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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健1 陈俊旭2 我国涉恐偷渡情报工作策略优化探析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9-10-30 09:01:15 作者:新丝路杂志社 来源: 文字大小:[][][]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2016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缅甸局势对我国西南边境安全稳定的影响及对策研究”,编号:2016LLYJWXY0512017武警学院国家社科基金预研课题“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的中缅边境管控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编号:SKJJPY201703

我国涉恐偷渡情报工作策略优化探析

屈健1 陈俊旭21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河北廊坊  065000;2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广东广州  510663

 要:当前,涉恐偷渡活动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和规律,对我国的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情报是打击涉恐偷渡活动的有力手段,积极优化涉恐偷渡情报工作策略势在必行。论文分析了开展涉恐偷渡情报工作的困境及成因,提出了涉恐偷渡情报工作的优化策略。

关键词:恐怖主义涉恐偷渡活动情报工作

当前,全球范围内,在“伊斯兰国”等恐怖组织的煽动下,为数众多的外籍极端分子偷渡出境到叙利亚等国家或地区参加“圣战”,其中部分参战人员还会再次向本国“回流”实施恐怖活动。在我国,“东突”组织成员在边境地区的潜入潜出和实施的“就地圣战”等破坏活动,严重威胁着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涉恐偷渡情报工作是主管部门开展的预防和打击涉恐偷渡活动的专门工作,对于涉恐偷渡活动的及时预警、准确打击和有效防范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涉恐偷渡活动的特殊性,因而导致涉恐偷渡情报工作存在瓶颈问题。

一、我国涉恐偷渡情报工作面临的困境

1.涉恐偷渡预警情报获取不足

由于涉恐偷渡活动具有隐蔽性、有组织性等特点,因此主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涉恐偷渡活动的路线、方式等情报,致使部分涉恐人员偷渡成功;并且由于涉恐偷渡“回流”预警情报需要境外相关部门的协作,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情报获取的难度。

2.涉恐偷渡人员身份信息难以核实

涉恐人员在偷渡出境前或到达边境地区后,即会采用丢弃身份证明、假报姓名、持用伪假证件等方式“瞒天过海”。由于涉恐人员与中东国家人员的外貌特征相似、语言相通,致使执法部门难以对其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特别是对已经成功偷渡出境,并在境外利用各种手段“漂白”身份后再次入境的恐怖人员,由于主管部门难以确定其是否接受过恐怖组织的培训、是否参加过恐怖活动以及真实的入境目的,因而无法提供有力的情报支持。

3.涉恐偷渡延伸情报工作开展不力

涉恐偷渡活动大都是在已形成的偷渡网络的基础上进行的,偷渡组织也已逐步呈现出职业化、智能化、复杂化等特点。对于主管部门而言,“打团伙、抓蛇头、摧网络”才是根治的良策,但是由于涉恐偷渡人员的反侦查、反情报意识较强,导致主管部门获取的涉恐偷渡情报层次不高,难以实现深挖扩线和长期经营,办理的涉恐偷渡大案、精品案数量偏低。

4.涉恐偷渡情报工作资源投入较高

涉恐偷渡情报工作涉及情报收集、分析研判、案件延伸等内容,除在技术层面投入的人力、物力外,涉恐偷渡情报工作中的基础信息,如户籍、流动人口基础信息等结构化数据的采集[1],由于采集面广、需求大,也需要大量的资源投入,并可能出现采集内容不完整,缺项漏项、录入不规范、标准不明确等情况,因此,往往需要进行大量重复工作,投入成本较高。

二、我国涉恐偷渡情报工作困境的成因

涉恐偷渡情报工作困境的形成,既包括人员素质、经费保障等一般原因,又包括因涉恐偷渡情报工作特殊性所产生的法律、技术等特殊原因。

1.法律规范细化不足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已经颁布实施,但全面落实和应用细化仍有待时日,如法律中提及的“国家反恐中心”的构建仍处于摸索阶段;相关法律、法规的使用也需进一步规范,如对犯罪行为认定标准的不同、对犯罪证据的需求也不同等,这些都直接影响着情报工作的开展。

