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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三变”改革及启示 吴彬林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7-05-17 14:09:48 作者:站长 来源: 文字大小:[][][]

浅析“三变”改革及启示

             吴彬林(中共六盘水市钟山区委党校  贵州六盘水  553000

摘 要:“三变”改革将会影响我国的农村改革方向,那么“三变”改革与农村集体经济胡关系及意义如何,本文就此作了一些分析。

关键词:三变;集体经济;改革

十七大以来,六盘水市着眼于自身农村发展的实际,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的实现形式,在中央、省委关于“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的战略指引下,始终坚持“三条底线”不动摇,在不断总结扶贫开发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又提出了“三变”的发展路子,它的有效开展对解放和发展我市农村的生产力和对解决“三农”问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将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然而,这些内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着概念认识不清,问题找得不准,趋势把握不明的情形,那么如何正确对待这些问题,则关系到改革的实际效果,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到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营制度的发展方向和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也关系到国家的战略全局,甚至影响小康社会的进程。

一、农村集体经济与“三变”改革的关系

对事物本质的认识是研究问题的起点。农村集体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的基本经济形式,它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由于我国有效的法律文件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一直以来没有明确的解释,所以在理论上、实践中对其理解也处于模糊的状态。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对于“三变”改革的认识,有些同志只是简单地将其与农村党组织集体积累联系起来,有的把它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割裂开来、有的甚至把“三变”与集体经济对立起来等等。这些观念上的混乱,不利于问题的研究和解决。

1.农村集体经济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集体所有制是部分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两者的区别在于占有生产资料的成员是全体还是部分,因此从推演的意义上来说,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形式,是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对促进农村发展和实现农民的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在我国广大的农村,普遍存在的集体经济形式,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按行政村区域或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基本生产资料共有或按股份所有,在生产与交换的过程中实现某种程度的合作经营,而在分配制度上实行按劳分配或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所有制经济制度。它的实现形式呈现出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经济联合体等多样化的趋势。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了明确规定: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作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成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有效途径,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在这突出强调了农民的集体经济的主体地位。

2.“三变”改革

“三变”改革是我市在总结长期扶贫开发工作和深化农村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关于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政策指向和理论总结。具体内容包括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

一是资源变股权:是指村集体以集体的土地、森林、草地、荒山、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性资产和房屋、建设用地(物)、基础设施等可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权,通过合同或者协议方式,投资入股到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享有股份权利。

二是资金变股金:是指以各级财政投入到农村的发展类、扶持类资金等(补贴类、救济类、应急类资金除外),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原则上可以量化为村集体或农民持有的资金,通过合同或者协议方式,投资入股经营主体,享有股份权利。

三是农民变股民:是指农民自愿以自有耕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资金(物)、技术等,通过合同或者协议方式,投资入股到经营主体,享有股份权利。

前两项规定体现了集体的共有性质,只是在投资主体上没有农民的直接参与,而是政府涉农部门或村、支两委直接参与,但收益的分配却在村集体和村民之间进行。第三项规定则直接明确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参与内容及其形式。

3.两者的关系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农村集体经济与“三变”改革类似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它们是并存于社会经济形态内在结构中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内在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经济制度之中。集体经济强调的是生产资料及其产生的收益归谁所有,而“三变”改革则强调如何实现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两者互相规定、互相制约,我们既要在集体经济的基础之上进行“三变”改革,又要在“三变”改革中实现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共同富裕。它们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是经济形态与实现方式的关系。而且在“三变”改革中,注重协调企业、集体和农民三者的利益是必须坚持的原则,目的是发展特色产业、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发展,建成小康社会。这其中就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制度和优越性。

因此,必须转变实际生活中部分同志的看法,在他们看来集体经济是村、支两委实现集体积累的经济形式,其中的经营主体是村级党组织,没有包括农民。他们的依据是作为集体经济的管理机构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办公室”是设置在市、县两级的组织部门,而不是发改委、农委或扶贫局等部门,但在实际工作中,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职责也确实是村、支两委在行使,目的是帮助农村基层党组织解决消除空壳村、增加集体积累的问题。

实际情况是,继党的十七大报告的提出“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以来,党的历次重大会议都把“集体经济”当成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来进行总结和规定,比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部分强调“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所以说,党中央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的指导思想和意见是把它作为一个主要的经济问题来论述。就我市来说,“三变”改革是市委、市政府在深化农村改革和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的过程中,伴随产业生态化建设、壮大村集体经济、扶贫攻坚工作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规模化经营的实践应运而生,这对推进我市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普遍意义的经济形式,而不是单一的只追求村级党组织壮大集体积累的措施。

二、“三变”改革是六盘水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变革

1.“三变”改革的历史启示

在我国历史上,农村经济的发展是伴随着社会制度的更替及土地与农民的关系而向前推进的,集中体现在土地与农民相结合的自由程度上。历史上商鞅改革使农民第一次不是以单纯的工具形式存在,交完租剩余归农民所有的制度极大地刺激了人们生产的积极性,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比奴隶社会更为自由,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提高了生产的积极性,为秦国一统天下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新中国的诞生,土改政策实现,确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制度,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农民与土地的真正结合,农民成为了国家和土地的真正主人,又一次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农村生产力再次得到了很大提升,加上农业技术的不断进步及推广运用,我国农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大集体解散,取而代之是生产大队行政管理体制解体,这是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体制,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发包土地,形成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到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至九十年代,队办、村办企业异军突起、迅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得到全面发展,最典型的代表就有华西村、南街村和乌坎村。进入新世纪以后,各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形式多样化,但发展不平衡、呈现两极化趋势,有的村村级集体经济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进一步壮大了,有的村村级集体经济资金亏损、资产归零、负债运行等等。总之,我们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用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这是一个伟大的壮举。

