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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冠霖 张铃枣 一带一路视域下海丝建筑文化遗存保护开发模式探究——以仓山近代建筑为例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9-05-26 06:51:35 作者:何冠霖 张铃枣 来源:新丝路杂志社 文字大小:[][][]

基金项目:本文系福建师范大学2017年省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福州市仓山区近代建筑的文化纽带功能与保护开发——基于一带一路的视角》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710394047

一带一路视域下海丝建筑文化遗存保护开发模式探究

——以仓山近代建筑为例

何冠霖  张铃枣(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福建福州  350007)

 要:海丝建筑文化遗存是展现海丝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城市历史记忆和文化底蕴的象征,有着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在对海丝建筑文化遗存保护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研究分析的基础上,从理念、制度、机制、资源、创新等方面对政府完善和提升海丝建筑文化遗存保护开发模式提出建议,使海丝建筑文化遗存能更好的展现其内在文化价值。

关键词:一带一路海丝建筑文化遗存保护开发

“一带一路”倡议自提出以来,实现了由构想到全面实施推进的飞跃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更是指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1]”进一步促进了“一带一路”倡议的稳步推进,也表明“一带一路”倡议将在新时代继续引领中国的发展,服务于中国的对外开放。

单霁翔曾说:“城市最重要的文化遗产是城市遗存的建筑物;城市遗存的建筑是人类文化的重要载体、民族历史的缩影,也是民族精神的象征。[2]”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以海丝建筑文化遗存为纽带,加强同海内外的文化交往,不仅能够促进文化的传播和发展,也能够促进在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的对外交往。因此,我们要重塑海丝建筑文化遗存,更好地发挥其文化纽带作用,形成独具特色的文化吸引力,使之成为中国对外交往的一张名片。

一、海丝建筑文化遗存保护开发存在的问题

1.对海丝建筑文化遗存保护意识不足

在上世纪末城市化进程的早期,对建筑遗存进行保护开发并没有成为一种社会关注,政府也没有认识到建筑遗存的重要价值,导致大量建筑遗存被拆除。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规政策的出台,政府对建筑遗存的重视程度有了显著提高,但仍有部分地区打着“发展”的旗号,在保护开发过程中对建筑遗存进行破坏,可见政府对于建筑遗存的保护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

除了政府方面,社会公众对于建筑遗存的保护意识也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社会公众对文化遗存的保护意识虽在逐步形成和发展,但总体水平较低,且人们对普通建筑遗存的保护意识远没有政府挂牌保护的建筑遗存强。在走访过程中,许多公众并未认识到日常生活中的建筑遗存同样属于文物保护范畴。对于建筑遗存屡遭破坏的现象,更是鲜有人付诸实际行动进行保护。

2.海丝建筑文化遗存保护开发配套制度体系不健全

在实际保护过程中,政策滞后和制度体系不健全也是极为突出的问题。我国对文物保护单位开展专项保护规划编制的实践起步较晚。以福州为例,由福州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的《仓山近现代建筑保护总体规划》于2006年才正式编制完毕,滞后于城市建设的进程,导致部分建筑遗存没有保留下来。除了政策的滞后,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存在问题。从目前政策制度执行情况来看,政策解释不充分,操作性低,一些政策模糊不清,政策界定不明确,这给实际保护开发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3]。同时,政策灵活性较差,多宏观政策,但具体操作层面的细节指导不足。保护开发的配套制度体系不健全正是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

3.海丝建筑文化遗存保护开发未形成良性循环机制

建筑遗存保护开发工作的高效运作需对各种机构和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也需要各个相关方面的积极参与和有效行动。无法实现资金和权益的良性循环与缺乏市场和社会资源的参与忽视市场经济价值规律对于建筑遗存的作用有很大的关系。目前我国用于文物保护的资金投入是依据文物级别,由相应层级的政府予以财政支持。这部分建筑遗存大多被开发为公益性的文化设施,有投入多收益慢的特点,加重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例如福州市名城委出资近130万对马厂街的建园和鼎庐两处建筑遗存进行修缮巨大的财政投入换来了建筑遗存现状的改善,但政府并不能获得后续收益。

4.海丝建筑文化遗存保护开发模式缺乏创新性和时代性

对于建筑遗存的保护开发不应该只是追求改造率或一些硬性指标,应该是追求建筑遗存自身的历史价值的展现和公众的认可度,建筑遗存保护开发应最大程度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而当前建筑遗存保护开发模式多固化的呈现出延续建筑原有功能和转变建筑原有功能两个方向,且多基于传统经验,建筑虽获得了“新生”,但并未贴合时代发展的步伐,缺乏创新性和时代性,无法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海丝建筑文化遗存保护开发存在问题的原因

1.海丝建筑文化遗存的价值评价体系不健全

建筑遗存评价体系是保护建筑遗存的重要指标,建立一个全面、系统的评价体系,才有助于将传统聚落与建筑的改造纳入理性、科学,甚至法制轨道[4]。目前并未全面把握建筑遗存在整个文化遗产体系中的特殊性,对建筑遗存价值的评价体系不健全,没有形成有针对性的价值评价标准,许多近现代建筑遗存的价值评价与古建筑相混淆,导致大量富有历史价值、人文价值、社会价值的建筑遗存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被拆除。

2.海丝建筑文化遗存保护开发吸收社会资本不足

现行的建筑遗存保护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主要由政府调拨资金进行维修和养护。但是建筑遗存数量众多,政府资金常出现“僧多粥少”的问题,导致一些已经优秀的建筑遗存得不到及时的修缮和维护。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尚不凸显,建筑遗存保护开发的招商引资机制尚未建立,政府投融资渠道无法拓宽,建筑保护开发面临现实资金困境。