2.群众潜力挖掘不够

我国边境线长,边境地区差异较大,部分地区缺少天然屏障,通道、便道多,无法在边境地区形成有效阻挡,涉恐人员可选择的偷渡途径多样且成本较低,为此,必须充分发动群众提供线索。但是由于民族、历史、习俗等原因,加之主管部门对于群众的潜力挖掘不够,群防群治工作不够到位,昆明的“3·01”事件就暴露出了群众举报机制度的不够完善[2]

3.情报人员能力欠缺

涉恐偷渡人员已经具备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这既对情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部分情报人员暴露出了能力不足的短板。一方面,主管部门的情报人员经验不足、情报意识不强,只重消化案件,不重线索摸排,直接影响了情报工作的质量;另一方面,由于既懂情报业务、又懂民族语言的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因此,使用讯问等方法获取情报的效果也不够理想。

4.技术手段应用不足

技术手段是人力手段的必要补充,但是当前主管部门对于技术手段的应用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硬件方面,一些技术设备的维护、更新、升级等不到位;在软件方面,网络涉恐偷渡信息分析、涉恐偷渡高危人群动态管控、海量视频数据整合共享等系统仍有待建设完善。

5.合作机制不够完善

在国内,对涉恐偷渡活动的打击涉及国安部门、反恐部门、边境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间的情报合作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职责不明确、衔接不顺畅等问题;并且由于涉恐偷渡活动具有跨国流动性,往往会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因此,开国际情报合作不可或缺,但是由于意识形态、罪行认定、定义分歧等因素的影响,打击涉恐偷渡活动的国际警务合作机制仍不健全,影响了情报协作的实现。

三、我国涉恐偷渡情报工作的优化策略

涉恐偷渡活动具有严重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开展涉恐偷渡情报工作必须要讲究策略、找准定位,既要解决当下问题,又要解决长远问题。

1.依法开展涉恐偷渡情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在第四章中对情报信息有专门规定,如构建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有关部门收集反恐情报及时统一归口报送等,并对地方反恐怖主义领导机构的职责,以及基层基础性工作、技术侦查、通报预警和保密等工作的开展进行了明确。主管部门在开展打击涉恐偷渡情报工作时,必须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开展好打击涉恐偷渡情报工作,具体包括:根据证据链构成要素,加强情报的证据转化;根据危害程度,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统一办案标准,依法保障个人权益等。

2.突出涉恐偷渡情报工作重点

主管部门要做好涉恐信息监测预警,一方面,要强化对网络社交媒体、虚拟社会的综合管控,以更好地应对信息化时代下,恐怖组织利用网络发布招募信息,吸引人员出境参加恐怖主义活动;另一方面,要对涉恐人员通过网上翻墙下载、传播、观看暴恐音视频,接受极端思想蛊惑的IP进行重点筛查,并加强对公共热点的监控,对重点人员进行筛选,确定涉恐偷渡重点关注对象,强化网络舆情监测和预警体系,完善网络涉恐偷渡情报工作。

打击涉恐偷渡活动的专项行动亟需情报支持,专项打击包含一般基础调查、收集情报线索和侦查打击等步骤,对情报的准确度、时效性要求较高,因此,主管部门要增强对行动性情报的收集,全面掌握涉恐偷渡组织、人员基础信息,以及偷渡路线、偷渡时间、联系方式、有无武器或爆炸物等方面的情报。

如果将打击涉恐偷渡活动工作的重点放在抓捕涉恐偷渡个人上,那么对涉恐偷渡活动的打击力度就将微乎其微,打击偷渡组织、摧毁偷渡网络才是反偷渡的有效措施,因此,安全、执法等部门的涉恐偷渡情报工作更具针对性。

3.提高涉恐偷渡情报队伍素质

面对涉恐偷渡人员采用“合法”偷渡、迂回偷渡等方式从口岸出入境的严峻态势,主管部门可通过集中培训的方式,使情报人员能够敏锐地对难发掘、难侦控的出入境涉恐人员情报进行收集。与此同时,主管部门要明确涉恐偷渡情报工作队伍建设需求,积极培养能流畅地进行少数民族语言交流的专业人才,并增加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提高其情报素质,以更好地开展内线侦查,摸清偷渡网络和链条。

