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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法制度 张益波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6-11-28 15:40:56 作者:站长 来源: 文字大小:[][][]

律师释法制度

张益波(山东华宇轩律师事务所  山东淄博  255400

律师制度从80年代恢复至今,经历了一个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律师队伍的发展与壮大,离不开党和国家的大力支持,更离不开国家依法治国大的方略的对律师的需要,也更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对律师工作的需要和认可。近今年律师队伍的发展更提到了一个更加重要的日程上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习总书记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切实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党中央将律师这个群体,纳入了释法群体之中,这既体现党对律师队伍工作的肯定,也重新赋予了律师在新形势下新的使命。律师队伍属于中国法治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队伍服务党和国家的法治建设,服务于人民群众,把化解社会、个人矛盾作为律师工作的出发点。2016330日,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对律师工作提出新的5点希望: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做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做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动者;做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者;做全方位对外开放的促进者。

一、律师释法的范围

1.律师对一般案件当事人的释法。

对案件当事人的释法,对于法律规定明确的案件,律师要严格从案件事实和涉及的法律上进行以事实和证据释法。对案件分析与定性,首先要清楚的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详细询问案件发生前因后果,案件发展的经过,时间、地点、人物,案件为什么发生,怎么发生,造成的后果等,使尽量详细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因为,案件的当事人可能不懂法律,不知道案件发生的哪些情节可能影响到案件的整体定性,往往当事人会眉毛胡子一把抓的讲述,会对一些对案件无关紧要的情节做详细的描述,而案件的关键情节也往往会一句话带过,这就需要律师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对案件的情节做重点性的询问。

在了解到案件事实时,要注意到因为当事人立场的不同,会对案件描述时往往会添加一些虚假的成分,对自己有利的情节做扩大性的描述,而对自己不利的方面往往是轻描淡写的陈述,这就需要律师在对这两方面都要做询问,然而,大部分的当事人的心理欲望是:律师讲对他有利的方面,对他不利方面往往当事人不愿听从意见。在这个时间,律师要从案件对当时人有利的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做出详细的介绍,从案件的定性,证据的固定,证据的运用等做法律的解析,做后,要问当事人诉讼所要达到的目的,律师要分析诉讼目的与证据的差距,还需要继续取得什么证据来证实的问题,都要做到详细的解析。这里仅仅是解释法律,要做到解析法律与法律目的之间的纽带的链接,就需要证据来证实。当事人最关心的案件输赢,法院有多大程度能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是我们律师所能够明确回答的问题。律师不能保证案件的输赢,对案件的承诺是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更是违反律师的执业纪律的。在案件未出现预期的结果时,往往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也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不满,造成无必要的社会矛盾。

对于当事人不利的方面,我们也要尽量做不利因素的详细的介绍,当事人可能认为轻微的瑕疵,而可能在案件的处理时会引起案件质的方面的根本性错误,案件的定性错误,可能是在证据的运用中,陈述的不同会产生不一样的结果。案件的结果往往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对于不利的因素中,我们要逐一分析在将来诉讼中可能导致的问题和后果。这些不利因素是当事人本身的过错,还是没有证据所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或者对方手中掌握着对我方不利的证据,在出现这些情况的时候,我们既不要引诱当事人伪造证据,也不要故意教唆当事人隐瞒案件事实,告诉他们伪造证据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出现的伪造证据的事情要严厉的制止。

对案件当事人要劝说其要尊重案件的基本事实,不要隐瞒案件的事实,法庭裁决的案件事实往往是很能通过证据来证实,可能缺失基本证据而无法证实该案件的基本事实,因缺乏基本事实会使法院适用法律时,产生当事人不能预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一般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就要在案件中,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来加以证实,所以,诉讼要根据当事人手中的证据来提出诉讼请求,律师不应在诉讼中提出过高的诉求,过高的诉求可能会刺激当事人过高的心理预期,这就容易造成在法院判决后,引起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不满,也可能对办案法官造成过多的误解或者人身攻击,这种情况的发生,不仅仅损害司法的权威,也更加激化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矛盾与隔阂。所以,律师在解释法律中,要严格以案件事实为根据,以现有效法律的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评价案件,解释法律,既要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又要增加社会和谐。

2.律师在涉法类上访案件中的解释法律。

律师在参与这类案件中的释法,无论以什么身份参加解释,首要先坚持政治性优先为原则,化解社会矛盾为目的。在律师处理某些上访案件中,比如政府拆迁、集体性拖欠工资等敏感性案件时,要详细询问案件发生的经过,并做好完整的记录,在解答该类法律问题时,要求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将发生的问题所涉及的法律作详细的解答,详细听听涉案当事人的诉求。如果涉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等问题,让他们通过正常的渠道予以反映,并要求他们要根据事实与证据,如实反映问题,并不要诬告陷害国家工作人员,防止他们针对工作人员个人的人身的攻击与伤害。

