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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月 运用大数据进行意识形态治理的几点思考
论文编辑部-新丝路理论网   2021-08-09 10:00:11 作者:站长 来源: 文字大小:[][][]


梁月
(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福建福州  350117)
摘 要:运用大数据进行意识形态治理是推进意识形态治理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大数据推进了意识形态治理方式、目标、体系的新变革,但也暴露了其短板和不足。只有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公开透明性与安全性相结合以及虚拟性与现实性相结合等原则,大力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意识形态治理主体的大数据素养,着力构建大数据融入意识形态治理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大数据应用的立法研究,才能为提升意识形态治理效率和水平奠定良好的基础,助力意识形态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大数据;意识形态治理;原则;意识形态治理现代化
作者简介:梁月(1995--)女,汉族,陕西咸阳人,硕士研究生,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意识形态安全作为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利益的实现,须臾不可忽视。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指出,要“重视运用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现代化水平”[1],这一重要论断为推进意识形态治理现代化指明了一条技术赋能的路径。大数据是一种新技术,更是一种全新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法。新时代做好意识形态治理工作,促进大数据与意识形态治理深度融合是关键一招。
一、大数据推动意识形态治理变革
信息是治理的基础,是治理主体的重要资产。大数据改变了信息搜集、分析、呈现、跟踪的方式和渠道,通过对海量数据进行深度处理和挖掘,获取有价值的信息,为意识形态治理提供更为及时、高效、真实的判断依据。能否充分发挥各类数据资源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关系着能否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1.大数据推进意识形态治理方式智能化
治理方式的智能化是大数据时代最直接的要求。大数据为意识形态治理提供了一种更为科学便捷的工具。首先,海量数据基础助力智能预警。数据采集是大数据的基本技术属性,大数据能够追踪和分析人们在各个空间场域产生的思想和行为“痕迹”,由此进行逻辑推理和预测人的行为,实现意识形态治理由事后决策向事前预警的转变。《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0.4%。庞大的网民规模为大数据采样提供了可靠的数据来源。其次,数据实时监控驱动智慧决策。大数据可根据意识形态风险的应对进程不断更迭数据,帮助治理主体实时了解舆情的发展状况和变化规律,以观测前期施策的实际效果,进而优化技术设计、调整应对策略,及时高效地化解意识形态风险。最后,数据开放共享有利于实现智能监管。大数据通过建立意识形态智能监测模型,可实时将系统中符合模型设定条件的数据提取出来,及时传递给工作人员以审查核实,进而达到监控异常数据、将尚未发生或发生中的风险进行控制的目的。监测模型建立的素材来源一般是数据库既往发生过的意识形态风险隐患以及治理主体在风险评估中发现的风险事项等。因而不同数据资源库之间开放共享的范围越大,监管的精确度和广度也越大。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就是早期借助大数据进行舆情监测和分析的有益尝试。此外,被政府、事业单位以及企业所广泛应用的还有方正舆情检测系统、谷尼舆情监测系统、军犬舆情监测系统等。
2.大数据推进意识形态治理目标精细化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也是开展一切工作都必须严格遵守的基本方法。意识形态治理目标精细化是指,意识形态的治理主体能够客观定量地掌握人民群众的思想动态与利益诉求,精准把握其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知情况和内容需求,进而以科学精准措施切实维护意识形态领域安全稳定。大数据之所以能够协助治理主体开展精细化治理,主要是因为它能够增强主流意识形态内容供给与受众需求的匹配度。一方面,大数据能够以量化的方式把握各类社会群体的意识形态认同状况及其后续变化,并借助新媒体有效聚集亿万网民关于意识形态认同问题的观点和看法。针对不同群体或个体的思想症结、理论争议和心理困惑,对其进行主流意识形态内容精准投放,有的放矢地做好思想开解、理论澄清、心理疏导工作,提高了解决问题的精准度。另一方面,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用户浏览、点赞、评论等数据进行持续动态性地统计分析,可以实现对受众行为习惯、个性特征以及精神需求的洞察和预测,进而针对个体或群体的差异,提供多层次、分众化的传播内容。大数据发展的应有之义当是连接每一个人,细致统计每一个数据,认真对待每一个任务与诉求,从而更好地服务人民、造福社会。当前,网络空间各种信息良莠不齐,意识形态的治理主体要积极利用大数据引导人民群众从新时代主流意识形态中汲取营养和力量,推动主流意识形态入耳入脑入心入行。
3.大数据推进意识形态治理体系开放化
意识形态治理现代化必然是更加开放、更加全面、更加透明的治理,这需要更加多元、更加实时的数据资源。在当今这个信息高度发达的社会,意识形态风险的表现形式更为隐蔽化,影响也更为深远。加之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新媒体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危机从潜伏期到爆发期的时间跨度更短,意识形态治理面临更加复杂的形势。大数据技术使意识形态治理全要素、全流程、全方位、全时段接入社会系统,在治理主体上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大众共同参与的结合。一方面,大数据有利于促进意识形态各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意识形态问题从来就不单单是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而是与经济、政治、科技、社会、外部环境、党的建设等各方面的问题相伴相生。借助大数据的优势,可以快速集成分散在各个部门的信息数据和治理资源,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专业知识,形成多部门联手,多维度防范的格局,统筹推进思想引导工作和实际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大数据有利于使意识形态治理决策的制定与执行在互动中进行。大数据能够实时抓取并整合民众在网络信息平台对主流意识形态传播内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以及网络热点的意见与诉求,再通过舆情互动应用平台,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根据群众建议不断修正完善决策,提升治理效能。尤其是近年来,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知识水平不断提高,更加关注也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的协商与解决。