4.提升基础信息情报建设水平

(1)强化基础信息采集和重点查控首先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基础信息采集,及时摸排评估。主管部门要开展好梳理和摸排评估的工作,将重点人员纳入管理,建立好重点人口档案,及时掌握其思想动向和日常表现,发现问题和可疑迹象及时汇报。对于下落不明的重点人员,走访其亲属关系、社会关系和团伙关系仔细摸排查找;同时立刻发出预警,为流动人口管理和堵卡查缉做准备。其次要做好重点地区的巡逻与查控。加强港口、机场、车站等外来人员集中地区的巡逻和监控,开展公开查缉,及时获取情报。

(2)增强群众潜力挖掘和人员管控涉恐偷渡人员反侦查能力强,会刻意避开安全、执法部门的公开查缉,但涉恐偷渡人员只要有行动,就会有迹象,而且很难避开辖区群众的视野。深入推进爱民固边战略,开展好群众工作,发动好群众,落实好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可疑情况,对于缓解情报工作警力不足、解决涉恐偷渡人员反侦查能力强等多方面的困难有较大帮助。在充分发动群众的基础上,要还加强“四黑”人员管控,即活跃在边境地区的“黑摩的”“黑出租”“黑导游”“黑摆渡”,确保底数清、情况明、管的住、控的牢,防止“四黑”为涉恐偷渡提供便利条件。

5.强化涉恐偷渡情报技术保障

主管部门要加强情报技术的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要求,做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综合研判。首先对机场、车站、码头、公安检查站、治安卡口等易受恐怖袭击的目标和部位,以及重点、敏感场所实施智能实时监控,在边境一线安装足够数量的摄像探头,结合其他监测手段,及时发现偷越边境的涉恐人员;其次推进信息采集智能化,信息采集通常要消耗较多的人力物力,加强技术手段采集的力度,以提高采集效率;同时要完善数据传输等硬件保障,推行归口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大数据”技术的应用

6.优化涉恐偷渡情报合作模式

在开展情报工作时,各主管部门都受到人力、物力、职能定位方面的限制,为了避免情报资源的浪费,强化涉恐偷渡情报工作实效,一方面要协调好同一部门的跨区合作和不同部门间的协作,合理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另一方面要深化跨境涉恐情报的合作机制

首先,各主管部门要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国家反恐情报中心的框架下,建立跨地区的情报合作机制,做到全线设防打总体战,集中优势打歼灭战。要加强涉恐偷渡高发地的安全、执法部门与其他地区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多层级、跨区域协作机制。同时建立涉恐人员流出地与流入地的联动机制,全面掌握涉恐人员活动轨迹并落实信息共享、管理双责,两头发力。在跨区合作的前提下,深化预警情报会商研判机制。在情报预警阶段,各单位之间开展涉恐偷渡情报合作的方式应当是平行的,要克服预警情报合作与行动性情报合作内容、方法和重点的差异性。

其次,要紧密依靠反恐共识,有效推动打击跨境犯罪长效机制建设。打击恐怖主义与打击其他犯罪不同,在涉恐偷渡情报合作的过程中,应当勇于创新,以案件来推动合作,在办案实践中增进互谅互信,逐步完善合作机制,查缺补漏、积累经验,解决国家间采取情报合作遇到的困难,破除以往受到地缘政治、利益诉求等多方面的限制,不断拓宽和畅通合作渠道,逐渐由专案情报的合作推动情报常规化合作[3]

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合作内容和方法,减少合作障碍。当前我国最直接依托的区域合作组织是上海合作组织,应当进一步突出与上合组织的合作力度,对于东盟等组织也要逐渐深入,完善合作机制,加入数据库共享,在打击恐怖主义上提高共识。双边合作的情报合作内容主要集中在行动性的情报,并直接开展一些情报行动。

 

参考文献

[1]彭知辉.大数据:让情报主导警务成为现实[J].情报杂志2015(3)

[2]后“3·01”时代云南省暴恐实践对策研究[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5(6)

[3]李春.东南亚跨境犯罪研究初探[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28(4)

作者简介:

屈健1977--)女,河北廊坊人,中国人民警察大学边防系教授,边境与出入境安全研究中心研究员。

陈俊旭1991--男,辽宁大连人,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干事

 

国内刊号:CN61-1499/C

国际刊号:ISSN2095-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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