先要重点询问事件发生的前因,当时有无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事件涉及的人数、当事人的诉求,他们想要达到的预期效果和目的。了解当事人的心理预期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关键,这个心理预期主要是当事人想要得到的赔偿、补偿、要求、诉求、心理满足的程度,律师释法就是充分解答他们诉求的合法性、合理性,分析该诉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律师不从政策角度分析,因为律师工作和职业特点,会使律师对某类问题的处理的政策性的规定不了解或认识不全面,在不了解处理政策的情况下,冒然的解答容易引起误导性的错误。律师在解答时,要从最基本的法律上分析他们的诉求,将来能否实现,能否得到多大程度的支持,都要一个明确、详细的分析,分析在追求诉求时可能遇到的不利因素,不能让当事人产生过大的非法诉求,防止当事人为追求更大或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益,而做违法的事实。

对维权的方式,要告知他们应当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用正常的渠道来对进行问题的反映和诉求,对涉案当事人表现出的过激行为的前期表象,我们要及时予以劝告,不要用过多的语言刺激当事人,防止矛盾的激化。在解释法律中发现的问题,律师要向司法机关及时汇报情况,找出案件争议的焦点,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处理问题做好助手的作用。

3.对普通人民群众(非涉案当事人)的法律解释和宣传。

律师面对普通人民群众,每一人的文化程度、理解问题的程度不统一,律师要以最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解释案件。解释事关每一个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的案件,找出代表性的案件作为宣讲的案件基础材料,这些案件主要涉及邻里矛盾纠纷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常见的刑事侵财案件等。对这类案件的宣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矛盾的发生,起着法律的教育的作用。因为该类案件不是针对案件的当事人的具体利益,在讲解时,必须要严格根据法院判决的结果进行讲解,主要讲解这个矛盾纠纷的处理方式。不能对法院的判决进行过存在多错误性的批判,要尊重法院的判决,不否定、歪曲、攻击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这样,才能保证法院的权威,让人民群众相信法院判决的正确性。在出现个别错误案件,要分析原因,讲明法院判决不是根据案件基本事实,而是根据用证据所证实的案件事实作为判决基础,因当事人无法用证据还原本来的案件事实,所以,才会出现判决错误的情况,也可能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等原因,都会造成判决的错误。一般普通群众总是将过高的期望值赋予给法院,再加上法律“万能论”的影响,法律被赋予过高功能。因为群众都案件的真是处理过程不了解,这都需要律师把这些情况和原因讲明白。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的名言:法律他既带有尘世的重负,也具有天堂的引力。

让当事人保存好证据是将来将争议付诸法律的关键。因为这些证据如果不及时收集、保留,可能会时过境迁,证据灭失后就难以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这对将来的维权就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把与人们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案件来解释法律,会引起人们群众的兴趣,让人民群众明白发生在身边的案件,因为这些案件或许就在群众之间已经发生了或者正在发生着,让群众明白法律规定,提高自己的处理矛盾能力和防范非法侵害意识,发生矛盾的正确解决的方式和方法,使群众的日常行为尽快纳入法治的轨道上来。

二、律师释法的意义

律师释法既有现实意义,也有积极社会意义,主要还是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1.律师释法有助于提高依法治国的水平和广度

依法治国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它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终落实到底,还是处理人与人关系的法治化,法律处理的矛盾和纠纷还是处理人与人的矛盾和纠纷,即使是法人利益目标的案件,最终落实到最后还是落实到个人利益目标的实现。总之,律师释法是依法治国这个系统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司法工作人员的全方面的组织协调,公职人员可能因工作性质的原因,不可能对需要法律服务的人提供一种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而律师直接面对的矛盾冲突的当事人,这些当事人之间矛盾的解决,就是社会矛盾的解决。

2.律师释法有助于化解政府部门与公民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政府部门有时可能在执法中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就会引起公民对政府官员的敌视情绪,如果有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来释法,公民可能不会相信国家执法人员解释的结果,主要原因在于当前政府的信用危机已经到了一个让人不能想象的程度,人民群众的不信任是政府工作人员释法的最大障碍。这就需要一个与纠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来解答这类纠纷案件,律师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身份的中立性,这种中立性可以拉近与公民之间的信任距离,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其本人也想得到法律的支持,能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的就是律师,律师既可以得到当事人的信任,也为公民与政府矛盾的解决提供解决的合法途径。

