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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警察用枪问题的思考 许志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6-11-25 11:09:38 作者:站长 来源: 文字大小:[][][]

关于我国警察用枪问题的思考

许志(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3

摘 要近几年来,随着群体性事件以及暴恐事件的发生,我国面临严峻的社会治安及反恐形势。在此形势下,我国警察用枪问题凸显,亟待予以解决。从我国警察用枪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警察用枪的合理化建议,以期更好地发挥警用枪支的作用,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警察用枪;问题;建议

近些年来,由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及由分裂势力所制造的暴力恐怖事件偶有发生,我国面临较大的社会治安以及反恐压力。新形势对警察用枪提出了新要求,如何规范警察用枪成为当务之急。鉴于此,本文立足公安机关警察使用枪支的现状,对警察用枪问题进行分析与反思,从而提出完善我国警察用枪的具体建议。

一、我国警察用枪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警察用枪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151月,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而在此之前,我国关于警察用枪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人民警察法》、《枪支管理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它们共同构成了现阶段我国警察枪支使用的规范性法律体系。

《人民警察法》中规定了人民警察的法律职责,对其依法使用枪支的权利该法也作了相应规定,其第10条就明确了在何种情形下人民警察可以开枪,是最早对我国警察用枪进行规制的法律。然而该法作为警察组织法,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对警察枪支使用的法律制度做出具体设计,导致在处理实际案件过程中很难执行。《枪支管理法》立法重点在于“管理”,而不在于“使用”。其规范对象囊括了包括警察枪支在内的所有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规范内容包括枪支的配备和配置、制造和配售、日常管理和运输、出境和入境以及法律责任等,但是关于警察枪支使用的内容则是非常少的。

1996年实施的《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执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为指引,高屋建瓴地对警察用枪的条件作出了限制,其中包括15种可以开枪的情形和2种禁止开枪的情形。其后,各规范性文件都将这15种情形加以引用,作为自身规范警察用枪的核心内容。然而具体到实践中,由于执法主体对“判明”存在不同的认知和解释,由此便增加了警察用枪的不确定因素。除此之外,该条例还规定了在可以开枪的情形下需要对行为人加以警告的前提,但遗憾的是并未对警告的方式以及程序作出进一步地规定。就该条例而言,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凡对公民人身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强制措施及处罚均属于法律绝对保留范畴,其他法律规范不得对此做出规定。而警察枪支使用,不仅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直接关乎生命权。因此用行政法规来调控警察枪支使用权力这一如此慎重而充满刚性威胁的公权力不免有僭越之嫌。

相比其他有关警察用枪的法律法规,1999年实施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对警用枪支的保管部门、警察自身的配枪、保管、用枪情况以及用枪后的报告制度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同时,在之前所述15种警察用枪的情形之外,专门强调了7种不得使用枪支的情形,奠定了我国民警使用枪支的基础。但综合而言,该规定过分强调警察用枪的责任,即枪支使用的负担性条款,难免有对警察传输尽量不配强、不用枪的信息之嫌。

2010年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首次对警察现场执法时枪支使用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不仅规定了警察用枪的具体操作程序,而且还明确了枪支使用的条件和适用范围。但警察若从主观上依然不愿配枪、不愿用枪的话,这样的程序规范显然难以物尽其用。

综上,一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在适现实需要的过程中作出了不同程度的修改,然而有关警察枪支使用的法律却未能因时制宜,并且有关警察枪支使用规定的法律层级过低;一方面,现有警察枪支适用的法律数量也有限,有关规定的内容过于抽象,缺乏相对应的实施细则;另一方面,现有警察枪支使用的法律制度没有专门针对警察用枪行为作出法律责任追究的规定,从配枪到管枪,再从管枪到用枪,最后是收枪,中间的环节无法直接找到法律层面上的规定来予以规范,只有间接从《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中看到,如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造成一定损伤,依照《国家赔偿法》来予以赔偿,然而一旦在中间环间出现纰漏,后果则不堪设想。

2.我国警察用枪的实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警察用枪的茫然性。一方面,由于立法层面存在的缺陷,使警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不知道该何时使用枪支,如何使用枪支以及对使用枪支的后果没有明确的认识;另一方面,很多警察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掌握还存在盲区,并不能熟知其内涵,以及枪支使用的目的、原则、法定条件、情形和程序,内心具有极大的茫然性。这便导致了警察不愿意带枪执行公务,甚至把枪支当做累赘,对枪支望而却步,在面对暴力恐怖袭击事件时,便间接导致了警察伤亡人数的增多。

2)警察用枪的技术水平较低。警察用枪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枪支问题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在实践中,警察用枪的技术水平普遍较低,一方面佩戴枪支不规范,如没有使用制式枪套、枪纲等装具佩戴枪支;着装佩戴枪支过程中,没有按规定进行佩戴;着便装佩戴枪支时,忽视了枪支的隐蔽性等。另一方面警察在执行任务中用枪不规范,如不会正确的验枪方式;在持有枪支的情况下随意摆弄枪支,进一步造成枪支走火;手指摆放的位置不对,从而会对周边的群众造成伤害;枪控时没有达到其安全距离,发生人枪分离的情况等。

3)警察用枪的教育训练不足。警察用枪的教育训练决定着警察用枪技术水平的高低和技术发挥程度的大小,也决定着警察用枪问题发生率的多少。就目前来讲,警察用枪教育训练不足的问题主要存在于入警前的培训阶段以及入警后的巩固训练阶段。一方面,从警力构成上看,大部分警察来自于公安院校的招录,还有一部分通过社会统一考试录用,另外一部分则来自于退伍军人,他们通过几个月短暂的入警培训便进入警察队伍,基本的擒拿、格斗以及警械、枪支的使用等教育训练少之又少,从而导致入职新警面对具体的执法实践缺少应对经验,不能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另一方面,从警察职能上看,除了法律规定的基本职能以外,警察还扮演着提供社会服务的角色,这些非警务工作繁琐而沉重,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其办公场所的设计,也缺乏日常训练的考虑,以此,警察很少有专门的时间、地点、器械进行针对性枪支使用训练。