二、运用大数据进行意识形态治理的基本原则
大数据的运用为意识形态治理带来新的机遇,与此同时也隐藏着风险和挑战。近年来,APP越界收集信息等新闻,提醒人们关注数据隐私安全;现存的一些制度要求也使数据共享成为难题。这引发人们思考:如何保障大数据健康发展?目前的大数据应用能否达到“数”尽其用?实际上,这表面上反映的是大数据的技术问题,实质上反映的是人和人之间、人与技术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在积极助推大数据发展的同时,从本质上冷静思考大数据运用应坚守的原则。
1.以人民为中心原则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既是历史活动的主体,又是历史的决定力量。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包含着三个层面的深刻内涵,即把人当作主体,依靠人;把人当作尺度,尊重人;把人看作目的,为了人。大数据是把双刃剑,如果运用不当,可能会对人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最为典型的是大数据信息采集的边界问题。数据信息的收集是大数据应用与意识形态治理的前提性问题。意识形态治理的相关数据具有保密性和隐私性的特征,意识形态的治理主体抓取数据信息的时候会存在侵犯个人权利的可能。再比如治理过程中的大数据依赖问题。从传统意识形态治理观念来看,人的思想观念很难把握,大数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也出现了过度依赖大数据的困境。在意识形态治理过程中,认为大数据能洞察一切,把数据看作意识形态治理唯一的衡量标准和决策依据,严重偏离了客观实际,偏离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旨在引导意识形态的治理主体能够理性认识大数据的优势和不足,自觉合理地使用大数据,发挥大数据在意识形态治理中的积极影响,减轻不良影响,使大数据的价值在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中实现。此外,大数据技术的革新需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人类历史上,科学技术的每一次重大突破,都凝结了人民群众的力量和智慧。因此,要注重激发人民群众的创新活力,依靠人民促进大数据发展。
2.公开透明性与安全性相结合原则
公开透明性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大数据的运用必须是透明的,人们能够发现其如何以及为何作出特定决定;二是要推动数据资源开放和共享。需要注意的是,公开透明和安全不是完全的对立面,公开透明性并不会降低对安全性的要求,反而能够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公开透明性与安全性同步提升对人民群众和意识形态治理本身都意义重大:第一,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让其知道大数据对个人数据进行搜集的方式和限度,以及意识形态的治理主体在信息搜集过程中有关隐私和安全措施方面的信息等,有利于提升人民群众对大数据和意识形态的治理主体的信任度,从而更加配合数据的采集;第二,有利于人民群众尊重和接受意识形态的治理主体使用个人数据进行精准化和个性化的价值引导行为,形成和谐有序的治理关系;第三,有利于更好的整合资源,夯实意识形态治理基础。通过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可以有效挖掘整合各部门各领域的优秀文化资源,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意识形态阵地,筑牢意识形态安全根基。公开透明性与安全性结合原则要求意识形态的治理主体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对人民群众关心的数据问题最大限度予以公开,做到在公开时间,及时高效;在公开渠道上,覆盖面广,接触率高;在公开内容上,通俗易懂,全面客观。
3.虚拟性与现实性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网上与网下相结合,是大数据时代推进意识形态治理向纵深发展所必须解决好的一大课题。传统的意识形态治理可以说成是“线下”活动,是现实实践。而基于大数据的意识形态治理则是“线上”活动,是虚拟实践,即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不用见面,仅用数字化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海量行为数据,便可以达到一定治理目的。运用大数据进行意识形态治理可以使意识形态治理的视野更宽,考虑更全,但这并不意味传统意识形态治理方法中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报刊及书本等方法就落后了,就不使用了,而是需将传统与创新相结合,切不可本末倒置。在现实中,基层群众对智能信息技术的运用程度因受区域、教育程度、年龄、收入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而存在很大的不同。善于运用智能信息技术的人,往往能够掌握诉求表达和舆论趋向的主动权和主导权,并将线下群众边缘化,从而影响了数据分析结果的客观性,降低了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范围和整体效果。意识形态的治理主体应做到既发挥大数据的巨大优势,又牢牢坚守意识形态现实阵地。只有坚持走群众路线,积极主动下沉一线,实实在在与人民群众交朋友、谈谈心,真诚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困难,把大数据网络带给的巨大便利,与亲民爱民为民的根本立场结合起来,才能将意识形态工作落实的有血有肉。
三、运用大数据进行意识形态治理的路径选择
如果说大数据发展为变革意识形态治理的方式方法提供了技术基础,那么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公开透明性与安全性相结合、虚拟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等原则就是推动意识形态治理新方式落地的重要保障。大数据背景下意识形态治理的关键还在于在现实中找到切实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路径。