3.律师释法有助于对法院已判决案件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社会监督

法院已判决生效的案件,律师作为典型案件作为普法宣传的材料,案件要面对不确定的人群,这些案例可能涉及未来矛盾纠纷或待处理纠纷的中公民引用的判例依据,在这样的情况下,这部分人群会对案件做详细的询问,在律师的解答与法院判决出现矛盾和不一致的情况下,这就会形成一种普通群众对法院个案的监督,这个监督是潜在的不特定人,这个案件如果在法院纠纷中作为待处理案件裁判参考时,这就会在法院内部形成了一种法律监督。所以,法院的判决要经受住法律的检验,更要经受住时间的检验。

4.律师释法最终的目的还是服务“四个全面”的总体布局

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重大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就是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协调发展,而全面守法就是依法治国所要达到的一种理想的状态,一种个人行为在法律规范内自由行为的状态,更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在法律的规范下协调的状态,要达到这种状态,就需要每一个个人行为的合法性。个人自己的内在思想的守法水平的提高,需要广大司法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律师的工作所面对的一个个社会上不特定的个人,律师工作不仅是提供的法律服务,更是能提供给了当事人一个了解法律的有效途径,最终,还是服务于依法治国。

三、律师释法存在的问题

1.律师释法的权威性、公信力相比其他公职人员的释法,存在权威性、公信力较低的尴尬

因律师只是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人员,没有公权力作为后盾,在现实中,往往律师解释的法律处理纠纷的建议会与公职部门作出的决定存在不一致,有时候还是大相径庭。具体原因不是在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主要是人为因素造成结果,因这些问题的存在,所以,现在国家才进行大刀阔斧的司法改革。司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律师产生不少偏见,这些偏见往往是工作立场的不同造成的,所以才产生了不少矛盾和分歧,所以,司法机关最近颁布不少保护律师工作权利的文件,来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在加上,普通公民也往往也不会把律师和国家工作人员同等看待,因司法工作人员有公权力作为自己解释法律的后盾,在案件处理中,往往律师的合理意见得不到司法人员的认可,才使普通公民对律师产生不信任的言论。

2.律师释法缺少国家专门资金的支持

中国的大部分律师的经济收入是靠个人代理案件所得的代理费,律师为了养家糊口需要处理各类案件,中国的大部分律师的经济收入还是比较低,虽然平均计算收入时,律师的收入可能高一些,但是,基层的律师处理着基层法院的大部分案件,这些案件面对着广大的人民群众,真正收入高的律师毕竟是少数。虽然,他们却有着较高的收入,但是,因这些律师可能处理的比较大的经济纠纷、涉外案件、知识产权等案件,真正能面对基层普通人民群众的却是较低收入的基层律师。律师参与释法,一定会付出时间、精力、资金等成本,律师平常代理案件工作就毕竟忙,可能没有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做公益性的释法。如果,国家或各级政府部门能够拿出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来对律师释法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就会提高律师参与的积极性。律师参与释法也可以作为律师年度考核的一个考核范围,但是,最终一点就是,律师毕竟是靠自谋执业的群体,如果对律师提出过多的公益性工作,也可能导致部分律师的不满。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提高律师的政治素养,来提高律师的服务社会的意识,为法治建设做好服务工作。

3.律师释法的渠道存在不畅

律师的释法单位和地点,需要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协调,因为,国家要求法官、检察官释法,因他们都是单位和资金的强大支持,律师更本没有这样的优势,律师如果主动到单位、社区、学校去搞释法宣传,这些单位或许会怀疑律师释法的目的动机问题,如果将来听到律师释法后,到律师所代理案件时,如果律师收费,这就可能会引起对律师释法动机的怀疑。

4.身份尴尬是主要的无奈。

虽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应该说,该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用更多形式、更广泛、更潜移默化的形式来进行普法的宣传,有助于宣传效果的提升,但是落实到司法实践的操作层面,却给律师群体带来诸多尴尬困境。上面提到,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都属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具有执法权和司法权。但绝大多数律师所属的单位律师事务所(司法局的公职律师除外)与国家机关是根本不同的,律师本身也不具有执法权,在“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主体中,律师就可能因为身份的尴尬被边缘化。

总之,律师释法制度刚刚提出,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也需要制度的支持,只有全体律师要从思想上、政治上认识到这项制度的伟大意义,用实践去践行依法治国,用行动去参与法治社会的建设,为全面实现我国从法治大国向法治强国的伟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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