4)警察用枪的负面心理因素影响。当前暴恐案件的突发性、紧急性都对警察的心理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公安机关长期以来都忽视对从警人员在用枪问题上的心里训练和考核。许多警察由于实战心理素质不好,在处置突发暴力事件时不够冷静和理智,往往在错综复杂的情况下产生恐慌心理而导致行为不能自控。此外,开枪的“后遗症”也成为警察在使用枪支时的心理干扰因素。所谓开枪“后遗症”是指由于警察用枪后应对制度不完善而干扰警察的正常用枪,进而影响其日后在执法中的警务用枪理念与行为的现象。如此便会导致警察在使用枪支时极易产生不良情绪,从而加大了警察用枪的风险。

二、完善我国警察用枪的具体建议

1.提高立法层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械和武器使用法》

目前我国规范警察用枪的法律法规有《人民警察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其法律位阶较低。警察使用枪支涉及到行为相对人的生命权,该权利甚至被戏称为“未经审判而执行死刑的权力”,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要求,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事项属于法律绝对保留范畴,其他法律规范不得对此做出规定。因此,目前由法律位阶较低的法规、条例、规章来规范枪支使用是不妥当的,应当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严格意义的法律层面上立法,将现行《人民警察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有关警察用枪的规定作一整合,尽快制定一部关于警械和武器配备、使用与管理的统一法律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械和武器使用法》,及时调整我国警察使用枪支法律规则体系的整体设计,提高法律对于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器具的规制效力。

2.完善立法体系,细化警察使用枪支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械和武器使用法》的指导下,根据主体要件工作性质的不同,相关部门可以将其作为参考依据,进一步出台更具操作性的警察用枪实施细则,具体规定警察用枪的配备、管理、使用和责任。例如,由国务院授权公安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械和武器使用法实施细则》等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地方各级政府和人大立法机关制定适合地情的《警察用枪实施办法》等。这样,在立法体系上就形成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为主体,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补充的警察用枪法律体系。这一体系层次清楚,分工明确,相互协调,为警察枪支使用制度提供了系统化的法律依据,保证了警察枪支使用权的统一规范行使。

3.贯彻用枪精神,加强警察用枪的法律法规培训

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领会公安部传达的警察用枪精神,确保每位警察准确理解枪支使用的内涵。同时,要对用枪警察定期开展法律法规教育培训,保证警察在使用枪支的过程中知法懂法、依法执法,做到用枪规范和用枪技术的有机契合,避免用枪时出现犹豫茫然、因怯于开枪而贻误战机。除此之外,还要定期对用枪警察展开实践案例的学习,对其进行法律规范的释义,使其重点掌握枪支使用的四个要素,即判明情况、暴力犯罪行为、紧急情形、警告无效及紧急使用枪支的情形和使用枪支的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谙熟口头警告、鸣枪警告的法律意义和使用环境,保证警察准确掌握用枪法规,避免违规使用枪支的事件发生。

4.强化用枪训练,提高警察用枪的技术水平

注重警察枪支使用的日常训练,对于公安民警依法、安全、有效使用枪支极为重要。在明确警察用枪专项训练的主要目标和核心内容的基础上,增强与实战的结合度,采取“情景模拟、案例导入、实战演练”的模式,组织开展“体验式”的日常训练。一方面,加强警察射击训练力度。结合实战射击的动态特点,对警察出枪的速度和精准度进行提高训练,为执法实践中警察用枪打下坚实的技能基础。另一方面,重视枪支的实战应用训练。在实际训练的过程中引入情景模拟的场景,加强警察用枪的实战对抗能力,从而提高警察在实战中的快速反应、准确判断和相互协作。另外,还要加强警察用枪专项训练的监督和考核。将枪支的训练和使用情况作为公安民警年度考核或者职务晋升的一项重点内容,正确对待警察使用枪支事故。切实做到抓常、抓长,建立长效机制,确保警察枪支使用的技术水平有保持和提高的机会。

5.重视用枪警察的心理健康,增强心理干预

目前,我国对配枪警察心理健康的关注程度以及警察用枪的心理干预还非常薄弱和欠缺。因此,应以警察的用枪心理为突破口和主攻点,关注配枪警察日常的心理状态及其家庭状况,积极提高我国警察用枪的心理水平。首先,要多设立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请该方面心理专家为用枪警察进行心理测评,做好日常的心理预防,对出现心理问题的警察及时加以诊断治疗,避免因警察心理波动而带枪出警发生不安全事故;其次,要强化警察用枪的心理素质。在进行日常的射击训练时,要注重提高警察面对突发暴力事件的心理应变能力、抗干扰能力、情绪调节能力、合理控制思维能力等,加强警察对枪支的操控能力,防止警察在实战中出现心理紧张和恐慌;最后,要对开枪警察及时采取心理干预措施。对使用枪支的警察及时进行心理辅助和调适,使警察能够正视枪支使用的后果,谨防产生心理焦虑甚至心理阴影。

 

参考文献:

[1]李明.《警察用枪问题分析及用枪技术训练研究》,《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1

[2]马建文等.《广东省警察公务用枪问题调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

[3]仲崇玲、赵国勇.《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制》,《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0年第3

[4]吕晓旺、陈天勋.《警察使用枪支战术探究》,《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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