1.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意识形态治理主体的大数据素养
大数据素养是指人在运用大数据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综合能力,包含了数据知识、数据态度、数据技能、数据思维方式等。拥有良好的数据素养意味着善于获取数据、控制数据、驱动数据,能够秉持科学精神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将大数据真正用于提升治理效率、优化治理流程、巩固治理成果。打造一批既拥有意识形态工作相关知识和能力,又拥有较高数据素养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是运用大数据进行意识形态治理所必须具备的核心要素。首先,意识形态的各个治理主体应广泛深入地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尤其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论述,这是新发展阶段加强意识形态治理的科学指南。同时,要加强大数据专题培训,帮助意识形态的治理主体了解大数据领域的基本知识和前沿热点,掌握大数据分析处理的常用工具,使其能够利用数据服务日常决策、服务民众需求。其次,可以吸收一批具备大数据专业能力并有志于从事意识形态治理工作的人才,成立意识形态舆情应急处理的专门机构,进一步提升意识形态治理人才队伍的专业化综合性水平。最后,建立健全数据素养水平的考核制度。通过建立健全意识形态治理主体数据素养水平的考核制度,将数据素养列入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进一步提高意识形态治理主体提升数据素养的动力和积极性。例如,可以将数据素养水平作为提拔任用干部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2.构建大数据融入意识形态治理的长效机制
要有效发挥大数据对意识形态治理的推动作用,需要构建大数据融入意识形态治理的长效机制。首先,建立健全立意识形态舆情分级预警机制。意识形态的治理主体要充分借助大数据建立意识形态风险预警系统,及时将挖掘的意识形态预警信息通过专门的信息报送通道反馈给预警决策部门,预警决策部门根据风险强度,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其次,建立健全意识形态舆情应急处理机制。一套可供操作的意识形态舆情应急机制应包括谣言澄清机制、舆情引导机制和协同联动机制三个重要组成部分。谣言澄清机制通过大数据分析工具,对谣言的成因以及公众的认识盲区加以分析,有针对性发布谣言澄清声明;舆情引导机制利用大数据平台识别公众关注热点,再通过主流媒体突出强调特定议题,引导社会舆论向着健康、正确的方向发展;协同联动机制通过建立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和民众意见征集入口,有效调动党委、政府、企业、网民等多主体参与。最后,建立健全意识形态舆情善后恢复机制。意识形态的治理主体完成舆情应急处置后,应发挥大数据的监测功能,及时发现并解决与舆情风险相关的、可能导致舆情风险再度发生的各种问题,巩固舆情应对的成果。再通过对危机发生的原因以及处理过程进行细致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进而在技术、工作方式、组织机构上不断改进。当然,这些机制的有效运行还需要构建数据标准规范体系、大数据监督机制以及责任追究体系等。因此,顶层设计还需在这些方面做“加法”。
3.加快推进大数据应用的立法研究
大数据立法是规范运用大数据进行意识形态治理的行为、维护治理秩序的重要保障。运用大数据进行意识形态治理涉及多方面法律问题,特别是敏感个人数据处理、大数据收集使用管理的权限、违法者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受到普遍关注。目前,在大数据立法方面,已存在了大数据地方性法规,但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专门的国家大数据法律。缺乏统一、专门的大数据法律,意识形态的各个部门之间、意识形态各相关部门和民众之间就难以建立起完全的信任,那么意识形态治理所需数据的获取过程和传递过程将受到阻碍,数据质量也无法得到可靠保障,运用大数据进行意识形态治理就无法走向深入。因此,应尽快从国家层面完善大数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的权限、数据收集的合法途径、数据存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违法者的责任追究等,压实大数据的安全责任,有效平衡数据利用与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使大数据应用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认可。同时,在大数据法律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大数据技术介入意识形态治理的法律法规,划清职责权限,消除阻碍大数据与意识形态治理有效融合的各类障碍,切实为意识形态治理保驾护航。意识形态的治理主体必须严格遵循大数据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既不能侵犯个人隐私又充分发挥大数据对意识形态治理的驱动作用。惟其如此,才能高效有力保护人民群众的各项权益,促进形成意识形态治理新格局。
总之,将大数据融入意识形态治理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唯有秉持正确的思维、理性的态度,严格遵守大数据运用应坚守的原则,最大程度发挥大数据在意识形态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探索克服其不利影响的路径,才能使大数据真正服务于意识形态治理,切实维护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安全。

注释:
[1]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9年11月06日
参考文献:
[1]李军.大数据:从海量到精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
[2]罗红杰.论大数据与意识形态治理现代化[J].社会主义研究,2020(05):102-109
[3]杨军、杨玉.当前我国意识形态风险的防控与意识形态治理[J].思想理论教育,2019(11):35-40
[4]蒋博、李明.人工智能助力意识形态治理现代化建设[J].理论视野,2021(02):6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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