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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友 大数据金融服务的风险防控研究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20-06-25 08:20:02 作者:新丝路杂志社 来源: 文字大小:[][][]

黄志友湖南大学  湖南长沙  410082

 要:金融业通过应用大数据技术,进一步降低了风险,使得市场营销精确化,提高了金融产品价值,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一方面自然人客户个人信息保护风险增高,另一方面大数据与高频交易技术的结合,使得高频交易的监管难度增大。为确保大数据技术与金融服务更好地融合,应当加大对自然人客户信息的保护和降低大数据与高频交易结合的风险防范。

关键字:大数据;金融服务;法律规制

 

一、大数据金融服务应用现状

金融业是大数据的使用者与产生者,交易、价格、业绩报表、行业企业统计数据、市场调研、消费者研究报告、媒体报道等都是数据的来源。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数据量呈爆炸式增长,传统数据处理技术已无法解决大量的、不规则的、“非结构性”的数据,大数据技术与金融服务融合已经成为必然趋势。金融业高度依赖于信息技术的创新,是最为典型的数据驱动行业,金融业在大数据价值潜力指数中排名第一。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直投、小贷、担保、征信等金融以及个人对个人(P2P)、众筹等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正在利用大数据进行一场颠覆性的变革。

当前,大数据金融服务应用主要有三种:精准的市场推广。互联网金融借助互联网平台所产生的庞大用户和海量数据,通过数据挖掘和关联性分析,预测投资者与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反应,有的放矢进行广告营销和产品定制,提升客户转化率通过大数据技术形成有价值的社交商业链。在大数据和云计算的保障下,互联网金融客户的信息通过社交网络生成和传播,被搜索引擎组织、排序、检索,通过数据分析最终形成有价值的信息链,作为信用评估的重要依据;电子商务平台利用买卖双方的交易信息,观察用户搜索、浏览、决策、交易全过程,判断用户的行为和潜在需求,洞察市场动向,监测平台商家经营状况,设计有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加强风险控制。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大数据挖掘,自建信用评估系统。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控制大致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类似于阿里巴巴的风控模式,通过自身系统大量的电商交易以及支付信息数据建立封闭系统的信用评估和风控模型;另一种则是众多中小互联网金融公司把数据提供给中间征信机构,再从征信机构分享征信信息。互联网金融打破了时空的限制,既迎合了我国互联网普及和信息消费升级的新趋势,也满足了客户希望获得更加方便的金融服务的迫切需求,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科技快速发展,使那些无法从传统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或个人获益,并通过良性竞争刺激传统银行跟上时代和科技的步伐,从而带给客户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二、大数据金融服务应用的法律问题

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在诸多优势和便利凸显的同时,也存在着风险控制的难题。随着互联网金融产品及发展模式的不断创新,涌现了一部分不具备合法合规机制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在缺乏相对风控能力、监管力度不足的情况下,打着“创新”旗号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之实,累积了不容忽视的金融风险。

1.大数据金融服务应用对个人信息的大量获取导致了隐私和安全问题

随着个人所在或行经位置、购买偏好、健康和财务情况的海量数据被收集,再加上金融交易习惯、持有资产分布以及信用状况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能获得更低的价格、更符合需要的金融服务,从而提高了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能力。但同时,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管理的信息基础设施变得越来越一体化和外向型,对个人隐私、信息安全和知识产权构成更大风险,大数据的隐私问题远远超出了常规身份确认风险的范畴。金融服务的大数据不但与人身权相关,而且与自然人的财产权关系密切,身份证、电话、车牌、银行卡等信息都关联着个人的财产安全,随着信息复制技术的发展,信息泄露对于金融服务的对象来说变得更加急需解决。目前商业银行客户信息泄露主要存在三种情形:黑客攻击网站,盗取用户信息;内部员工利用用户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管理问题导致客户信息保护不力。在大数据技术的背景下,客户信息泄露具有其必然性因素,而其最终有效的处理手段则必然依赖于法律法规的细化、技术水平的改进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2.基于大数据开发的金融产品和交易工具对金融监管提出挑战

