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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彬 浅析我国庭前会议制度以及司法适用中存在的误区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19-11-26 11:01:54 作者:新丝路杂志社 来源: 文字大小:[][][]

李彬(中共唐山市委党校  河北唐山  063000

 要:庭前会议制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辅助审判工作的制度。虽然庭前会议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召开的会议,但是对于某些案件,特别是一些案情重大、复杂或开庭时将面临诸多繁琐程序的案件来说,召开庭前会议是有利于人民法院提高办案效率的。设置庭前会议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的工作人员却对庭前会议制度不甚了解,错误地运用庭前会议制度,将本该属于开庭时进行的工作放到了庭前会议中进行,这种行为既违反了法律规定,又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庭前会议证据交行质证

一、庭前会议制度

庭前会议是案件开庭前的一项准备工作,是案件在开庭审理前,经审判人员召集,当事人或公诉人与诉讼参与人出席参加,就一些程序方面的问题或对案件基本情况的认知进行沟通的会议。在案件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诸如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导致审判工作不得不中断的情况,从进而影响案件的顺利进展、浪费司法资源。为了尽量避免这一情况的出现,保证案件的集中审理,到达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庭审的效率及质量,我国法律设置了庭前会议这一制度。

庭前会议制度并非我国独有的制度,世界上很多法治文明发达的国家或地区都设置了庭前会议制度,比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以及中国香港等。基于现代社会刑事案件数量较之前有所增加,案件类型、案情较之前变得复杂的客观情况,各国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时普遍出现了一种矛盾,这种矛盾主要表现为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案件数量、复杂程度之间的矛盾。因此,法治文明发达的国家或地区普遍认识到了庭前会议制度的重要性。虽然各个国家在法律上设置庭前会议的具体规则稍有不同,但共同之处确是十分明显的,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以保障当事人权益、保障法治公正、保障司法效率为根本目的;二是具体到制度的内容上,有着一定的共同点,比如证据交换、证据调取等;三是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庭前会议制度仍在随着国家或地区的实际情况不断地发展与完善。

我国对庭前会议制度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都是十分重视的,同时我国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分别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

二、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制度

我国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制度主要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日还出台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该规程就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时召开庭前会议做出了细致、周密的规定。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需要召开庭前会议,一般情况下,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形或案件本身存在以下特点时,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是诉讼参与人向法庭申请回避、排除非法证据的。回避是属于庭审程序上的流程,诉讼参与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会向法庭提出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是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所依据的证据存在合法性问题,向法庭申请排除该类证据的申请。这些申请提出后,法庭会对诉讼参与人提出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致使休庭或闭庭。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遇到上述问题,一般情况下会召开庭前会议。首先是因为刑事审判倡导的是不间断审理,即集中审理,休庭或闭庭会影响集中审理;其次是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法院案件压力大是客观事实,诉讼参与人如果在法院安排开庭的当天提出这类申请,势必会浪费当天的开庭时间。因此在庭前会议解决这些问题,对庭审进程是十分有利的;二是案情复杂、证据较多或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对于案情复杂、证据较多的刑事案件,组织召开庭前会议是十分必要的。法庭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最关键的就是对事实的审查,同时这也是耗费时间较多的一项工作。如果在庭前会议中已经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审查,那么在庭审时对控辩双方无太大争议的证据只需做简单的举证质证即可,进而可以把调查重点放在双方争议较大的事实与证据上。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往往也是媒体重点关注的案件,这类案件的走向与结果通常会影响人们心中的法律权威性和司法形象,因此人民法院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往往会谨慎、周详。针对这类案件,人民法院通常也会召开庭前会议,听取公诉人、诉讼参与人的相关意见,制定详细的庭审方案,以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在保证审判程序正确的基础上宣传法的公平正义。

在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中,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主要围绕以下几项内容开展工作。一是证据的出示,尤其是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有的刑事案件的卷宗多达几十本,如果在开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再出示证据,势必会降低庭审的效率。因此,在庭前会议中,双方会将自己的证据出示给对方,听取对方针对证据的意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发表的意见应仅限于对证据是否认可,以便法庭梳理存在争议的证据,而不是发表具体的质证意见;二是在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发表意见后,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或撤回起诉;三是法庭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归纳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并询问双方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如果双方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没有异议,就可以在开庭审理时简化审理;四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可以就举证顺序、方式等事项进行协商,并对法庭的调查方式和重点予以确定。需要指出的是,这项工作不是必须进行的工作,而且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上述事项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定。

三、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制度

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中。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与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相比要简单。设立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提高庭审效率,因此,民事案件庭前会议一般会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是关于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在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或法官助理会向原告和第三人核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加以明确。同时还会询问原告和第三人是否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原告和第三人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还会对其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除了向原告和第三人核实诉讼请求外,审判人员或法官助理还会向被告询问答辩意见,如果被告提出反诉,人民法院还会对其提出的反诉申请进行审查

二是关于证据主要涉及申请调查取证、委托鉴定和证据交换。在民事案件庭前会议中,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调查取证、委托鉴定,人民法院会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与委托鉴定申请是否与案件存在关联性,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关联性的将予以调取和委托。同时人民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并询问双方对证据是否认可,这里的询问也应仅限于是否认可,不应发表具体的质证意见

三是归纳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在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后归纳争议焦点,并询问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四是询问当事人对案件能否调解。如果当事人同意调解,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四、庭前会议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误区

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置是为了简化庭审过程,使人民法院在庭审时集中力量针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庭审工作都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进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未能全面了解庭前会议制度,致使庭前会议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一定的误区,主要表现是在庭前会议中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质证。证据质证工作不应在庭前会议中进行的主要原因共有两点:

一是庭前会议质证可能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虽然开庭审理分为公开开庭审理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但是从比例上分析,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而庭前会议是不公开进行的,如果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进行质证,就缺乏质证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缺少有效监督。对于民事案件来说,无论是当事人参加庭前会议还是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前会议,其质证观点一般是已经协商确定好的,所以民事案件在庭前会议中质证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害会稍小一些。但是刑事案件在庭前会议中质证则很有可能侵害被告人的权利。依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三条的规定,被告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根据文意意思,被告人如果不参加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对证据进行质证,就侵害了被告人的质证权利。如果经法院通知,被告人不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质证的权利也不应被剥夺。

二是庭前会议质证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首先,无论是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还是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都规定了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的流程。而这一流程是必须存在的流程,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关键流程。如果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质证,则与法律规定的这一流程相违背,属违反法律程序规定;其次,无论是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还是刑事案件的庭前会议,都有法律规定的会议内容,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庭前会议可以进行质证工作,作为公权力机关的人民法院,则应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原则,不能再庭前会议中进行质证工作。

参考文献:

[1]毛淑玲王鹤.刑事庭前会议程序之检视与完善——兼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06:75-80

[2]杨灵敏.论我国刑事庭前程序完善的整体性思维[J].法制博览2019.08(中):256-258

[3]吴芳芳.审判中心主义下的民事审前会议制度研究[J].池州学院学报2019.08:37-39

作者简介:

李彬1984--)男,汉族,河北雄县,中共唐山市委党校副教授,大学本科学历,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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