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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成因及防范对策分析 黄玉梅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6-10-30 16:39:22 作者: 黄玉梅 来源: 文字大小:[][][]

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 成因及防范对策分析

黄玉梅(中共合江县委党校  四川泸州  646200

2016527,四川省合江县望龙镇五名初一的中学生被陌生男子叫到一辆车上,陌生男子宣称带他们免费旅游,其中一名上车的学生感觉情况不对后赶紧下车告诉老师,随后老师报了案,警方赶到现场将车拦下,当场抓获四名拐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此事引发了广大学生家长的愤怒,学生家长当场把这四名疑似犯罪嫌疑人的车推翻砸烂。事件在当地引爆舆情,成为老百姓饭前茶后的热门话题,有小孩的家庭更是提心吊胆。在现代社会,拐卖儿童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严重侵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还可能导致被拐儿童家庭崩溃,更可能导致被拐卖儿童家庭上访,对社会治安秩序构成巨大的威胁,严重影响国家的政治稳定。因此,拐卖儿童一直都是法律严打的犯罪行为。如何减少拐卖儿童犯罪已经成为社会亟需研究的问题。

一、拐卖儿童现状分析

1.拐卖儿童犯罪的基本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240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只要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在最近五年的司法实践中,拐卖儿童的犯罪并没有减少,除了买方市场需求旺盛外,拐卖儿童作案手段多样也对公安机关的打拐工作提出了巨大挑战。近年来,拐卖儿童犯罪的组织成员构成复杂已达到几十人,且内部分工明确,个别犯罪分子甚至是被拐卖儿童的亲属或熟人,趁被害人父母疏于防范,将儿童拐走。学者王锡章对山东省近年侦破的拐卖儿童案件的统计中,有高达 72%是被自己亲身父母所卖的。与此同时,买方犯罪人一部分是因为自己无法生育,收买被拐卖儿童,满足自己“老无所依”的需求;一部分人,虽然有了自己的女儿,但受传统封建“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想要个男孩“延续香火”、“传宗接代”,这也是为什么男童的价格要大大高于女童;还有的收买者,为了赚钱不择手段,甚至不惜损害儿童健康,利用儿童身体残疾从事乞讨合各种违法活动。另外还有一类收买者,以收养被拐卖儿童规避或降低亲生孩子可能遇到的风险,以被拐卖儿童最主要流入地福建省为例,养子要承当起出海打鱼等高风险的繁重任务,养女则作为“童养媳”或者被买卖婚姻来换取彩礼钱,以弥补亲生子的结婚开支,甚至被安排“换婚”,即嫁入对方家庭作为交换,让对方家庭的女儿嫁过来做媳妇,解决亲生子的婚姻大事。如果不能推毁旺盛的买方市场,就无法切断拐卖儿童的利益之源,“愿天下无拐”将只是一句空话。

2.拐卖儿童典型方式及案例

亲生父母出卖或遗弃儿童被贩卖现象突出。据法制日报报道,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853件,判处犯罪分子1362人,相对于2010年审结1919件、判处3631人,下降幅度分别达55.55%62.49%。采取偷盗、强抢、哄骗方式拐卖儿童的案件下降幅度尤为明显,但亲生父母出卖或者遗弃儿童被贩卖的现象突出。典型的刑小强拐卖儿童案:从201112月到20131月,刑某先后2次分别以2万元、1万元的价格出卖自己的3个亲生儿女,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利用孕妇通过互联网贩婴。犯罪分子不断变换手法实施拐卖儿童行为,比如通过事先联系孕妇到特定地点待产,待生产后将幼婴出卖获利。此类犯罪手段的变化已引起司法机关的关注。典型的如王宁宁贩婴案:2010年和2013,王某利用互联网,以收养为名先后联系3名未婚先孕且不想抚养孩子的妇女到山东待产,后单独或伙同其他人将3名男婴分别以3万元至四万余元的价格出卖。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宁宁有期徒刑10,并处罚金1万元。

医务人员参与拐卖儿童。典型的如浙江苍南特大拐卖婴儿案。在2015年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侦破的一起特大跨省拐卖儿童案件中,有多达27名婴儿经过多次转手,层层加价,最后实现高额利润。据相关报道,该婴儿团伙各个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在各个环节充当不同的角色,分工不同获利不同,已经形成了周密的产业链。而令人震惊的是,在这些涉案人员中,竟有一名曾在温州一家三甲医院工作过的女医生。又如2013年的陕西富平贩婴案,被告人张淑侠系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副主任,其涉嫌多次以新生儿患有传染性疾病和先天畸形等为由,建议家属放弃新生儿,而后将婴儿贩卖。

此外,以中介方式拐卖儿童的案件和儿童被诱骗流浪、上街行乞的案件也较多。

3.拐卖儿童犯罪的基本特征

拐卖儿童是一种道德沦丧的行为,犯罪分子一次铤而走险的成功就会给家庭带来巨大的打击,更严重的是,被拐儿童身体和心灵受到双重伤害。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中转儿童,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以出卖为目的。