大数据带给金融的创新之一是高频交易,它占据了交易的很大一部分。高频交易是从极为短暂的市场变化中寻求获利的计算机化交易。要完成这种交易,就需要大数据的信息收集、计算、排列、关联等形成有效的趋势分析并供高频交易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和在金融产品及交易工具中的深入应用,二者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大数据对金融产品的风险影响也加深。有学者指出,高频交易促进市场流动性被证实,但也可能会引发大量抛售,如2010年5月的“闪电暴跌”令美国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突然大跌。此外,大数据中的一个数据点出错也可能导致“无厘头暴跌”,2013年4月23日美联社的推特(Twitter)账号发出美国总统奥巴马遭遇恐怖袭的虚假消息,结果导致股市暴跌。如果监管机构意识不到大数据分析对于高频交易和金融市场的影响力,不改变市场监管的方式,将面临新制定的规则只能解决陈旧问题的风险。尽管从目前看,我国金融市场的交易规则对高频交易还有一定限制,这种交易方式在我国还不可能像欧美国家等发达的金融市场那样畅通无阻,但是类似于程序交易、算法交易等交易手段在我国的期货市场权证交易以及股指期货交易中,应用范围呈迅速增长的态势。据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数据显示,目前在我国期货市场上,使用高频交易或准高频交易的投资者已达到3%,日均成交量约占总成交量的8%~10%以上。而且从国内的金融法规制来看,经验和技术稍显不足,有些机制仅适用几天就停止,因此大数据与金融高频交易结合如何规制是下一步金融法需要考虑的问题。

三、完善建议

1.加强对自然人客户信息的保护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均作了规定,应当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具有对世权的效力,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均有义务不侵犯它。一方面,应当明确个人信息的遗忘权,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销毁储存的个人信息或者查阅金融机构是否定期销毁了储存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作为一项人格权,其标的主要是一系列记载个人重要内容的文字、数字编码或者图像,这些内容记载在一定的储存介质中,包括纸质形式和电子形式。销毁这些储存介质,能够有效地防止公司或者个人通过盗取、购买、借用储存介质后侵犯个人信息权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应当公布各金融企业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情况如果金融监管机构定期公布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的措施和成效,以透明化的方式监督保护个人信息不诚实的金融企业以解决消费者信息不对称问题,则十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公布的诚信度信息应该包括诚信行为与不诚信行为。诚信行为是指快递企业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中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如专人保管用户信息、定期销毁业务订单、掌握个人信息员工离职限制等。不诚信行为是指快递企业如果存在出售、故意或重大过错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后,监管部门应该将这一行为进行公开,起到警示、震慑和处罚作用。同时,应建立行业涉信人员从业资格制度,明确银行对其内部工作人员、具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工作人员或机构的泄露、丢失客户信息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内部处理方式。

2.加强对高频交易行为的监管

首先,制定高频交易技术规范,健全基于计算机网络与自动软件程序设计的交易方式的安全保障机制、风险监控机制、防火墙机制、重要数据多重备份制度以及紧急预案制度。从世界各国发展高频交易的过程看,上述制度要么不健全,要么处于空白。从美国“闪电崩盘事件”产生的一个原因看,是美国的市场监管部门在一段时间以来将重心放在了支持、鼓励金融创新方面,特别是上个世纪末,《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被废除,《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取而代之以后,这一倾向更为明显。事实上,监管与创新永远都是一对矛盾,如果是因为创新引发了新的风险、新的问题,说明监管需要调整,需要补充与完善。这也是美国此次“闪电崩盘事件”给我们的教训,值得我们认真反思。其次,健全有效的市场冷却机制。熔断机制是市场冷却机制的一种形式,“闪电崩盘事件”中,熔断机制没有被触发的一个技术原因是这种制度只是针对整体价格指数而非针对个股,此外,各个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不一样也是导致熔断机制失效的重要原因。尽管我国熔断制度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然而冷却机制却是严格控制高频交易逾越法律的重要手段。设置冷却机制的目的是让投资者在价格发生突然变化的时候有一个冷静期,防止做出过激的反应,因此我们应当总结经验,制定符合国情的市场冷却机制。最后,健全跨市场联动风险预警制度及风险控制预案。当前国内已经存在跨市场交易的联动机制,大数据技术、算法交易、高频交易等技术手段可以使跨市场交易形成复杂的市场联动效应与风险传导机制,应当予以重视。我国的监管部门在监控跨市场联动风险方面是有经验的,现有分业监管体制也对跨市场风险监管是一种掣肘。为此要加强这方面的应用研究,就需结合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健全跨市场联动风险预警制度及风险控制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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