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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精神下传统音乐类非遗保护思考 王琼珊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6-12-27 11:31:54 作者:站长 来源: 文字大小:[][][]

《公约》精神下传统音乐类非遗保护思考

王琼珊(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  北京市  100029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名称来自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进入中国语境后,依照《公约》精神,我国对非遗各种类型的保护采取了适应本土特征的举措,取得佳绩。非遗保护的理念来自于《公约》,解读《公约》精神是进行实践的前提。传统音乐是非遗类别中的重要一项,以《公约》精神为向导,结合传统音乐的自身特点因类制宜,才有走向未来的可能。

关键词:《公约》;非遗;传统音乐;保护

一、引言

20031017,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大会在巴黎举行,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意味着国际社会对非遗保护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可。我国于2004年加入该《公约》,以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积极参与非遗保护,为人类非遗保护贡献智慧、践行承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骄人成绩,保护成果多姿多彩,设立中国非遗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以及亚太地区非遗国际培训中心,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呈宝塔形结构,申报体系规范化,后又设立代表性传承人名录,2011年出台了《非遗法》。一系列举措为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规范有序打下根基。我国积极履约,以实际行动展现了保护的实力,宣传和保护了我国绚烂多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际舞台上弘扬了我国民族文化的魅力,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促进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取得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取得成绩和我国遵循《公约》精神的行动纲领密不可分,理论没有实践是空洞的,实践没有理论的指导容易走错,弄清《公约》精神,对保护实践作用巨大,本文探讨《公约》精神下的传统音乐类非遗保护的问题。这里需要说明,在《公约》的分类中,传统音乐被包含在表演艺术这一门类中,在我国本土化的保护实践过程中,我国设立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此名录将非遗分为十大类,传统音乐属于其中一个类别。本文依照我国名录体系的分类进行探讨。另外,关于传统音乐的分类问题,在学术界有很多说法,1990年王耀华在《中国传统音乐概论》一书中,对中国传统音乐构成,提出了四大类的论点:民间音乐(民间歌曲、歌舞音乐、说唱音乐、戏曲音乐、民族器乐、综合性乐种)、文人音乐(古琴音乐、词调音乐)、宫廷音乐和宗教音乐(佛教音乐、道教音乐)。在非遗名录的分类中,将传统音乐分为民间歌曲、器乐曲、舞蹈音乐、戏曲音乐、曲艺音乐、其他,例如:部分民间祭祀仪式音乐。[1]从分类学角度看,任何一种分类都只能适用于一定的对象范围,本文主要从非遗名录分类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非遗与人和人的活动相共生

在《公约》中,强调了非遗与人和人的活动相共生的重要属性,《公约》宗旨的第二条,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遗;在非遗的定义中明确说明,非遗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公约》第十五条突出强调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非遗是密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进行交流和了解的要素,它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2]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标志是人的参与,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定格了的实体存在,不依赖于现实中人的活动,像长城、故宫等。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生、传承依赖于人的活动,它依然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人和非遗是共生共存的关系,没有剪花娘子存在,就没有栩栩如生的剪纸作品,没有弹奏古琴的人,我们便听不到美妙动听的琴曲。这也是为什么在我国语境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而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3]非遗突出传承发展,正是因为非遗是存在于人们日常生活之中的活的文化事项,有人才有非遗,有人非遗才能传承,人是非遗存活延续的根本。

将《公约》精神关照传统音乐类非遗,可以发现,传统音乐和人的关系符合彼此共生的特性。我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非遗中,和传统音乐相关的非遗所占比例较高,如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蒙古长调、甘肃花儿、侗族大歌、呼麦、南音、西安鼓乐等,传统音乐作为表达思想感情,与天地人相互交流之媒介的精神活动的产物,它依赖于人而存在。

传统音乐依托于演唱者的现场即时表演,仅有乐谱和歌词是听不到乐音的,它无法脱离演唱者和表演的具体环境,所以具有不可再生性,即使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抢救性记录,也难以达到现场表演中的韵味。另外,传统音乐具鲜明的个人风格特征,闭上眼睛听,可以轻松分别是谁,就像田青老师说过的,五六十年代的王昆、郭兰英、马玉涛等歌唱家,他们每个人的声音都非常有特点,即使在只有广播的时代,也可以轻松将他们区别开。这体现了艺术的个性化特征,正因为各有各的特点,传统音乐才异彩纷呈,这就像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各美其美”。传统音乐离不开时间和空间,在一代一代的口传心授中不断延续,人在音乐在的传承规律符合《公约》中重视人的参与性的保护精神。

二、非遗由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所认定

《公约》的前言中提到“承认各社区、尤其是原住民,有时是个人,在非遗的生产、保护、延续和再创造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贡献。”第十一条要求在国家一级保护非遗层面中,“由各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确认和确定其领土上的各种非遗。”通过《公约》条文的理解,可以发现,非遗是由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所认定的,非遗传承人或持有非遗的社区,他们的意见十分重要,他们的态度和对非遗的价值判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具体而言,对非遗如何认定、如何命名、传承规律的把握都是以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的意见为主的。