3.海丝建筑文化遗存保护开发模式固化

在建筑遗存保护开发的过程中,没有体现“时代性”,多数保护开发模式和方案都基于传统经验,没有为社会公众的需求考虑,无法使建筑遗存无法继续发挥作用。在实际保护开发过程中,保护开发模式没有寻求创新性突破,没有加入时代元素,导致部分建筑虽修缮如新,但其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缺乏创造性和时代性的思考。

4.对海丝建筑遗存的文化内涵深度挖掘不足

海丝建筑文化遗存产生于多元文化碰撞的历史时期,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价值和艺术研究价值,但在开发过程中对其文化内涵挖掘不足,其文化纽带功能难以显现,致使社会公众对其重视程度不足。当前许多针对建筑遗存的文化旅游开发层次较低,以观赏建筑本体为主,尚未深度挖掘建筑的文化内涵并拓展成相关艺术衍生品,难以满足游客多元需求的同时阻碍建筑历史文脉的传承与发展。

三、完善和提升海丝建筑文化遗存保护开发模式的对策

1.转变海丝建筑文化遗存保护开发理念

建筑遗存的保护开发,不仅要重视实体本身的价值,还要在保护开发过程中注意对其价值判断行为的综合性和完整性。要坚持“原生性”“整体性”“文化性”理念。“原生性”即保护建筑文化遗存的外观及内部构造,这是对建筑遗存进行保护开发的前提与基础。原生性包括两个方面,即保持建筑遗存的原真性和对残缺建筑实行修旧如旧原则。其次是“整体性”理念,将建筑遗存与周边环境融为一体,打造历史文化街区,在此基础上进行建筑遗存的保护开发。最高层次是“文化性”理念,即重视建筑遗存内在的历史文化价值,发挥文化纽带功能,助力城市发展。

2.健全海丝建筑文化遗存保护开发的制度保障

对于建筑保护方面的国家立法正在逐步完善,要着手建立一套全面完整的建筑评价体系,使得建筑遗存获得法律保护。对于现有政策,充实政策解释,明确政策中相关概念和界定,健全配套制度体系,保证政策的有效执行。同时,国家要适当放宽保护开发的规范原则,地方要逐步逐层进行细化,根据建筑遗存自身特点制定具体的保护开发行动规章制度,提高政策的灵活性和可行性。

3.创新海丝建筑文化遗存保护开发的运行机制

积极推动“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模式的发展。市场化运作是对政府保护的重要补充,政府主导是市场化运作的基础。仓山区于烟台山地区试点的“政府统筹,市场运行”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也表明建筑的保护开发应该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行,社会参与的良性循环运行机制。政府和市场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形成一种良好的运行机制,才能切实推动建筑遗存保护开发的进程。

4.拓宽海丝建筑文化遗存保护开发的资金来源

在资金筹集方面,多数为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辅以社会个人的多方合作,保证遗产保护能够获得充足和持续的财力支持。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立近代建筑保护众筹平台,拓宽投融资渠道,促进海丝建筑遗存保护活动的市场化、社会化发展。同时鼓励公众参与,推动历史建筑的所有人、责任人和社会的全面参与。

5.促进海丝建筑文化遗存保护开发的资源整合

着手推进海丝建筑遗存资源整合,推动整体性发展,提升全域建筑遗存文化价值。打造“海丝建筑文化走廊”“海丝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等旅游观光景点,利用其文化价值的吸引力和文化纽带的聚合力,扩大旅游开发的影响力。打造一系列类似的独具特色、精致美观、颇具收藏价值的旅游文化纪念品,扩大海丝建筑遗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实现建筑自身吸引力和聚合力的提升。

6.创新海丝建筑文化遗存保护开发的大数据平台

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提升海丝建筑遗存的时时代性。对现存海丝建筑遗存进行充分的展示,加强同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间的文化资源共享,建立建筑遗存数据库,实现文化资源共享。政府进行投入和研发,搭建出规模性的文化交流和共享平台,使这些建筑遗存成为城市具有国际性的交流记忆和载体,成为沟通和链接世界的文化纽带,发挥建筑遗存在一带一路进程中的文化纽带作用。

 

注释: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 2017-10-28

[2]单霁翔.《城市化进程中的文化遗产保护》,《求是杂志》 2006年第14期,第44-46页

[3]何彦瑞吴维.《城市化进程中古建筑保护的制度困境与出路》,《现代装饰(理论)》 2016年第12期,第241页

[4]季文媚牛婷婷.《基于再利用的徽州传统建筑评价指标体系研究》,《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5期,第74-79页

参考文献

[1]钟燕森.岭南优秀近代建筑旅游价值评价体系构建与开发路径研究[D].广州大学,2015

[2]闫茂辉.开埠后福州借据地建筑研究[D].华侨大学,2012

[3]杨一帆.中国近代的建筑保护与再利用[J].建筑学报,2012

[4]谢亦卓.浅谈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开发利用[J].科学时代,2015

[5]兰巍,杨昌鸣.论近代历史建筑保护的基本理念[J].社会科学辑刊,2010

[6]陶醉.历史文化街区中传统风貌建筑的更新设计研究[D].南昌大学,2016

[7]李成妍.我国古民居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湘潭大学,2017

[8]王学彬.历史街区再生建筑的现代设计探索[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7

[9]曹永康.我国文物古建筑保护的理论分析与实践控制研究[D].浙江大学,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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