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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鑫 政府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9-06-04 11:33:07 作者:朱文鑫 来源:新丝路杂志社 文字大小:[][][]

朱文鑫(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  北京市  100091)

 要:政府不会成为犯罪主体不是因为政府本身不会犯罪,而是因为政府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会成为犯罪主体,犯罪决定刑事责任的逻辑顺利倒置为刑事责任决定犯罪。实则,政府不会成为犯罪主体不仅是因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因为政府本身就不会成为犯罪主体。政

关键词:政府刑事责任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向刑初字第168号,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0000元。政府被法院判为有罪而成为犯罪政府并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并非孤案。本文就针对对政府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作出分析。

一、政府法律责任的基础分析

1.政府责任主体包括政府和官员

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责任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有着直接的关系,政府责任是指政府及其官员因其享有国家行政权而相应承担的遵循宪法原则、维护国家法律制度、保卫国家安全、发展公共事业、维护公民生命和财产不受侵犯等方面的责任。[1]政府责任既是政府应当履行的责任,又是官员应当履行的责任,而不应该把政府责任限定为按“政府责任”的名称表意所理解的仅是政府应当履行的责任。政府责任的主体就二分为政府和官员,由政府或官员承担政府责任,既可以由政府承担责任,又可以由官员承担责任,还可以由政府和官员一体承担责任,政府责任主体的二分为政府和官员均可以承担政府责任设定了理论基础。

2.政府法律责任是指政府或官员被追责

政府责任与政府法律责任的区分在于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区分。责任,按通常的理解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指分内应该做的事,第二层意思是指未做好应该做的事而被追责。虽然,责任与法律责任在形式逻辑结构上并无差别,没有应该做的事就没有应该承担的不利后果,相反只要有应该承当的不利后果也就会存在着应该做的事,应该做的事与应该承担的不利后果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形式联系。这也是将政府法律责任纳入政府责任的基础,政府责任一般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但是,责任侧重表达的是应该做的事,而法律责任侧重表达的是未做好应该做的事而被追责。因此,法律责任只包含责任的第二层意思,即被追责的意思,指主体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追责并承担不利的后果。相应的,政府法律责任是指政府或者官员未做好应该做的事而被追责并承担不利的后果。

3.政府刑事责任主体不限于政府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政府法律责任也不能摆脱这种三分法,法律责任源于对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律责任的三分基于民事、行政、刑事部门法的三分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都有原告明确选择的被告主体,政府民事责任、政府行政责任均源于“民告官”,是“民”追究“官”的法律责任,被明确选择为被告的“官”是政府,政府是被选定的、不可被转移或者替代的责任承担主体,因此承担政府民事责任、政府行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政府而非官员。刑事责任是国家追究罪犯的责任,如前所述政府责任的承担主体包括政府和官员,政府刑事责任既可以由政府承担,又可以由官员承担,还可以由政府和官员一体承担。由此可见,不同于政府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源于限定的“民告官”的形式而只能由政府承担,政府刑事责任是国家追究政府的责任,但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并不限于政府,也能是官员。

二、人民主权是政府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

1.人民主权政府是人民的政府

自从不丹在《论共和国六书》中首创提出主权的概念以来,关于主权实质上是谁的主权,历经了霍布斯提出的“君主主权论”,到洛克提出的“议会主权论”,再到弥尔顿提出的“人民主权”的主张,最后经由卢梭将人民主权理论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的历程。人民主权意味着人民才是真正的主权者,国家只是人民的制造物,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国家主权的本质是人民主权。我国《宪法》第二条第1款就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而政府是国家的专门形式,是人民委托设立的行使公权力的代理机构,人民主权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同样,人民主权政府也是人民的政府。我国的国号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中央到乡镇的各级政府也正被称为人民政府。

