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百科   
 
高教思政
 
 
 
 
 
 
 
 
 
 
王红芳 农村留守儿童生存现状与权益保护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20-11-16 08:56:32 作者:站长 来源: 文字大小:[][][]

王红芳(中共察布查尔县委党校,新疆察布查尔  835300)
摘 要:近些年来,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引起了全社会范围内的高度关注,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相关研究已经有不少成果,但大多是从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角度进行分析阐述的。而本文拟在法学的视角下,从分析农村留守儿童面临困难和权利保护存在的不足入手,提出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对留守儿童的权利给予保护,来维护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法律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愈见严重,成为全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之一。导致此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越来越多的农民工离开自己的家乡,融入到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和重心开始向城镇化步伐挺进浪潮中的一员,他们在各行各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成为广大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等企业中举足轻重的主力军。由于他们离开家乡外出务工,留下正需要父母呵护的子女,使这些年幼的孩子承受着本不该在此年龄段承受的各项生活压力、成长陪伴、教育引导等种种面临的困境和艰辛。这些困境不仅仅影响了他们现在的成长教育,也将影响着他们的未来甚至社会的全面发展,更关系着诸多外部环境因素的干扰。
一、留守儿童面临着怎样的困境
1.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
留守儿童多指:一是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二是父母外出务工连续半年以上的农民托付在户籍所在地家乡,由父、母单方或其他亲属监护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少年儿童。
2.农村留守儿童的现状
(1)家庭教育缺失,影响学习成绩
农村留守儿童自身经常会反应出各种问题,普遍反映出的一点就是家庭教育的匮乏,父母双方长时间的缺席,使孩子幼小的心灵产生一些心理障碍。由于心理障碍的影响导致孩子们对学习厌倦,没有自信心从而提不起学习兴趣来,更对现有的生活现状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并且难以和他人建立良好的沟通技巧与方法。诸多学者认为,父母陪伴的长时间缺失,使大部分儿童造成学习困难的主要因素。
(2)父母关爱缺失,影响孩子性格
因父母长时间在外务工挣钱,忽视了对子女性格培养,孩子在家都是靠爷爷奶奶或者其他直系亲戚帮忙照顾衣食住行,没有多余时间去培养孩子的性格发展,父母又联系甚少,久而久之亲子关系也十分疏远。孩子们不愿把自己的想法倾诉与他人经过长时间积累,就造成孩子性格孤僻偏激,自卑、多愁善感、懦弱等。
(3)父母监管力度缺失,造成孩子安全意识差
留守儿童往往缺乏有力监管,他们在行为方式上非常随意不能及时明辨是非,造成安全意识差。另由于父母长期缺位,不能及时监管孩子的一举一动进行正面引导,易被社会上的一些负能量迷惑走上不该走的道路,给社会、家庭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4)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最新做的一次人口抽样调查得到如下数据结果:根据《中国儿童福利与保护政策报告2019》截至2018年8月底,全国共有697万名农村留守儿童。从监护情况看,96%的农村留守儿童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隔代照料,其余的4%是由其他亲友照料。因此,半数以上农村留守儿童的主要的监护责任压在(外)祖父母或其他近亲属的身上。
二、如何应对农村留守儿童权力保护存在的不足
1.在家庭教育模式中,父母角色发挥不力
父母亲在其内部充当着不同的角色,相对应的分工也有所不同。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环境中,父亲、母亲是与子女关系中最不可缺少的角色,留守儿童面临的有时候不只是缺其中一方,有些更是父母亲双方角色的共同缺失。孩子在幼年发育成长时期因为无法独立生活,唯一出路就是将孩子托付与自己的爸爸妈妈,或者和旁系亲属共同生活。在偏远山村此类现象巨多,不利于儿童自身健康的发展,值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留守儿童最关键的时期就是成长受教育时期,作为父母因为种种原因的缺失在本应最关心子女健康成长教育的时候,并不能陪在身边给予及时的指导,导致留守儿童的各方面能力没有得到及时引导培养,特别是对学习知识不能自主积极应对,多未能培养学习兴趣,致使留守儿童受教育程度偏低,此后大多走上与父母同样的打工道路。由于缺乏及时的督促与指导,同时爷爷奶奶文化程度与教育水平有限,不能给予留守儿童在学习方面的帮助,学习能力有限。
2.保护措施不力
因为父母保护义务重视度不强,使自我保护意识较差的孩子成了不法分子骚扰的对象,将邪恶的双手伸向这样一群脆弱的群体,从而是很多未成年留守儿童成为受害者,譬如: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在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以强迫、威胁的方式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十多次。期间被害人多次反抗,曾某某以捂嘴手段、并恐吓要砍死被害人,多次以诱骗的方式在强奸后给予被害人金钱二十元。被害人在被最后一次强奸未遂后在其姑妈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使那些不法分子第一时间受到法律的严惩不贷从严惩处。鉴于还未有实质性的关于留守儿童保护的处罚条例,法律、法规的宣传存在盲区,尚未形成社会各界合力保护留守儿童以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完整的社会性质的网络体系
三、通过有效的法律途径对留守儿童的权力给予保护
1.加大法律保护监督宣传力度
(1)多措并举开展法律宣传。通过开办家长学校,宣讲关于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等相关内如。并要求企业务工人员认真学习领悟其实质精神,通过认真学习提升家长素质,发挥家长责任制的优越性,并组织完善家长主体责任意识,精心打造孩子良好的家庭易育环境。
(2)受教育是适龄儿童享有的基本权利。公平而平等的享有这项权力,对农村孩子来说与城市孩子并无任何区别。靠政府单方面的力量输出是无法解决农村留守孩子受教育难题的。应借助于当地优势,大力开发当地教育资源,提升教育资源优势,从资源优势上来转变留守儿童受教育的困惑,从而加大力度保护儿童受教育的应有权利。
2.重新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监护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法律规定是以我国的《民法通则》为中心,并辅之以多部单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尽管监护以制度的形式体现在法律条文当中,但其固有的缺陷决定其不能够有效预防和解决诸如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未成年人监护难题。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为例:“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规定中,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诉讼,如果监护人恰巧就是侵害被监护人的人,未成年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诸如此类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应用到农村留守儿童的案件当中缺乏有效的适用性和执行力,因此建立一个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具体易于操作的监护制度势在必行。
3.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体系作用
(1)加强社会政策福利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大力支持。组建以政府为主导,其他机构辅助共同参与在社会、医疗卫生、安全教育、生活和心理健康等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
(2)大力支持社会惠民政策落实力度。构建留守儿童享有惠民政策机制,加强留守儿童档案管理创新意识。并由政府牵头,推动妇联、民政局、村委会等各部门发挥核心作用,提质增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探索留守儿童教育和监护体系,落实落细留守儿童的社会惠民政策,使留守儿童切身感受受惠得益的好政策,对党和政府具有感恩之心。
4.明确学校落实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利
(1)发挥第二课堂功能。专门进行一系列的心理辅导课,配备专业的心理辅导师,制定出因地施教易操作的教学计划定期召开留守儿童谈心谈话会,及时沟通、交流了解留守儿童心理动机,给予正面引导。通过引导让留守儿童对生活中层出不穷的困难应该抱有一颗积极应对的心态,不去纠结问题本身,而是通过实际行动,化被动为主动,寻找方法进而解决问题。
(2)加大法治力度。法治教育运行土壤依然是落后的民主法治建设环境,导致许多陈旧的观点依然主导目前的教育方向,给更新迭代更加适应留守儿童的法制运行带来了施行的阻碍。我们只有将法治教育始穿于教育当中,才能起到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作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的问题,才能让留守儿童在法治的阳光下扬帆远航。
5.创新管理模式打造幸福留守儿童
采取多种有利措施,引导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同步强化监护主体教育责任意识、依规依法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从主体责任意识上让监护人时刻惊醒,对子女教育不再单单依靠政府、社会、校园等进行教育,家庭教育依然起主体责任。另父母通过多媒体平台时刻关注孩子点滴进步,确保亲情不断线、务工不断档,这样就能激发他们幸福的涟漪,使他们的幸福感、获得感具有明显提升。留守儿童的幸福其实无处不在、无处不生,只要监护人细心挖掘,就会有收获。就会从心灵深处感化和触动留守儿童对爱的诠释。作为监护人,要从意识上觉醒,养和教,养和育,永远都是需要重视起来的两件事,在校园内学习到的知识固然重要,但是全面发展,家庭教育也一样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要把留守儿童工作做到细处,通过多方协助在家庭、政府和社会等三方面的关爱下为他们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让所有的孩子们都能在人类命运共同体这片蓝天下茁壮成长撑起一片蓝色的天空。