2.“三变”改革的现实根据

第一是解决了客观问题的需要。恩格斯曾经过过: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比十所大学更能推动社会的进步。同样,社会一旦有某种需要,就会促使新事物的不断产生与发展。

不可否认,六盘水从1978年建市至今,农村发展有了很大的变化,农民可支配收入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农业生产总值从1978年的2.37亿发展到2014年的75.75亿,农民人均纯收入从78元提高到5934元,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然而,与全国平均水平的9892元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更远远低于发达地区,比如苏州农民人均收入的2.16万元。再从农民收入的结构来看,其中工资性收入占56.6%,家庭经营应性收入占27%,转移性收入占14.77%,财政性收入占1.63%,也就是说,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了76倍,但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性收入却只增加了20倍(这是与1978年的比较,那时还处在人民公社阶段),如果按照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的1985年的标准计算(当年的人均纯收入230元),农民土地经营性收入只增加6.97倍。排除耕地增加和广泛使用化肥等刺激性因素,我们的农业生产实际上还是传统的粗放经营方式,也就是小农经济的耕种方法。在这其间,我们实施了各种形式的扶贫工作,成效显著,农业人口贫困发生率从1993年的58.27%减少到2014年的19.55%。然而,通过认真梳理发现,我们的扶贫基本上是以救济式扶贫方式为主,广大农村土地经营性收入增长并不显著,这或许可以成为自1985年以来为什么农民人均土地经营性收入只增长不到7倍的最好解释。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仍然用一贯的传统经营方式继续发展的话,已经到了极限。

因此,面对2020年与全国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我们如何总结过去六盘水市农村发展的经验教训,如何突破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给农村生产力造成的束缚,这些成为摆在市委、市政府面前不得不回答、不得不解决的重大课题。十八大以来,六盘水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三农”、扶贫开发等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牢牢守住发展、生态、安全这三条底线,坚持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农民增收为核心,以深化改革为动力,积极探索提出了农村“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的发展新模式,大力发展山地特色高效农业,有效的破解了“三农”发展难题,加快了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步伐,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和快速的发展。

第二是落实中央政策的需要。有的人认为“六盘水的‘三变’改革是‘民间制造’”,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早在2007年,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党中央在关于“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就明确提出了“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的发展。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发挥亿万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作用”。后来十七届三中全会、十八大及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这一指导思想不断强化和完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

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完整的提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以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这是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出的重大部署,意义重大而影响深远,有利于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完善集体产权权能,促进城乡要素的平等交换;有利于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壮大集体经济的实力。在现实中,我国一些地方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可贵的经验和成果。截至2013年底,全国已有2.8万个村和5万个村民小组完成改革,量化资产4362.2亿元,累计股金分红1563.2亿元。

由此可见,六盘水市农村“三变”改革,是中央“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指导思想的具体化和生动实践,是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基础的,具有中国特色农村发展的新一轮改革。

3.“三变”改革的未来趋势和判断依据

目前,六盘水“三变”改革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和论证,在客观上已经形成了不可逆转的势头。我们不能有所怀疑,只能加强,向前推进。主要原因有:第一,它是中央政府在坚持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关于在农村“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指导思想的具体贯彻和落实,反应了当前国家的战略安排和发展农村经济的历史必然。第二,是六盘水传统的以家庭承包土地作为主要经营对象的小农经济发展模式、扶贫开发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小康社会建设的需要,客观地呼唤一种新的发展模式、新的生产关系的诞生,反应了六盘水农村现代化发展的历史必然。第三,是从当前家庭经营性收入在农民可支配收入中所占不到30%的较小比例来看,完全可以避免农民因土地入股经营可能产生的急速破产给社会带来的震荡,时机正好成熟。第四,是传统农作物的竞争劣势和逐渐完善的市场体系为农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从事规模经营注入动力源泉,适应了农民的致富需求。第五,是大量的农村人口的流出,众多的集体资产的闲置和大片的耕地的荒芜,客观上为整合农村各种资源、资产,进行规模经营提供了难得的契机。第六,是全国范围内一些农村发展的成功事例以及美国、日本等农业发达国家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某些借鉴;市内一些初见成效的村寨发展也为我们积累了基本的实践经验。

因此,六盘水“三变”改革无论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推动上,还是农民的主观追求上,无论是在政策的指导上,还是具体的实践中,都体现了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中国农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三变”是必然的、必须的、可能的、可以的、大有作为的。它的成功推进必将改变过去我市农村家庭经营的传统模式,实现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在激发六盘水农村发展活力,推动农民收入稳步增长的同时,也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示范样板,对推进我国现代化农业发展,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将产生深远而重大的影响。

总之,在推进“三变”改革的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切实”、“六个精准”和“四个一批”的指导思想,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能急功近利,也不能可为不为,要以“严实”的精神,严肃对待,严格要求,踏实不空,扎实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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