2.人民不被追责使得政府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假设政府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刑事责任的追责主体是国家,政府的刑事责任在形式上就是国家追究政府的刑事责任,政府、国家都是人民的,实质上就转化为人民追究人民的责任,政府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人民自我追责。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处以的刑罚的类型是财产性质的罚金,政府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就是被判处罚金,政府执行罚金的方式是用财政资金缴纳罚金,政府的财政资金源于国家财政,而罚金又上缴国家财政,政府实际履行了事责任的也体现了自我追责。人民会为自身的行为担责,但是人民不会因为自身的行为被追责,不会自我追责。人民不被追责,政府也不会被国家追责,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制定的刑法不会追究政府的刑事责任,政府也不会是刑法上的犯罪主体,按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政府当然也就不会成为犯罪主体。当政府辜负了人民的委托,人民可以选择取消委托关系,而不是追究政府的刑事责任。政府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意味着政府也不会成为犯罪主体。

3.人民政府本身也不会成为犯罪主体

在上文,政府不会成为犯罪主体不是因为政府本身不会犯罪,而是因为政府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会成为犯罪主体,犯罪决定刑事责任的逻辑顺利倒置为刑事责任决定犯罪。实则,政府不会成为犯罪主体不仅是因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因为政府本身就不会成为犯罪主体。政府是人民委托设立的,政府不是先在的,政府是人民基于代理人民行使公权力的目的而设立的,政府被限定为只具有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能力,而不具有犯罪的能力,超越政府能力的行为不应当是政府的行为。官员不应该犯罪是规范性的,而政府不犯罪则是事实性的,政府本身就不会成为犯罪主体。而且政府如果成为犯罪政府,必然会极大地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影响政府的正常运转。

4.政府不成为犯罪主体不妨碍政府刑事责任被承担

但凡能构成单位犯罪,都能构成相对应的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毕竟是自然人实施的犯罪,具备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也能具备自然人犯罪的构成要件。政府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以及不承担刑事责任,官员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政府责任的承担主体除了政府还有官员,政府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并不妨碍政府刑事责任被承担,官员承担刑事责任也是政府刑事责任被承担的表现,政府承担刑事责任和承担政府刑事责任是两回事,政府刑事责任并非一定要由政府来承担。如果不考虑政府是人民主权政府,政府与普通单位在犯罪认定上并无区别,正如前述,政府刑事责任主体并不限于政府,而政府的人民主权性质阻隔了政府成为犯罪主体的可能性。

三、依法执政要求官员承担刑事责任

1.依法执政是官员犯罪必究的背景

依法行政是法治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是构建法治政府的必由之路,法治政府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目标之一。[2]《宪法》第五条第4款明确了政府机关应当依法行政:“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依法行政既是对政府和官员的期望,也是对政府与官员的严格要求。依法行政限定了政府与官员的职权范围,只能在职权范围之内执政,超越了职权范围的犯罪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责任。

在职权和法律范围内依法执政,是官员应当坚守的底线。政府和官员的行为本质上都是官员的行为,官员应当清楚但凡自己的行为僭越了法律底线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宪法宣誓制度也进一步强化了官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在依法执政的背景下,官员超越了职权和法律范围而犯罪,应当被作为犯罪主体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2.官员成为所谓的“政府犯罪”的责任主体不违反刑法要求

所谓的“政府犯罪”,从形式来讲,虽然是官员以政府的名义或者确实出于政府利益的考虑而做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触犯刑法的行为。但是,犯罪的名义、犯罪所得的归属都不影响对自然人构成犯罪的认定,举例说明,盗窃罪,不管是出于“劫富济贫”的名义或者心理去盗窃,还是事实上把盗窃所得全部用于“济贫”,均不影响主体构成盗窃罪。从犯罪的产生来看,所谓的“政府犯罪”是官员在自己意志控制之下实施的犯罪。所谓的“政府犯罪”,在依法执政的背景下,应该是官员的“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官员是犯罪主体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不违反刑法要求。

 

参考文献:

[1]金太军.《论政府公共管理责任的承担》,载《行政论坛》2008年第1期

[2]卓泽渊著.《法政治学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86页

作者简介:

朱文鑫(1989--)男,汉族,江苏溧阳人,中央党校研究生;研究方向:依法治国。

 

国内刊号:CN61-1499/C

国际刊号:ISSN2095-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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