参考文献:
[1]孟茜茜.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探析.西南财经大学,2010
[2]张军勇.二元经济转化背景下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问题研究.山西财经大学,2010
[3]李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初探.吉林大学,2011
[4]赵富才.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09
[5]温丽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东北大学,2008
[6]郭影.孤独的留守儿童,社会和谐的隐痛.江西教育出版社,2010

 

国内刊号:CN61-1499/C

国际刊号:ISSN2095-9923

邮发代号:52-217

编辑部投稿邮箱:tougao85@163.com  tougao58@163.com

编辑部投稿热线:029-87362792  13309215487

24小时查稿专线:13309215487(同微信)

编辑部投稿QQ:693891972   1071617352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标题
评论内容
图片上传
表情图标

 
李 彬 以司法行政改革 
冯志军 戚叶雯 张  
魏明英 避税与反避税探 
靳利华 中俄毗邻区域生 
卿 红 基于宪法思维的 


覃俊丽 公益助学类社会 
蒲一帆 讲好中国扶贫故 
吴化杰 张瑞敏 “后扶 
周荣 昆明市巩固提升脱 
崔国鹏 三大行动背景下 
杂志简介 稿件要求 汇款方式 联系方式

CopyRight (C)2005-2015 Www.xinxi8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陕ICP备15009280号
所有论文资料均源于网上的共享资源及期刊共享,请特别注意勿做其他非法用途
如有侵犯您论文的版权或其他有损您利益的行为,请联系指出,论文网在线会立即进行改正或删除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