家庭暴力意识将有利于以下几方面:

1)通过家庭暴力知识的系统培训使医护人员能够有效辨别来诊病人是否是遭受了家庭暴力的伤害,比如可以通过询问病人和观察病人伤势,是否是遭遇了家庭暴力的伤害,进而做好进一步的上报工作,以保护受害者的身体健康。

2)医护人员在发生病人确实是因为遭受家庭暴力而受伤的情况下,要能够对病人的伤势和伤情采取拍照或者登记处理,以作为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方便相关单位和司法部门做进一步的处理。

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很多受害者只是到医院进行伤口处理,出于多种顾虑可能对自己遭受家庭暴力并不想告诉其他人,因此家庭暴力的发生往往具有隐匿性,而医护人员在接诊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病人时,如果具备家庭暴力相关意识,就能对家庭暴力作出及时的上报,对制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是非常有益的。

三、完善反家庭暴力法,为家庭和谐保驾护航

家庭暴力不能当做家庭内部的私事来处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就是对人权的保护,我们正在建设的法治国家是不能容忍家庭暴力存在的。

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弥补了诸多法律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上的空白,也给相关司法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提供了法律依据,毫无疑问,这部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当然,任何法律都不能一蹴而就,存在亮点的同时也难免存在不足,我们必须不断挖掘亮点,弥补和改进不足,这样反家庭暴力法才能不断的完善。

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在我国的法治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彰显了我国在人权保护事业上所取得的成就和进步。但是任何事物都处在发展变化中,反家庭暴力法只有不断适应生活和时代的需求,并且更加的切合实际,才能真正的起到维护和保障社会和谐、家庭和谐的作用。

 

参考文献:

[l]李明舜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四种措施》[N]人民法院报,2007

[2]王俊、王东萌 《家庭暴力中女性以暴制暴的犯罪成因》[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2

[3]郭维丽《对家庭中“以暴制暴”方式的几点思考》[J]云南农业大学学报,2010

[4]陈敏《受虐妇女综合征专家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M]诉讼法论丛,2004

[5]赵娟《将“受虐妇女综合征”作为正当防卫的可采证据》[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6]许辉《反家暴,期待强制报告制度尽快入法》[N]检察日报,2015

[7]李琼宇《刍议家庭暴力强制报告义务的构建及限制》[J]法制博览,2013

[8]李明舜《反家庭暴力应提上立法议程》[N]检察日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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