二、拐卖儿童犯罪的形成原因

错位的供需关系衍生出庞大的买方市场是拐卖儿童犯罪的直接原因。对非亲生儿童的需求是一直存在的,而且也不会消失,它使得拐卖儿童犯罪实施并实现犯罪目的。买方的需求和买卖渠道的畅通,助长了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追究买方市场存在的原因,一是收买者法治观念淡薄,认为买孩子不犯法,或者明知收养被拐卖儿童犯法,但只要不阻止解救,便从轻或者免于处罚,而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心存侥幸心理,钻法律漏洞,这些意识对于拐卖儿童犯罪行为起了助推作用,。二是我国正规途径收养的门槛高,收养手续复杂且收费高,收养渠道不畅通,合法收养实在是太难了。我国现行《收养法》已实施24年,虽然已经放宽了对收养的限制,但收养条件仍较为苛刻,对收养人作了一些应当同时具备的规定:无子女且年满三十周岁;有抚养教育的能力;未患有不利于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门槛高虽然初衷是为了儿童好,但是在实践中执行起来却缺乏有效监管,导致收养儿童早已演变成为了一门人尽皆知的利益链,且在收养过程中福利院在领养规矩中有各种费用。

巨大的经济利益是犯罪嫌疑人拐卖儿童的直接原因。对于“人贩子”而言,他们获取儿童的成本非常低,只要转手倒卖就能赚上好几万元,利润客观。在我国山东、福建、广东等被拐儿童流入地,一个被拐儿童可卖到5万元甚至更高的价格,低投入与高利润之间的反差极大滋长了行为人实施拐卖犯罪的行为。

政府和社会对儿童重视不够,儿童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不健全。随着生活水平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他们居住在房租便宜的城郊结合部或者“城中村”等人员混杂的复杂环境中,平时忙于生计,无法顾及到孩子,农民工子女被拐卖案件较多。在我国,农民工子女被放在了一个次要的位置上,城市学校为农民工子女设置了各种门槛,导致了流动儿童入学率偏低,儿童得不到应有的看护和集中的安全保护。即便是当前国家制定施行的农村学生营养餐,也被许多农村学校弄的变了味,对孩子的实惠是少而又少,大量纳税人的钱被花在了政府的其他项目上。

三、拐卖儿童犯罪的防范措施

1.完善打击拐卖儿童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适用刑法较轻,有的5年便从监狱出来后重操旧业。高利润和低风险使得犯罪分子铤而走险。所以,应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础上,在具体案件中加重拐卖儿童犯罪主体的法定刑,把拐卖儿童犯罪量刑起点增高,同时,严惩买方犯罪主体,只要构成拐卖儿童即以重罪处罚并处罚金。唯有如此,才能震慑。

 强大的买方市场是罪恶之源,必须依法从严从重打击。要杜绝拐卖儿童犯罪,就必须严惩买方。《刑法修正案(九)》第241条规定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此条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减轻或从轻处罚的刑事责任范围。

修改《收养法》,严格收养未成年人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收养法》已实施24年,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如:收养条件过于严苛;收养渠道不规范;收养后续监管缺失等等。建议在新的《收养法》中对收养渠道进行规范,将未成年人的福利纳入财政预算范畴。在具体的操作中,民政部门应当对收养后的儿童生活状况进行跟踪,在必要的时候再次介入。

2.完善行政管理及其他层面的防范措施

 加强新入籍儿童的户籍管理。在子女户籍落户上,必须出具正规医院有效的DNA血亲化验证明;对于领养或者捡到的孩子落户,必须进行DNA化验,进入全国DNA库进行样本比对,确认不是失踪儿童后,再办理入户手续。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新举措:整合资源,建立全国统一的失踪儿童信息管理防控平台。在新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公安机关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案件中,可充分利用手机GPS定位系统、互联网+产业升级、云平台等成熟的科技,建立实时、高效的全国统一的失踪儿童信息管理防控平台,民政、司法部门可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失踪和解救儿童的保障制度,加快失踪儿童事件响应,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发布求救信息,同时,通过路边摄像头、高速公路沿线LED显示屏等公共场所进行信息公告,及时查证、及时追踪、及时了解案件最新进展,有效减少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发生。

 对于拐卖儿童犯罪,必须整合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加强预防拐卖儿童犯罪的宣传力度和事后救助力度,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合力,真正提高儿童的安全系数。日前,甘肃母亲砍杀4子女事件令人心痛和震惊,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加快制定《未成年人福利法》已迫在眉睫,将儿童安全以立法的形式得以保障,同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步伐下,缩小城乡贫富差距,让儿童幼有所依。提高一部分人的认识,消除“养儿防老”、传宗接代、重男轻女等落后观念,从而消除拐卖儿童犯罪的买方市场这一犯罪根源,给儿童一个美好、安全的成长环境。

 

参考文献:

[1]杨震然:犯罪学视野下拐卖儿童犯罪问题研究(内蒙古大学)

[2]李春雷、任韧、张晓旭:《我国被拐儿童救助保护现状及完善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3

[3]王锡章: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与遏制对策——以F省为例的实证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4]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典型案件

相关新闻报道

[1]法制在线:最高法发布拐卖妇女儿童案例—出卖三亲儿获利十年

[2]爱特传媒:特大跨省拐卖儿童起底—退休女医生直接贩婴

    [3]浙江卫视新闻:中国移动浙江公司董事长郑杰提议“构建拐卖儿童突发事件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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