在传统音乐类非遗保护工作中,也要符合《公约》精神,坚持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认定,不要长官意志或专家代劳。2004年第十一届青歌赛,李怀秀、李怀福现象引发了“原生态”与学院派的交锋,在这次比赛中,大部分评委对姐弟俩的演唱打出了最低分,而田青老师打出最高分,这在评委、歌手、观众之间形成了激烈讨论,而李怀秀、李怀福姐弟最终没能获奖。但在第十二届青歌赛中,设立了“原生态唱法组”,成为继美声、民族、通俗唱法之外的又一新唱法,最终,李怀秀、李怀福姐弟获得了原生态组的一等奖。这一现象值得反思,李氏姐弟的海菜腔具有鲜明的彝族特色,彝族人认同自己的演唱方式,而大赛的评审标准样板化,评委按照西方标准化的唯一正确方法进行评判,实际上成为趋同,也容易让以本民族唱法演唱的歌者对自己的音乐产生怀疑。幸而人们的认识有进步,原生态唱法的提出得到认可,在非遗层面来说,就是要尊重各社区、群体的自主意愿,他们的认可才是非遗得到延续的保证。正如田青老师接受采访时所说:现在很多歌手在台上想的是如何表现声音的美,如何体现自己的歌唱技巧。这使得唱歌变成一种职业化的东西,唱歌就是唱技巧,找的是位置,想的是气息,脸上堆砌着一些公式化的笑容。[4]艺术的发展不能一个模式,学院派不能拿自己的评判标准来一刀切民族特色的表演,这就像费孝通先生提出的“美人之美”,专家学者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当地人的价值判断,而应该相互尊重,坚持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认定,他们认定是自己本民族的宝贝,才可能主动保护,乐于传承。

三、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遗

《公约》提到,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文重点关注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遗。从这里可以看出,我们要保护的一定是能够可持续发展的非遗,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采用同样的保护方式。另外,《公约》中有这样的表述,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非遗在世代传承过程中被不断地再创造,时间是线性的发展过程,不可能一成不变,人有变化、环境有变化,依托于人而存在的非遗相应的会发生改变,这符合事物运行发展的客观规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强加干涉。

在传统音乐类别的非遗中,也一定是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遗才能得到保护。正如桑德诺瓦在《“有所为”亦“有所不为”》文中提到的:“例如因婚姻自由定将消亡的殉情调,因高度发达的电讯(电话、电邮、短信)将逐步被取代的情歌,因提倡动物保护而必然消亡的打猎歌等。单以云南少数民族为例:纳西族的丧葬歌舞‘窝热热’早已不再用于丧葬这种特定的‘约定民俗’,而基本蜕变成一种以愉悦游客、商业媚俗的舞蹈,红河南岸哈尼族、彝族的情歌、山歌等的演唱场合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机电船的普及而逐渐萎靡的船工号子,因机械作业而渐次消亡的劳动号子,薅草锣鼓等的音乐品种。”[5]这些都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当非遗发展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发生了变化,它不可避免地也会随着改变,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让它逆势而为。道家讲“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天、地唯一不变的事情就是“变”,佛家讲“无常”,这些都说明万事万物都在不停息的变化中发展,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可以找到这种具有启迪作用的智慧,和《公约》的精神不谋而合,寒来暑往、秋收冬藏的自然规律不能打破,人类对规律要遵从,“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人会变化,非遗也会不断再创造,我们要保护的就是这种进行时态的非遗,正如美国民族音乐学家杰夫·泰顿认为,“非遗作为历史遗迹而要求进行保护和维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意指其真实性在于它过去的辉煌;当它作为活生生的传统文化需要得到保护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要说明的是非遗的可持续性取决于其对未来的适应能力。”[6]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名称虽然是舶来品,但其精髓已经在泱泱大国中绵延千年,古人说衣食足而后知荣辱,中华民族有五千年的文明史,也有两百年的屈辱奋斗史,更有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成就史。国力强大,民族富强,人们有自信,不再有宝不识宝,反视宝为草,逐步增强文化自觉,尊重和喜爱自己的传统文化,也尊重其他社区、群体和个人的文化,逐渐朝着费孝通先生提出的“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和谐状态发展。我国加入《公约》,践行保护理念,取得中国经验,值得庆贺,领会《公约》精神不能随意僭越。在传统音乐类别的非遗中,诚如柯达伊所说,“如果一个民族不重视自己的民族民间音乐,不把本民族音乐文化建立在自己的民间音乐基础上,就会像飘莲断梗一样地在世界文化中漂泊,或不可挽救地消失在国际文化之中。”[7]解读《公约》精神,本土化中国特色,重视人和人的活动共生关系,重视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所认定的主体性,保护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遗。非遗是现代社会结构的一部分,理念正确才能防止走弯路。作为学习非遗理论研究与保护实践的学生,深切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形成一种向上的力量,愿能立德立功立言,虽久不废。

 

参考文献:

[1]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手册[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 2007. 31

[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基础文件汇编[M].北京:外文出版社, 2012. 8-13

[3]参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

[4]颜慧. 拒绝平庸——田青谈民族音乐现状[J]. 北方音乐,2000,06:10-11.

[5]桑德诺瓦.“有所为有所不为”——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理念与实践方法[J].中国音乐,2008,02:29-38.

[6][]杰夫·泰顿.音乐及其持续性.载张伯瑜编译.世纪之交的西方民族音乐学理论[M],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12年版,208.

[7][]柯达伊,廖乃雄等译.匈牙利民间音乐[M].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64

[8]杨民康. “非遗”保护应该回归“草根意识”——兼论传统音乐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价值和地位[J].人民音乐,2009,11:22-24.

[9]赵书峰. 增强保护观念 敢于面对问题——以我国传统音乐类“非遗”项目的保护与传承为例[J].人民音乐,2013,06:56-58.

作者简介:

王琼珊(1991--)女,汉族,河南洛阳人,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与保护实践。

 责任编辑 孔延莉   13309215487   029-87362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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